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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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网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公司法人代表向永华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建设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管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试验调试单位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达标投产,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通过加强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努力实现“零缺陷”验收,逐步提高优质工程比率。

第六条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七条工程建设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投资的电力工程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质量管理,用户投资的接入系统工程应参考执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基建部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的归口管理,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公司基建部职责:

1、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条例、法规、规定及标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管理规定,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办法及实施规定。

2、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3、监督实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4、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达标投产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5、组织工程项目的优质工程申报工作,对申报“优质工程”的项目进行现场质量检查。

6、组织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组织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检查)人员培训班,提高质量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

8、实施质量管理跟踪,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开展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工程实体、档案资料质量抽查及点评活动。

第十一条工程各参建方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质量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各级质量责任制,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等是分管

工作范围内的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总工程师)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项目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第十四条参建各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并确保质量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工程招标前完成《工程建设管理纲要》、《工程创优规划》的编制,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必要时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工程建设管理纲要》中明确规定本工程项目的名称,并向参建各方交底,确保在本工程建设周期中,工程参建各方的往来文件、施工记录、原材料检验及试验报告等过程记录中工程名称的唯一性,并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3、组织编制设备技术规范书,明确加工、制造质量要求。

4、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5、工程建设过程中,核实并监督落实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合同文件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

6、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重要设备(材料)的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管理。

7、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考核奖惩等质量活动。

8、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工程款按合同规定及时到位,不得因资金原因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9、每个合同项目和整体工程完成后,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10、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工程开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工作。

1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实施质量事故责任追溯制度。

12、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施工图审查,并签发会议纪要。

13、审核设计变更,并按规定的权限履行签发或报批手续,并核实变更实施情况。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其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3、按合同要求,保证图纸供应进度和质量,负责按经过审查批准的图纸进行设计交

4、向现场派驻合格工地代表,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向监理或建设管理单位反馈。对于与设计相关的问题及时提出设计意见,为施工提供技术支持。

5、支持和配合质量监督工作,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6、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档案,负责编制竣工图。

7、从专业角度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做好变更费用测算,出具变更文件,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并核实变更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我公司职责:

1、我公司对合同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保障。

2、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责任制,主要是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程序、工序交接、质量检查评定制度,质量奖惩制度,质量例会制度及质量问题处理制度等。

3、我公司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我公司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图纸或设备材料有差错的,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进行反映。

4、我公司在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纲领性文件中,必须安排专门章节阐述本工程的质量策划,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工程主要特点(含工程本体、气象、水文、地质、环境等)、单位、分步、分项工程的划分、施工及试验工艺需求分析、检测及计量器具需求、施工及质量检验人力资源需求、特殊工种需求、质量通病及薄弱点的预防控制措施、本工程检试验计划(含主要原材料的工程用量及进场检验批安排、混凝土代表试块制作规划、检试验单位安排、项目*及时间安排等)。必要时应将检试验计划单独报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500千伏工程还应上报基建部备案。(项目*指二级验收、三级验收、中间验收、转序验收、竣工验收等)。

5、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国家法律及公司有关规定,并征得同意。通过相应制度(技术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检试验计划等)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6、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在每月召开的施工调度会汇报材料中,编制施工质量专题。

8、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9、完善施工质量档案管理,施工档案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10、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督与控制责任。不得转让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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