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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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缔约方,认识到在处理其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当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考虑根据持续发展的目标而有效地使用世界资源,寻求既保护和维持环境又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各自需要和利益的方式加强这样的措施;进而认识到需要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享有一个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热切希望达成互惠和互利的安排,大量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歧视性待遇的目标而做出贡献;为此决定制定一套完整、更加适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的各项成果;决心维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并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各项目标。”

协议如下:

第一条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由此而建立。

第二条 WTO的范围(略)

第三条 WTO的职能

1.WTO应当有助于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实施以及促进其目标的实现,同时亦应当对多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实施提供框架。

2.WTO应当为其成员之间的根据本协议附件中之协议处理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讲坛,并为执行该类谈判的结果而提供框架。

3.WTO应管理本协议附件二中《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称“争端解决谅解”或“DSU”)。

4.WTO应管理本协议附件三中所规定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以下称“TPRM”)。

5.为了更广泛地达到便于经济决策的一致,WTO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合作。

第四条 WTO的结构(略)

第五条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1.总理事会应做出适当安排与其职责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的合作。

2.总理事会可做出适当安排与非政府组织就与WTO有关的事项进行协商和合作。

第六条秘书处

1.应设立以总干事为首的WTO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

2.部长级会议应指定总干事并通过规则规定总干事的权力、责任、服务条件和任期。

3.总干事应指定秘书处工作人员,并按照部长级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4.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具有严格的国际性。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能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WTO以外的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他们作为国际官员应避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其地位的行为。WTO成员应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责任的国际性质,不应在其履行职责时寻求对他们施加影响。

第七条预算与认缴(略)

第八条 WTO的地位

1.WTO应具有法人资格。WTO每一成员应赋予WTO在行使其职能时可能必要的法定能力。

2.WTO每一成员应赋予WTO在行使其职能时享有必要的特权和豁免。

3.WTO每一成员应赋予WTO官员和各成员代表在独立行使其职能时享有同样必要的特权和豁免。

4.每一成员赋予WTO官员和各成员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应类似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批准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中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5.WTO可缔结总部协议。

第九条决策(略)

第十条修正(略)

第十一条原始成员资格(略)

第十二条加入

1.任何国家或拥有对外商业往来以及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完全自主权的独立关税区,均可基于其与WTO同意的条件加入本协议。此一加入应适用于本协议及作为其附件的多边贸易协定。

2.有关加入的决议应由部长级会议做出。部长级会议应以WTO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批准加入条件协议。

3.加入多方贸易协定应受该协定有关条款管辖。

第十三条特定成员间多边贸易协定的不适用

1.如果任何成员在成为成员时未给予同意,则本协议以及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多边贸

易协定在任何成员和任何其他成员之间不应适用。

2.作为1947年GATT缔约方的WTO原始成员之间,仅在先前曾援引过1947年GATT第35条且该条在本协议对有关缔约方生效时仍在它们之间有效时,方可援引第1款规定。

3.仅在不同意适用的成员于部长级会议批准加入条件协议之前通知部长级会议其不同

意适用时,方应在某一成员和已根据第12条加入的另一成员之间适用第1款规定。

4.部长级会议可应任何成员的请求在特定情形中审查本条的实施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

5.多边贸易协定缔约方之间的不适用应受该协定的规定管辖。

第十四条接受、生效和存放

1.本协议应向1947年GATT缔约方和根据本协议第11条有资格成为WTO原始成员的欧洲共同体开放签字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此一接受应适用于本协议和作为其附件的多边贸易协定。本协议和作为其附件的多边贸易协定应于部长们根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各项成果的最终文件》第3款规定决定的日期开始生效,并且除部长们另行决定外,在此日期后保留两年的期限开放接受。在本协议生效之后的接受应在接受之日起第30日内生效。

2.在本协议生效后接受该协议的成员应履行多边贸易协定中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减让和义务,就如同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即已接受本协议。

3.在本协议生效之前,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文本应交由1947年GATT缔约方全体

的总干事保存,总干事应将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核定副本以及每一接受的通知,及时递交已接受本协议的每一政府和欧洲共同体。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定及其修正案应交由WTO

总干事保存。

4.多方贸易协定的接受和生效应受该协定的规定管辖。多方贸易协定应交由1947年GATT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保存。本协议生效时,则应由WTO总干事保存。

第十五条退出(略)

第十六条附则(略)

──李炼、廖弈、张伟著:《世界贸易组织导论》附录部分,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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