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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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

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

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
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是指在临床核医学科工作中,为了保护医护人员、患者和环境的安全与健康,制定的一系列卫生防护标准和措施。

临床核医学科工作主要包括核医学诊断和核医学治疗两个方面。

核医学诊断主要是通过应用放射性药物和影像学方法,诊断患者的疾病。

核医学治疗则是通过给患者注射放射性药物,以治疗某些特定的疾病。

以下是一些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的内容:
1. 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包括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存储、使用和丢弃等环节,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

2. 辐射防护设施:核医学科应配备辐射防护设施,如铅室、防护屏蔽等,保证放射性物质使用过程中的辐射防护。

3. 个人防护措施:医护人员在进行核医学工作时应佩戴合适的防护装备,如铅衣、铅手套等,减少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4. 病人防护措施:患者在进行核医学检查或治疗时,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隔离衣、隔离室等,保护患者免受辐射损害。

5. 医护人员培训和教育:医院应对从事核医学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系统的辐射防护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和操作
能力。

6. 辐射监测:医院应定期对核医学科工作区域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7. 废弃物处理:处理核医学科产生的废弃物,如放射性药物残余、污染的器械等,需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储存和处置,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

以上是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规,还可以制定其他具体的措施和标准。

核医学检查受检者防护制度

核医学检查受检者防护制度

核医学检查受检者防护制度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核医学检查受检者防护制度,以确保受检者在接受核医学检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背景核医学检查是一种常用的诊断技术,但特殊的放射性物质使用和辐射暴露风险需要我们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来保护受检者。

受检者防护措施1. 诊断前- 在安排核医学检查之前,医务人员应对受检者进行详细的访视和询问,了解其病史、过敏史和其他相关信息。

- 根据病情和检查需要,明确核医学检查的目的、方法和预期效果,以便受检者充分了解并做出知情同意。

2. 接受检查- 在核医学检查过程中,受检者应按照医务人员的指导和要求,配合完成各项检查。

- 针对特定检查,例如放射性核素注射或摄取,医务人员应确保受检者正确理解并遵循相关指示。

3. 放射性物质管理- 医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放射性物质使用和管理方法,确保受检者接受的放射性物质符合规定的剂量和放射安全要求。

4. 辐射防护- 根据检查类型和辐射源的特性,医务人员应合理选择和使用防护设备,例如铅衣、防护围挡等,以减少受检者的辐射暴露。

- 受检者应配合医务人员的指示和操作,保持正确的姿势和位置,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辐射接受。

5. 后续注意事项- 检查结束后,医务人员应向受检者说明注意事项,如排尿频次、与他人的接触等,以确保辐射物质尽快排出体外,减少对受检者自身和他人的潜在风险。

员工培训与合规1. 医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核医学检查受检者防护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其防护意识和操作水平。

2. 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核医学检查受检者防护工作符合法律要求和道德规范。

评估与改进1. 定期评估核医学检查受检者防护工作的效果和合规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针对不同情况和需求,持续改进受检者防护制度,提高受检者的安全和满意度。

以上是关于核医学检查受检者防护制度的文档,旨在提供相关指导和规范,确保受检者在核医学检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核医学诊疗的防护

核医学诊疗的防护

1.内外照射危害的来源 (1)外照射危害来源
核医学工作人员在操作放射性核素时会受到γ射线的外 照射或由放射性污染引起的外照射。
放射性药物准备时受照包括开瓶、分装、装柱、洗涤、 测量等过程。
给患者药物时受照 包括分药、注射等过程。 来自用药后患者的照射包括对患者的测量和护理等过 程。
(2)内照射危害来源 内照射来源于直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要求 第一类单位的放射性工作场所应设在单独的建筑物
内,第二、三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可与非放射性工作 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一层或一端, 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各类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工作场所不得与托儿所、宿 舍、食堂、食品库和易燃、易爆物品库建在一起。
对放射防护监测区的要求 各类放射性工作单位的防护监测区范围是,第一类>150
以最适的核素活度获得最佳诊疗结果; 尽量避免对孕妇、儿童实施核医学诊疗; 授乳妇女接受核医学诊疗后,应予不同的停止授乳时

Xiejiaming P0086
核医学工作特点及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辐射源项)
制剂由生产、接收、贮存到分装、注射多空间位置改变 多使用相对短寿命的核素,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和剂量随时
间衰减 已给药人体成为活动的“辐射源”,在核医学科内移动,
在核医学科外公众环境仍剩有一定活度的“人体源”,人 体代谢物中带有放射性 制剂为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除外照射外还存在固、液、气 态放射性“三废”污染及相应的内照射
(2)距离防护 距离增加1倍,可使受照剂量减至1/4。所以操作时尽
可能增大与放射源的距离。比如,开瓶时使用长桶开瓶器; 分装时采用远距离移液管;注射时采用长的注射筒等。
(3)时间防护 受照剂量与受照时间成正比。所以,迅速准确地操作
和检查,缩短接触放射性核素和患者的时间,将会减少受 照剂量。这就要求操作者要技术熟练、情绪镇定、物品准 备齐全、操作迅速准确、并尽量采用较先进、快速的检查 方法。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6059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设立专职、兼职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仪器、放射性药物及受检者的安全、防护。

2、从事放射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及健康条件,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并定期进行放射性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3、定期对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监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

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理。

4、放射工作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防止被盗和损坏,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转让、转移放射源。

5、放射源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账目清楚、相符,记录完整。

6、应配备并坚持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核医学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防护制度

核医学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防护制度

核医学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防护制度一、引言核医学科是一门应用核技术进行医学诊断和治疗的学科,其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其他放射源来提供医学图象和治疗服务。

为了确保核医学科的安全运行和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必须建立完善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文旨在规范核医学科的放射防护工作,确保医务人员正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其他放射源,遵循放射防护原则,减少辐射风险,保护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健康。

三、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核医学科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放射技师、护士等。

四、责任与义务1. 核医学科负责人应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2. 医务人员应接受相关的放射防护培训,了解和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3. 放射技师和其他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其他放射源,遵循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五、放射防护措施1. 个人防护(1) 医务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铅衣、铅手套等。

(2) 医务人员应避免长期暴露在放射源附近,尽量保持距离。

(3) 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辐射监测,确保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2. 放射源管理(1) 放射源应存放在专门的存储设施中,确保安全可靠。

(2) 放射源的使用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泄漏和扩散。

(3) 放射源的运输应符合相关的运输规定,确保安全运输。

3. 辐射监测(1) 核医学科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监测工作区域和人员的辐射剂量。

(2) 辐射监测结果应定期记录和分析,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4. 废物管理(1) 废物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记。

(2) 废物应存放在专门的容器中,并定期进行处理和清理。

六、紧急情况处理1. 突发事故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确保人员的安全。

2. 发生泄漏或者扩散时,应即将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修复,防止进一步扩散。

七、培训和教育1. 核医学科应定期组织放射防护培训,确保医务人员了解最新的防护知识和技术。

2. 新进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放射防护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试对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的商榷与建议

试对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的商榷与建议
” 场地 选址 、布 局 、设 计 、分 区 到 内部 装修 ( 饰) , 废 水 有 关研 究成 果与经 验教 训 。

c ) 在 源 的设 计 、 建 造及 运 行 中 留有 足够 的安 全 裕
d ) 考虑 技术 标准 的 发展 , 以及 防 护 与安 全 方 面 的
在4 . 6 . 1规 定 “ 应在不同阶段 ( 包括选址 、 设计 、
临床核 医学使 用非 密封 源 的特 点决 定 了在操 作 过
损坏 、 丢失 或被盗 与对 环 境 人员、 患 者和 工作场 所环境 周 围造成 污染 , 所 以对其 场 程 中有 发生 非密封 源泄 漏 、 污 染事 故 的危 险 。为 此 应对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所 的选址 、 设计 、 建造 应 比仅 有外 照射 的工 作场 所更 严 造 成照射 、
中存 在较 多 的污染 隐患等 。有 时单位 法人 与使 用人 员
造成按《 基 本 标 准》 太 《 标 准》 3 . 1 规定“ 获 准 开 展 临床 核 医学 工 作 的单 亦不 知应遵 循哪些 具体 的规 范 ,
按《 标准》 要 求不 具 体 , 最 后形 成使 用 者 或 设 计 位… , 应按 G B 1 8 8 7 1规定 做好 临床核 医学 工作 场所 的 原则 , 基本标 准》 的理解去做的结果。 选址 、 设计 和建 造 ” ; 由于 临床 核 医学 是 使 用非 密封 源 者按各 自对《 型辐 射源 ( 放射 性药 物 ) 进行 放 射诊 疗 , 有 可 能 对工 作

2 0・
中 国辐 射 卫 生 2 0 1 5年 2月 第 2 4卷第 1 期
C h i n J R a d i o l H e M t h, F e b 2 0 1 5 , V o l 2 4 N o .1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模版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模版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核医学科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核医学科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核医学科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制定与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有关的制度和规定。

第四条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受辐射和其他有害因素的伤害。

第五条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的原则是科学性、规范性、全员参与、预防为主。

第六条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要充分考虑工作环境、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应当由专人负责,并设立安全防护管理机构。

第八条核医学科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工作责任第九条核医学科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第十条核医学科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核医学科工作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核医学科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核医学科负责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并下发到各个部门和岗位。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核医学科工作的安全生产的具体责任人,对所属部门的核医学科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核医学科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个岗位,岗位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的核医学科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核医学科安全防护人员要按照业务要求承担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的专门管理职责。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第十五条核医学科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的规定,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辐射和其他有害因素的危害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核医学科应当做好放射性物质和有害因素的管理,包括安全储存、使用、运输、处理和清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核医学科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过程中的辐射和其他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和侵害。

第四章安全设施与装备第十八条核医学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与装备。

第十九条核医学科的安全设施与装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时的防护。

非医疗机构的相关实践活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4075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T 4835.1辐射防护仪器β、X和γ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第1部分:便携式工作场所和环境测量仪与监测仪GB/T 11713 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GB/T 14056.1 表面污染测定第1部分:β发射体(Eβmax>0.15MeV)和α发射体GB/T 14318 辐射防护仪器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GB/T 14584 空气中碘-131的取样与测定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WS/T 184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控制区 controlled area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以及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

3.2监督区 supervised area在辐射工作场所中未指定作为控制区的一个规定区域,但就该区域而言,即使通常不需要采取非专门防护措施或安全手段,也要对职业照射情况不断进行审查。

3.3衰变池 decay pool用于收集、存储、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放射性废液在该容器中自然衰变。

GBZ120-2002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GBZ120-2002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GBZ120-2002前言本标准第3-11章和附录A、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0-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3 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3.1 核医学的开放型工作场所根据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权重活度分为三级,见表1。

表1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级1)注:1)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计划的日最大操作活度×核素毒性权重系数2)权重活度=操作性质修正系数3.2 供计算权重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系数见表2。

表2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3.3 依据核医学操作性质而确立的修正系数见表3。

表3 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3.4 核医学工作场所依据管理需要可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3.4.1 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治疗病人的床位区等。

核医学防护工作方案

核医学防护工作方案

核医学防护工作方案一、引言核医学是一门应用核技术进行医学诊断和治疗的学科,它在现代医学领域担当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与其紧密相关的辐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为了保障医疗工作者和患者的安全,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核医学防护工作方案至关重要。

二、核医学防护原则1. 风险评估与管理在核医学工作中,首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合理的辐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护管理措施。

根据患者的基本信息和病情,确定适当的检查方法和剂量,同时反复权衡诊断效益与潜在风险,确保最佳医疗结果。

2. 个人防护措施核医学从业人员应接受专业的培训,熟悉并遵守所有相关的防护措施。

在工作中,应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例如铅衣、手套和眼罩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受辐射的可能性。

对于长时间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也是必不可少的。

3. 辐射源管理核医学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辐射源管理体系,包括追踪源头,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事务。

辐射源应存放在专用容器中,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和处置。

此外,应加强进货渠道的把关,确保所有辐射源的来源符合标准。

4. 设备维护与校准核医学设备的维护与校准是确保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

设备必须按照制造商的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校准。

对于发现的缺陷或问题,应立即采取修复措施,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5. 应急预案核医学机构需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演练。

在紧急情况下,应知道如何迅速、安全地处理放射性物质的泄露或污染。

此外,还需要了解如何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应对突发事态。

三、核医学防护实施措施1. 辐射安全培训核医学从业人员应接受系统的辐射安全培训,包括辐射基本知识、防护原则以及紧急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应定期进行,并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

只有合格的从业人员才能从事核医学工作。

2. 辐射剂量监测核医学机构应建立辐射剂量监测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辐射剂量进行定期监测。

通过实时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治疗用放射性药物
用于治疗肿瘤等疾病,如 放射性碘、镭等。
放射性标记物
用于标记生物分子,研究 生物过程和疾病机制。
操作流程
核医学设备操作规程
确保设备使用符合安全标准和 规定。
放射性药物制备流程
确保药物质量和安全性。
患者诊断和治疗流程
确保患者得到准确诊断和有效 治疗。
废物处理和排放流程
确保放射性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和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建议加强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 调和配合,如建筑、环保、消 防等领域的相关标准,共同推 动医疗卫生行业的安全与可持 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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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卫生防护标准
辐射防护标准
辐射防护原则
实践正当化、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
01
辐射防护目标
防止发生确定性效应,减少随机性效应 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02
03
辐射防护标准分级
根据不同工作场所和操作,将辐射防 护标准分为不同的级别,针对不同级 别制定相应的防护要求和措施。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处置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制定统一的卫生防护标准有助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临床核 医学的进步和发展。
临床核医学概述
核医学是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 诊断和治疗的一门医学学科。
临床核医学涉及到多种技术和 方法,如放射性药物、核成像 和放射治疗等。
临床核医学在肿瘤诊断、心血 管疾病、神经科学等领域有着 广泛的应用。
安全培训与教育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核医学设备操作、安全防护措 施以及应急处理流程。
培训内容
包括核医学基础知识、辐射安全防护、设备使用 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编制说明

《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编制说明

《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单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06)修订任务,项目编号20140804.本标准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提出修订建议书,经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同意,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立项,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在内的六家单位共同承担了本标准的修订任务。

接受任务后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共同成立了编制组。

编制组在前期《系列标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研究产出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编制原则,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标准的修订工作由耿继武、邹剑明共同执笔, 温翠菊、张灶钦、许志强、谭光享负责查阅文献、资料准备和现场调研测量,陈英茂、张良安、陈英民、耿建华、李植纯负责编制过程中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邹剑明负责整个项目的综合协调和质量控制。

形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广泛征求专家与同行意见。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标准的关系目前我国现有有效的临床核医学标准制定于2006年,包含放射工作场所的一般防护要求和放射性药物操作的基本要求,没有针对新型条件下的核医学诊疗设备的治疗项目专向标准.一些国际组织已经就当前形势下的核医学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细化的规范和要求,如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于2004年颁布的94号《非密封源治疗后患者的出院考虑》和106号《放射性药物对患者的辐射剂量(对第53号出版物的补充3)》等出版物,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40号《核医学中放射安全标准的应用》、58号《新医学影像中的辐射防护:PET/CT》和63号《放射性核素治疗后患者出院管理》等技术报告.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情况的对比说明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际标准的部分技术内容,分别是:(1)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Applying Radiation Safety Standards in Nuclear Medicine, Safety Reports Series No.40, IA EA,Vienna (2005)。

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正当性判断、放射防护最优化、医疗照射剂量约束和异常医疗照射的调查与处理等方面的患者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将放射性核素用于临床核医学的诊断与治疗,不包括放射性粒子源植入的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20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9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性药物 radiopharmaceutical以诊断或治疗人类疾病或生理状况为目的任何含有放射性原子的化学化合物。

应用放射性药物时,不仅应像任何其他药物一样考虑其化学和生物学特性,还应考虑其辐射防护和安全问题。

3.2放射化学纯度 radiochemical purity在含有以一种特定化学形态存在的某种放射性药物中,以该种特定化学形态存在的放射性核素质量占总放射性核素质量的百分比。

4 一般要求4.1 对临床核医学诊断治疗单位的要求4.1.1核医学单位应制定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该大纲至少包括附录A中A.1建议的内容。

4.1.2核医学单位应建立健全包括患者防护在内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至少包括附录A中A.2建议的内容。

4.1.3 应配备与其服务项目相适应并且性能合格的核医学诊疗设备(包括相关辅助设备)、放射防护与放射性药物施用量质量控制仪器、个人防护用品。

4.1.4应按附录A的规范,使用活度计对施用的放射性核素活度进行抽样质控检测,抽样测量的准确度应优于5%;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活度计进行检定或校准,取得合格和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1.5 应设置与其服务项目相适应并且符合GBZ 120防护要求的各种工作场所及其相应防护设施;加强对注射或口服放射性药物后患者的管理。

GBZ120-2002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GBZ120-2002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GBZ120-2002前言本标准第3-11章和附录A、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0-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3 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3.1 核医学的开放型工作场所根据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权重活度分为三级,见表1。

表1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级1)注:1)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计划的日最大操作活度×核素毒性权重系数2)权重活度=操作性质修正系数3.2 供计算权重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系数见表2。

表2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3.3 依据核医学操作性质而确立的修正系数见表3。

表3 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3.4 核医学工作场所依据管理需要可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3.4.1 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治疗病人的床位区等。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本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本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保护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核医学科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技术人员、护士和维护人员等。

第三条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护第一”的原则,加强对辐射和放射性物质的理论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第四条核医学科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组织机构,设立安全防护管理岗位,落实主管领导对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核医学科应定期进行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采取必要的维护和维修措施。

第二章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第六条核医学科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包括防护门、防护窗、防护墙等。

第七条核医学科应配备射线监测仪器和设备,确保对辐射的实时监测和控制。

第八条核医学科应配备辐射个人监测器,对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九条核医学科应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护设备,确保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及时做出应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条核医学科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操作的科学合理和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核医学科应建立并做好放射性物质的购买、使用、存放和废弃物处理的记录和管理,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处理。

第十二条核医学科应建立岗位职责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核医学科应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核医学科应做好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包括佩戴合适的防护装备,遵守辐射环境的限制和要求。

第四章安全防护管理第十五条核医学科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防护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核医学科应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档案,包括工作人员的培训记录、个人辐射剂量监测记录、设施设备维护和检验记录等。

第十七条核医学科应定期组织安全防护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模版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模版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医学科的安全防护工作,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核医学科所有工作人员和相关设备的安全防护管理。

第三条核医学科的安全防护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人员和环境的安全为首要任务,科学合理利用核医学技术。

第四条核医学科应设立安全防护管理岗位,负责核医学科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制定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核医学科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安全防护知识,定期接受安全防护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核医学科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措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核医学科应建立安全防护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备份。

第八条核医学科应定期进行安全防护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对于安全防护事故的处置,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并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条核医学科应加强安全防护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人员安全防护第十一条核医学科的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核医学科的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保护用具,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

第十三条核医学科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擅自调整设备参数或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核医学科的人员应掌握和正确使用核医学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核医学科的人员应经常洗手,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十六条核医学科的人员应定期检查个人剂量计,防止超过放射线照射剂量限值。

第十七条核医学科的人员在患者接触和核素操作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放射线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辐射污染。

第十八条核医学科的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九条核医学科的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不隐瞒、不拖延。

第二十条核医学科的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三章设备安全防护第二十一条核医学科的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计和设备。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前言本标准第4~9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W5179-1999同时废止。

为加强临床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中的放射卫生防护与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专业工作人员,患者与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在对部分省市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的临床应用与卫生防护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器的卫生防护要求、贮源箱的卫生防护要求、敷贴治疗室的卫生防护要求和敷贴治疗中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大平、宗西源、侯金鹏、朱建国、邱玉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radionuclide applicator therapyGBZ134-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器、贮源箱、治疗室和实施敷贴治疗时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以及放射防护检测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皮肤和眼科疾病等采用密封型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器进行敷贴治疗的实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敷贴治疗 applicator therapy选择适当的放射性核素面状源作为敷贴器覆盖在患者病变部位的表面,照射一定时间,达到治疗目的的接触放射治疗方法。

核医学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防护制度

核医学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防护制度

核医学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防护制度一、背景介绍核医学科是一门应用核技术进行诊断、治疗和研究的学科,其中包括核医学影像学和核医学治疗学。

核医学科在诊断和治疗疾病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伴随着辐射的风险。

为了确保核医学科的安全运行和保护患者、医务人员以及环境的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文档旨在规范核医学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确保核医学科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核医学科的安全运行。

本制度适用于核医学科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技术人员、护士等。

三、术语和定义1. 核医学科:应用核技术进行诊断、治疗和研究的学科。

2. 放射防护:保护人员、患者和环境免受辐射伤害的措施。

3. 核医学影像学:通过核素放射性示踪技术进行影像学检查的学科。

4. 核医学治疗学: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治疗的学科。

四、核医学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1. 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核医学科应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核医学科的放射防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核医学科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核医学科的放射防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3. 放射防护培训核医学科应定期组织放射防护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定期培训和特殊情况培训等,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

4. 辐射监测核医学科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对核医学科内的辐射源、工作区域和人员进行定期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 防护设施和装备核医学科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和装备,包括辐射防护屏障、个人防护用品等,确保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6. 放射源管理核医学科应建立放射源管理制度,包括放射源的采购、入库、使用、存储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处置。

7.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核医学科应制定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在发生放射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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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b z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GBZ120-2002前言本标准第3-11章和附录A、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0-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3 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3.1 核医学的开放型工作场所根据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权重活度分为三级,见表1。

表1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级1)注:1)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2)权重活度=计划的日最大操作活度×核素毒性权重系数 操作性质修正系数3.2 供计算权重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系数见表2。

表2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3.3 依据核医学操作性质而确立的修正系数见表3。

表3 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3.4 核医学工作场所依据管理需要可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3.4.1 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治疗病人的床位区等。

3.4.2 监督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标记实验室、显像室、诊断病人的床位区、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贮存区、放射性废物贮存区等。

3.4.3 非限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一的区域,如工作人员办公室、电梯、走廊等。

4 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4.1 按照工作场所分级对活性实验室、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场所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防护要求见表4。

表4 按不同级别工作场所室内表面和装备的要求1)注:1)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2)仅指实验室。

3)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

4.2 生产和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通风橱,在半开的条件下风速不应小于1m/s。

排气口应高于附近50m范围内建筑物脊3m,并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限值。

5 放射性物质贮存的防护要求5.1 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

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限于需用的那部分。

5.2 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室应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5.3 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均应使用专门容器。

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

容器在运输时应有适当防护。

5.4 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擦抹试验结果。

6 放射性药物操作的防护要求6.1 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如给药不在专门场所进行时则需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药物使用前应有屏蔽。

6.2 给药用的注射器应有屏蔽。

难以屏蔽时应缩短操作时间。

6.3 操作放射性药物应在衬有吸水纸的托盘内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6.4 放射性碘化物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人员应注意甲状腺保护。

6.5 在控制区和监督区内不得进食、饮水、吸烟,也不得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件。

6.6 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3H、14C和125I等核素的放免药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无需专门防护。

6.7 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工作室前应洗手和作表面污染监测,如其污染水平超过附录A(规范性附录)所列相应的导出限值,应采取去污措施。

6.8 从控制区取出任何物件都应进行表面污染水平监测,以保证超过附录A(规范性附录)所列有关导出限值的物件不携出控制区。

7 辐射监测7.1 对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

对监督区内的工作人员仅在需要确定工作场所是否安全和对个别操作安全性进行验证时才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7.2 个人剂量计应佩戴在左胸位置,必要时可在手指、腕部加戴监测局部剂量的剂量计。

剂量监测应有专人组织实施。

7.3 在使用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的操作区应进行气体、气溶胶活性浓度常规监测。

7.4 在验证防护屏蔽效果时应进行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的外照射水平监测。

7.5 实验室、病房、洗涤室、给药间应经常进行表面污染监测。

7.6 各项监测结果应记录在案,包括地点、日期、使用仪器型号和监测人员姓名。

8 放射性废物处理8.1 放射性废物处理应按GBZ133进行。

8.2 控制区和监督区都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

放射性废物应按长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别收集,并给予适当屏蔽。

8.3 液体或固体放射性废物应及时从工作场所移去。

固体废物如污染的针头、注射器和破碎的玻璃器皿等应贮存于不泄漏、较牢固、并有合适屏蔽的容器内。

8.4 Ⅰ级工作场所和有放射药物治疗任务的单位应设有污水池,存放放射性污水直到符合排放要求时方可排放。

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

9 事故应急救援9.1 应急救援措施应预选制定,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应有专职或兼职防护人员负责9.2 放射性操作区应展示简明的应急救援措施指南,并指定该区域的防护负责人。

9.3 工作区应备有急救药品和设备。

现场急救应根据污染和危险情况而定。

9.4 在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使场所污染程度达到要求后,可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10 临床核医学诊断时的防护要求10.1 诊断用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工作程度,如一端为放射性贮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

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10.2 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

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防护设备。

10.3 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专用厕所。

10.4 仅为诊断目的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受检者,进行手术时不需特殊防护措施。

11 监床核医学治疗时的防护要求11.1 使用治疗量γ放射体药物的区域应划为控制区。

用药后病人床边1.5m处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

控制区入口处应有放射性标志,除医护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病人也不应该随便离开该区。

11.2 配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已接受治疗的病人通过非限制区。

11.3 根据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特性和活度,确定病房的位置及其防护墙、地板、天花板厚度。

病房应有防护栅栏,以与病人保持足够距离,或使用附加屏蔽。

限制工作人员在附近工作时间。

11.4 接受治疗的病人应使用专用便器或设有的专用浴室和厕所。

11.5 治疗病人的被服和个人用品使用后应作去污处理,并经表面污染辐射监测证明在附录A(规范性附录)所列导出限值以下后方可作一般处理。

11.6 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腔内注射器、绷带和敷料,应作污染物件处理或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11.7 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在出院时体内允许最大活度为1.1×109Bq11.8 对近期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的病人,外科手术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a)应尽可能推迟到病人体内放射性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不需要辐射安全防护时再作手术处理;b)进行手术的外科医师及护理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c)对手术后的手术间应进行辐射监测和去污,对敷料、覆盖物等其他物件也应进行辐射监测,无法去污时可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11.9 对近期使用过治疗量放射性核素的病人,其死后尸体的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a)在附录取规范性附录)列出的不同放射性核素上限值以下时尸体的掩埋、火化、防腐无需特殊防护;b)尸检应符合第11.8条关于外科手术处理的原则;c)尸检样品的病理检查,如所取组织样品放射性明显,应待其衰变至无放射性时进行。

附录A(规范性附录)表面污染导出限值A.1 表面污染导出限值见表A.1。

表A.1 各类表面污染的导出限值 Bq·cm-2附录B(资料性附录)无需特殊防护即可处理的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上限值B.1 无需特殊防护而处理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上限值见表B.1。

表B.1 无需特殊防护即可处理的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上限值 M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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