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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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出卖人):名称:_______地址: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乙方(买受人):名称:_______地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预售的商品房,乙方购买该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品房基本信息1.1 商品房项目名称:_______1.2 商品房坐落位置:_______1.3 商品房建筑结构:_______1.4 商品房建筑规模:_______1.5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1.6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第二条商品房价格及支付方式2.1 商品房总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2.2 乙方支付方式:(1)一次性付款;(2)按揭付款;(3)分期付款。

2.3 乙方支付首期款的期限:_______。

2.4 乙方支付余款的期限:_______。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及验收3.1 甲方应按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给乙方。

交付期限为:_______。

3.2 乙方在接到甲方交付的商品房后,应在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

如乙方对商品房验收合格,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确认书。

3.3 如乙方对商品房验收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_______日内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四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4.1 甲方保证所售商品房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4.2 甲方对所售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限为_______年,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4.3 保修范围包括:_______。

4.4 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

第五条商品房产权登记5.1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将商品房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穗国房函[1998]第442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穗国房函(1998)第442号1998年12月24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七)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合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投入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二、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应当向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设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提供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证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等资料。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根据所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号。

预售人变更专用账号的,经我局确认后直接在网上公布,不再变更预售许可证。

同时,预售人有义务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

三、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四、我局受理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预售人及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等三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五、专用账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只能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5•【字号】穗国房字[2009]40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405号)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60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的规定,结合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的实际,我局制订《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并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审核登记第四节核发权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所称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

公示内容
商品房开发企业需 在售楼处显著位置 设置公示板,公示 内容包括预售证明、
销售许可证等
公示效果
公示需有效,确保 购房者能够充分了
解商品房信息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公示规定 的企业,将被严肃
处理
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需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
总结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对于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和购房者的权益保 护具有重要意义。各开发企业应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定, 确保商品房交易的规范和透明。
广州预售监管细 则的意义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出台, 标志着广州房地产市场向 规范化、透明化、健康化 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更加 完善的购房保障。
● 02
第2章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 主要内容
预售商品房的核 准和备案要求
预售商品房的核准和备案 是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重 要内容。根据该规定,预 售商品房需经过核准和备 案方可销售。核准和备案 材料的审查标准和流程也 需要开发企业了解清楚。
审查。
加强开发企业的信用管理
建立企业信用 档案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 的信用记录进行建 档,加强对企业的
信用管理。
加强信用信息 公示
加强对于企业信用 信息的公示,提高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和诚信意识。
提高企业信用 评级标准
提高企业信用评级 标准,鼓励企业提 高信用等级,优胜
劣汰。
完善预售商品房公示机制
规定开发企业 必须向公众公 示项目信息
进一步加强对预售款项的监管
规定房地产开 发商必须将预 售款项放入专
户管理
加强对开发商预售 款项的监管,防止 预售资金的流向不
明和挪用。
实施不合规行 为的严厉惩罚

广州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字号】穗国房字[1995]第207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穗国房字(1995)第207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我市自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以来,商品房期货市场健康发展,进而推动了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已售楼宇依约建成,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符合预售条件的楼盘,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在商业银行开具售房款帐号,并由我局实行监控。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唯一合法凭证,发该证时,除必须具备预售条件外,发展商还应在商业银行开具收受售房款的专用帐号。

我局将对进入专控帐号的售房款实施监控,以保障许可预售项目顺利进行,杜绝楼盘“烂尾”。

具体从事预售房款存取业务的商业银行,与我局签订管理协议后,根据发展商的施工进度计划,做好专户内售房款的划拨等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预售房款使用的监控。

凡预售房款,必须存入专控帐号,由我局核定每一项目的专控数额,超出专控数额部分发展商可以自由支配。

专控数额范围内的预售款,只能用于该预售项目的建设和开发,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收取的税费、工程款、装修款和宣传促销等费用。

开户的商业银行凭我局开具的同意使用预售款证明,方可让其使用。

三、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契约鉴证的管理。

发展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必须向购房者开出其在银行开具的预售房款专户进帐单,契约上要注明发展商的开户帐号,且须与商品房预售专控帐号一致。

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不注明开户帐号或开户帐号与专控帐号不一致的,购房者可予拒付。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不予鉴证,其签订的预售契约无效。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9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是广东省政府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基本要求。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明确标明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价格以及销售方式等信息,并通过官方公示渠道向公众公开披露。

同时,预售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虚假信息。

其次,该条例对预售款项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项。

预售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商在接收购房者的预售款项后应当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并及时向购房者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

再次,该条例规定了购房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有效的开发资质文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房时间完成商品房的建设。

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或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条例还对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管力度,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来监督和检查开发商的预售行为。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开发商,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省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各方应依法执行,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广东省政府对商品房市场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举措。

这项条例主要聚焦于预售环节,旨在规范开发商的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明确预售要求该条例对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开发商必须公示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以及销售价格等重要信息,向公众完全透明。

1、《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1、《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1、《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范限价商品住宅的销售治理,构建我市多层次、多结构住房梯级供应和消费体系,按照《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限价商品住宅的概念)限价商品住宅(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布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宅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布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适用范畴)本方法适用于广州市十区范畴内限价房的销售和治理。

增都市、从化市限价房的销售和治理方法由县级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出让规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下称市国土房管局)应当按照本市住宅需求情形和房地产市场情形,适时调整限价房用地供应规模。

限价房用地供应规模,在全市范畴内总量平稳、统筹安排。

第五条(户型要求)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六条(最高销售价格要求)限价房的最高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地块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的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70%的标准制定。

第七条(销售对象要求)购买限价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广州市户籍人口。

(二)本人(已婚的,含配偶和子女)在广州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

(三)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视为已有住房。

市国土房管局在公布出让限价房用地使用权时,能够按照土地的位置、来源等具体情形,增加销售对象的限制性条件。

市国土房管局能够按照本市房地产市场和住宅需求情形,对限价房的销售对象进行调整。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符合本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已婚购房者以夫妻双方名义或家庭名义申请购买的,能够优先购买限价房。

为推进市政工程建设和旧城危破房改造,部分限价房项目可优先提供给都市建设和改造被拆迁安置家庭购买。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是指 购买预售 的商 品房的单 位
条件对项目进 行 核实
,
自受 理 申请之 日 起十 五 日 内
,

符 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 售许可 证 本条例适 用 在本省行政 区域 内依法开发 的


对 不符台条 件

第三 条

,
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 的理 由

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 条
可 以依法追 偿 已 付预 售款

( 三 ) 持有建设 工 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 工 程施工许可 证
,
百 分之十 以上 百分 之二 十 以下的违约金
并 已办理 建设 工程 质量 和 安 全监督 手续
; ;
预售 人将 已预售 的商 品 房项 目转让 给其
,
( 四 ) 已确定施工进 度和 竣 工 交 { 寸使用时间
, ,
( 一 ) 预售人 已 取 得 房地 产开 发 资质 证书
预 购人 不 同意 变更
,
照; ( 二 〕 按照 土 地管 理部 门有关规定交付 土地使 用权 出 让金
,
可 以索 取 已 交付的 商品
房预售款本息 金
,
,
并 可 以依照合 同 约定追偿预 售人的 违约
,
已 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
;
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 的 第十 一 条
,
,
有 地 下 室 工 程的
,
,
已 完成
为 了加强 商品房预售 管理
,
维护预 售人 和
,
基础和首层结构 工 程
四 层结构 工 程
;
无地 下 室 工 程的
已 完成基础和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管理及营销等费用的,按每次支付的施工款的5%同时计提。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情况随时申请。
南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8年7月29日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预售人)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合法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并由预售人、银行和工程监理机构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载明监管专户的开户行、开户人及账号。
设立多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时,监管银行之间应当协调共同监管。
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凭据。
北京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1日
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
邢台市
《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2009年3月6日
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直接打入银行监管账户,贷款银行为购房者办理的贷款,直接划入银行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本商品房工程建设,开发商申请使用的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90%;监管机构在开发商持工程进度证明等材料申请使用预收款后,立即出具预收款拨付通知书,开户银行为开发商办理预收款拨付。

广州黄埔新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广州黄埔新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广州黄埔新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广州市黄埔区作为改革创新的试验区,其新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广州黄埔新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监管制度背景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我国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广州黄埔区作为房地产市场热点区域,其新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旨在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监管制度核心内容1.监管范围:广州黄埔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均需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2.监管主体: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3.监管账户:开发商需在指定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与购房者的购房款进行绑定。

4.监管比例: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项目预售许可证载明的预售面积和预售单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5.使用规定:开发商在使用预售资金时,需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向监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6.监管期限: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止。

7.违规处理:对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开发商,将依法予以查处,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网签、罚款、限制资质等。

三、监管制度优势1.保障购房者权益: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确保购房者支付的购房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降低购房风险。

2.促进市场稳定: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有助于防止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烂尾,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3.提高监管效率:通过指定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实现预售资金的封闭运行,提高监管效率。

4.透明化监管:购房者可通过监管部门查询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余额及使用情况,提高监管透明度。

四、总结广州黄埔新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从多个层面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有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9年4月8日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违法建设的处置,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及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应当遵循合法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负责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治安、应急管理、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园林、文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广州市商品房的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政策。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环节的监管,确保购房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杜绝房地产市场乱象的发生。

该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

首先,开发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房信息。

开发商需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房屋户型、面积、价格、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信息,并在预售广告中明确标明相关信息。

其次,要求开发商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确保预售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购房者在预售登记时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摇号选房。

该办法还对商品房预售的交付要求进行了规定。

开发商应于交付前完成购房者的房屋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报告。

购房者有权对房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要求开发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办法规定了开发商违约退款的相关规定,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该办法还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违法销售等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制裁,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总之,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市场、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预售信息的披露、规范交付程序和加大监督力度,能够有效防止乱象的发生,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购房者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益,在购房过程中保持警惕,避免陷入不法商家的欺骗陷阱。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更加完善了商品房市场的监管机制,保护了购房者的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首先,该办法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房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充分了解房屋的各项信息。

广州市房屋销售新规定(标准版)

广州市房屋销售新规定(标准版)

广州市房屋销售新规定从广州市住建委获悉,广州严查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20xx年以来,已立案查处开发企业10宗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20宗。

下文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广州市房屋销售最新消息,欢迎阅读!广州市房屋销售新规定:广州严查房屋销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据介绍,广州对房地产市场秩序执法检查一直在不间断持续开展,20xx年以来全市共拉网式检查了456个在售项目、2030家中介机构。

近期,广州市住建委依法对20xx年以来已查处完毕的10宗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公开,这些案件主要涉及违规发布预售广告、没有合法依据擅自办理网签手续、房地产经纪合同未由经纪人签名等违法行为。

调查中发现,目前,房屋中介机构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形下擅自办理网签手续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违规办理网签手续来达到锁盘一房二卖等非法目的,从而令业主、购房人蒙受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广州市住建委提示购房者,如发现此类违规线索,可向执法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中介服务机构将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以及暂停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

接下来,广州市住建委将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首付贷、教唆或协助购房人仿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广州市房屋销售新规定: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以出售、预售、拍卖等形式转让与受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在本办法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穗府[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8〕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展限价商品住宅、规范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务必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精心组织,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三日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限价商品住宅的销售,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价商品住宅(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限价房是本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本市缓解中等收入阶层住房困难、抑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增长的宏观调控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限价房的销售和管理。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负责限价房销售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及时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住宅需求,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限价房用地供应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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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发企业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地价款的发票复印件;
(四)建筑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证明文件;
(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复印件;
申请外销的预售商品房,还需提交外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附单体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晒蓝)或小区规划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晒蓝)一式四份,大小尺寸38CM×28CM;规划坐标图复印件;
(七)广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小区或商业楼宇的命名批准书复印件;
(八)如属两方以上合作的项目,应提交各方合作分成比例、面积数、分配位置的协议或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开发企业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数,商品房屋预售款专用帐户,并附上项目的布局图,在图上注明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单体建筑的位置,并加盖戳记。

第九条
开发企业只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发布预售广告,预售广告的内容须真实、准确,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内容。

第十条开发企业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提前5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与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符的,责令开发企业修改后才能发布,拒不改正者,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开发企业停止发布,并收回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开发企业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订金,开发企业应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草案或认
购协议。

开发企业在收取商品房预购订金时须与预购人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订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的具体办法。

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订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载明和约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开发企业、预购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地址、合法证件号码;
(二)开发企业的用地依据和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
(三)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号;
(四)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计建筑面积、用途、分摊建筑面积及其公共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楼号、楼层、座向、房号;
(五)预购的商品房价格;
(六)交付使用时的实测面积与预售合同预计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交付使用的实测面积以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的为准);
(七)付款时间和付款办法及预购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八)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及逾期的违约责任;
(九)装修项目、标准和设备品牌、型号、材料规格及违约责任;
(十)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设标准和运行要求及违约责任;
(十一)物业管理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附有预购的商品房项目及楼层的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预购人所购商品房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市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对证件齐备的,市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登记。

凡未经审核、登记的商品房预售行为无效。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后,市交易登记机构、开发企业及为该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商业银行三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只能购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预购人应当按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将预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缴交预购房款的收据。

第十八条
市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审核、登记手续时,向开发企业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必须向市交易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市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资金使用划拨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告知不同意划
拨资金的理由。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市交易登记机构出具同意资金使用划拨书为开发企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统一为预购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证的,预购人可留5%的商品房价款交商业银行收存,在开发企业办妥并交付房地产证给预购人时,经市交易登记机构同意,商业银行才能划拨给开发企业。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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