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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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04•【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以及经费、图书、设备、校舍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筹措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学籍管理工作规定

学籍管理工作规定

学籍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是义务教育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对于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育秩序,推动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乡交流的不断加大,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学校建设速度远远跟不上城市规模的扩大,致使城内就学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跨区转学、城乡之间转学的越来越多,给学籍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学籍管理工作与中小学招生工作,特别是与城内中小学招生工作关系密切,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因此,各学校要从顾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学籍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信息收集、汇总、建立、变更、报备等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四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1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1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严格按照标准班额招生,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五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区教育局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鄂教基[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17号)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全省基础教育数据核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现就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学生学籍注册制度1、建立学生学籍注册县级负责,市州监管制度。

学生学籍注册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学籍数据的真实完整承担主要责任。

从今年秋季开始,县级教育局要依托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在每年10月底以前组织完成新生注册工作。

各市、州教育局负责学籍注册工作的监管,既要督促县级教育局按时按要求完成学生学籍注册工作,又要对其学生学籍的真实性进行监督,特别要对无法进行身份证比对的学生逐一核查。

今年6月30日以前,各市、州教育局要督促所属县(市、区)完成当前义务教育在读学生的学籍注册和相关信息的补录工作。

2、建立学生身份证号比对制度。

学生身份证号码是学籍网络管理系统用于查验学生学籍、防止学生重复注册学籍的重要信息。

在注册学生学籍时,各地一定要完整、准确录入每一个学生的身份证信息。

其中,外籍(含港澳台)学生在鄂就读的,用学生的护照编号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编号替代“身份证号码”进行填写。

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将提供“公安部门人口数据库”,供县级教育局远程校验已录入的学生身份证信息。

今年8月底以前,各地要完成在籍学生身份证信息的补录、校验审核工作。

凡已录学生身份证信息未获通过的,应重新予以核对并更改正确;对尚未办理身份证号码的学生,应敦促学生家长到公安部门办理学生身份证号码。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目录基本信息文件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教基[2004]6号简介各区教育局、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直属中小学:现将《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第二条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

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

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

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入学。

小学毕业生应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服务范围可按对口小学确定,也可按毕业生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来确定。

第四条区(乡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发至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手中。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以及户籍不在我市或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又持有暂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最新资料推荐------------------------------------------------------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交换及相关管理运用工作。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当地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1/ 11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

九年义务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九年义务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的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的基本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立即为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

第五条学籍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学籍登记材料应完整、准确、规范,妥善保管,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转学:学生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四、退学:学生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学校应及时在学籍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九条教导处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籍登记、变动、查询等工作。

三、负责学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

四、负责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纠正。

第十条班主任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学生学籍登记、变动、查询等工作。

二、负责监督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向教导处报告。

三、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导处负责解释。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留)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招生规定办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核对学生户籍、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更正,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保留,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升级、留级第十二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正常升级。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留级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留级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品德、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可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可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奖励与处分应公平、公正、公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毕业、结业第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申请毕业。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毕业的,可申请结业。

第十九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学籍档案资料。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中小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标识和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

中小学生的学籍应当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教育经历等内容。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公正公平、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荣誉奖励、惩戒处分等情况,并负责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学校内部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八条学生的学籍由入学报名时建立,当事人为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入学报名时,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转学、升学、休学、退学、重返学校等。

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的使用与保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信息仅限于学校教育管理使用,不得对外公开,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学籍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入其他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者退学时,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学籍信息、教育经历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档案保存。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鄂教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学籍管理制度是指对学生在中小学阶段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学籍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2.学籍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学籍管理制度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学校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入学注册1.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逾期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的学籍证明材料。

3.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入学注册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三、转学1.学生因家庭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校应当对学生的转学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3.学生转学后,原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的学籍档案转移到新学校。

四、休学和复学1.学生因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3.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五、退学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成绩不合格等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2.学校应当对学生的退学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六、毕业1.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年限,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当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毕业手续。

2.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毕业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七、学籍档案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教基〔2015〕3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教基〔2015〕3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

正文:
----------------------------------------------------------------------------------------------------------------------------------------------------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鄂教基〔2015〕3号
各市、州、县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13]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向我厅基础教育处、学前教育与高中教育处反馈。

联系电话:************(基础教育处),************(学前教育与高中教育处)。

附件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1月19日——结束——。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交换及相关管理运用工作.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当地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第七条学校负责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学籍管理员是学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三章学籍建立第八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第九条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十条建立学生学籍审查制度.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严格按政策规定招录新生和注册学籍,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对于没有按规定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转学申请表、休(复)学申请表、学生退学申请表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毕业生留存表、毕业生名册等由各地制定.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校拆分的,其学籍档案按“籍随人走”管理.第十三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的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毕业(结业)后,其原学籍信息不得修改.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四条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第十五条转学.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手续,留存纸质证明材料.学生跨省转学,按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休复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在一学期内因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三)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第十七条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退学.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三)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四)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五)其它原因需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开除处理.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开除)学生做异动处理.学校应视其他同级学生一样,保留学籍档案.第十九条留级、跳级.中小学校不设留级.跳级设定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确认跳级的,由学籍主管部门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条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不属于转出、休学、死亡、辍学、退学等类型的学生减少,需由学校通过系统申请登记为“其他离校”,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登记.第二十一条出国、归国.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第二十二条升级.学生正常升级,学籍信息由系统完成更新.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在全省管理平台上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外制定.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第二十三条毕(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与公民素养合格,达到144个学分,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的,准予毕业.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五章保障与措施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校学籍管理员属学校教务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应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若更换学籍管理员,要提前一个学期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备.学籍管理员工作电话应保持相对稳定和联系畅通,如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陆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二十五条学校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办公室、接待室及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做到专室专机专用,完善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新生入学后不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学生转学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归国人员申请在我省中小学校接受教育获准后,没有学籍的,应新建学籍.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2.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3.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对学生的入学和流动做到依法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1.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2.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由区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3.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入学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需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正。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时,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 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4各中小学校在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要按《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接收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学生转学5.初中转学:(1)镇乡办事处之间的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 )由区内转出区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 )原则上区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6.小学转学:(1)镇乡内原则上不准转学,特殊情况需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办理转学手续。

跨镇乡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4月10日前,秋季学期于10月10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区内转出区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附件1: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推进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其数据库建设,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学籍建立审核、转接批准、数据汇总和上报,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籍和学籍档案的建立、日常维护和转接,及时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籍管理情况。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加快推进学籍电子化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制订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应采取措施,确保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实施。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申请学籍号。

学籍号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

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new

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new

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网络管理,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五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

公办学校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第八条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农村新生入学。

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市新生入学。

地方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划定小学、初中的服务范围,并按照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凭相关手续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将学生名册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九年制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九年制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政策和程序,凭户籍、家庭住址等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五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应予以注册,并发放学籍登记表。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八条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一经注册,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条学生学籍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进行变更。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评定第十一条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

第十二条学生操行评定,应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要求,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成绩的真实性。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五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处分,处分形式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第十六条学生受到处分,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十七条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业,经学校审核合格,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前结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颁发结业证书。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_2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_2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1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省、市、区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一、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招生。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在校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请假审批。

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医疗单位的证明),请假超过三天者,须持医院请假单和学生请假条向教导处汇报;学生请假超过三个月要求休学,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附医疗单位证明,并由班主任证明,报教导处查验后交教育局普教处审验批准,方可准其休学。

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实际学力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三、小学生必须受完六年义务教育。

发现学生辍学,就依法使其复学。

因户籍变更要求转出本校的'学生,须持班主任证明,到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

未办理转学手续的,班主任应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否则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因户籍变更须转入本校的学生,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四、本校取消留级制度。

学生和任课教师要努力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五、学校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

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汇南小学教导处____年__月__日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2为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保证教学秩序,特就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一、休学学生因病休学,须持市级以上医院有效病历证明,学生家长提出书面报告,学生本人签字,班主任签字、年级组长签字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患严重的传染病,经医务室检查确定,学校责令休学,学生休学后,按省教委有关学籍管理规定,须休学满一年期限后,持休学手续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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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即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网络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涂改、伪造转学、休学、借读学生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六章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目前主要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小学低年级称操行评定)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实行等级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网络管理,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全省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第二十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初中借读生原则上回原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学生《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第二十一条借读不得变更年级。
第五章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超过3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四章借读
第十八条借读是指因法定监护人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临时就读学习。
第十九条要求借读的学生,其法定监护人需持本人所在单位和子女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将借读学校审核证明复印件交学籍所在学校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招生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民办学校按照自己确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收小学、初中新生,具体招生参照公办学校的办法。新生名单需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学区招收的新生,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纳入学籍管理系统。中途接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
上述休学的相关材料应由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从缺课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满,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并征求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第八条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农村新生入学。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跨省转学参照省内跨学区转学办理有关手续。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六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并在网上查阅学生学籍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对学生转学,学校不得组织入学考试。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予转学。
第三章转学
第十五条转学是指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跨学区就读学习。
转学手续。法定监护人持工作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暂住证等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接收证明(转入民办学校的由民办学校办理接受证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明确接收学校。法定监护人同时向迁出地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迁入地接收证明和户籍迁移证明,迁出地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出具转学证明。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迁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凭相关手续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将学生名册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常住地学校就读:⒈法定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法定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烈士子女、孤残儿等。
城市新生入学。地方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划定小学、初中的服务范围,并按照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讨论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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