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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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鉴于
一、甲方与上海市政府动迁办所签署《动迁补偿协议》,于年月已取得上海市
动迁安置房一套(以下简称为“该房屋”),并确定甲方已完成与该房屋开发商的交房手续,为该房屋合法且唯一的所有权人。
二、甲方确认所卖的该房屋不是唯一住宅。
三、甲、乙双方在充分理解和接受该房屋的现状及风险基础上,愿意订立该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的履行,无论违约方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以及造成多少损失均应全额支付,并自愿放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的权利。如人民法院依职权强制调整,则由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及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依据甲、乙双方达成的买卖协议,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双方诚信守约、按期如约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一、“本合同”是指甲、乙双方所签署的《配套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该房屋”是指位于上海市的配套商品房。
三、“该房屋转让总价款”是指在本合同中甲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乙方时所约定转让的总价格。
四、“过渡期”是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房屋在未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给乙方之前的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内。
五、“交易限制期”是指上海市房地局2011年《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的动迁房所有权人拿到房产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限制期限。
六、“客观不能”是指在甲、乙双方能够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时,由于一方身处异地或者国外,而造成客观上不能克服的原因不能及时赶回上海;或由于受伤、患病等不能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等情形。
七、“该房屋预期市场价格”是指甲、乙双方在交易限制届满后,该房屋根据市场价格而决定的转让价格,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所指定的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双方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房屋预期市场价格则以该评估机构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价格为准。测评该房屋评估报告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如因违约而需进行评估的,则由守约方先行承担,待法院裁决后则由违约方一并承担。
第二条该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1、坐落位置:
2、房屋类型:
3、房屋用途:
4、房屋面积:
5、房屋权属:
6、房地产权证编号:
7、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
8、土地所有权获得方式:
9、室内装修情况:
10、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
11、房屋户口情况:
12、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13、是否已经设立抵押:
14、是否已经设立租赁:
(如果本款所表述的该房屋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或不详尽,以该合同的记载内容为准,且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或确认)
第三条房屋价款的金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交付房款后,甲方应在收取房款之日开具收款凭证;甲、乙双方应于此房屋交易限制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承担此次买卖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
第四条房屋价款的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元(大写:)作为该房屋买卖的定金。
二、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上述该房屋价款分次支付予甲方,具体付款日期以及金额如下:
(一)乙方于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同时办理公证手续。
三、甲方确认以下账户为接受乙方支付房屋价款的指定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或卡号:
(非经甲方书面通知,不得变更,乙方将相关款项划入此账户即视为甲方已收到)
四、其他约定:
第五条房屋交接与验收
一、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该房屋损毁、灭失风险自起转移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并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交房于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一)甲方须保证交房时与《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中所列出该房屋内附属设施、设备均能正常使用及室内装饰与签订本合同之日的状况相符,下水道通畅。
(二)甲方应交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所有钥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收放相关资料、房屋面积测量资料、房屋交接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业主房屋维修合同、甲方已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赠送乙方)、物业管理费票据等相关文件资料。(三)甲方须对该房屋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物业管理、有限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进行结算。
(四)甲、乙双方并至该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处办妥维修基金的更名手续,同时一并对水、电、煤气(若有)、电话宽带(若有)、有线电视(若有)、安保通讯系统(若有)等户名进行变更,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违约则该费用由违约方一并承担。
三、如因交易限制期未满而无法办理上述户名变更手续,在乙方居住过度期间,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各项服务事宜及提供缴费的便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完成诸如此类的生活基本问题。
四、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的维修基金余额及甲方交房前已缴付或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予向乙方进行结算,均为甲方无偿转让乙方,乙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
五、除因交易限制期内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外,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上述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不办理相关房屋交接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则按该房屋转让总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所交付该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相应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实际价值的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不办理相关房屋交接手续超过天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向甲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条安置产权
一、甲方应保证在该房屋办理房地产权证时,产权权属清晰、无抵押抵债、无其他共有权人,若有共有产权人则须要求该共有人在本合同《附件》中签字确认履行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若甲方在申办该房屋产权证的资料时加上其他任何人的名字,导致该房屋有除甲方之外的其他共有权人,进而影响到本次该房屋转让买卖合同的效力或者影响到该房屋交易限制期届满后顺利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甲方作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七条处分权
甲方承诺对所出售该房屋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保证任何第三人不能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