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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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一、成立条件: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的。

2、首套房屋交付已届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的。

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天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2、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在30日内改正。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协助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相关义务的,应当限期改正。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1、成立筹备组前期工作小组:前期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人员、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及筹备组的工作内容

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及筹备组的工作内容

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及筹备组的工作内容一、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一)已交付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全国统一条件)(二)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向首位业主交付满两年且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注:1.每个城市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略有不同;2.是交付,不是入住。

)二、成立业委会的基础资料(一)规划总平面图;(二)业主以及房屋、建筑物面积清册;(三)房屋测绘报告;(四)已竣工验收的房屋买卖合同清册。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人员构成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申请的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一名、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一名、社区代表一名、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一名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九至十三人(注:筹备组人数全国不一致)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居民委员会推荐,经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物业类型、组团、楼栋、业主代表性等因素确定。

业主代表人数超过预定人数的,可以采取分类后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建设单位不存在或者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可以不作为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确定最终名单。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5个工作日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

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终止本次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

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

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在中国,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居民社区行使权力、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重要渠道。

为了保障业主权益,完善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业主大会的定义、召开条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权益保障四个方面探讨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

一、业主大会的定义业主大会是指住宅小区的业主依法召开的集体讨论、决策的机构,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

业主大会行使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监督、决策、管理等职能,并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

二、召开条件1.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满足业主的表决权。

即小区中个人业主名下的住房数量与所占应表决权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2.业主大会的召集应事先进行公示,以便业主提前做好准备。

3.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应事先确定,并通知全体业主,以确保全体业主的知情权。

三、程序规定1.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召开,一般应以全体业主参加为原则。

2.业主大会应明确议题,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在表决程序上,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公布票数的方式。

3.业主大会应明确主持人和记录人的职责。

4.业主大会应制定相关的程序规则,确保会议秩序井然有序。

比如,在发言环节要求业主依次发言,避免杂音干扰,确保每个业主都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四、相关权益保障1.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有参与、发言和表决的权利。

业主的发言应受到尊重,不得限制其合法表达观点。

2.业主大会决策应遵循多数原则,更好地反映了业主的利益。

决策结果应当公布,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3.业主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具有约束力。

4.对于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以外的方式进行民主决策,如发起征求意见征集、网络投票等方式。

综上所述,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对于维护业主权益、保障小区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提高业主参与度,加强业主自治,为小区居民提供更加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指南

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指南

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指南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逐渐变得重要起来。

小区业主大会是业主与物业管理方进行有效沟通、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为确保小区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和有效运作,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指南显得尤为必要。

二、工作机制1.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组成,同时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2.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召集业主大会、起草议程、组织选举、监督物业公司运作等工作。

3.物业公司配合: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大会的具体执行主体,应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及场所等。

三、召开业主大会1.会议通知:业主委员会应提前15天发布业主大会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以充分保证业主们的参与。

2.会议议程制定:业主委员会应提前制定详细的会议议程,包括核心议题、意见征集事项等,以便参会业主提前准备。

3.会议资料准备:会议前应将相关资料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业主,以便他们对议题进行深入讨论。

4.主持人确定:业主委员会应事先确定主持人,确保会议秩序良好,发言秩序有序。

5.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工作进程及重要决议,以备后续参考。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1.选举程序:业主大会应通过自愿报名、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选举原则应以综合素质、代表性为基础。

2.选举结果公示:选举结果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并进行异议申诉的接受和处理。

3.分工合作:业主委员会成员应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各司其职,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五、会议议程管理1.审议物业管理费及开支:业主大会应对物业管理费及开支进行审议,并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明细账单及合理解释。

2.业主提案表决:业主大会应设立提案环节,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以协调解决业主关切。

3.物业工作报告: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对工作内容及效果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规程

业主大会规程

业主大会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体式格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举措及名单;(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该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体式格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续筹计划,并监督施行;(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利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令、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物权法》、新《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编写这个指引,供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参考。

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1、业主大会的性质业主大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和维护该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由该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2、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条件(1)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要求;(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书面要求。

符合上述两款情形之一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城管办)监督、指导并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4、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的条件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条件可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同时应当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的业主。

5、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产生方式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由热心业主推荐或自荐的方式产生。

6、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中的义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7、业主大会筹备组材料存档与公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需将公告的筹备组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提交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存档并接受协会的工作指导。

资料存档后,筹备组成员名单应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

8、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5)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程序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程序

关于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几点注意事项一、宣传学习阶段(1—2月)学习文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③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④武房规〔2012〕1号《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让广大业主通过学习了解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组建自己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成立业主大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2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上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60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成员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2/3。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立后,将筹备组成立的会议纪要、筹备组成员的名单(业主身份、联系方式)送区房产局、街道办事处,实行告知。

三、筹备组成立后的几项工作第二十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一、业主提出申请。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注:“20%以上的业主”是指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20%以上或者业主人数的20%以上)二、房管部门验核材料、摸底调查。

房管部门接到业主的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验核业主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对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注:房管部门对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小区的规划总平图和业主名册)三、房管部门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

房管部门在小区内发出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公开征集业主以自荐的方式报名参加筹备组。

四、确定筹备组。

(一)组织报名人员开会确定筹备组成员。

房管部门对报名参加筹备组的人员进行核查后,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筹备组:1、如报名的业主超过预定人数的,可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或根据《通知》中拟定的方式确定);2、如报名的业主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为7日)。

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二)组织筹备组成员开会,布置各项工作。

由筹备组成员自行确定1-2联系人,负责召集筹备组会议、与房管部门联络等工作。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房管部门发出确定筹备组的通知,公示时间一般为3日。

(注:应注意以下问题——1、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含建设单位),人数为5—15人的单数。

2、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应当在房管部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业主大会筹备组不接受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行开展筹备工作的,房管部门对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4、业主大会筹备组逾期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及具体流程

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及具体流程

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及具体流程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及具体流程提要: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即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在《物权法》生效后,业主的共同决定权需要“双过半更多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及具体流程主讲人:孟宪生首先业主要了解业主大会的基于什么前提产生?什么时候才可以设立业主大会?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即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在《物权法》生效后,业主的共同决定权需要“双过半”(业主人数和物业面积)才以生效。

例如开发商卖了三分之一不到百分之五十,理论上小业主是无法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因为只有达到“双过半”之后才可以。

所以只有小业主达到50%以上,才能按照业主的共同决定权来行使权利。

那么入住率是什么?就是开发商把房屋交付给业主的比率。

交付为等于入主,而是交付钥匙。

原来的规则是首户业主入住两年之后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现在更改为小业主达到50%以上才能形成决议,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当小区具备该条件后就出现了如何设立业主大会的流程问题?根据新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那么业主大会由谁建议发起?向谁提出申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召集人占总人数5%的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5%以上的业主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如果一个大业主拥有5%建筑面积也可以直接发起,所以不管是面积够5%还是人数够5%都可以发起设立。

此时的申请权是一个建议权,向全体业主的建议,建议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有5%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那么这5%的业主谁来组织?小业主可以自己组织,开发商也可以委托一个业主来组织,或者公告招募5%的业主进行申请。

只要达到召集人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就可以启动。

关于启动申请简单概括为双启动。

开发商可以启动,业主也可以。

双启动之后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核实业主递交的材料并给予批复。

芜湖《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

芜湖《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

各县、区物业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力度,我局制定了《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入住率达到50%以上;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的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物业项目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单位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人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派人员组成,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2、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做好下列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程序和内容;(2)参照有关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业主名册由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印制选票;(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业主进行推选并予以确认、公告。

(5)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3人以上单数)。

(6)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4、筹备公告。

筹备组应当将前一条中(1)、(2)、(3)、(4)、(5)项的内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和程序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和程序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会成⽴条件和程序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会成⽴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对此,我们需要区别讨论。

为了⽅便⼤家了解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会成⽴条件和程序的内容,下⾯店铺编辑为⼤家总结了相关知识,在⽂中有详细的介绍,供您参考,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带来帮助。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会成⽴条件和程序⼀、⾸次业主⼤会成⽴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的建筑⾯积达到50%以上;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满2年。

建设单位应在符合上述条件之⼀时向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提出书⾯报告;建设单位未提出的,业主可以向上述政府机关提出书⾯请求。

⼆、组建筹备组(⼀)政府机关收到书⾯报告或请求后的六⼗⽇内,组建筹备组;(⼆)筹备组成⽴后的七⽇内在⼩区内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1、成员应为单数,业主代表应占⼆分之⼀以上,组长由政府机关代表担任;2、业主代表的产⽣:政府机关组织业主推荐。

应在上述六⼗⽇内完成。

(三)筹备组须完成的业主⼤会成⽴准备性⼯作1、确认并公⽰业主⾝份,以及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积;2、确认⾸次业主⼤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3、草拟业主管理公约、业主⼤会议事规则;4、确认⾸次业主⼤会会议表决规则;5、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产⽣办法,确定⾸届业主委员会侯选⼈名单;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7、其他准备⼯作。

(四)在召开业主⼤会⼗五⽇前将上述内容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回答业主的疑问;三、召开⾸次业主⼤会(⼀)筹备组应在成⽴后的九⼗天内组织召开⾸次业主⼤会会议;(⼆)可以采⽤集体讨论或书⾯征求意见的⽅式召开;(三)应由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占总⾯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有效;(四)业主⼤会作出有关决定:1、通过业主管理规约;2、业主⼤会议事规则(就业主⼤会议事⽅式、表决程序、业主⼩组设⽴、业主委员会组成、任期、罢免和不选等事项作出约定);3、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对其职责范围、⼯作经费、委员报酬等作出决定;4、选聘物业管理企业;5、其他事项。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道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备案.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到五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派员参加.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3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二、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三业主委员会选票;四业主代表选票;五业主授权委托书;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七业主委员会章程;八业主公约;九其他相关资料.六、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大会成立程序(1)

业主大会成立程序(1)

业主大会成立程序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已交房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交房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成立筹备小组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一)搜集整理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房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等信息资料,确认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参照国家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本物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四) 确定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第一部分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程序一、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一)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2.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二)提出申请1.具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2.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二、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合理设置,总人数为单数。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二)筹备组组长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履行以下职责:1.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2.对筹备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3.签发筹备组公告;4.在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5.筹备组赋予筹备组组长的其他职责。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经筹备组中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

业主大会成立的流程有哪些

业主大会成立的流程有哪些

业主⼤会成⽴的流程有哪些业主⼤会是在当地房管部门指导下成⽴的维护业主权益的机构。

很多业主其实并不了解业主⼤会有什么作⽤,也不了解业主⼤会是如何产⽣的,对于业主⼤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是不了解。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份最全的业主委员会选举流程,希望对⼤家有帮助。

业主⼤会成⽴的流程有哪些⼀、提出申请。

在⼀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实际使⽤的建筑⾯积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应有10名以上的业主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申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求成⽴⾸次业主⼤会;物业实际使⽤的建筑⾯积达到30%以上不⾜50%,但使⽤已超过1年的,应有20%的业主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求成⽴⾸次业主⼤会。

⼆、发出成⽴筹备组的通知。

社区居委会在接到书⾯报告后5个⼯作⽇内,验核材料,确定符合成⽴业主⼤会条件后,以社区居委会的名义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发出报名参加⾸次业主⼤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

筹备组报名时间为5个⼯作⽇。

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尚有产权的,还必须包括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书⾯推荐代表参加筹备组(开发建设单位弃权的除外)。

筹备组成员⼈数宜为5⼈以上的单数。

筹备组应当在市住建局物业办、镇社区办公室、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业主⼤会会议的筹备⼯作。

筹备组未依法开展⼯作的,市住建局物业办对选举产⽣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三、确定筹备组成员。

报名截⽌后3个⼯作⽇内,社区居委会对参加筹备组的报名⼈员进⾏业主⾝份验核,并组织全部报名⼈员召开会议,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员超过预定⼈数的,社区居委会应将所有报名⼈员通知到场,按照不同物业类型的⽐例,采取随机抽签或投票选举的⽅式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员未达到预定⼈数,则延长报名时间,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为5个⼯作⽇)。

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数的,则暂停指导。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与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与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与流程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1、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2、交付的房屋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的;3、自交付首位业主之日起满二年且已交付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合法有效、表决有效的前置条件。

成立流程:一、申请成立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启动成立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四个途径:1、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街道办事处;2、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3、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4、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小区业主联名发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1、小区业主联名发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业主联名申请,签字业主需要附身份证、户口本、所有权证复印件。

2、经过社区同意后,盖章将申请书提交街道。

3、街道对申请材料必要件进行审核,经研判积极推进。

4、社区张贴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报名通知,业主可以自荐也可以推荐,推荐说服力优于自荐。

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或申请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需组建完成筹备组。

二、建设单位报送筹备工作资料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或者申请后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其及时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目的是保证资料的取得。

针对可能出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报送;因建设单位注销,街道办事处无法取得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资料的情形。

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为了保障业主隐私权,要求街道办事处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取得的资料,尤其是业主资料,禁止向无关者泄漏或者另作他用。

三、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或申请后六十个工作日内须组建完成筹备组。

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及程序1. 业主大会的重要性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业主大会。

相信很多朋友在小区里都有过这样的烦恼:邻居总是吵,停车位不够,公共设施老化……是不是很想一起发声?这时候,业主大会就派上用场了!它就像小区的“议会”,大家聚在一起,讨论问题、做决定,把小区的事情办得妥妥的。

简单来说,业主大会是我们共同的声音,想想这多有意思啊!每个人都有机会说出自己的想法,哎,那场面简直热闹非凡。

1.1 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不过,要成立这个“议会”,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

首先,得有个基本条件,那就是要有一定数量的业主参与。

通常情况下,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业主出席,才能算数。

这就像考试要有及格率,咱们的小区事务也得有个“门槛”。

而且,要确保大家都是业主,租客们是不能在这个会上占便宜的哦!再者,业主们得有共同的目标,比如维护小区环境、改善居住条件,大家有个共识,才能齐心协力。

1.2 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那么,业主大会到底该怎么召开呢?首先,得提前通知大家,一般来说,提前七天比较合适。

通知可以通过微信群、公告栏,或者干脆发个纸条,别小看这一步,很多人都是靠这个“提醒”来参与的。

接着,会议的内容得明确,比如讨论议题、投票事项、选举代表等等。

这些都是得提前安排好的,不然大家到时候心里没底,会议效率可就降低了。

还有,会议的地点也很关键,最好找个大家都方便的地方,像小区的活动室,或者干脆就在小区门口,顺便溜溜弯。

2. 业主大会的运作会议开始了,大家坐在一起,有点紧张,但更多的是期待。

首先,得选个会议主持人,这人得能说会道,带动气氛,大家可不想听一个“低音炮”讲一上午。

主持人开场白后,接着就是讨论环节,大家畅所欲言,想说啥就说啥。

有时候,热烈的讨论会让气氛变得火热,像是大家在为小区的未来打拼,真是“众志成城”啊!当然,发言的时候也得注意礼貌,毕竟咱们都是邻居,要和气生财。

2.1 投票机制讨论结束后,接下来就得投票了。

这可是个关键环节,决定了大家的共同利益。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为了确保业主委员会选举符合规定,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办制定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1.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入住业主的面积之和超过整个园区建筑物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具备了成立业主大会的首要条件。

2.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⑴、物业管理区域证明;⑵、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⑶、业主名册;⑷、建筑规划总平面图;⑸、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煤气、自来水、电等专业管理部门)。

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⑺、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⑴.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⑵.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⑶.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3天;⑷.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⑸.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备案起自行终止。

2.业主的定义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按照产权证所注明的产权所属人)。

3.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做好以下工作⑴.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⑵.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⑶.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⑷.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⑸.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⑹.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⑺.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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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为了确保业主委员会选举符合规定,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办制定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1.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入住业主的面积之和超过整个园区建筑物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具备了成立业主大会的首要条件。

2.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⑴、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⑵、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⑶、业主名册;
⑷、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⑸、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煤气、自来水、电等专业管理部门)。

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⑺、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
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⑴.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民委员会、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
⑵.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
⑶.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3天;
⑷.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⑸.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备案起自行终止。

2.业主的定义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按照产权证所注明的产权所属人)。

3.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⑵.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⑶.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⑷.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⑸.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⑹.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⑺.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推荐和自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5.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小区具体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⑷.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下属单位任职;
⑸.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6.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和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公示公告
⑴.推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后,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再公告确认。

⑵.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自然情况及统计后的得票数和专有面积之和数,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再公告确认。

7.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规定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⑴.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⑵.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⑶.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⑷.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8.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票数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和面积双过半)的业主同意,根据筹备组预先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按照得票数依次排
序,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

9.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间和形式
⑴.业主大会筹备组要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召开业主大会时间;
⑵.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⑶.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0.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审核
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前报区小区办,驻街专管员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内容进行检查、审核,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则的内容。

11.对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票核实
住街专管员对业委会选票按照10%抽取检查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12.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1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
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小区办提供示范文本,具体选举情况由社区提供);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14.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在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社区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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