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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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实施细则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实施细则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实施细则首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研究水平。

他们应该是在相关领域内颇具声誉的专家学者,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和广泛的学术视野。

这有助于指导教师为博士研究生提供正确的学术引领和指导,以培养博士研究生具备独立研究能力的能力。

其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有基础科研设备和条件。

良好的科研设备和条件有助于指导教师为博士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平台,以促进其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培养。

因此,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的科研经费和实验室等基础科研设施。

第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和沟通能力。

他们应具备与博士研究生互动交流的能力,能够引领博士研究生掌握科研方法和技巧,培养其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同时,指导教师还应具备与博士研究生良好的沟通和互动能力,能够帮助博士研究生解决问题并提供指导。

第四,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丰富的指导经验。

他们应有承担博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经验,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研究计划和培养方案。

此外,指导教师还应有一定数量的指导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经历,以证明其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最后,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和责任心。

他们应尊重博士研究生的个人意愿和发展方向,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推动他们的学术成长和职业发展。

指导教师还应关心博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身心健康,做到关心和保护博士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总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和提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和要求,有助于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二)按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指导教师、跨学科选修课程;(三)按相关政策和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文艺、体育活动和竞赛;(六)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学校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并依规定程序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八)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言行,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需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三)刻苦学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XXXX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XX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XX、XXXX委和XX《XX深化研究生教育XXXX》(教研[2021]1号)和XX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管理条例的有关文件精神,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和XX执行党和XX的教育路线、方针、XX策,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管理要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学校人事制度XX的协调和.第二章任课教师管理第四条任职资格(一)有坚实的学科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学科知识,系统掌握所讲授课程的国内外最新理论动态,并系统掌握所讲课程的理论体系、动态和方XX。

(二)熟悉和了解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特点、要求。

(三)本人研究领域与所讲授课程理论体系基本一致或紧密相关。

(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能熟练运用XX教学设备进行教学。

(五)为我校选聘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从XX和企XX聘任的任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职业,具有丰富的XXXX、管理经验和优异的业绩,并能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第五条任课教师的职责(一)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课程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讨论、教学XX等。

教学期间对研究生的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对研究生提交的作业、案例报告进行批改、点评,对研究生的课堂参与表现XX时成绩、期末考核进行评定和记录。

(二)认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按照教学执行计划科学安排教学进度。

不得进行跨学期调课。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模板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模板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博士生导师的选拔、培养、管理及考核工作,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校所有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及其指导的研究生。

二、导师资格与职责1. 资格要求:导师应具备博士学位,有丰富的学术研究经验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2. 职责:a. 指导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确保研究生能够按时完成学业。

b. 负责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其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c. 定期与研究生进行交流,了解其学术进展和生活状况。

三、导师选拔与聘任1. 选拔标准:依据学术成就、教学经验、指导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选拔。

2. 聘任程序:通过学院推荐、学校审核、公示等环节,最终由学校颁发聘书。

四、导师培训与发展1. 定期培训:学校应组织定期的导师培训,提升其教学和指导能力。

2. 学术交流:鼓励导师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学术视野。

五、研究生招生与管理1. 招生计划:导师应根据研究方向和实验室条件,合理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2. 管理责任: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术进展和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

六、考核与评价1. 定期考核:学校应定期对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考核,包括学术成果、学生评价等。

2. 评价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导师聘任、晋升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激励与约束1. 奖励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导师,学校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2. 约束措施:对于违反学术道德、未能履行职责的导师,学校应采取相应措施。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研究生院提出,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校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重庆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doc

重庆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doc

交大〔2007〕1号关于印发《重庆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遵照重庆市职改办文件的要求并报市教委职改办批准,我校新一届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已经组建,为确保我校职称评审工作质量,进一步优化学校人才队伍的职称结构,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提供更好的人才保证,根据重庆市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相关学科评议组确定的评议条件,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对原有的职称评审条件做了修订,经征求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各位专家的意见,并报校务会批准,现将《重庆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重庆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为了进一步优化学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结构,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根据重庆市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确定的评议条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具备的基本任职资格及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与业绩条件:(一)基本任职资格1.政治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为人师表,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学历:申报初级职务,应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申报中级及以上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含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上级职改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系列除外)。

3.任职年限:凡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在我校新工作岗位工作应满1年(引进人才至少工作半年)并经学校考核合格。

初级职务任职4年后可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中级职务任职5年后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副高级职务任职5年后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2年,可直接确定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确定中级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副高级职务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

导师聘任方案

导师聘任方案

导师聘任方案尊敬的各位教授、导师:为了更好地推动本校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提升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经学校领导同意,特制定本导师聘任方案。

该方案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公开的导师选拔与管理机制,确保导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导师的能力。

一、聘任程序(一)聘任条件1.具有正式教师资格。

2.具有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并具备连续三年以上的科研工作经验。

3.在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4.拥有良好的师德与教育教学理念,能够积极关心和支持学生的发展。

(二)聘任流程1.导师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可通过学院内部的聘任申请渠道向学院提交聘任申请。

2.认定评审:学院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初步认定。

3.公示公告:学院将初步认定的名单公示,并在校内媒体或者学院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4.听证会: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需参加学院组织的听证会,对教研能力、师德和学术影响力进行综合评估。

5.最终认定:经听证会评议后,学院将对通过审核的申请者予以最终认定,并上报学校领导备案。

二、导师责任与权益(一)导师责任1.精心指导学生的学习、研究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支持。

2.帮助学生规划学习和研究计划,提供科研方向和方法指导。

3.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听取学生的心声,积极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4.促进学生的学术交流和研究合作,推荐学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5.评价学生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表现,荐优秀学生参与学院相关研究项目。

(二)导师权益1.享受导师津贴和相应的教师职称。

2.在学术评价中,导师的学生学术成果可以作为导师学术能力的体现。

3.学校将为导师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和实验平台。

三、导师考核与绩效奖励(一)导师考核1.学院将对导师的教学、科研、师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2.学生将对导师的指导进行评价,学院将结合学生评价和师生关系情况进行导师考核。

(二)绩效奖励1.根据导师考核结果,学院将给予优秀导师相应的绩效奖励和荣誉称号。

重庆交通大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重庆交通大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重庆交通大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博(硕)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可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一般由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会成员由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学科专业专家教授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会议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之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并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二)审核博(硕)士生导师资格;(三)审核通过校级优秀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四)审核推荐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市级优秀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五)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发布有关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指导性文件;(六)审核学校申报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七)对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九)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按国务院批准授权的学科(或相近学科)成立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各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科专业专家教授组成。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学位申请材料,提出拟授学位名单;(二)初审所辖学科专业申报博(硕)士生导师资格;(三)审核制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四)初审推荐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市级优秀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校级优秀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五)研究并提出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具体建议和意见;(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订对应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标准的要求,经研究生部认定,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备案。

2024博士硕士授权审核基本条件

2024博士硕士授权审核基本条件

2024博士硕士授权审核基本条件2024年博士和硕士授权审核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科综合实力:学校需要在申请学科领域内具备较高的综合实力,这包括科研、教学、师资等方面的实力。

2. 师资力量:学校需要具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师资,包括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教师等。

3. 教学与人才培养:学校在申请学科领域内需要具备完善的教学体系和人才培养机制,能够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4. 科研实力:学校在申请学科领域内需要具备雄厚的科研实力,包括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等。

5. 政治思想素质:申请人需要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6. 身体健康状况: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需要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标准。

7. 学历要求:申请人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或者为应届毕业的硕士生(最迟在2024年6月10日前能够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在入学前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同时,持境外硕士学位证书报考者,在报考时必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

8. 报考类别:报考类别应为非定向就业。

9. 专家推荐:申请人需要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以上的专家推荐(报考导师除外)。

10. 英语水平:申请人的英语水平需要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具有至少一项六年内的英语成绩证明(自2018年1月1日起)且满足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托福iBT网考85分以上、雅思分以上(单项不低于分)、WSK(PETS5)60分以上、国家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或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硕士或博士学位。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条件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学校有所差异。

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

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

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为了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七项条件:1.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或进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人员。

2.男性年龄不超过57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岁。

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3.政治思想好,教书育人,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4.目前主持(或作为主研前三名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或主持有厅局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横向课题),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申报当年本人掌握的在研节余经费及近三年来本人年均科研经费2万元(工科类)或0.5万元(其它门类)以上(以科技处统计为准)。

5.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近五年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过5篇以上与申请学科相关的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论文,或至少有1篇论文被权威刊物(指SCI、EI、ISTP、新华文摘、SSCI、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检索,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研究生教材)1部,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第一、第二持证人),或主研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励(持证人)1项。

6.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承担过研究生的教学任务,能胜任1门以上研究生课程的教学。

7.本校在职攻读博士生在一、二年级的学习期间,不能参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已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在此期间暂停招生。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办法1.个人申报。

申请人填写《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学位及职称证明材料交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选出推荐名单。

重庆交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交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交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授予博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学位申请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第一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博士学位。

(一)凡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博士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含必修环节的学分);(二)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公开发表3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至少1篇被EI、SCI或ISTP收录.论文必须以重庆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博士生一般应为第一作者,如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博士生的也可计入,但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三)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程序(一)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两个月申请.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到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论文格式等.(二)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校外盲评,由校学位办聘请5名校外博士生导师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意见中至少有3份同意,方可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否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论文作者须重做论文或修改论文,在半年之后二年之内(自申请人第一次提交论文盲评的日期起计算)提交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重新组织论文盲评。

逾期者,则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三)论文评阅通过后,举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意见.(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学位论文答辩第三条学位论文答辩(一)答辩委员会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博导、2名外单位的专家。

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

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

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

2、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3、重视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结构,不断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质量。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生。

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申请时年份数-57所得年份的1月1日以后出生)。

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

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近五年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刊物发表5篇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获1项国家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三大检索收录论文),或在相关学科A类刊物或国外外文期刊上发表;(2)近五年有1部学术专著或教材公开出版(署名第一),并以第一作者在B类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学术论文;(3)近五年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排名第一),其中获省部级二、三等奖者还需以第一作者在相关学科A类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4、承担有在研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重大科研项目,且至少为1项课题的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有充足的经费用于培养博士生。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渝职改办〔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24〕156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63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博士后事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0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2024年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按照中国博士后制度管理的在站或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含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渝申报评定职称。

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相应系列(专业)对应层级职称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审计师、档案研究馆员、司法鉴定、船舶等近5年我市新增开展评审的职称暂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所有高校,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专业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双一流学科建设B+及以上高校,各高校应按规定制定本校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和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相应的职称,按规定报所在学校自主评审。

二、申报条件(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创造,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等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准入要求;有基本工作量或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临床工作量或支教、支医工作经历等)须符合相应要求。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渝职改办[2011]1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69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渝职改办〔2009〕27号)、《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渝职改办〔2010〕327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2011年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留学回国人员凡公派、自费到海外留学,且在海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海外工作后回国的人员,来渝工作后3年内首次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本市辖区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接收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以上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

二、申报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国家规定有职业(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身体健康。

(一)留学回国人员1.申报认定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1)在海外经批准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2)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在海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3)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4)有硕士以上学位,能力与业绩十分突出,在海外有5年以上工作或学习经历者,经市政府确认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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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审核。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有利于构建素质精良、结构优化的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适合不同学科的情况,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分增列、认定、特聘三类。

第七条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和上岗招生资格实行分开审核制。

第三章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增列第八条申请对象申请增列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对象,为符合本章第九条申请基本条件的本校和外单位在职人员。

第九条申请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申请时年份数-57所得年份的1月1日以后出生)。

任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

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

四、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科研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五、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特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不受本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限制。

第十条审核程序一、个人申请本校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由个人向相关院(部、所、中心、室)提出申请;外单位兼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函(另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

申请人应填写《增列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并向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申请增列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评。

初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初选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分委员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者视为通过。

初评结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将初评通过人员的有关材料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人事处负责申请人思想政治、年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的审核,科技处负责申请人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审核,研究生部负责申请人培养研究生情况的审核。

审核后的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统一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其中包括:增列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外单位兼职人员另需单位委托函)、审核情况汇总表、所有成果的证明材料各一份。

三、外单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3位具有博士研究生培养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初评通过的申请增列博士研究生导师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等进行通讯评议。

通讯评议全部通过方能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导致通讯评议结果出现异议,申请人可提交申请,说明回避理由并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限两名),但不得提出回避送审单位。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申请的增列博士研究生导师人员进行审核,到会人数达到应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

审核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者,即为通过。

审核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增列名单由学校公示两周。

若无异议,则发文予以公布,并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认定第十一条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转学科认定的条件已具备外单位或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有明显转移,且拟转入的学科已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多学科认定的条件已具备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涉足两个以上的学科,且所涉学科已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转校同学科认定的条件已具备外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在原单位的任职学科与拟转入我校的学科相同,且拟转入学科已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四条新增博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的直接认定新增博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可不经过增列审核程序直接认定其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认定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原单位或我校有效证明材料)。

二、拟转入或拟涉足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进行认定。

经审核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导师认定名单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并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博士研究生导师的特聘第十六条引进人员的特聘一、特聘对象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以及我校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

二、特聘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特聘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经审批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特聘名单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并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外单位兼职人员的特聘一、特聘条件(一)任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拓展我校该学科新的发展方向或填补学科空白点。

二、特聘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特聘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委托函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经审批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特聘名单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并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其他第十八条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

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审核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九条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公示制。

在公示期内,个人或单位若有异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实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2007]12号)废止。

在此之前的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1:重庆交通大学增列博士研究生导师科研工作基本要求附件1:重庆交通大学增列博士研究生导师科研工作基本要求一、工学学科1.论著要求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刊物发表5篇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获1项国家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检索收录论文);或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B类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学术论文,并有1部学术专著或教材公开出版(署名第一)。

2.获奖要求近五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排名第一)至少1项。

3.项目要求近五年主持承担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五年内主持并完成2项以上(含2项)省部级项目(不含自筹经费),有充足的经费用于博士生培养。

二、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1.论著要求近五年发表SCI、SSCI、EI、CSSCI、CSCD、ISTP论文至少8篇(或SCI、SSCI、EI期刊论文至少2篇),其中会议收录文章不超过2篇(含2篇),并有1部学术专著或教材公开出版(署名第一)。

2.获奖要求近五年内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至少1项。

3.项目要求近五年主持承担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五年内主持并完成2项以上(含2项)省部级项目(不含自筹经费),有充足的经费用于培养博士生。

说明:(一)以上论文、专著、科研项目、获奖成果限于所申请的学科专业范围之内;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的研究,其成果亦应与所申请的学科专业相关。

(二)科研工作基本要求中,论著为必备项。

其余获奖、项目两项中任选一项作为必备项。

对境外引进人员,项目、获奖可不作要求,但论文要求应高于上述指标,具体要求由各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确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少数学术造诣深厚、学术活跃度很高、学术影响力大、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破格申请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

若在国际一流学术期刊(如《Nature》、《Science》等)上发表学术论文(前二名或通讯作者),则视为符合申请条件。

(四)核心期刊以校科技处公布的目录为准。

论文仅限于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但第一作者论文不得少于3篇。

SCI(E)、EI源期刊论文视同人文社会科学类二类核心期刊论文。

每篇人文社会科学类一类核心期刊论文可按2篇二类核心期刊论文计(不可逆向换算)。

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一)可按1篇人文社会科学类二类核心期刊或被SCI(E)、EI收录论文计。

每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一)可按1篇人文社会科学类三类核心期刊或SCI(E)、EI源期刊论文计。

以上专利数至多计2项。

(五)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若列入《科学技术部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名录》并经校科技处认定,可视为相当等级的省部级奖。

(六)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高于附件1所规定的科研工作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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