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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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1995年6月15日,“亚神”号货轮在航线上遭遇异常风暴,船体剧烈摇晃。为船舶安全,船长命令船员将舱面上的木箱货物推入海中。16日清晨,风暴停息。“亚神”号被风暴带到A地沙滩搁浅。为使船舶起浮,船长命令开足马力后退;致使船舶动力装置受损。“亚神”号遂与B拖轮公司达成拖航协议,由B公司所属的“舟山”号拖轮拖至邻近的C港进行临时检修,拖航费用5万元人民币。拖航过程中,“亚神”号舱内货物起火,烧毁价值5000美元的货物,船舶甲板被熏出一个洞。为灭火,船长命令船员向舱内灌水,湿损货物价值6000美元。18日,“亚神”号抵达C港。在C港检修船舶期间,为将货物卸载在码头、储存、重装等,支付费用5000元人民币,另外港口费用、船员工资、船舶所用燃料、物料等耗费人民币4000元。货物在码头露天储存时,天降大雨,货物湿损4000元人民币。21日,“亚神”号驶离C港,

两天后到达目的地中国D港,船长立刻宣布了共同海损。船方与货方约定在D 港理算。8月20日,理算结束,“亚神”号不提供担保,也不支付分摊款项。1996年7月10日,货方向中国D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

1.本案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2.本案哪些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哪些不属于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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