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2024年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范文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与完善,特别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当前状况以及未来完善的方向。
二、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我国逐渐形成了以担保物权为主要内容的担保法律体系。
在物权法立法进程中,我国逐渐吸收了国际先进经验,同时结合国内实际,不断完善和丰富担保物权制度。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物权法的修改和完善已经成为迫切需求。
三、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这些制度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融资和交易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中,抵押权是最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质权则通过转移物的占有来实现担保目的,而留置权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留置标的物以实现债权。
四、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一)制度完善方向在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过程中,我国应当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同时也要结合国内实际情况。
一方面,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如完善登记制度、加强公示公信原则等;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如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二)具体措施1. 完善登记制度:加强登记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2. 加强公示公信原则:通过加强公示公信原则,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降低交易风险。
3. 拓展担保物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的担保物种类不断涌现。
应当适时地拓展担保物的种类和范围,以适应市场需求。
4. 完善担保物权的行使方式:包括对抵押权、质权的行使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担保物权的行使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既是历史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代的抵押权制度。
在古代社会中,拥有土地和财产被视为权力的象征,而没有担保物权制度无法有效保障财产的安全。
例如,明代的《大明律》中就规定了抵押权的相关法规,确保了担保人的权益。
随着近代社会制度的变革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也逐渐向现代化发展。
20世纪,我国实行了一系列担保物权改革措施,例如建立了现代化的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并逐步建立了房屋抵押、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具体的担保物权制度。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我国在2017年正式颁布实施了新的民法典,将担保物权制度纳入其中。
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基本制度,包括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物的处分等,为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措施随着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修订和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也不断地得到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形式。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目前的担保物权制度缺乏灵活性。
在担保物权的设定和处置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变更和处理程序的限制较多,不够灵活。
这使得担保人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现行担保物权制度缺乏监管机制。
担保物权涉及到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但在现实中,监管机制不完善,容易导致在担保物的使用和处分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的行为。
最后,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繁琐。
包括办理手续的复杂、审批时间的延长等,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经济损失。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经营管理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杨晓宁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许多新原则、新概念和新规则,对银行信贷业务有着直接和深远影响。
本文围绕《民法典》担保物权中抵押财产范围、抵押与租赁关系、动产抵押效力、抵押财产处分、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等新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分析了对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法定抵押财产范围有了新拓展《民法典》第395条明确7类财产可以抵押,第399条明确了6类财产不得抵押。
与《物权法》相比,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海域使用权列入可抵押财产范围,删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第342条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二是明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禁止作抵押人。
银行在信贷押品准入上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在处理海域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特殊抵押时,应关注政府主管部门政策、规范性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抵押手续及抵押登记效力问题。
二是银行对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不得接受其担保;对登记为营利法人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审慎接受其提供的担保;对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自身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提供的担保,可以接受。
二、“抵押不破租赁”有了新变化《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区别于《物权法》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租赁关系的设立时间由“订立抵押合同前”变更为“抵押权设立前”,对于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到办理抵押登记前这一时段,仍然适用抵押不破租赁规则。
二是增加了“转移占有”条件,有利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调查。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要从两方面做好应对:一是签订抵押合同后尽快办理登记,避免抵押人在登记前恶意出租并交付抵押物。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分析与应用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分析与应用一、引言担保物权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债权保障手段,同时也为处于债务困境的债务人提供了追求债务救济的机会。
本文将分析担保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探讨其在实践应用中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及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是指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债务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并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设立和作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拥有的财产权利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并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一种物权制度。
这意味着债务人通过设定担保物权,将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物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保障和债务的履行保证。
其次,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了几种常见的担保物权形式,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性质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担保物权形式进行担保。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担保物权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虽然担保物权制度在理论上十分完备,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1. 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规避担保物权的约束,从而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需要加强对债务人行为的监管和制约,并提高担保物权的执行效力。
例如,可以加强对担保物的登记管理,确保担保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和追溯能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2. 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有些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面临债务困境,需要寻求债务救济的机会。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的债务人救济机制,为债务人提供合理的还款安排和债务重组方式,帮助债务人走出困境,实现债权债务双方的共赢。
3. 完善担保物权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一、概述《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文章的概述部分旨在对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新规定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评析。
本文将首先介绍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和功能,以便为后续的深入分析奠定基础。
接着,本文将详细阐述民法典在担保物权制度方面的主要创新和改革,包括新的担保方式、担保物权的设立、转移和消灭等方面的新规定。
本文将重点关注民法典对原有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以及新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可能影响和挑战。
本文将对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新规定进行综合评析,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担保物权制度的健康发展。
通过本文的概述部分,读者将对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新规定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为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研究背景与意义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日益活跃的背景下,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
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法典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旨在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研究《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新规定,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担保物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其适用范围和效力,而且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民事担保制度体系,提高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同时,对于推动担保物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对《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新规定进行系统的释评,以期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将更好地把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方向,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研究目的与方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担保物权制度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论民法典各分编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
论民法典各分编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一、概述担保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在民事活动中发挥着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作用。
民法典作为新时代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部分,作为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本文旨在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探讨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问题。
通过对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中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规定进行梳理,明确担保物权的概念、种类、设立、效力和消灭等基本内容。
结合实践中担保物权制度运用的情况,分析当前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担保物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把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为民事活动中担保物权的应用提供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法律指引。
同时,也为我国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1. 简要介绍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担保物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担保物权已成为最具活力和发展空间的物权制度之一。
其通过为债权人提供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增强了交易的信用度,降低了交易风险,从而促进了资金的流通和市场的繁荣。
在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被赋予了高度的制度价值和法律地位。
一方面,它有助于明确产权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和消灭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另一方面,担保物权制度也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通过对担保物的处分实现债权,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不仅关系到民法典的体系性和科学性,更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作为民法典物权编中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之一,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自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实施以来,担保物权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现代经济的需求和变化。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完善方向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担保物权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传承。
早在《周礼》中,就有对土地、房屋等财产权利的担保规定。
但是由于历史的变迁和国情的差异,担保物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并不连续。
直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和建立担保物权制度。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通过,担保物权制度在法律框架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从最初的以不动产担保为主,逐渐扩展到包括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类型的担保物权。
这种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借贷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选择。
此外,担保物权制度还通过改革完善了交易登记制度、确权保护制度等,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然而,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首先,现行的担保物权制度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担保物权的实践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而债务人的利益也可能因此受到损害。
其次,当前的担保物权制度还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备、司法实践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了一些争议案件的发生。
此外,担保物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和配合也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以提高整体效能。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推动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们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
要根据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担保物权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权益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提高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针对性。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担保物权制度是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能够通过债务人的财产来获得债权的清偿。
在民法典物权法的编制过程中,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尤为关键。
在担保物权的范围方面,民法典物权法应该对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担
保物权可以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债务,包括金钱债务、履约债务等。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还
包括了民法典其他有关制度的适用范围,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通过明确担保物权的
适用范围,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高债权人的逼迫性。
在担保物权设立的程序方面,民法典物权法应该明确担保物权设立的程序和要件。
担
保物权的设立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书面形式、登记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还应满足
一定的要件,如债务的存在、抵押担保的物别体等。
通过明确担保物权设立的程序和要件,可以提高债权人对担保物权的保障和维护。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需关注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设立程序和要件、行使范围和方式,以及变更和消灭的程序和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担保物权制度是现代民商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现行我国的民法典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需要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设立登记制度。
担保物权设立登记是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也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的担保物权设立登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登记机构的分散、登记流程复杂等。
应该推动建立统一的担保物权登记机构,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确保登记的公开透明和准确性。
在完善担保物权制度过程中,需要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和质权人的权益。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于担保物权人的权益保护还不够充分。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或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益不够得到保障。
应该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债务人违约时,抵押权人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还需要加强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的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的规范相对较为滞后,尤其是与实际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证券化抵押权等。
应该加强立法,完善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的认定、保护和实现方式,推动动产担保物权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还需要加强对于担保物权合同的规范。
目前我国的担保物权合同法律规定相对滞后,规定不足。
应该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合同的法律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提高合同的执行效力,保护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应该加强对担保物权设立登记制度的管理,加强对抵押权人和质权人权益的保护,规范动产担保物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担保物权,完善担保物权合同的法律规定。
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交易参与人的权益。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
而在我国的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权利,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促进债权人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以期为民法典物权法的编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与行使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制约了担保物权的有效发挥和保护。
在民法典物权法的编制中,应当对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加以明确规定,以确保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顺利有效地形成和得以行使。
特别是在担保物权的设立过程中,应当规定相关程序和要求,以避免由于程序上的不当而导致担保物权的无效或者被撤销。
在担保物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当规定相应的程序和程序,以确保债权人能够依法有效地行使其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物权法的编制中,应当有关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加以详细规定,以为其有效发挥和保护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法典物权法的编制中,应当对担保物权的法律地位、设立与行使、权利保护、变更与转让、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为其有效发挥和保护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债权人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还应当加强对担保物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和了解,推动担保物权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保护。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民法典物权法能够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更加全面和系统的完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2024年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范文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法典的出台为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中,物权编的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发展及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担保物权制度的起源与重要性担保物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财产担保法,并在近现代法制建设中被各国所采纳。
在我国,担保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
它通过将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权利。
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繁荣。
三、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过去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成果,使得担保物权制度得到了更加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了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公示。
2. 丰富了担保物的种类。
3. 明确了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及救济方式。
4. 加强了对弱方利益的保护。
四、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我国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了登记制度。
通过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使得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得以公示,增强了交易的安全性。
2. 增加了多种新的担保方式。
如应收账款质押等,使得担保方式更加灵活多样,更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
3. 完善了保护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请求优先受偿的权利,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4. 加强了对弱方利益的保护。
如对抵押物的限制性规定、对债权人滥用权利的制约等,有效保护了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五、结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浅析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创设出新型的担保,在是否对某一非典型担保进行立法规制时,应考虑担保物权体系的融洽以及现实需要两个因素,二者不可偏废。
传统担保物权中,动产抵押制度因缺乏有效公示,恐对交易安全造成一定的损害,故应当建立其保障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制度。
此外,还应明确抵押权人的代位权。
就抵押权的完善而言,应当允许民办学校、幼儿园或医院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抵押,完善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规则等。
关键词:非典型担保;担保物权一、非典型担保与担保物权体系非典型担保,实务中又称作变态担保或不规则担保,与典型担保相对应,是指传统法律中未曾规定但在交易实践中新发展起来的担保类型1。
非典型担保有后让与担保、让与担保、以商铺租赁权为客体的担保、以出租车经营权为客体的担保2等。
非典型担保大都通过习惯创设,比如德、日等国通过习惯、判例创设的让与担保。
在我国台湾地区,其“民法”明确规定,物权可以通过法律和习惯创设,与台湾地区不同,我国大陆地区采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不得通过习惯创设。
为因应经济快速发展所催生的大量融资需求,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革新3。
在我国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语境下,在判断某类非典型担保是否可以为担保物权所接纳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这种担保方式现行法律能否解释得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不必通过立法确认它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类型。
如果该非典型担保确实是现行法律所未涵盖的一种新型担保,那么欲创设、适用该非典型担保,则只能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在决定将某种担保纳入民法典、或者以特别法的形式加以确立时,除应考虑和现行担保物权体系的融洽之外,还应当考虑该非典型担保是否顺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否能够弥补现行担保的不足。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类担保物权为基本形态,在权衡担保物权体系的融恰以及顺应现实需要两方面因素,笔者认为,关于非典型担保是否立法以及采取何种立法形式的问题上,我国大陆地区可以效仿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做法,通过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加以确立,这样则既做到了担保物权体系的基本原则不被突破,又顺应了时代的发展需要。
王利明: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完整版]
王利明: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完整版]开篇说明+2020年11月12日上午,民商法前沿论坛「民法典解读」系列主题讲座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典担保新制度新规则的解释与适用」研修班的首场讲座,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
王利明教授莅临论坛现场,发表题为《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主题报告。
实录稿内容经王利明教授本人授权发布于此,以飨诸位师友参阅之。
文稿整理丨任九岱文稿校对丨陆家豪、陈猛、位梦排版丨艾學灋━ ━ ━ ━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
非常欢迎大家到人大法学院来参加今天的研讨班课程。
今天和大家讨论的题目是《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
大家知道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因为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与担保关系非常密切。
担保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一种典型的增信措施,也是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
一个国家的担保制度是否发达,会对一个国家的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产生重要影响。
担保的第二个特点就是担保本身是债权实现的基本保障,担保的债权越多,越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所以说,现代民法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趋势是完善担保制度和丰富担保形式,并进而产生尽可能鼓励担保的效果,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担保的第三个特点是担保有助于充分发挥物的交换价值。
我们知道物本身兼具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而担保的重要制度功能就是要物尽其用、货畅其流。
关于物尽其用,我们传统上主要强调的是物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方面,对此大家具有普遍共识。
但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们愈发意识到“物尽其用”不仅仅是强调要发挥物的使用价值,还要充分发挥其交换价值。
可以说担保越发达,物的交换价值越能被充分发挥出来。
担保制度的现代化是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大家知道世界银行现在每年要对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做一个关于全球营商环境的评估报告,2019年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名是第46位,今年则大幅提升至第31位,这直接得益于我们这些年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担保物权制度是该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促进民事交易、保护债权人权益、提高金融风险抵抗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新规进行评析。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与效力《民法典》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定义,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对于担保物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明确,便于相关主体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担保物权的效力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设立了担保物权后,担保物权即取得效力,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行使权利的地位。
这一规定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债务人的监督约束,有助于促进市场信用的形成与发展。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程序与要件《民法典》对于担保物权的设立程序与要件作了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后续的权益变动具有明确、合法的基础。
1. 设立程序担保物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协议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设立担保物权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并可通过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方式约定担保物权的设立。
依法设立担保物权的范围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用权等法律专有权利。
2. 设立要件《民法典》对于设立担保物权的要件进行了明确。
首先,设定担保物权需要具备债权人和债务人作为原始当事人的一致意思。
其次,担保物权的设立还需要具备担保合同的合法性。
最后,设定担保物权还需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担保物权的设立合法有效。
三、担保物权的范围与效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个方面。
此外,《民法典》还对担保物权的效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动产的担保物权对于动产的担保物权,《民法典》规定了动产的担保物权可以设定在已经存在和将来可能存在的动产上。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担保物权制度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担保物权制度最早被纳入我国大陆法系体系是在1986年发布的《担保法》中,其后在《担保法修订稿》于2008年实施之前,被使用和适用较为广泛。
然而,《担保法》仅仅是几十条,内容简单,无法适应新的金融环境与经济市场的需求。
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过程中,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与完善。
首先,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明确了各种形式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和效力。
在新法典中,不仅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并明确了个人和法人的担保物权所需遵循的法定程序,还规定了特殊形式的担保物权所需遵守的特定程序。
通过明确这些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其次,新的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范围与限制。
新法典对不动产、动产和货币等财产形式的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界定,使担保物权的范围更加明确。
同时,也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一些限制,如债务履行期限、债务数额等,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担保物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为担保交易提供了清晰的框架,为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此外,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与保护。
担保物权在金融业务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保障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与回收能力。
在新法典中,对金融机构合法行使担保物权的范围、条件和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也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一系列规定的加强,旨在维护债权人与金融机构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除了上述方面的完善外,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还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登记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担保物权的公示性和安全性。
《2024年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范文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物权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完善措施及其对社会的深远影响。
二、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早期,我国主要通过《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对担保物权进行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担保物权制度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原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三、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一)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民法典物权编中,通过明确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环节的规则,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例如,明确了抵押权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规范了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转让等行为,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担保物权的种类和范围民法典物权编中增加了多种新型担保物权形式,如动产浮动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并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
这些措施不仅丰富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方式,也为担保物权制度的灵活性提供了保障。
(三)优化登记制度为了确保担保物权的公示性和透明度,民法典物权编优化了登记制度。
通过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等措施,降低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担保物权制度完善的意义(一)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市场信用的建立和完善。
这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提高市场主体的信心,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环节的规则,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措施,民法典物权编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摘要: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平安的大体手腕,也是社会经济的有效调剂工具(现代化的担保物权制度必需依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设计,为此,我国应当对现行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地检讨,依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头安排担保物权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关键词:担保担保物权现代化市场的本质是交易,无交易便无市场。
咱们通常所谓的交易,若是从民法的角度来考察,确实是债,即合同之债,或称契约之债。
因此,市场经济的进展,必然带来债权制度的高度发达。
当事人彼此之间进行交易,都为了追求必然的目的。
为了保障交易预期目的的实现,往往需要采取必然的方法。
其中,通过设定担保物权,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债务的履行,即是最经常使用的一种手腕。
因此,债权制度的高度发达必然会致使担保物权制度的高度发达。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民商法体系中,担保物权制度能够说是民商法体系,专门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
例如,在日本民法典中,物权编共244条,其中,担保物权就占 125条,比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制度的总和还要多。
除民法典的规定之外,日本还制定了汽车抵押法、抵押证券法、企业担保法、工厂抵押法等单行的担保物权方面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部份共240条,担保物权部份201条。
担保物权所占篇幅与所有其他物权法条款的总和大体持平。
由此可见,在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中,担保物权制度都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现代市场经济大体特点及其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要求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进展方才起步,可是,中国进展市场经济不可能像英、法等国一样,从原始的资本积存开始。
咱们处在那个时期,必需半途切入,直接进展现代市场经济。
因此,咱们设计法律制度,也必需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动身,就担保物权制度建设而言,尤其应注意现代市场经济的以下特点:(一)交易的普遍化和信誉化现代市场经济的大体特点是资源的普遍商品化。
在农业社会中,各类物质和精神的需求,要紧通过自给自足的形式取得知足。
《民法典背景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现代化进程》郑暘
《民法典背景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现代化进程》郑暘发布时间:2021-08-09T15:42:24.233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9月中作者:郑暘[导读]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及系统正逐步建立。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一部郑暘北京 100031摘要: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及系统正逐步建立。
首先,《民法典》中相关规定的完善及修改为制度建立打下基础;其次,《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对登记机关及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担保类型进行了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前述制度进一步细化,对于登记申请模式、登记机关审查模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键词:营商环境、动产担保登记、声明登记制、民法典正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动产在社会财富中的占比不断提高,动产和权利融资是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是拓展企业融资方式以及金融业实施金融供给侧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
民营企业作为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却面临较大的融资困难问题。
世界银行定期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排名已跃升至第31位。
但是,作为十大指标之一的“获得信贷”指标,我国排名反而连续4年下跌。
究其原因,是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动产担保法、缺乏全国统一的担保登记制度等。
[[1] 参见纪海龙:《世行营商环境调查背景下的中国动产担保交易法》,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4期,第34-46页。
][1]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中,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已被删除,这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打下基础,留下空间。
随着《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体系逐步建立。
一、《民法典》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于2019年10月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第47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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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物权制度当代化许明月西南政法大学专家核心词:担保/担保物权/当代化内容提纲: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有效调节工具(当代化担保物权制度必要依照当代市场经济规定进行设计,为此,国内应当对现行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地检讨,依照当代市场经济规定,重新安排担保物权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当代化。
市场本质是交易,无交易便无市场。
咱们普通所谓交易,如果从民法角度来考察,就是债,即合同之债,或称契约之债。
因而,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债权制度高度发达。
当事人互相之间进行交易,都为了追求一定目。
为了保障交易预期目实现,往往需要采用一定办法。
其中,通过设定担保物权,保障债权实现,担保债务履行,便是最惯用一种手段。
因而,债权制度高度发达必然会导致担保物权制度高度发达。
在当代市场经济国家民商法体系中,担保物权制度可以说是民商法体系,特别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领域。
例如,在日本民法典中,物权编共244条,其中,担保物权就占125条,比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制度总和还要多。
除民法典规定以外,日本还制定了汽车抵押法、抵押证券法、公司担保法、工厂抵押法等单行担保物权方面法律。
德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某些共240条,担保物权某些201条。
担保物权所占篇幅与所有其她物权法条款总和基本持平。
由此可见,在当代各国民商事立法中,担保物权制度都处在十分重要地位。
一、当代市场经济基本特点及其对担保物权制度规定市场经济在国内发展刚刚起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市场经济不也许像英、法等国同样,从原始资本积累开始。
咱们处在这个时代,必要半途切入,直接发呈当代市场经济。
因而,咱们设计法律制度,也必要从当代市场经济规定出发,就担保物权制度建设而言,特别应注意当代市场经济如下特点:(一)交易普遍化和信用化当代市场经济基本特点是资源普遍商品化。
在农业社会中,各种物质和精神需求,重要通过自给自足形式得到满足。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需求满足则重要通过市场而实现。
市场越发达,资源商品化限度越高。
商品交易越来越成为每一种人生活不可缺少一某些。
当代市场经济,从某种限度上说,是一种信用经济。
所谓信用,是指一定利益按照一定条件而进行暂时让渡。
银行将款项贷给借款人,商定在一年后来偿还,并支付利息,其与借款人之间交易就是一种信用交易(银行信用)。
厂家向商店提供商品,商定在商品卖出后支付货款,厂家与商店之间交易也是一种信用交易(商业信用)。
商店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商定分期支付商品价款,商店与消费者之间交易同样是信用交易(消费者信用)。
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尽管直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简朴交易形式依然存在,但是,信用交易则成为某些领域重要形态。
信用交易基本特点是一方当事人要先让渡一定利益,而作为该利益对价、由她方提供利益则需要等待一定期间才干实现。
由此,便产生一种风险,即已提供一定利益一方也许在对方违约状况下不但预期利益不能获得,甚至已经予以利益也不能收回。
银行在做出贷款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借款合同,则银行不但不能获得木金加利息,并且,其支出木金也也许追不回来。
信用交易这一特性决定,交易安全不但关系交易当事人利益,并且也许因信用交易中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危及整个经济安全。
由于信用交易形式普遍存在,因而,对担保需要也就越来越人。
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总是但愿交易可以迅速完毕,交易目可以尽快实现,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投入大量人力消耗和成木支出。
交易越多,这种愿望就更强烈。
交易普遍化和信用化决定,担保制度设计必要适应高速运转市场经济规定,必要可觉得当事人便利地采用。
如果担保物权设定、维持和实现过于复杂,成木过高,当事人就只能是:要么紧张交易风险过高而放弃交易;要么,放弃设定担保物权,而直接进行无担保交易。
其成果不但会影响市场经济效率,并且,也也许影响交易安全。
担保制度自身也就也许形同虚设,尽管有严密详细规定,但没有人会遵守这些规定。
(二)财富抽象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在社会总财富中,抽象财产比例越来越高。
所谓抽象财产,重要涉及两个某些,一是象征性财产,涉及各种通过合同、票据、股票、提单等债权书证、股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等形式表达其存在财产;二是无形财产,涉及知识财产和商誉等非知识性无形财产。
在当代社会财产构造中,抽象性财产占有十分重要地位,并且,随着经济发展,这种财产所占比例将会越来越人。
特别是,由于市场交易日益频繁和知识商品化,债权财产和知识财产在社会财富构成中,甚至有逐渐获得支配地位趋势。
社会财富构造变化,对老式担保法提出了新挑战。
咱们懂得,从某种意义上说,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对财产运用权。
其中,用益物权是对财产使用价值运用,担保物权则是对财产价值运用。
因而,从担保物权这一属性来看,所有有价值财产都可以作为担保物权客体。
老式担保物权制度重要是基于社会财富物质化假设而设计,其重要客体是有形、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财产。
这种假设在近2前法国民法典制定期期,与当时社会财富构造现实状态是一致,在1前德国制定民法典时,与当时社会财富构造状态也是基本一致。
但是,在今天,如果依然严格依照这种假设设计担保物权制度,那么,必将会导致与社会财富实际构成状况严重脱节,其成果也许是:一方面大量财产不能实现担保化(虽然财产成为可设定担保财产),另一方面,大量需要担保交易不能获得安全担保。
在当代英美等国,债权让与担保逐渐成为担保一种重要形式,甚至有超过不动产担保趋势。
英国担保法权威古德专家以为,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形动产和不动产价值受市场行情影响过人,因而其作为担保物反而缺少安全性,相反,债权金额是固定,以债权自身作为担保财产,特别是汇票、支票等票据等债权,不但安全性限度高,并且,设定、维持和实行担保权都极为便利。
因而,逐渐成为实际生活中普遍采用形式。
[l]国内担保物权制度设计不能不考虑当代社会财产构造这一变化。
(三)商事交易持续性和关系性当代商事领域交易,普通为基于一定基本合同而进行系列交易,生产厂家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往往有一项基本合同,依照这一合同,批发商和零售商持续不断从厂家和批发商中获得商品,如果规定她们就每一次详细交易设定担保物权,必然导致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效率也会因而而受到严重影响。
如何通过合理担保制度设计,减少交易成本,使持续、关系性交易可以高效率同步又高度安全地进行,也是咱们在设计担保制度应当充分注重问题。
(四)交易形式多样化随着计算机革命和通讯技术高度发展,交易形式也发展了重人变化。
通过电子数据互换等形式订立合同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
网络技术发展,不但使计算机网络成为一种交易手段,并且,也成为一种最大综合市场。
人们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支付价款,实现权利转移。
在另一方面,各种计算机欺诈行为,特别是运用网络交易进行欺诈行为也越来越多。
如何保证网络交易安全,建立网络交易担保体系,不能不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权制度设计一大挑战。
(五)经济活动高度专业化当代经济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基本之上。
专业化产生了前所未有效率,但同步,也使得社会经济体系变得异常脆弱。
究其因素,重要是由于专业化分工协作,产生了经济实体之间互相依赖。
每个公司,每一种经济实体,尽管有自己独立利益,但是,每个经济实体又是社会分工体系中一环。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电视机买卖合同,如果甲电视货款不能如期获得,就没有资金购买生产电视机材料,此时,甲与丙、丁等一系列公司订立电视机买卖合同,就不能准时履行,于是,乙与甲一种合同未履行,便也许导致甲与丙、丁等一系列合同得不到履行,还也许导致丙、丁等与其自己客户之间订立更多合同不能履行,这种反映还可以无休止地进行下去。
这就是经济生活中所谓多米洛效应。
这也是当代担保物权制度设计中不能不考虑因素。
由于多米洛效应存在,某一债权不能实现,其成果往往会导致一系列债权都得不到实现。
一种公司破产,往往会导致一系列公司持续破产。
一件交易受阻,往往会导致整个行业、部门、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萧条。
基于这种考虑,当代财产权制度中,普遍将交易安全,或称动态财产安全,放在更为重要地位。
在罗马法中,有所谓“任何人不能转让自己没有东西”法谚,在法国民法典中,则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为适应当代专业化经济发展需要,各国立法普遍演化出一套完善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
财产权变动领域,越来越多国家开始承认权利变动公示公信力,还浮现了所有权不得击破租赁等原则。
在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往往涉及到静态既得财产权和动态交易安全利益冲突,如何解决这种冲突,似乎也是当代担保物权制度不可回避问题。
(六)市场国际化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统一国际人市场已经形成。
当前,国内已经加入WTO,国内公司、经济实体与外国公司、经济实体之间交易会越来越多,各种新型担保制度也将在这些经济交往过程中频繁地使用。
如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物权制度与国际通行担保物权制度衔接,更是一种必要考虑问题。
二、从当代市场经济特点看国内现行担保物权制度国内现行担保物权制度重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如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构成。
从以上当代市场经济几种特点出发,咱们不难发现,国内现行担保物权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
我以为,这些问题重要体当前如下几种方面:(一)担保物权体系不完整,难以满足经济生活对担保需要国内当前担保法中担保物权涉及四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这四种形式是担保物权制度中最为老式几种担保形式。
其中,抵押重要使用范畴为不动产和特定动产,质押使用范畴为动产和权利。
国内法律中留置权重要为动产留置权,且是法定留置权。
从其她国家规定来看,德国民法承认不动产留置权,英美法中则承认商定留置权、不动产质权。
无论在人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普遍承认浮动担保。
而在国内法律中,对于浮动担保则没有任何规定。
在英美法中,尚有所谓价金担保,所谓价金担保,如电视机厂商甲将自己电视机交给乙销售,乙未及时支付价款。
为了保证货款债权实现,则甲规定乙将电视机销售收益分立账户,甲对于该账户中销售收益享有担保物权。
价金担保在经销或代销商品交易中,运用极为广泛。
此外,在英美等国运用最为普遍一种担保形式,即按揭,或称让与担保,当前在国内房地产、汽车等人型动产中使用非常广泛,但在立法中仍没有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体系不完整,便也许导致大量担保财产无法运用,大量交易难以获得充分担保,交易安全会因而而受到不良影响。
(二)大量规定过于原则,影响担保方式充分运用现行担保法中对担保物权规定普遍过于原则,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
例如,抵押制度中,虽规定了不动产抵押合同应以登记为有效要件,但是,并没有规定合同订立但没有登记状况下产生什么效果。
实践中,大量抵押合同因抵押权设定手续繁杂,因而没有或将来得及进行登记,发生纠纷后,便无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