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案件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行署)、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机关的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和政府法制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工作。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法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未实行罚没和扣押财物收缴与保管相分离或者未建立财务统一核算等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罚没物品上缴清单的;(三)未按照规定将扣押清单备案的;(四)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或者填写票据的。
第三十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责令调整有关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罚没财物,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这些处理制度已由国家明确予以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制定的相关办法中可以细化实施措施,增加依法贯彻实施的可操作性。
二、罚没物品的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第十条需要暂时保管的罚没物品,由财政部门建立罚没仓库集中管理;未建立罚没仓库的,由执法机关代管。
第十一条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罚没财物,应当上缴财政的,在结案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1月28日发布,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以当事人的全部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主体资格合法的,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利的数额作为违法所得。
二、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是违法生产商品的销售收入减去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费用。
其中,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所得是当事人的全部收入。
三、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是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减去所售商品的购进费用。
四、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是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所使用商品的购进费用。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关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是当事人的全部收入。
六、违法加工承揽的违法所得是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
七、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是当事人的全部收入;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是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减去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费用或所售商品的购进费用。
八、广告经营者从事违法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违法所得,是指收取的广告费用减去合法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
扣减的范围包括: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一次性建设投入超过10万元的户外广告设施等,按6年使用年限折旧,计算应扣减的成本费用。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违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违法所得。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时,对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费用,应予扣除。
十、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1. 前言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是指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得的物品,经过查封、扣押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工商所进行暂扣、罚没等行政处罚。
为规范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确保重要物资的妥善保管和管理,工商所制定了本管理制度,以便管理人员能更好地执行工作。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商所对从事违法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暂扣或罚没的物资的收购、保管、使用、消耗、管理等工作,适用于全部工商所。
3. 主要内容3.1 收购管理1.收购原则工商所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厂家采购、以旧换新等方式,采购质量好、价格适中,符合国家质量检验合格标准的物资。
确保收购的物资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保证物质的品质和使用效果。
2.收购管理工商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收购计划,审定收购预算。
收到拨款或其它经费时,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准确及时进行采购。
采购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须有相应的采购单据、购销合同和票据。
3.入库管理收购物资送达工商所后,须由保管负责人进行验收,对验收的物资,应与进货单、销货单、质量检测报告等单据核对一致,验收合格后,应上帐册,将物资存放在指定地点,保管负责人应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包装、贴标志、存储、防护等工作。
3.2 保管管理1.保管原则工商所应当严格遵守物资保管制度,做到管理精细化,确保物资的安全、完好、环境适宜,并要按标准对工商所暂扣罚没物品进行分类、标识,防止混存、混用。
2.物资登记工商所应制定完善的物资登记制度,要求保管人员从收购之日起对进货、发放、退库及剩余物资进行登记,建立物资明细卡片。
资料登记的详细程度,应根据物品规格、特性确定。
3.保管要求工商所应按照要求坚持定点保管,加强监督管理,在制定保管规程的同时,也要注意保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管理和制度执行力度。
要建立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做到物资领用、借用、退还等各方面的工作在制度规定下进行。
3.3 使用管理1.使用要求工商所应根据暂扣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和用途,合理控制物资使用数量,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使用效果,并加强物资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处置物资时具有保值、增值功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03•【字号】皖政[1998]50号•【施行日期】1998.1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通知(皖政〔1998〕50号)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于1997年11月17日发布了《罚缴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罚款决定机关与罚款收缴机构实行分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加强廉政建设、树立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贯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规定》尽快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研究确定罚款代收机构,并于1999年2月15日前完成代收罚款协议的签订工作。
已经施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地方和部门,要根据《规定》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各级人民政府务必认真组织,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保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全面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罚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物品的管理。
三、职责分工1、执法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收缴、登记和移交工作。
2、保管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保管、出入库管理和处置工作。
3、财务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
4、法制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罚没物品的收缴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收缴,并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2、《罚没物品清单》应当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3、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罚没物品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罚没物品的登记1、执法部门应当在收缴罚没物品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品清单》及相关执法文书移交保管部门。
2、保管部门应当对移交的罚没物品进行核对和登记,建立罚没物品台账,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
六、罚没物品的保管1、保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设备,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2、罚没物品应当分类存放,按照不同的性质、规格、保质期等进行分区管理。
3、保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罚没物品进行盘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罚没物品的处置1、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2、对依法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由保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法制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部门组织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3、对依法可以拍卖、变卖的罚没物品,由保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法制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或者变卖机构进行处置。
4、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八、罚没物品的财务核算1、财务部门应当对罚没物品的收缴、保管和处置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账目。
罚没物资怎么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怎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罚没物资管理工作,保障罚没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 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市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指导和监督全市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2. 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市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包括罚没物资的收集、统计、保管、处置等工作。
3. 各级法院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组,负责本院内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四、罚没物资的收集和统计1. 罚没物资的来源范围包括: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等。
2. 收集罚没物资的程序:(1)依法制定罚没决定书(2)对涉案罚没物资依法进行查封、扣押、保全等措施(3)及时将罚没物资收集到专门仓库进行统一管理3. 罚没物资的统计:(1)对罚没物资进行清点、登记、编档(2)建立罚没物资台账,确保罚没物资的详细信息被记录五、罚没物资的保管1. 保管条件:(1)罚没物资必须存放在安全、密闭、防火、防盗的专用仓库内(2)仓库内必须具备防潮、防腐、防鼠等设施2. 保管措施:(1)采用科学的保管管理手段,确保罚没物资不受损坏(2)定期进行保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3. 保管记录:(1)建立罚没物资保管日志(2)对罚没物资的进出、移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六、罚没物资的处置1. 处置程序:(1)依法制定罚没物资处置方案(2)经过合法程序,对罚没物资进行拍卖、回购、捐赠等处置2. 处置监督:(1)罚没物资处置必须要经过专门的审批程序(2)对罚没物资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公正、透明3. 处置利用:(1)对处置所得的款项必须严格进行登记、记录(2)处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七、监督检查1. 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2.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组负责对本院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3. 监督机构可对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八、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执法大队罚没暂扣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执法大队罚没(暂扣)物品仓库管理制度为保证大队罚没(暂扣)物品的安全和规范管理,发挥仓库现有的使用效能并明确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的管理。
服务大厅指定两名同志负责暂扣罚没物品的保管工作。
仓库管理员是仓库钥匙保管及有效使用的责任人。
二、罚没(暂扣)物品的入库。
1、物品入库时间:各执法组罚没(暂扣)物品的统一入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各组每周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不得将罚没(暂扣)物品存放在东侧地下仓库以外其他地方或延期入库。
2、物品入库要求:罚没(暂扣)物品入库时,必须整理包扎好,散件必须用牢靠结实的器具盛装;物品状态符合入库条件时,仓库管理员应核对《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列明品种和数量,办好入库登记手续,并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签名,证明物品已经入库。
三、入库物品的管理。
每月的26、27、28日为清整仓库日,遇公休日或者有特殊任务时则顺延。
仓库管理员应对罚没(暂扣)物品分开存放,定期整理清点。
做到安全可靠,数量准确。
同时应尽心尽职,确保仓库物品不遗失,如因管理疏忽造成入库物品遗失或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仓库物品的出库。
入库的物品出库应由分管副大队长签署初步处理意见后交大队秘书股,由大队秘书股统一报送大队长、分管局长批示。
批示同意后,由当事人、仓库管理员共同办理出库手续。
五、暂扣、罚没物品的处理。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暂扣的物品(包括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遗弃的物品),如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单价较小的物品,可视作无主物品,经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同意,由各中队变现处理或捐助公益事业单位,捐助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单价较大的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没收决定后,报财政部门,由行政执法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统一作变现或拍卖处理。
变现处理的单位必须是有合法经营权的单位,变现、拍卖所得价款均应上交国库。
六、销毁物品的有关规定。
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物品,在拍照留取证据后可进行销毁处理。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范文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罚没财物是指由于违法犯罪行为所形成的财物,依法由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为了保障罚没财物的安全、规范管理罚没程序以及最大限度地实现罚没财物的效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罚没财物的分类1.货币资金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现金、汇款、汇票等。
2.物品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房屋、车辆、珠宝、贵金属等有价物品。
3.金融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
4.土地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5.知识产权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6.其他类:除上述类别外,还包括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其他财物。
三、罚没财物的存储与保管1.罚没财物应当按照分类进行存储,确保不同类别的财物不混淆。
2.罚没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使用、转让、挪用罚没财物。
3.罚没财物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及时发现并整理损坏、失效或无效的财物。
4.罚没财物应当建立详细的登记记录,包括财物来源、数量、规格、品质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罚没财物的处置与利用1.货币资金类罚没财物应当直接上缴国库,归入国家财政收入。
2.物品类罚没财物应当尽快清理、公开拍卖或者定点销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3.金融类罚没财物应当依法处置,并将处置所得上缴国库。
4.土地类罚没财物应当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出让,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5.知识产权类罚没财物应当依法转让或者拍卖,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6.其他类罚没财物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归入国家财政收入。
五、罚没财物的监督与管理1.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罚没财物。
2.罚没财物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并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对于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对罚没财物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反馈。
安徽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安徽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省公安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所涉及的与违法犯罪事实有关的物品、款项。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逐级审查、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物随案走、案结物清、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使用、调换、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占涉案财物,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物品,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五条各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当确定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和保管人,对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做到保管人与办案人分离。
第六条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
对存入保管场所的涉案财物应当逐件编号存查。
第七条各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对于涉案财物应当建立统一台帐、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逐案逐物登记,分类保管。
第八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暂予保存、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对采取扣押、收缴、追缴、没收等措施获取的涉案财物,办案单位自行拍照或录像后,由办案人员在三日内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移交保管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三日之内移交的,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由办案部门暂予保存,特殊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移交。
异地扣押的财物,从办案人员返回到本地开始按上述规定移交。
除案件侦查必须的证据外,暂予保存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条案件在七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不将涉案财物移交保管部门。
但涉案财物处理情况须存入案卷备查。
第十一条保管部门对办案部门移交的涉案财物和有关的法律文书,应当当场查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齐;符合规定的,应当开具收据,交办案部门承办人员。
保管人员应当根据涉案财物具体的性质、规格,采取妥善的存放方式,以保证涉案财物在存放期间其形态基本不发生改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局长周伯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罚没管理办法
罚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罚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没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罚没行为。
三、罚没程序1. 罚没决定的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取得证据材料;(4)相关当事人的申辩陈述。
2. 罚没决定的程序:(1)依法设立罚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履行罚没决定的程序;(2)组织罚没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且记录相关的证据材料;(3)由罚没委员会根据听证会的结果进行讨论,形成罚没决定;(4)罚没决定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生效;(5)罚没决定书应当明确记载罚没的违法行为、罚没的数额、罚没的依据等相关信息。
3. 罚没项目的确定:(1)罚没金额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力等因素相符;(2)罚没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社会责任等因素。
四、罚没款项的处置1. 办理罚没款项的部门应当及时收取罚没款项,并立即上缴国库;2. 罚没款项上缴国库的时限为收到罚没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3. 上缴国库的罚没款项应当用于相关领域的公益事业、社会福利等具体用途;4. 办理罚没款项的部门应当对罚没款项的收取、处置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五、监督与检查1. 监督责任主体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2. 监督与检查的方式可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3. 监督与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罚没程序的合法性、罚没款项的收取和处置情况等。
六、法律责任1. 故意违反本办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 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3. 侵占、挪用罚没款项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相应的款项。
七、附则本罚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罚没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任何与本办法相违背的规定。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
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
其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地方财政。
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
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
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第五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
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于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
市场监管罚没物 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罚没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罚没物的管理,规范罚没物的收支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管罚没物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经营者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时,所收缴的现金、有价证券、外汇、黄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只等财物。
第三条市场监管罚没物应当用于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建设、完善监管执法制度、推动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整治等用途。
第四条市场监管罚没物管理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对罚没物的收支管理。
第五条罚没物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强对罚没物的全程监管和综合运用。
第二章罚没物的收缴第六条罚没物收缴范围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依法处罚或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所得以及需要没收的物品。
第七条罚没物应当及时收缴,并及时存入指定或专用账户。
对于现金、有价证券等可货币化的罚没物,应当立即存入指定账户,并做好账务记录和存款凭证。
第八条对于不易货币化的罚没物,如房产、车辆、船只等,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做好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罚没物的保管应当做到安全可靠,防止遗失、盗窃和损坏。
第十条对于罚没物特别重要的,应当加强监管和保管,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三章罚没物的使用第十一条罚没物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必须用于市场监管工作建设、执法事务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罚没物用途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执法装备购置;市场监管建设资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宣传;市场监管工作奖励基金等。
第十三条罚没物使用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取得相关批准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罚没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力、财力、物力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销,做好账务记录和支付凭证。
第四章罚没物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对罚没物的收缴、保管、使用等工作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预字(1986)第228号来源:石门县审计局作者:不详加入时间:2021-11-24 22:42:55 阅读:481发文日期:1986-12-31 实施日期:发文机关: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根据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犯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称“罚没财物”;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财物,称“追回赃款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均包括军事、铁道、交通等专门政法机关,下同),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三、交通、林业、外汇、渔政、城建、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营、医药卫生、劳动安全以及其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
四、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
以上一、二、三款所列各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统称执法机关。
第四条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合同协议的罚款处理,应执行有关的财政财务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罚没财物及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理第五条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凭证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中央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主管机关统一制发;地方各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省或县、市财政机关统一制发;要建立严格的凭证领用缴销制度,罚没财物的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第六条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一、罚没物品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含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予以没收的物品。
二、对在行政执法中罚没的物品,应集中在指定地点封存,并列清单以备查。
三、罚没物品中准备销毁的假劣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销毁、处置。
四、罚没物品的保管由安全生产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设置专门的罚没物品仓库。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以后,及时将罚没物品移交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统一保管,移交人与接收人应分别在物品清单(复印件)上签字,物品清单复印件一式二份,由移交人与接收人分别留存。
六、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执法人员陪同当事人,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的复印件,到仓库领取物品。
仓库保管员应当将物品清单留存,以便核销。
1。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案件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案件罚没物资管理办法[来源:法制科作者:法制科] [ 时间:2009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物品处置的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三条办案机构执行没收罚没物品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物品票据,并将票据与罚没文书一同入卷归档。
第三条办案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明确两名工作人员兼任罚没物资保管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并建立罚没物品台帐。
第四条办案机构对执行到位的罚没物品,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入库。
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安置罚没物品的,需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对临时安置的罚没物品,应当向罚没物品保管员备案。
第六条罚没物品保管员在认真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罚没物品票据记录一致后,办理罚没物品入库手续。
第七条罚没物品保管员对已办理入库手续的罚没物品,应当进行登记、造册,分类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属于危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涉案罚没物品,办案机构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统一处理。
第九条经批准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罚没物品处置承办人员应当与罚没物品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同时核减罚没物品库存数。
第十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物品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商请被侵权的企业回收、国家规定的专营物品交由国家有关单位回收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一) 易腐烂变质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无法进行保存的;(二)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者回收价值的;(三) 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四) 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程序怎么走?
【替换名言】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程序怎么走?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加图】行政处罚,会有没收别人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就是行政机关的人员,因为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做了一些违法的行为所处罚的总称。
一般行政处罚是要具备三个条件的。
,并且三个缺一不可。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程序应该如何走呢?一、行政处罚的没收程序怎么走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手段有许多,那么没收这种手段是该怎样执行的,没收之后的物品又是怎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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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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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案件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来源:法制科作者:法制科] [ 时间:2009
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物品处置的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三条办案机构执行没收罚没物品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物品票据,并将票据与罚没文书一同入卷归档。
第三条办案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明确两名工作人员兼任罚没物资保管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并建立罚没物品台帐。
第四条办案机构对执行到位的罚没物品,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入库。
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安置罚没物品的,需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对临时安置的罚没物品,应当向罚没物品保管员备案。
第六条罚没物品保管员在认真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罚没物品票据记录一致后,办理罚没物品入库手续。
第七条罚没物品保管员对已办理入库手续的罚没物品,应当进行登记、造册,分类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属于危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涉案罚没物品,办案机构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统一处理。
第九条经批准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罚没物品处置承办人员应当与罚没物品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同时核减罚没物品库存数。
第十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物品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商请被侵权的企业回收、国家规定的专营物品交由国家有关单位回收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 易腐烂变质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无法进行保存的;
(二)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者回收价值的;
(三) 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四) 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十二条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执行人和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罚没物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物价部门核价后,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
(一) 不存在危及人体建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 能够消除伪造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注册商标等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 有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价值的;
(四)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少量物品也可以商请被侵权企业回收;属于国家明令由国营单位专营、专卖的物品可以由该单位回收。
第十四条罚没物品的拍卖款或者变价销售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五条对既不能监督销毁又不能变价销售的罚没物品,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品管理、处置情况和罚没凭证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管或者处置罚没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级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情节、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