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法精讲:侦查的任务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法精讲: 侦查的任务
2017-2018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法精讲:侦查的任务
侦查工作的任务, 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 查明犯罪事实, 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 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
具体而言, 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查获犯罪嫌疑人, 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 串供等, 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起诉和审判, 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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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主观题(2)
2.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2005年卷四第八题—论述)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判例法主要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施行。
具体方式是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建立“范例”或“法律原则”,在将来出现类似的案件就可以用同样的原则加以处理,这种通过判决建立起来的“范例”即是“判例”。
由于判例可以作为将来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所以判例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判例法即可定义为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判例的遵循、分析、归纳和解释,从中归纳和抽象出来的能成为解决某类案件的法律规范。
而大陆法系实行法典化,注重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法官严格遵守成文法的规定判案,法的正式渊源只有成文法,和判例法系截然有别。
但20世纪以来,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已大大加快了制定法的步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在补充法典的规定、指导法官办案方面的作用也大大加强,两大法系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成文法的优点在于其一经制定就具有其稳定性和更强的预测性,这是法律安全价值的必然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但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社会生活的变幻不定必将导致法律的滞后性;其次,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限制,不可能预见并规定将来的一切人类行为,客观上不得在法律中留下星罗棋布的缺漏和盲区,形成所谓的法律漏洞。
而判例却可以推翻旧例,适用新例,同时能够随时捕捉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迅速进行法理分析,抽象出法律原则和规则,指导审判工作,更具有适应社会发展的灵活性。
但判例法的缺陷在于缺乏根据总体社会要求而制定的法律所具有的一般性,效率低下。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一、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①法律适用的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②司法原则: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的自由。
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的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应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
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一、宪法学宪法学是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宪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宪法概论、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性质和职能、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内容。
在学习宪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宪法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方法、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学习宪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二、民法学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三、刑法学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四、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行政法学主要研究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行政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行政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行政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五、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司法制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司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司法制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定、司法制度的历史和发展、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司法制度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一】: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
司法考试论述题资料
答: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 ,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论述题的结尾部分的升华部分很重要。具体要求是:
A:文字不宜太多,不能冲淡了论述题的主题,即主要属于行政法学科。
B:文字尽可能简练有力。
C:论述题的升华方向是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宪法学基本知识。所以思考的方向要紧紧围绕大纲规定的法理和宪法学科基本知识点。
注意:一般来说,论述题的主要内容是部门法学科,而不宜确立为宪法和法理。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认真地对待权利。[美国](法学家)德沃金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徒法不足以自行。
关于名言的使用:
1、建议结合案情使用,有一些名言属于万能使用的,例如凡是涉及程序的内容几乎都可以使用:“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或者:“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考点20例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的20个考点汇总如下:1. 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2. 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3.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4. 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5.法的实施与实现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⑷.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6.司法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1⑴.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重要意义;⑵.司法原则①.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②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阻止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卡尔.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时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7.法治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⑴.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⑵.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⑶.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8.法治的制度要求⑴.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⑷.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9.法治的思想条件⑴.法律至上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⑵.权利平等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在立法权地平等;⑶.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地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地权力)在运行地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地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地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地规定,界定权力之间地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地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地历史必然.在我国权力制约地核心使监督.那么,监督体制地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⑷.权利本位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10.法与道德⑴.法与道德的联系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地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地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地关系.⑵.法与道德的区别并非所有违法地行为都是违反道德地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地行为即违法行为.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地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地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地要求和体现.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地表现.11.法与人权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的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得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得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得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得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得作用.12.宪法的基本原则⑴.人民主权原则;⑵.基本人权原则;⑶.法治原则;⑷.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1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⑴.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⑵.对任何人得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14.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身的价值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自身的价值.⑴.以往的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为了刑法服务,所以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价值.认为刑诉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存在的,没有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因素,所以往往结果的有效性也就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最终标准;⑵.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诉讼法除了具有工具性价值外,还具有其内在价值,而且不依附于刑法的存在而存在.主张用“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程序的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对程序的公正产生了怀疑,结果即使再好也使司法的公证性受到质疑而影响其内在价值的完美;⑶.如何协调刑法与刑诉的关系目前存在很大的分歧.我以为两者都很重要,当却主张程序公正优先.在古罗马、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中都把程序摆在了第一位.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给实体公正提供有效保障.用看得见的公正来证明判决的公证性.当然,实体法也需要公正,而这种公正应该是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第二位要考虑的.15.行政合法性即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⑴.依法行政(法律优越,法律保留)①.法律优越: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得法律;②.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得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⑵.行政合理原则①.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得普通人所能达到得合理和适当,并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②.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得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得实质要求;③.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相关因素得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得因素.行政行为做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到得因素;④.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得正当程序和最一般得法律正义要求;⑶.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对行政决策得参与和对行政得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①.行政依据得公开: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些已经公开发表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②.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行政机关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提供必要的信息.16.关于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职能、方式、方法得总称,中心是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原则河保证程序效率原则.基本制度包括: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及行政案卷制度.⑴.为了克服民主代议制度得瑕疵和不足而出现主权属于人民,但通常由民主代议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方式是创制法律然后由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得执法是否符合由民主代议机构进行监督.但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不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得利益,所以努力去寻求一种更加有力得方式来保护权益,所以出现了行政程序,更为现实地保护人民地利益.⑵.行政程序地出现鱼政府合理作用日益重要相关社会地发展从政府上经历了“夜景国家时代”,政府相当于“守夜人”,一般维持治安,只有出现混乱不能解决时政府出面;而现在是“福利时代”,政府必须积极投入社会中,更有力、更大程度地为人民地权利提供更大地方便,所以政府地权力越来越大,但政府地权力过大,人民地权利就可能受到遏制,所以需要行政程序.总之,采取行政程序既要保护公民地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地权力,又要保护行政管理地效率.如果行政程序过多、过广、过滥则行政机关地管理无法有效进行,从根本上也会损害公民地合法权益.17.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鱼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好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但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研的社会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结果是否严重.被告人实施的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是否定罪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虽然某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根据刑法分则找不到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只能按无罪处理.罪刑法定的要求包括:罪要法定;刑要法定;禁止有罪类推;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18.民法中的基本原则⑴.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⑵.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得结果负担责任.⑶.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得利益.①. 是法律适用得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②. ②.是司法原则:法官得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得互惠刑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得自由.市场经济得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得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得要求;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得漏洞;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得工具,对该原则得应用必须雨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得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得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得前提下追求自己得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得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得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合道德调节得双重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得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合当事人与社会间得利益关系得平衡.在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得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得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得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得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合社会得利益,必须在权利得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得方式行使自己得权利.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③.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9.私有财产的问题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是一种社会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的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第15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及继承权的保护,不仅有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使公民的个人财产及时转化为社会财富,而且有助于鼓励拥有财产的公民积极投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20.信赖保护原则⑴.信赖保护得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内容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必须区分负担性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得负担性行政行为,在其相对人已经不可诉请撤回之后,行政机关仍得全部或一部分撤销之.但对于确认权利或法律利益得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这是因为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得信赖应受到保护.⑵.信赖保护原则进入行政法领域得理论依据法律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主持社会正义.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符合正义的准则时才是善法、良法.行政许可活动中,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处于强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利需要法律明。
司法考试论述题
司法考试论述题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条《民法通则》第7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规定:“不少学者认为,本条规定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经济秩序。
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般道德。
善良风需,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般秩序。
禁⽌权利滥⽤原则禁⽌权利滥⽤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使民事权利,如果⾏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
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罪刑法定原则⑴的基本含义,是“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这⼀来⾃拉丁⽂中的法律格⾔,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度概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据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
然⽽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宪章第三⼗九条,即:“凡是⾃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的阐述,由此形成了⼀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
奴⾪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主制国家抑或共和制国家,都同样盛⾏。
司法考试论述题 内容
法的局限性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
一、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二、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四)法律语言有其拙劣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
补救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法与道德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法律是最低限度地道德。
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地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第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鱼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
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好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但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2019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2019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一)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知识点】依法治国【答案】D2.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向社会公开。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依法行政要求对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B.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C.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规范作用,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扫清障碍D.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措施【知识点】全透明预算制度【答案】D3.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知识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答案】D4.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
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知识点】执法【答案】B5.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
法律论述题的答题技巧
三、论述题的应试技巧论述题自2003年“入主”司考以来,一直被认为是考查考生综合法律知识的最重要题型。
由于论述题其本身具有综合性强、学科跨度大等特点,在备考的时候考生往往不知道如何下手,从而在复习的时候把论述题摆在与法律文书几乎同等的地位上,也只是利用少量而零碎的时间去关注论述题,或者甚至不复习而完全依靠自身的法学功底和文字功底答题。
其实解答论述题也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本书希望能使各位考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这些技巧,用最短的篇幅为考生提供最有用的参考。
1.论述题的出题特点要想掌握一种类型题的解题方法,就先要了解这种题目的出题特点。
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出题特点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出题材料的选择,二是出题角度的设置。
从历年司法考试论述题真题来看,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出题有以下特点:司法考试论述题出题的材料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在案件背后存在着广泛争议。
这种争议又具体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法律实践中所产生的争议和冲突,但这种争议和冲突背后其实又涉及更深层次的争议和冲突。
以“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新举措”为例。
表面上看,该冲突或者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或者是公民权利相互之间的冲突;深一层次看,其涉及的其实是“自由”与“秩序”之间的价值冲突、不同主体之间“自由”与“自由”的冲突;更深层次的看,其涉及的乃是政府的传统行为模式与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政府新行为模式之间的“代沟”、法律制度与公民能否尊重法律、能否根据法律而生活之间的“代沟”。
第二种是在法学界之间对某问题产生的争议和冲突。
“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即属于此。
法学界曾经对我国是否应当实行判例制度进行过较大范围的争论,因此,司法考试选择其作为出题材料,不仅是对此种争论的回应,而且也可以考查考生对我国独特的法律文化的了解。
这是因为,学界对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一些问题的争议,往往是因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并实行了不同的制度,因此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对是否引进或采取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或法律理念存在分歧。
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分享
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分享一、法与人权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
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
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⑴人民主权原则;⑵基本人权原则;⑶法治原则;⑷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 来源:考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⑴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⑵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
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及万能模板举例
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及万能模板举例上了一天的陈璐琼的“论述题”辅导班,第一次对卷四的内容有了这么清楚地认识,第一次对卷四的内容有了这么清楚地认识,陈老陈老师的课生动有趣,师的课生动有趣,原本令我们最头痛最担心的卷四简答题和论述题,原本令我们最头痛最担心的卷四简答题和论述题,原本令我们最头痛最担心的卷四简答题和论述题,经过他的讲解后,经过他的讲解后,经过他的讲解后,突然突然变得如此简单,变得如此简单,只要肯花功夫去背,只要肯花功夫去背,只要肯花功夫去背,去记,卷四要拿去记,卷四要拿100分以上根本没问题。
因为陈璐琼老师认为“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他有能够应付卷四论述题的万能模板,他有能够应付卷四论述题的万能模板,各科都有,各科都有,各科都有,比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板”——模板一:模板一:【定概念】【定概念】+【说联系】+【抄材料】+【喊口号】,模板二:【定概念】+【析案例】+【抄评论】+【喊口号】。
“行政法论述题的万能模板”——【定事实】+【站立场】+【析概念】+【说理由一】+【说理由二】+【说理由三】+【再强调】+【做评论】。
“刑法案例万能模板”以及“法理学万能模板”。
以前从没听说过“陈璐琼”这老师,这老师,今天认识了,今天认识了,今天认识了,真是对他佩服得五体投地,原来卷四的真是对他佩服得五体投地,原来卷四的内容也能如此简单,只要把陈老师的模板记下了。
背熟了,卷四真的很容易,不论什么题,只要把这些模板记住了,把题往里套,这卷四100分以上随便得,个别题目甚至拿满分都没问题。
根据陈老师的意思,满分25的论述题,拿18、9分是算少的,我们的目标是满分25分。
呵呵!分。
呵呵!据陈老师预测,2010年卷四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要考察的内容是“三个统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本质属性、必然要求、重要作本质属性、必然要求、重要作用和基本内涵。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一、刑法
1.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的犯罪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罪 。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2.请解释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根据自己的直接感知或知识提供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陈述。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可以印 证或否定案件事实。
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根据对物证、书证等的检验鉴定,提供的专业意见。鉴定意见作 为间接证据,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解释和证实。
以上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的一些重点知识点及答案,希望能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请解释民事侵权行为和民事违约行为的区别。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例如,人身伤害、名誉侵权等。 民事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例如,未按时支付货款、未交 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三、行政法 1.解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则,以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刑法和民法则分别规范犯 罪行为和民事关系。 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而刑法和民法更侧重于规范犯 罪行为和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刑法中的累犯和惯犯有什么区别?
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累犯限制期内,犯罪人又犯了同一罪名或其他相同性质的罪名的情况。累犯的刑罚较重 。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基本原理1. 法律的性质和功能2. 法律的适用3. 法律的解释和裁判4. 法律的变迁和反思二、立法原理1. 立法程序和立法程序的特点2. 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3. 立法的公开透明和法律的效力保障4. 立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三、法律解释1. 法官的法律解释权2. 法官的法规遵循3. 法律解释的权威和规范性4. 法律解释的适用和变迁四、司法裁判原则1. 司法裁判程序及其特点2. 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平3. 司法裁判的确凿性和公正性4. 司法裁判的效力和合法性五、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1.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制度2. 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法律体系3. 宪法的权威和法治国家的建设4. 法治国家的基本体制和维护六、法律责任与法律保护1. 法律责任的形成和适用2. 法律保护的目的和途径3. 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的平衡4. 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七、法律权利的保障1.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 法律权利的实现与保障3. 法律权利的约束和保护4. 法律权利的发展与完善八、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1. 司法改革的意义与目标2. 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3. 司法体系的建设与完善4. 司法改革与司法发展的平衡与协调九、法律职业道德1. 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和要求2.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3. 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4. 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忠诚和责任担当综上所述,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总结主要是围绕法律基本原理、立法原理、法律解释、司法裁判原则、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与法律保护、法律权利的保障、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进行总结。
这些知识点是了解法律制度和司法规范的基础,对于司法考试的备考有着重要的意义。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而司法是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方式。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的掌握不仅仅是为了通过考试,更重要的是为了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导语】成功=时间+⽅法,⾃制⼒是这个等式的保障。
世上⽆天才,⾼⼿都是来⾃刻苦的练习。
⽽⼤家往往只看到“⽜⼈”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寂寞的勤奋。
以下为“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篇⼀】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延期审理 (⼀)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法在既定⽇期开庭或正在进⾏的庭审⽆法继续,因⽽审理⽇期顺延的制度。
(⼆)具体事由 1.必须到庭的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包括原、被告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注意】⽆独⽴请求权的第三⼈不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
有正当理由⼀般指因为不可抗⼒,如出了车祸、遇到地震、交通瘫痪等。
⼀般性堵车不算不可抗⼒。
2.当事⼈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临时是指在开庭前三⽇内或开庭当⽇突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来不及处理,⽽影响开庭进程。
当事⼈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除审判长当庭能处理的外,必须先休庭,三⽇内对申请进⾏审查处理。
理由成⽴的,更换审判⼈员重新审理,理由不成⽴的继续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般来说,经过庭前准备阶段,双⽅证据已经固定,⼀次开庭就能完成庭审。
但在庭审过程中,难免出现需要查证的其他事实,导致庭审⽆法完结,因此要再次安排庭审。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出具延期审理决定书或⼝头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2.法律效果 审理时间延长,但审理期限不变。
【篇⼆】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诉讼中⽌ (⼀)概念 诉讼中⽌,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诉讼⽆法继续进⾏或不宜继续进⾏,因⽽暂时停⽌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与延期审理的区别在于诉讼中⽌是程序的暂停,恢复审理⽇期具有很⼤不确定性;⽽延期审理只是程序的暂缓,继续开庭的⽇期基本是确定的。
(⼆)具体事由 1.因当事⼈主体灭失导致的中⽌ (1)⼀⽅当事⼈死亡,需要等待继承⼈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法与道德的关系)第一章中的重要问题是法的概念的争议。
要注意两大学派,一个是自然法学派,也称非实证主义法学派。
他们认为恶法非法,强调法律一定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另一个是分析法学派,也称实证主义法学派。
他们认为恶法亦法,他们并不要求法律符合道德的要求。
他们关注两个方面,第一,权威性制定。
第二,社会实效。
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有关法的定义或概念有2种,即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
而自然法学派,要求法要符合道德要求。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同时也可能关注法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
第一,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第二,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和社会实证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前者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
二、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有三个特性:第一,正式性;第二,阶级性;第三,社会性;注意社会性,社会性是指法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也就是说,是社会决定了法。
社会是土壤,而法是在土壤上结出的花。
在答论述题时,要注意最后的拔高。
例如2005年的一道题:请你就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论述。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治建设中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
司法解释按照它的本来的含义,是属于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具体运用法律时所做的解释。
事实上,司法解释在很多情况下都突破了被解释的法律内容。
实际上是新的立法活动。
在这个意义上,司法解释的出现其实也是司法机关司法权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的一种侵犯。
这构成了我们法治建设中的不和谐。
而且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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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十、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合法性不是指指引起法律关系的原因只能是合法的。
合法性的含义是社会关系的建立有法律依据。
只要是有法律依据,都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类型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关系叫基本法律关系。
由宪法以外的变通法律确认的关系叫普通法律关系。
由诉讼法所确定的关系叫诉讼法律关系。
平权性或隶属性关系。
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则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则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民法上,物权法的关系是绝对权。
而债权法的关系是相对权。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因素引起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因素引起的。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如果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这是单向法律的关系。
如不附条件的赠与。
双向法的关系,是双方都赋有权利和义务。
多边法律关系,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项法律关系,又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例如,甲向乙买了10台空调,后甲把这10台空调放到了丙的仓库进行储藏。
后来甲委托丁运输公司把10台空调运回家。
其中甲、乙是买卖法律关系,甲、丙之间是仓储法律关系,甲、丁之间是运输法律关系,是多边法的关系。
主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是指不以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也称第一性法律关系。
必须以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不能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叫从法律关系,也称第二性法律关系。
在上面的例子中,买卖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也叫第一性法律关系,仓储、运输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也叫第二性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是物,二是行为结果,三是精神产品,四是人身。
注意人的身体在整体上是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
因为如果把一个人的整个身体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成为贩卖人口。
但人的器官是能够移植的,器官移植时不能有伤风化,同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
当器官还没有离开人的身体时,还是她的组成部分,一旦植入别人的身体,就成为她人身体的一部分。
4.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凡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消灭的各种事实。
根据事实是否和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
行为是和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
事件是和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
十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由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原因分为三类:第一,是因为违法;第二,是由于违约;第三,既没违法又没违约,但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引起的。
注意法律规则的构成: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是指这个法律规则在什么情况下对谁有效。
一旦假定发生,行为人有这几个模式:能够,不得,必须,应当。
“能够”是授权性的模式。
“不得”,“必须”,“应当”是义务性的模式。
授权性规则又是和法的哪个规定作用相联系。
因为授权性规定你能够这么做,意味着这种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
因此,授权性规则是和有选择的指引相一致的。
而“不得”,“必须”,“应当”这些指引,是义务,是不能选择的。
因此,义务规则是和确定的指引相联系的。
法律后果有两种,一是肯定的后果,二是否定的后果。
如果按照了指引去做就是肯定的后果。
如果违反了指引去做就是否定的后果。
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导致的责任是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和宪法效力[法律.教育网]的最高性相联系的。
宪法效力最高性有两个含义:第一,宪法是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违背。
与其相违背的,无效。
第二,宪法也是一切人行为的最高准则。
因此,是国家机关领导人或人大代表违宪,将被罢免。
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效益原则(4)合理性原则。
免责:(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不诉及协议免责。
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例如医生锯掉腿部长有肿瘤的一位患者的大腿。
这是医疗合同协议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责任、法律后果、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的综合讲解:例如,的一道考题:A.任何法律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
这是错误的。
因为如果这个法是恶法,则法律责任的设定就不是正义的实现。
如果是良法则是正义的实现。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这是正确的。
法律后果有两个:肯定和否定。
只有否定的后果才存在法律责任,有法律责任才可能有法律制裁。
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这是错误的。
因为如果你能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就不存在制裁。
法律制裁是因为不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用强制力强迫去承担法律责任才构成法律制裁。
因此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制裁也不再是纯粹是一个补偿,而具有惩罚性。
D.不是每个法律责任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是正确的。
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一个法律条文能够规定不同的规则,几个条文也可能共同构成一个规则。
第二章法的运行十二、立法1.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两极和多层次。
一元是指在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宪法指出,国家结构形式有两个:一是单一制,二是联邦制。
中国是单一制,就只能有一个立法体系。
两极是指中国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等级。
多层次[法律.教育网]是指不论是中央的立法还是地方的立法,都各自分成不同的层次。
如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属于中央立法。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章,经济特许法规和特许的立法都是地方立法。
2.立法原则法治原则立法法治统一原则。
例如,一个卫生主管部门去一个超市,查封了一箱过期的变质的奶粉,并贴了封条,可是质检局随后赶来,在封条上又贴了封条。
质检局和卫生局的执法人员的行为都是由法律依据的,双方因为各不退让,都用自己的有处罚依据,因此,双方发生打架。
执法人员打架的背后是法律在打架。
例如,有一个110车,车上有位孕妇,车经过收费站时,收费站要求收费,但110车说,她是属于免征车辆,是不需要收费的,双方发生了争执。
结果耽误了孕妇,孕妇生命垂危。
因此注意按照收费站和110车都有各自说法的依据。
因此背后也是法律在打架。
立法的民主性原则立法的民主性原则包括第一,立法的内容要民主。
第二,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的程序要民主。
立法的内容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立法的程序民主性是指(1)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
(2)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即在立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法律的提出、审议、经过和颁布都要体现民主思想。
(3)立法的过程要公开。
在当代社会,法律未经颁布就无效。
十三、法的实施1.法的实现又是和法的实施、法的时效相联系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
法的实现是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为现实。
2.执法: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信赖保护等原则执法中牵涉到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问题。
司法牵涉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力,司法原则等。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内容是广泛的,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管理的活动。
法的活动具有单方面性,还具有主动性和教导的灵活性。
行政合法性要注意,第一,依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要注意两个概念: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是指如果法律没有授权,则不可行。
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法律优越,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第一,主体是否是合法的,行政主体合法。
例如考题:交管部门鼓励市民上街去拍照违章车辆,并奖励200-300元,能够认为市民去拍照车辆是不合法的,因为取证的合法的部门是交管部门,是全民皆警。
主体是不合法的。
第二,权限是否合法。
虽然是一个合[法律教.育网]格的主体,但也只能在合格的权限中去行使,才是合法的。
例如,烟草专卖局的缉查大队进入某人的住宅,去搜查走私香烟。
这个权限是不合法的。
因为能够进入住宅去进行搜查,只限于几个特定的主体权限。
如公安机关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或为了获取证据,能够进去,但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能够进入住宅。
例如,夫妻俩人在家中看黄碟,结果警察破门而入,不但抱走了录像机,同时把男主人打伤,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不是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或查获犯罪证据,仅仅是别人在家看录像,进去搜查,权限是不合法的。
第三,内容要合法。
例如,一个皇帝身边有两个大臣,一个大臣是负责给皇帝戴帽子的,叫做点帽。
另一个是负责给皇帝穿衣服的,叫做点衣。
有一次皇帝感觉自己很冷,又感觉有人在给她穿衣服,皇帝问是谁在给她穿衣服,点帽说是她给皇帝穿衣服。
最后皇帝把点衣和点帽两个人都处罚了。
因为点帽的行为的内容是不合法的,因为她原来是负责给皇帝带帽子的结果负责了穿衣服,因此内容是不合法的。
第四,程序要合法。
即行事行为要符合法定的程序。
例如,杜保良案。
一个安徽的菜农经常给北京送菜,但每次到路口转弯,都被摄像机拍下来,说她违章了。
结果违章105次,到最后通知要交纳一笔巨额的罚款,但中间每一次,交管部门都没有通知她,在这个情况下交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就是程序不合法。
因为在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时,要通知对方,同时对方有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