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范围代码
医师资格证书代码说明
医师资格证书代码说明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1.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4(27)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10-24位(27位)是居民或公民身份证代码。
2.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认定资格的年度码填1998;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的,年度码按考试年度填写。
3.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1.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15位数字组成。
其中,第1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2-3位是执业类别代码,第4-5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6-7位是市代码,第8-9位是县代码,第10-15位是证书流水码。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市级编码填00,县级编码填00,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县级编码填00.3.流水码由执业注册机关按000001-999999顺序填写,以便统计。
整理者注:“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分别为《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的附件5和附件6;在上述规定的类别一栏中增加的“傣医46、朝医47、壮医48”是引自《关于增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98号)和《关于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增加朝医和壮医识别码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4号)。
在“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级别一栏中增加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X(试点)”级别是引自《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3号);但由于看到在“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级别一栏并没有沿用“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级别中将“师承或确有专长执业医师3”和“师承或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4”列入,因此也就不敢貌然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X(试点)”补充填进入“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级别一栏中。
台、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编码规定
英文字母
执业类别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设区的市代码
年份码
流水码Βιβλιοθήκη 代码位数112
2
4
4
代码规定
香港H
澳门M
台湾T
临床1
口腔2
中医3
北京11
天津12
河北13
山西14
内蒙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西45
海南46
重庆50
四川51
贵州52
云南53
西藏54
陕西61
甘肃62
青海63
宁夏64
新疆65
按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填写准予执业注册当年的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
由准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按顺序编写
台、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编码规定
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和《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编码由14位组成,其中第1位为港、澳、台英文首字母,第2位为执业类别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5-6位为设区的市代码,第7-10位为年份码,第11-14位为流水码。
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执业注册的,设区的市级编码为00。
申报专业与医师资格类别执业范围对应表
中医
350
中医针灸学
中医
中医
351
:病理学
临床
医学检验病理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临床
医学检验病理
353
口腔医学
口腔
口腔
354
口腔内科学
口腔
口腔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口腔
口腔
356
口腔修复学
口腔
口腔
357
口腔正畸学
口腔
口腔
8
疼痛学
临床
内科、外科、麻醉
359
:重症医学
临床
急救医学、重症医学、内科:
中医
中医
340
精神病学
临床
精神卫生
341
肿瘤内科学
临床
内科
342
肿瘤外科学
临床
外科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临床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344
放射医学
临床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345
核医学
临床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346
超声波医学
临床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347
麻醉学
临床
外科、麻醉
348
康复医学
临床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
外科
319
胸心外科学
临床
外科
320
神经外科学
临床
外科
321
泌尿外科学
临床
外科
322
小儿外科学
临床
夕卜科、儿科
323
烧伤外科学
临床
外科
324
申报专业与医师资格类别执业范围对应表
附件 5申报专业与医师资格类别执业范围对应表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医师资格类别执业范围301 全科医学临床全科医学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中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全科医学303 内科学临床内科、急救医学、预防保健304 心血管内科学临床内科305 呼吸内科学临床内科306 消化内科学临床内科307 肾内科学临床内科308 神经内科学临床内科309 内分泌学临床内科310 血液病学临床内科311 结核病学临床内科312 传染病学临床内科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临床内科314 职业病学临床内科315 中医内科学中医中医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医中西医结合317 普通外科学临床外科318 骨外科学临床外科319 胸心外科学临床外科320 神经外科学临床外科321 泌尿外科学临床外科322 小儿外科学临床外科、儿科323 烧伤外科学临床外科324 整形外科学临床外科325 中医外科学中医中医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医中西医结合327 中医肛肠科学中医中医328 中医骨伤学中医中医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中医中西医结合330 妇产科学临床妇产科331 中医妇科学中医中医332 儿科学临床儿科333 中医儿科学中医中医334 眼科学临床眼耳鼻咽喉335 中医眼科学中医中医336 耳鼻咽喉科学临床眼耳鼻咽喉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中医中医338 皮肤与性病学临床皮肤病与性病1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医师资格类别执业范围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中医中医340 精神病学临床精神卫生341 肿瘤内科学临床内科342 肿瘤外科学临床外科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临床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344 放射医学临床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345 核医学临床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346 超声波医学临床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347 麻醉学临床外科、麻醉348 康复医学临床康复医学349 推拿(按摩)学中医中医350 中医针灸学中医中医351 病理学临床医学检验病理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检验病理353 口腔医学口腔口腔354 口腔内科学口腔口腔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口腔356 口腔修复学口腔口腔357 口腔正畸学口腔口腔358 疼痛学临床内科、外科、麻醉359 重症医学临床急救医学、重症医学、内科360 计划生育临床计划生育361 疾病控制公卫公卫362 公共卫生公卫公卫363 职业卫生公卫公卫364 妇幼保健公卫公卫365 健康教育公卫公卫2。
医师执业范围代码
医师执业范围代码医师执业范围代码
代码专业
101内科专业
102外科专业
103妇产科专业
104儿科专业
10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10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107精神卫生专业
108职业病专业
10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1全科医学专业
112急救医学专业
113康复医学专业
114预防保健专业
1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9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201口腔专业
29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30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39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401中医专业
402中西医结合专业
403蒙医专业
404藏医专业
405维医专业
406傣医专业
407全科医学专业
49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2015年版-医师资格代码对照表
执业医师报考类别全称 临床执业医师 口腔执业医师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医师 代码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50 160 170 180 190 340 341 342 360 370 380 390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类别全称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代码 210 220 230 240 241 242 250 260 270 280 290 440 441 442 460 470 480 49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医师执业范围代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99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201
口腔专业
299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301
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399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401
中医专业
402
中西医结合专业
403
蒙医专业
404
藏医专业
405
维医专业
406
傣医专业
407
全科医学专业
499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注:本代码表参照《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设置。
附件2
医师执业范围代码表02
外科专业
103
妇产科专业
104
儿科专业
105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106
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107
精神卫生专业
108
职业病专业
109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10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1
全科医学专业
112
急救医学专业
113
康复医学专业
114
预防保健专业
11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专业
099
卫生检验技术
095/096
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
技师
100
卫生毒理
092
卫生毒理
技师
10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95
微生物检验技术
技师
102
理化检验技术
096
理化检验技术
技师
药学类
(3个)
103
医院药学
045
医院药学
药师
104
临床药学
046
临床药学
药师
105
中药学
082
医师
中西医结合
中西医结合专业
59
中西医结合外科
116
中西医结合外科
医师
中西医结合
中西医结合专业
60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076
中医骨伤科
医师
中西医结合
中西医结合专业
眼耳鼻喉
口腔系列
(8个)
61
眼科
026
眼科
医师
临床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2
耳鼻咽喉科
027
耳鼻喉(头颈外科)
医师
临床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3
口腔医学
021
113
全科医学(中医类)
医师
中医
中医专业
妇产科
系列
(5个)
042
妇科
019
妇产科
医师
临床
妇产科专业
043
产科
019
妇产科
医师
临床
妇产科专业
044
妇产科
019
妇产科
医师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医师执业范围代码
医师执业范围代码代码专业
101内科专业
102外科专业
103妇产科专业
104儿科专业
10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10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107精神卫生专业
108职业病专业
10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1全科医学专业
112急救医学专业
113康复医学专业
114预防保健专业
1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9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201口腔专业
29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30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39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401中医专业
402中西医结合专业
403蒙医专业
404藏医专业
405维医专业
406傣医专业
407全科医学专业
49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医师报考类别代码表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
140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乡镇)
245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141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241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142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242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150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470
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医师
380
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480
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医师
390
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490
注:自2010年起,经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全国部分省市可开展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乡镇)的试点。
440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341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441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342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442
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医师
360
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460
师承和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医师
370
师承和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250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医师
160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260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医师
170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270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医师
180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280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医师
190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填写说明和编码规则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填写说明和《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则2011年3月4日整理本文是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文中的几个附件进行整理并根据2000年后的相关文件中对其进行补充整理。
对于正式文件中的内容本人不敢貌然改动,只是为了本文的结构清楚,对标题重新整理排列和文中牵涉到标题的文字对应改动,对编码中所增加的内容也只是卫生部近几年的正式文件中的内容,不敢有所随便无依据地增减或更改,完全是按文件中的规定增加的内容,至于本人未能看到其它相关文件或由于本人理解和眼神不好原因出现遗漏或错误,请多包涵,欢迎指正。
至于在整理中发现的不明白之处和疑问?那待以后仔细研究研究再说吧。
第一。
《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填写说明1.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
封面为枣红色,封面上方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烫金字,中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烫金图案,底部正中为“医师资格证书”烫金字。
2.该证书又分为1998年6月26日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和经考试取得两种,请注意证书的使用说明。
3.该证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文字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禁用繁体字。
4.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照片应加盖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钢印。
6.发证机关应填写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全称,如黑龙江省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7.签发人栏应由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
对于发证时暂无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负责人代替。
8.证书编码应按《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填写,见第五。
.9.发证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包含年、月、日,如1999年12月27日,不得简化。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统一填写日期为:1999年5月1日;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统一填写日期为:1999年12月27日;2000年以后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日期统一填写为公布当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的发文日期。
医师资格证书代码说明
医师资格证书代码说明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1.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4(27)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10-24位(27位)是居民或公民身份证代码。
2.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认定资格的年度码填1998;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的,年度码按考试年度填写。
3.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1.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15位数字组成。
其中,第1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2-3位是执业类别代码,第4-5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6-7位是市代码,第8-9位是县代码,第10-15位是证书流水码。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市级编码填00,县级编码填00,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县级编码填00.整理者注:“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分别为《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的附件5和附件6;在上述规定的类别一栏中增加的“傣医4 6、朝医4 7、壮医4 8”是引自《关于增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98号)和《关于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增加朝医和壮医识别码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4号)。
在“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级别一栏中增加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X(试点)”级别是引自《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3号);但由于看到在“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级别一栏并没有沿用“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级别中将“师承或确有专长执业医师3”和“师承或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4”列入,因此也就不敢貌然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X(试点)”补充填进入“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级别一栏中。
2015年版-医师资格代码对照表
执业医师报考类别全称 临床执业医师 口腔执业医师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医师 代码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50 160 170 180 190 340 341 342 360 370 380 390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类别全称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代码 210 220 230 240 241 242 250 260 270 280 290 440 441 442 460 470 480 490
医师报考类别代码表
报考类别代码表执业医师报考类别全称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医师口腔执业医师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代码110110120130140140执业助理医师报考类别全称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乡镇)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乡镇)代码210215220230240245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141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医师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医师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医师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医师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医师142150160170180190340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241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242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助理医师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助理医师250260270280290440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341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441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342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442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医师师承和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医师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医师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医师360370380390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助理医师师承和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助理医师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助理医师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助理医师460470480490注:自2010年起,经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全国部分省市可开展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乡镇)的试点。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注册范围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注册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2、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小儿外科专业)3、儿科专业4、眼耳鼻咽喉科专业5、皮肤病和性病专业6、医学影响和放射治疗专业(含核医学专业)7、医学检验、病理专业8、急救医学专业9、康复医学专业10、预防保健专业11、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12、妇产科专业13、麻醉专业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如医疗美容)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说明: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1、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医专业:中医专业执业范围须填写二级学科,如中医内容专业3、中医专业二级学科有: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急诊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三、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口腔麻醉专业3、口腔病理专业4、口腔影像专业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1、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到所在考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级别代码编码为字母“XC”。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机关”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行高10.0mm,边框粗3磅,内容为“乡镇/村”,字体为三号黑体。
2、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
3、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类别注册为“临床和中医”,执业范围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4、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可按规定参与职称评聘。
执业医师资格证范围
执业医师资格证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设定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
具体专业范围如下:
- 临床类别:
- 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 外科专业(含体育医学专业、儿科外科专业);
- 儿科专业;
-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 皮肤病和性病专业;
- 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含核医学);
-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 急救医学专业;
- 康复医学专业;
- 预防保健专业;
- 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 妇产科专业;
- 麻醉专业;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如医疗美容)。
-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
不同地区的执业医师资格证范围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 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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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范围代码医师执业范围代码
代码专业
101内科专业
102外科专业
103妇产科专业
104儿科专业
10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10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107精神卫生专业
108职业病专业
10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1全科医学专业
112急救医学专业
113康复医学专业
114预防保健专业
1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9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201口腔专业
29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30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39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401中医专业
402中西医结合专业
403蒙医专业
404藏医专业
405维医专业
406傣医专业
407全科医学专业
49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