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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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GB10252-1996)

本标准是GB10252-88《辐射加工用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规定》的修订版本。本版在格式上依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修订部分主要有:增加前言和引用标准一章;不再列出职业人员基本限值,只提出执行有关的标准,并给出与源相关的剂量控制值、对公众照射给出了管理限值;井水中污染控制值改为

10Bq/L;通过屏蔽墙对非限制区公众的照射原规定过产,现适当放宽;在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版中的有关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部分,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有关规范,增加了辐照装置的安全分析、辐射源的清点与盘存和辐射防护与安全检测内容三章;原版中的附录A删去。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0252-88。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郭勇、史元明、李成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60Co辐照装置设施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包括场所划分、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控制以及有关防护与安全等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池贮源式60Co辐射装置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5-8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4076-83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13367-92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3. 辐射照射与污染控制

3.1 职业照射的控制

3.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控制依照有关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执行。

3.1.2 在辐照装置控制区和监督区内工作的人员,与源相关的剂量应控制在每年5mSv以内。

3.2 公众受照的控制

3.2.1 由辐射装置所致公众个人的照射,不应超过每年0.25mSv。

3.2.2 照射室屏蔽墙的设计,要保证非限制区内和附近公众个人受照年剂量不应超过0.1mSv。

3.3 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控制

3.3.1 贮源井水中所含放射性污染物的活度浓度应控制在10Bq/L以下。

3.3.2 依照GB13367,每月排到下水道的60Co总活度不得超过1×106Bq。单次排放活度不应超过1×105Bq。排放点要固定,排放后用水冲洗排放口,以免污染物积累。

3.3.3 工作人员的衣服、体表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地面等表面β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见表1。

表1 表面β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 Bq/cm2

表面类型 β放射性物质

控制区地面

源设备和源的装卸工具

监督区地面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

40 40 4 4 0.4

1. 表中所列数值系指固定污染和松散污染总量。

2. 表面污染水平按一定面积上的平均值计算:地面取1000cm2,设备取300cm2,

手、皮肤和工作服取100cm2。

3. 手、皮肤和内衣污染时,应采取去污措施、及时清洗并尽可能达到本底水平。设备、墙壁、地面经去污后,仍高于表中数值时,可视为固定性污染,经辐射防护部门检查同意,可适当提高控制水平,但不得超过表中数值的5倍。

3.3.4 工作场所内的设备与用品,经仔细去污后,其污染水平低于表1中所列控制区限值的1/50时,经辐射防护部门测量并许可后,可作普通物件使用,但不得用于炊具。

4. 工作场所的划分与要求

4.1 控制区:辐照装置照射室屏蔽回路外端入口以内的区域。在此区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防护和安全操作规程。照射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应设置防止人员误入照射室的控制措施。

4.2 监督区:与照射室直接相联接的房间、控制室以及照射室回路入口以外的通道及房间。在源运行状态下,在此区工作的人员受到的照射可以有把握的预估能满足本标准对职业人员照射的控制要求。此区内也应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4.3 非限制区:与照射室不直接联接的辅助房间。在此区长期停留的人员受到的照射能满足公众受照控制的要求。此区内不设电离辐射标志,也不要求有特殊的防护措施。

5.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

5.1 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按有关的法规、标准要求,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提交“辐照装置安全分析报行”,经审管部门审评合格并发放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5.2 辐照装置装源量有显著增加或装置有重大改变时,营运单位必须向审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经对其辐射防护和安全认证后方可实施。

5.3 辐照装置营运单位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辐射防护与安全的管理与监督。通常情况下,还应聘请有关专家担任辐射防护与安全顾问。

5.4 辐照装置营运单位应对辐射防护与安全负主要责任,其职责应至少包括:

a) 确立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

b) 制定、实施防护与安全大纲,主要内容包括:

1) 确定并保证达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的措施与资源;

2) 经常评审所需的措施与资源,定期核实是否已达到防护和安全目标;

3) 鉴定所需的措施与资源的失误和缺点,采取纠正步骤并进行经验反馈;

4) 做好并保存防护与安全管理记录。

5.5 必须制定辐射防护与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文件,其中应至少包括下列资料: 向主管部门提交营运单位的组织和人员及其职责的说明;

操作说明书;

安全联锁、辐照装置及元器件运行功能的检查、测试程序和方法;

辐照装置设计及建设单位、最大装源活度、装卸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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