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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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中)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路涵钰徐一馨卢柳高亚瑞郭融融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0摘要: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实现法院办案人员有效分类的重要举措,但改革面临着制度落实不力、法官助理定位不明及专业人才的缺失等各种阻力。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立法、制度和观念等层面的改进措施,以期今后法官助理制度能在各地基层法院落实到位,为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打好人员基础。

关键词:法官助理;司法改革;角色定位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07-01作者简介:路涵钰(1996-),女,汉族,河南南阳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徐一馨(1996-),女,汉族,河南平顶山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卢柳(1995-),女,汉族,河南许昌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高亚瑞(1994-),女,汉族,河南鹤壁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郭融融(1994-),女,汉族,河南新密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开展法官助理的改革试点,将法官助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重要构成部分,协助审判工作的进行。

对于立案数量最多、办案压力最多的基层法院来说,让法官助理在法院工作中贡献力量显得更为迫切,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

及时对改革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深刻反思与细致总结,探究法官助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有地位和相应职责,从而推动法官助理制度的顺利构建尤其是在基层的落实。

一、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中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自1999年开始,最高法颁布的第一个五年纲要提出“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进行试点”,2000年初,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率先配备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制度由空谈变为现实。

2004年9月,最高法又下发了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意见的相关文件,正式确定在北京市、广东省等省市的若干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目前法官助理制度自提出已经近20年,制度自身的某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流逝也渐渐显露出来。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及化解路径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及化解路径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法官助理,是指开展法律研究、草拟法律文书及从事其他案件审判辅助工作的法院司法人员。

法官助理的工作,在员额法官的督导下进行。

法官助理制度,是指集法官助理的产生方式、选任条件、职责权限、考评机制等于一体的系统性规范。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产生19世纪80年代,美国最初提出法官助理的概念。

早期的美国法官助理,包括从事法律研究支持工作的人员和速记员。

20世纪上半叶,美国的法官助理专司讨论案件、研究法律、提出意见等法律事务。

目前,大部分西方国家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法官助理制度体系。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产生较晚。

1999年出台的法院改革纲要,首次提出“法官助理”的概念,法官助理制度进入试点摸索期。

2010年后,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由顶层设计推动,转变为基层主动探索。

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推进员额制改革,所有案件均由员额法官审判。

但是员额法官人数在法院队伍中占比不高,案多人少成为新的矛盾[1]。

为此,在推进员额制改革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随着员额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逐步建立,目前正在进一步健全中。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预设功能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性人员,是员额法官的强大后备军。

法官助理制度设立的初心,旨在协同促进审判活动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第一,提高审判效率。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的全面快速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日益增强,法院案件立案数保持高位运行。

员额制改革后,审判事务中的大量重复烦琐、非技术性工作向法官助理分流,有利于员额制法官集中精力处理案件关键核心问题,解决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

第二,促进司法公正。

通过案件审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和使命。

向当事人释法解惑、指导当事人举证、开展调解、调取证据等事务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处理,案件由法官审理,减少审理案件的法官与当事人不必要的接触,排除案件审理工作的外界干扰因素,可以有效地避免诉讼当事人的误解,确保案件审理更加公平正义。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作者: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21期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法官助理是分类人员之一,该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化的路径。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政策背景1.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999年在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提法官助理制度,2002年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更明确提出“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进一步提出“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并在此后多次强调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推行分类管理。

2.党的政策要求。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

为了全面落实该精神,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法院改革的意见(2014-2018)》,对“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制度的现实基础制度的产生一定有赖于现实的需求,脱离了现实,制度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其产生及生长的土壤。

(一)法官职业化与专业化、精英化的基础。

1.法官职业化的需求。

法院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没有法官的职业化是难以实现的。

长期以来,我国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色,忽视了法官是以审判为职业的人,而强调了法官是国家公务员。

法官的职业能力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复杂的案件类型,考验着法官的职业水准。

司法实践呼吁法官必须职业化,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没有法官助理,法官职业化就难以实现。

2.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实现的保障。

审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缜密的法律思维是从事该工作的基本功。

审判工作必须依赖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队伍,法官必须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专司所职。

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咼侖汲■億£豈学报JouenaeofSouthwestUnoveesotyofPoeotoaeSAoenAe& Law 2019年6月第21卷 3期Jun. ,2019Vol. 21 No. 3文章编号:1008 -4355(2019)03 -0097 -14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李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本轮司法改革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至今已近四年,但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助理制度 遭遇阻滞,法官助 法官、书记员 清,法助理并未能度预期所愿有效减轻法官负担。

,法官助 规划 朗亦成为一大难题。

借鉴域外经验,英美法系中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定位多为限权法官,大陆法系中司法独立于法专司非诉 之责。

我国 内法官助理承载二元功能:一为判辅助功能,二为法官养成功能。

虽能简单移植国外经验,但可以法官助理二元功能为法官助理的能定位,对法官助 级培养 ,前期主要由初中级法官助理承载审判辅助功能,后期由高级法官助理承载限权法官功能。

:法官助理;限 法官;审判辅助;法官养成;审判事务精细化分类中图分类号:DF822 文献标志码:ADOI : 10.3969/j . issn. 1008 - 4355.2019.03.09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弓I 言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建立分 类科学、 明确、合理和符合司法 特点的法院人 类管理制度为重 &按照顶层设计的法院人 类管理方案,法人 为 类:即 法官、审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法官助理定位为审判辅助人员[1]&作为员额制改革的配套制度,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和配置模式 最为重要,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2018年12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积研 法官后备人收稿日期:2019-04-15基金项目:2019年度西南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法官助理职责的程序化实现路径研究”(FXY2°19°14)作者简介:李弼(1987),女,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司法制度专业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 97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才培养体系,认真落实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创新完善法官助理培养模式,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申请参加法官遴选。

调研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调研法官助理管理制度

调研法官助理管理制度一、前言法官助理是法院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承担着为法官提供支持和协助的重要职责。

随着法院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法官助理数量的增加,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愈发显得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调研分析法官助理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期为法院管理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法官助理管理制度现状1. 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不够规范在一些法院中,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存在着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有些法院对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不够明确,往往只重视学历和专业背景,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此外,一些法院在选拔法官助理时存在着关系门槛较高、不公平的现象,容易引发一些不正当的行为。

2. 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不健全法官助理是法院中的新人员,对于他们的培训和考核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一些法院中,对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不够健全,往往只是简单地介绍一下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缺乏具体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

这样容易导致法官助理在工作中的不适应和不稳定。

3. 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不尽人意法官助理在法院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一些法院中,对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不尽人意。

有些法院存在着法官助理工资待遇低、晋升空间小、福利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和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

三、改进措施1. 规范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各法院应当明确法官助理的选拔标准和流程,建立起一套统一的选拔机制。

这样可以避免法官助理的选拔过程中出现各种不正当行为,保证法官助理的选拔公平、公正。

2. 健全法官助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工作适应性和稳定性,各法院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培训和考核体系。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设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同时采取有效的奖惩机制,鼓励法官助理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

3. 提升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为了提高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稳定性,各法院应当加大对法官助理的工资待遇、晋升机会和福利保障。

基层法院法官助理配置模式研究

基层法院法官助理配置模式研究

基层法院法官助理配置模式研究关键词法官助理配置繁简分流多元化解纷一、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与多元化解纷机制的重要路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仅依靠“精英化法官”难以破解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推进法官选任与履职的“精英化”,但是精英化的法官毕竟是有限的,故人数众多的法官助理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保证,进而才有可能完成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之既定目标。

(一)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发展之羁缚总体而言,现行法官助理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2.职责定位、培养方向不明,导致职业前景不明各省对法官助理的定位还在逐步摸索过程中。

2022年9月25日,首批法官助理选任是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徐汇区、闵行区、宝山区等四家改革试点法院范围内进行,遴选后任命了全国首批231名法官助理。

同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率先向社会公开招录,聘任100名法官助理。

2022年,广州几家基层法院也分别开始走上社会化招聘法官助理的道路。

江苏自2022年起统一招考编制内法官助理,但是對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职责边界定义依旧较为模糊、培养方式上缺乏针对、职业发展前景不明。

(二)部分可行性建议1.补充招录有学者提出除招录编制内法官助理外,以统一招录“法律学徒式”法官助理为主,辅之以院校合作培养短期实习法官助理;创建实习助理机制;院校对口合作等等。

通过从源头上改善法官助理的招录质量以期望提高审判辅助工作之效能。

2.评级、分类管理3.适当扩权还有学者认为,将具有政法编制的高级法官助理向限权法官的方向培养,进而成为遴选员额法官最主要的人才蓄水池。

该类高级法官助理可以协助员额法官阅卷、拟稿,提升审判品质,并在员额法官授权或指导下独立办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适用简易(含小额诉讼)及督促等程序的案件。

二、关于法官助理多样化配置模式探析——多元化解纷机制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突破口之一自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提倡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积极试点探索实施路径。

法官助理的身份困境及其克服

法官助理的身份困境及其克服

2019年第5期法治研究111法官助理的身份困境及其克服张 瑞** 摘 要: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法官助理面临着一种难以通过提升个人能力突破的身份困境,这种困境表现为法官助理被剥夺审判权后失落感强烈、法官助理制度存在“名不副实”的现象、法官助理对职业发展缺乏稳定预期、法官助理等待入额的机会成本高昂。

法官助理所处的身份困境主要源自改革制度与资源双向供给不足,其中包括外来制度水土不服、本土制度供给不足、司法改革资源匮乏。

为了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需要权责利相统一,实施加强审判力量的增量改革、尊重司法规律,科学划分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为编内法官助理提供可凭能力入额的畅通渠道,以编外助理为主处理审判辅助工作。

关键词:司法改革 法官职业化 司法责任制 员额制 法官助理*本文系李娜博士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守法社会构建的机理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7BFX163)阶段性成果,获2018年全国司法文明博士博士后论坛二等奖。

**作者简介:张瑞,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 万毅:《法官助理,何去何从?》,载《四川法制报》2017年3月30日。

② 参见苏力:《波斯纳及其他:译书之后》(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07~213页。

一、问题的提出法官职业化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推进我国法官职业化的直接措施,这一改革以员额法官为主体,以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为两翼。

其中,法官助理作为新增加的一种司法辅助人员,是保证法官员额制改革取得预期成效,促使法官职业化顺利完成的关键。

然而,本轮司法改革开始后,法官助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运作的效果并不理想,有学者将其总结为“法官助理来源不一、水平参差不齐,职权面临质疑,队伍极不稳定,角色亦晦暗不明,改革成效似乎难如人意,改革前景扑朔迷离。

”①当前法官助理制度究竟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早在1999年就开始试点的法官助理制度在本轮司法改革中依旧问题重重?在中国现有司法体制和司法资源条件下,司法一线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助理?如何修正改革方案以弥补法官助理制度的不足,进一步增强办案力量?反思和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可以稳定司法队伍,促进法官群体良性新陈代谢,更关系着本轮司法改革的成败。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是指法院为了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减轻法官工作压力,通过聘任一定数量的助理人员,协助法官完成一些非审判性质的工作。

法官助理通常由法学院毕业生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根据法院的需要和经费情况,可以聘请全职助理或兼职助理。

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协助法官进行案件调研和审理准备工作,搜集和整理相关法律规定、判例以及相关案件的法律资料。

2. 参与庭审过程,帮助法官记录庭审笔录,整理证据资料,协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

3. 制作法律意见书、审判建议书等相关文件,为法官提供法律分析和建议。

4. 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研究和判决写作,检查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执行法院的其他工作任务,如协助法官开展司法改革和司法行政工作等。

法官助理在工作中需要保证保密性和客观性,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职责,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和效率。

法官助理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并对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落实法官助理制度的障碍浅析

落实法官助理制度的障碍浅析
确获 得 的

司法 公正所 面 临 的挑 战一 基 层法 院法 官所 面 临的工 作干 扰与压

基层法 官在 整 个法 官 队伍中的 比重 , 其工 作业绩 对 司 法公正 的 影 响 都是 无需 再讨 论的 问题 , 其人 员组成 问题 、 学历 、 职业 素 质所存 在 的问题 也在 整 个 法院 队伍 中存 在 共性 , 不过 整 个法 院 队伍 所 存 在 的问 题 , 在基 层表现 的 尤 为突 出 , 我们 以一 起普 通 的 民事纠 纷 的处 理 来表 现 基层 法院 法官的 工作状况 , 中隐藏在 表 象下的 问题是 重点 关注 的。 其 1 首先进 行人员组成 、 育背景调 查 、 教 以 笔者所 在 的基层 法院 为例 , 院有正 式 干警 即具 有 正式 编 制的人 该 员15 , 约2 名左 右的 聘用制 法警 和 聘用制 书记 员外 , 余的 10 2X 除 0 其 0 名左 右 的人 员大 都 具 有 审判 资格 , 以被称 为 法官 , 官的 主要 来源 是 : 可 法 军队 复 转人 员、 其他 机 关的 干 部和 社 会 吸收 录用 人员以 及少 数 高等 法律 院 校 的 毕业 生 。 没有 审判 资格 的 人员 中部 分 是 没有通 过 司法 考 试 的老 同志 和 刚 进入 法 院 的年 青同志 。 目前全 院在 审 判 ( 行 ) 线办 案 的人 员, 执 一 不含 书 记 员共7 人。这7 人就 是 威 坐与 法庭 之 上 , 以 直接 绝 对 纠纷 处 理 结 3 3 可 果 的人 。 首先 还是 想 对这 7人的学 历状况 、 3 工作 经历进 行一 个简 单的 总体 上 的概 况 。 中第一 学历为 法律 本 科毕 业 的6v 其他 人 员除少 部 分为 非 其 ., / ( 丰富 活动 内容 , 造 良好 的 公寓 文化 二) 营 公寓文化 是 教育管 理 者实 施思 想 影响 的载 体 。 思政 工作者 可通 过 对

法官助理工作性质及职责探析

法官助理工作性质及职责探析

法官助理工作性质及职责探析法官助理工作性质及职责探析法官助理工作性质及职责探析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而法官助理的设立则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工作,有利于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因此,探索法官助理工作的性质、职责,有利于审判改革的实务操作。

本文不揣浅陋,试作探析。

一、法官助理工作的性质原有的一审一书审判模式,法官承担了阅卷、庭前准备、调解、撰写法律文书甚至送达、装订卷宗等一系列繁杂事务,并不能专心致力于审判。

法官助理的设立,使法官从琐碎的杂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裁判案件,从而使法官的案件审理真正走向了专业化。

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模式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案件处理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法官无疑居于核心地位。

要使该系统高效、有序地运转,法官助理辅助作用非常重要。

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

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应当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进行,法官助理从事的大量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法官助理的工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职业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

法官助理制度的再思考

法官助理制度的再思考
理 、 格执行审 限制度 的若 干规 定》 严 ,成立 由院 长亲 自挂帅 、分管领导 与部 门负责人参 与的审判 管理
监督领导 小组 。建立 并落 实审 限通 报预警机 制 、案件督查 催办机 制 、审 判质效 庭 ( )长负责制 、审 局 判管理责任 申辩制 度 ,进 ~步 明确 了立案人 员 、审判员 ( 执行 员 ) 、书记 员 ( 录员 ) 室 内勤 、司 速 、庭 法 鉴定人 员在执行 审 限制度 时各 岗位责任 和相应 奖惩措施 , 以扎实有 效 的工作 缩短 案件 审理周期 、 提 高调解撤诉率 、 杜绝 隐情超 审限 、降低上诉 率和涉诉 信访率 ,以司法和谐 推进 社会 和谐进步 , 现社 实
级人 民法 院可以对法 官配 备法官 助理 和取消 助理审 判员工作 进行试 点 ,摸 索经 验 。 04年 ,最高 ”02 0 人 民法 院制定的 “ 二五 ”改革 纲要更加 明确 指 出:“ 总结试 点经验 的基 础上 ,逐 步建立法官 助理制 在
度 。 2 0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推 出的 “ ”@ 09 三五”改革纲 要则再 次重 申 “ 完善法 官及 其辅助 人员分 类管理 的制度 ” “ 立健全 以案件 审 判质量和 效率考 核为 主要 内容 的审判 质量 效率 监督 控制体 系 ,以法官 、 。建 法 官助理 、书记 员和 其他行 政人 员 的绩效和分 类管理 为主 要 内容 的 岗位 目标 考核管 理体 系。 ”0 改革 试点工 作也一直 在 努力推 动 。 虽然 最高人 民法 院 “ 一五” 要是对 高级 人 民法 院试点 设置法 纲 官助理提 出 了要 求 , 但全 国有不 少先进 基层法 院在纲 要发布 后 , 纷纷 试水 。如上海 浦东新 区法 院、 上 海松江 区法 院 、浙江岱 山县法 院 、北京房 山县法 院等数 家法 院早 在 8 年前 便开 始尝试 。在此基 础上 , 20 年 , 高人 民法 院在全 国选择第 一批 i 个法 院试 点法 官助理 制度 ,并把 此项 试点工 作确 定为全 04 最 8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郭信主虽然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允许进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停留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试点阶段,显得进展缓慢。

由于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导致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们的前景充满不确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问题制度定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

改变过去法院各类人员简单套用行政公务员那套管理模式,切实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司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而要建立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臵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官员额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

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

仅谈法官助理,不谈法官员额;或者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①。

设臵法官助理就是为了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审判对法官的需求,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综合素质,使复合型、专家型的精英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重新优化组合核心审判资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

大幅减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分流的渠道②。

2002年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了有关法官员额的内容,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走精英法官之路奠定了法律基础。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一审判员’的任职模式。

‛③从现实情况来看,法官助理承担的很多工作是原来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如何界定二者的职能划分,是一个关系改革目标能否得到准确落实的重要问题。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篇一: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郭信主虽然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允许进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停留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试点阶段,显得进展缓慢。

由于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导致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们的前景充满不确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问题制度定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

改变过去法院各类人员简单套用行政公务员那套管理模式,切实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司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而要建立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臵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官员额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

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

仅谈法官助理,不谈法官员额;或者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①。

设臵法官助理就是为了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审判对法官的需求,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综合素质,使复合型、专家型的精英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重新优化组合核心审判资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

大幅减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分流的渠道②。

20xx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了有关法官员额的内容,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走精英法官之路奠定了法律基础。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一审判员’的任职模式。

法官助理入额受限 存在的问题 建议

法官助理入额受限 存在的问题 建议

法官助理入额受限存在的问题建议【法官助理入额受限存在的问题建议】在中国司法系统中,法官助理作为一种专门培养未来法官的岗位,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法官助理入额受限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法官助理入额受限的问题1. 薪酬待遇不公平:当前,法官助理的薪酬待遇相对较低,与其所要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不相符。

相比之下,入额的法官享有相对高薪的待遇,这导致一些优秀的法官助理感到不公平,进而对法官职业的发展产生疑虑。

2. 晋升空间有限:由于法官助理无法被直接晋升为法官,他们的晋升空间受到了限制。

即使他们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也需要经历一系列岗位调整和评审流程才能有机会晋升。

这种局限性不利于优秀法官助理的发展,也影响了司法系统的引进和培养法官人才的途径。

3. 岗位稳定性不足:法官助理的岗位相对不稳定,往往只有限期合同。

这不仅给法官助理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影响了他们对法官职业的积极性和发展动力。

岗位不稳定也容易使司法系统丧失优秀的法官助理,给司法领域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解决法官助理入额受限的建议1. 薪酬待遇公平化:应当对法官助理的薪酬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其与入额法官的薪资差距合理化。

这样可以激励法官助理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增强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2. 搭建晋升通道:应当建立法官助理向法官晋升的通道,为优秀的法官助理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可以通过对其业绩、能力和操守的评估,开辟一些直通法官的渠道,尽量避免法官助理因为岗位局限性而放弃追求法官职业的机会。

3. 提升岗位稳定性:应当为法官助理提供更稳定的岗位形式,例如将法官助理纳入固定编制,并给予相应的保障。

这样可以增加法官助理的归属感和职业发展的确定性,同时也有利于司法系统保留优秀的法官助理,为司法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人才支持。

个人观点和理解:法官助理作为培养未来法官的重要岗位,其入额受限问题的解决对于司法领域的发展意义重大。

法院法官助理工作总结:发现问题、解决难题的过程

法院法官助理工作总结:发现问题、解决难题的过程

法院法官助理工作总结:发现问题、解决难题的过程尊敬的领导、同事们:大家好!我是法院法官助理,近期对我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反思。

在这里,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工作体会和思考。

一、工作总述作为法院法官助理,我的工作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协助法官审理案件;2. 制作卷宗,整理资料;3. 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调解;4. 接待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5. 协调、沟通、执行等其他工作。

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我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1. 大量的案件资料需要处理,需要较高的工作效率和严密的工作计划;2. 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需要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这需要专业知识而且需要能够清晰地表达;3. 一些案件需要核对和整理大量的证据,例如翻译要求等,这需要对相关法律和翻译规范有深入的了解。

三、处理问题的方法为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采取了以下的一些方法:1. 设计合理的工作计划,避免重复工作,节省时间和提高效率;2. 进行自我学习和进修,提升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3. 积极沟通和交流,加强与同事和当事人的联系;4. 不断反思和总结经验,总结出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以上的方法是我在工作中处理问题的常用方法。

通过这些方法,我克服了分工量大、工作难度高等问题,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对未来工作的期望在2023年的未来,我的工作会面临许多的挑战和机遇。

我希望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和努力,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和职业生涯发展:1. 提高专业素养,加强自我学习和进修;2. 建立良好的团队协作和沟通机制,增强工作合作能力;3. 不断反思和总结,把更好的工作实践应用到工作中,并提出合理的工作计划。

以上就是我的工作总结,谢谢大家的关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做一个更好的法院法官助理。

关于法官助理使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法官助理使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法官助理使用问题的若干思考我国传统的“一审一书”模式客观上造就了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师徒关系。

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由法官和书记员共同完成,法官为繁重的事务性工作所累。

在传统审判方式中,法官既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又要对案件适用法律,法官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在大量民事、经济纠纷涌入司法程序的今天,传统的办案方式已经无法消化日益增加的案件。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诞生的法官助理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是一种指导与服务的协作关系。

它要求法官助理必须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时刻为法官公正高效审判做好辅助性工作,使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

法官助理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还成为法官的重要来源之一。

设立法官助理制度,其目的就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职责,科学配臵法院内部司法职权,理顺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审判,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

法官助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制度,是审判机制改革中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制度创新,是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作出的重要探索。

如何建立并发挥法官助理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

任何改革都是作为过程存在的,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也不例外,该项制度在实践落实中有其不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法官助理的现实使用情况与设立此项制度的目的之间存在着明显不吻合的地方。

身为一名法官助理的笔者,试图通过本文以法官助理的使用问题为切入点,探讨法官助理使用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法官助理使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官助理的使用应该符合设立此项制度的初衷与目的,即在合理划分审判职责,科学配臵法院内部司法职权,理顺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的关系后,法官助理切实履行其职责,保证法官专司审判,使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使法官能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静下心来研究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问题,以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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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 推动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不断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经过近5、6年的探索实践~法官助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

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

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

同时~司法分工的科学化也有助于实现人民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院管理体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

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

法官助
1
理可以使法官摆脱事务性工作束缚~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新条规~研究新案件。

3、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避免法官庭前预断、先入为主~有利于法官保持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割断法官与当事人及案件的联系~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法官助理队伍~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但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因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实行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制度和职责分工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在实行过程中并未完全实现其理论上的优越性~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助理的定位尚不明确~各地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也处于尝试摸索阶段~对法官助理的定位还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改革中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法官助理究竟是一个什么定位~认识上有诸多分歧。

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很多法官助理仍然从事书记员的各种工作~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工作权限在实践中难以划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助理岗位职责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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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官助理职责的划分欠缜密~职责过于繁杂。

一些法院对法官助理职责规定为除参与庭审裁判案件及开庭记录装订卷宗外的几乎工作。

这种划分的益处在于~将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

法官可以从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将大部分精力用于案件的思考和法学理论的研究~使法官能够专司裁判。

但这种规定也存在问题:这样的职责划分~片面的夸大了助理的职责。

法官助理职责象一个大口袋~法官和书记员职责中装不下的都装到了法官助理职责中~法官助
理的职责空前重大。

在法官助理配备不够的情况下~过多的事务性工作必将使法官助理的工作过于繁忙~导致法官助理工作效率低下~从而间接影响案件质量。

3、法官助理履行职责的专业知识技能不够~培训机制有待形成。

法官助理从事的是审判辅助性工作~具有准办案性质~具有专业性~因此~法官助理岗位要求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深的法律素养~法官助理应当接受类似于“预备法官培训”的上岗培训和类似于法官的业务培训~使其具有履行职责的专业知识技能~并不断得到提高~而从全国各地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官助理培训还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各地对法官助理的培训往往流于形式。

4、法官助理考核激励、管理机制等尚未建立或健全。

因为法官助理实际履行职责还未完全到位~各地法院对其的工作考核往参照标准不一~有的法院设定了独立的考核目标~有的法院还是参照书记员考核目标执行。

目前~法官与书记员均有考核管理制度~作为二者的有效衔接~法官助理也应建立符合法官助理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其业务
3
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降级、淘汰的依据~不断提高法官助理队伍的水平~只有建立健全了法官助理管理、考核机制~形成良好的职业激励模式~较好的解决了法官助理的职级待遇~法官助理才有了一定的职务晋升空间和较高的待遇~才能充分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性~确保审判工作的完成。

5、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进行法官助理制度建设的依据也仅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33条的规定。

因此~在法官助理的设置及职责的履行均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法官助理待遇不明确、进出通道不畅、法官助理职责和条件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法官与法官助理
的配合存在摩擦、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为法官助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来从根本上进行解决。

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行~必将不断提高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进程~法官助理制度作为一项能够提高审判效能、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制度~必将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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