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合集下载

青岛对非住宅开征房产税

青岛对非住宅开征房产税

青岛对非住宅开征房产税第一篇:青岛对非住宅开征房产税青岛对非住宅开征房产税青岛房产税新规非住宅过户需征房产税为加强税源控管、堵塞税收漏洞,自2011年07月22日起,个人办理非住宅过户手续的,应先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税、房产税及其他税收的缴税凭证;无法提供的,应当补缴应缴纳的土地税、房产税及其他税收,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税务部门对此类过户房屋进行前置审核及现场查看,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

需提供资料包括土地证、房产证、取得房产的原始发票、契税税票或各项费用明细表等。

个人自用非住宅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有土地证,年应纳税额=土地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地级单位税额;如没有土地证,是楼房的,年应纳税额=该栋楼房总占地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级单位税额/该栋楼房总建筑面积,是平房的,年应纳税额=房屋建筑面积×地级单位税额。

个人自用非住宅应缴纳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房产原值为取得该房产时的发票金额;没有发票的,可提供购买房屋时的契税税票或各项费用明细表,以契税计税依据或其过户成交金额作为房产原值。

60万元酒店式公寓交易税费8万左右根据通知,个人自用非住宅应缴纳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房产税缴纳年限最高为3年,如果不足3年按实际持有年限计算,高于3年,按3年计算。

也就是说,一套60万元的酒店式公寓,持有2年的话,如果出售就要缴纳60万×(1-30%)×1.2%×2=10080元。

持有3年以上的话就要缴纳15120元。

如果再加上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交易这样一套房子光税就要8万元左右。

交易成本大大提高。

详细>>>> 非住宅出租也征房产税个人出租非住宅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详细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方法的打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3年第23号),现将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政策适用对象为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全部权人。

二、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征用公告后(含公告当日)签订的购置协议、补偿或安置协议。

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补偿标准,以补偿或安置协议为准。

税务机关在办理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时,应当在征收、征用补偿或安置协议原件上注明当次业务纳税人承受的土地、房屋坐落、享受优待的抵扣金额、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查询信息与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住房的基本信息全都的,不计入计征契税的住房套数。

四、纳税人因不行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托付的其他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及重新承受住房的合同(协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重新承受的住房价值及契税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金额。

税务机关在办理不行抗力契税优待时,应当在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上注明该次业务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准时将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准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详细包括:财政部门的与土地契税相关的非税收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规划及规划用途转变等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费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费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费介绍一、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费有12种,分别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作考虑。

二、各项税费介绍1、营业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营业税条例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二十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其余营业税纳税地点参见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需说明的是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建安工程发票时需要加以甄别,以规避风险);2、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以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为7%、5%、1%三档,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等文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以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4、地方教育费附加依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文件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以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标 签】关于贯彻,税额标准,几个具体问题【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文 号】青财税﹝2007﹞77号【发文日期】2007-10-22【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第172号),对我市各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做了规定。

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我市除五市区域外,其他区域统一按照“青岛市市区”七个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执行,将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四个土地等级并入“青岛市市区”管理。

为保证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前后的衔接性和可操作性,市内四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按照省政府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七个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具体见附表)。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按新的规定执行。

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年底前对辖区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对纳税人已按原单位税额标准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清算;对涉外企业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今年12月份,我市税收征管系统要进行调整,因此各单位要尽量争取在11月底前完成清理补税工作,以保证今年税收任务的完成。

各单位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网上申报畅通,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困难减免【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青地税发﹝2009﹞81号【发文日期】2009-06-26【实施时间】2009-06-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市稽查局、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利润总额为负数的,视为纳税有困难,在本市行政区域当年应纳税额内,按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场所的; (三)从事文化、体育活动的纳税人,因承担政府指定公益服务事业项目的; (四)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展览馆、会展中心等的; (五)经青岛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导致房产、土地闲置在半年以上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审批权限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年减免税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依法审批;年减免税额在十万(含)元以上的,层报市局依法审批。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市局依法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10.14
•【文号】国税函[2005]968号
•【施行日期】2005.1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
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6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晋地税发[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发[2006]13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省局制定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减免是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和资源税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减免。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情况时,应分税种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申请减免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危房减免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减免需提供保险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交通事故减免需提供公安交警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其他减免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四、地方税的困难减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审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8〕309号
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元-19.2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6.4元/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平方米。

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pdf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结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

财税〔2008〕15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8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
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青地税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47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目前,我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沿用1998年确定的土地等级。

由于我市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中心的东移,以及去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提高等原因,致使市内四区的部分地段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

去年9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对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等级范围进行了调整。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经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从今年起,按市政府调整的市内四区土地等级范围,对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等级的确定。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中明确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界线”确定。

二、执行日期。

新调整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应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有序开展。

此次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且涉及广大纳税人。

因此,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本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有序开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和市局《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按照调整后的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组织好今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工作,为今后征管工作起好步、开好头,打好基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引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引导作用。

对标深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济总量增长,实现“产业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市民宜居”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引导产业向园区和经济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全覆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下统称各区(市)〕加快编制高质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功能兼容和复合利用的要求。

2019年10月底,各区(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要做到全部覆盖,为项目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支持。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青地税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05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加强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提出的“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原则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1、将胶州市自五类区调入四类区。

2、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四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5%-6%,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6%-7%,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8%-10%。

3、莱西市、平度市五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4%-5%,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5%-6%,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6%-8%。

4、其他区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仍执行《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的规定。

5、凡目前尚未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且依照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核定征收的开发项目,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类核定征收率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青地税发〔2008〕100号文件的规定,引导纳税人按照工作程序实施规范的清算申报工作,对确需核定征收的,应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一、房产税(一)房产税概述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二)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安徽省规定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四)房产税征收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五)房产税纳税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字[1999]278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1999/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法规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法规,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规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具体办法为:(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青地税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的管理,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要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清算工作制度,明确清算岗责分工,清算审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将市局各项规定执行到位。

各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清算条件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以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注明的分期分批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市征收局、各分局和各县级市地税局。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房,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的普通标准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59号2001年8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1]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务,可免予征收房产税。

二、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结束——。

青岛房屋契税征收标准

青岛房屋契税征收标准

青岛的房屋契税征收标准如下:
1.契税:房款总金额的1.5%;140平米以下普通住宅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超过140平
米4%;非住宅4%。

2.营业税:住宅房产证颁发5年以内销售,按成交价(如
成交价明显偏低,按评估价)5%征收营业税(有的地方征5.5%);住宅房产证颁发5年以后销售,免征营业税;非
住宅房产证颁发5年以内销售,按成交价5%征收营业税;
非住宅房产证颁发5年以后销售,按成交价与原成交价差价
的5%征收营业税。

3.所得税:房产证颁发5年以内销售,按成交价与原成
交价差价20%征收所得税(有的地方按成交价1%征收所得
税,也有上两种情况2选1的);房产证颁发5年以后销
售,如能证明卖家卖的是家庭居住生活唯一用房的,可免征
所得税。

4.印花税:住宅90平米以下免征;其它按成交价0.05%
征收。

5.评估费:一般5‰以内。

具体费率地方不同有所不同(三
种情况:如不按揭,也可能不需评估,故无需评估费;按揭
的也有可能中介费中已包括评估费;也有可能是房地产交易
中心在交易过户时直接向申请人代收)。

6.中介费:如买卖房子必须要涉及到中介(如需按揭,可
能就得必须找中介了),中介费一般为0.5~2.5%;如只需中介代办产权证的话那只需付代办费大概200元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
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青岛市最新土地使用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青岛市最新土地使用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青岛市最新⼟地使⽤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关于征税范围。

2、关于纳税⼈。

3、关于纳税地点。

4、关于计税依据。

5、关于⼟地等级调整。

六、关于单位税额标准调整。

七、关于困难企业的照顾。

⼋、关于调整税负实施时间。

九、关于纳税期限。

⼗、关于征收管理。

在我国,除使⽤内农村⼟地外都是需要缴纳的,⼟地使⽤税的不仅与⼟地的使⽤⽤途有关,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平也是直接挂钩的,故⽽不同地区的纳税标准是不⼀样的。

今天律图⼩编给⼤家带来的是青岛市最新⼟地使⽤税标准的相关规定。

⼀、关于征税范围(⼀)、青岛市市内四区和黄岛、崂⼭、城阳三个区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标准执⾏。

(⼆)、即墨、胶州、胶南、莱西、平度五市(以下简称五市)的市⼈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政村)的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标准执⾏。

(三)、五市近年来新形成的⼯矿区和座落在征收城镇⼟地使⽤税范围以外的⼯矿企业所在地, 需要开征城镇⼟地使⽤税的,由市⼈民政府填报《开征⼟地使⽤税⼯矿区申请表》(附表⼆), 报青岛市⼈民政府审批, 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务局。

⼆、关于纳税⼈凡在上述第⼀条征税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 为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义务⼈。

城镇⼟地使⽤税由拥有的单位或个⼈缴纳。

拥有⼟地使⽤权的纳税⼈不在⼟地所在地的, 由代管⼈或实际使⽤⼈纳税; ⼟地使⽤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应先由实际使⽤者缴纳⼟地使⽤税, 待⼟地管理机关明确⼟地使⽤权属后, 由拥有⼟地使⽤权者缴纳⼟地使⽤税; ⼟地使⽤权共有的, 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三、关于纳税地点城镇⼟地使⽤税纳税⼈向⼟地所在地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地使⽤税。

但市内四区的纳税⼈在市内四区范围内使⽤的⼟地,由纳税⼈统⼀向其所在地地⽅税务机关缴纳。

四、关于计税依据城镇⼟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计算征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青地税函[2008]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1.14
【实施日期】2008.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
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8〕6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青岛实际,提出以下补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