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合集下载

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社会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司法鉴定所内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工作程序、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由司法鉴定所负责制定并定期进行修订,经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五条司法鉴定所设立工作机构,包括办公室、技术部、检验部、财务部、人事部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工作机构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

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机构内部运转顺畅。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司法鉴定所组织架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

第九条司法鉴定所应设立院长、副院长等领导职务,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条司法鉴定所组织架构应体现科学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的工作程序,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定期进行工作程序的评估和优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公平公正的人员考核制度,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惩罚。

第六章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科学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校准,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加强设备的保密管理,防止设备被非法使用或损坏。

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司法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8.获得合法报酬;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2.对鉴定意见负责;3.依法回避;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守则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守则:1.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2.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3.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4.加强研究,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5.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6.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7.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规范:1.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2.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3.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4.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5.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是不被允许的。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鉴定机构和鉴定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流程,提高鉴定质量,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鉴定人员管理第四条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资格证书;3. 具有三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4. 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

第五条鉴定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

第六条鉴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鉴定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三、鉴定机构管理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标准;2. 具备开展鉴定业务的设施设备;3.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4. 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

第八条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鉴定人员管理、鉴定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定期对鉴定业务进行质量检查,确保鉴定意见的质量。

四、鉴定业务管理第十条鉴定业务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鉴定部门,负责鉴定业务的受理、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等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人员应按照鉴定委托书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档案,妥善保管鉴定资料,确保鉴定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五、质量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本单位设立司法鉴定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小组应定期对鉴定业务进行抽查,对鉴定意见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对鉴定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鉴定机构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裁决,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框架,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准确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出发,对司法鉴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指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建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主要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两个部分构成。

司法鉴定委员会应当成立以法律为依据的专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办公室、部门和科室,依法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经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法人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主管部门的授权才能进行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规范,包括《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对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资质认定、人员管理、鉴定程序、质量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为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是从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和谐性、便民性等方面出发,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科学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方法进行,依法依规进行鉴定工作;公正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独立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独立于诉讼各方,不受他人干扰;和谐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与司法机关、律师等其他参与司法程序的主体协调配合;便民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司法鉴定是法院的重要辅段,对于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高效地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包括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和相关协助人员。

三、鉴定业务的组织管理1. 鉴定机构的设立与管理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并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鉴定人员。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择优聘任鉴定人员,并对其进行考核、培训和管理。

2. 鉴定业务接收与登记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鉴定业务接收窗口,并配备专门的接待人员。

接待人员应当熟悉鉴定业务的受理要求和程序,并及时向鉴定人员传达相关信息。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鉴定业务登记制度,包括记录鉴定申请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并分配唯一的鉴定编号。

3. 鉴定人员的分配与管理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合理分配鉴定人员。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并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护鉴定业务的保密性和独立性。

4. 鉴定报告的编制和审核鉴定机构应当制定鉴定报告编制规范,并对鉴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方法、过程和结论等内容。

对于涉及技术参数的鉴定,应当提供相应的数据和分析结果。

鉴定报告应当经过鉴定人员和专家的审核,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四、鉴定结果的公告和出具1. 鉴定结果的公告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结果的公告制度,及时向当事人和法院公告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的公告应当明确鉴定结论和依据,以及鉴定意见。

2. 鉴定结果的出具鉴定报告应当及时出具,并在报告上标明鉴定编号和出具日期。

鉴定机构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存档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查验性。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前言为了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条任务和指导思想司法鉴定是为了认定与诉讼案件有关的事项,对其可能产生的技术性、专业性或科学性的问题,进行专业鉴定的活动。

在执行鉴定工作时始终保持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确保鉴定结论准确。

第三条鉴定机构管理1.听证制度: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鉴定人员,并对其进行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的培训与考核。

2.资格审查:鉴定机构应当在进行鉴定活动前,对鉴定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认真审查。

3.日常管理: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完善鉴定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二章 | 鉴定程序第四条申请鉴定当法院、检察机关或者当事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书面申请鉴定。

鉴定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鉴定时间。

第五条鉴定要求1.鉴定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独立和专业性原则。

2.在鉴定中,鉴定人员必须按照鉴定范围和要求,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准确。

3.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过程中,按照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工作,并对鉴定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条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结论,并书面或口头报告鉴定结论,对鉴定的证据材料进行正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鉴定费用1.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费用。

第三章 | 质量监督第八条质量监督制度1.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制度,包括对鉴定人员的考核和培训,对鉴定结论的审核和评定以及对质量投诉的处理等环节。

2.鉴定机构的内部监督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第九条质量检查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对已鉴定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制度

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制度

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制度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独立和高效进行而设立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一个可能包含的内容,具体的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和法院规模而异。

这仅供参考,实际管理制度应根据当地法规和法院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法院内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与组织第三条:法院设立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明确机构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设立专业的鉴定部门,聘请合格的鉴定人员,并确保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

第五条: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经过法院认可,并接受定期培训。

第三章鉴定范围和程序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

第七条: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也可根据案情需要主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第八条:司法鉴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了解鉴定过程、提出质疑,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章鉴定报告和结果第九条:鉴定报告应当准确、清晰、客观,明确鉴定事项、鉴定方法、鉴定结论等内容。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报告,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解释。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结果为法院的参考意见,法院有权综合考虑其他证据,作出独立的裁决。

第五章质量监控与改进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对鉴定报告和鉴定过程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接受监督和评估,对差错和纠纷及时进行处理,不断改进工作流程。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法院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法院所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独立和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三条司法鉴定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鉴定应当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应验主观愿望为目的。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鉴定人员,负责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咨询、人力和物力保障等保障机制,为司法鉴定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九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鉴定人员的终身责任制度,对鉴定人员的行为和鉴定结论承担终身责任。

第三章鉴定依据和程序第十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客观、科学、严谨、准确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采集和确权鉴定对象,不得随意修改和捏造鉴定依据。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采用被鉴定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申辩。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报告鉴定结论,对鉴定过程和方法进行说明,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和准确。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保护鉴定结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披露和利用鉴定结论。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监督主要包括内部自查、外部评估和社会监督等方式。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工作发生严重错误或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鉴定人员和鉴定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建立失误赔偿制度,对因鉴定错误导致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司法鉴定工作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公正性原则: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3.独立性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独立于诉讼各方,确保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不受外部干扰,独立进行鉴定工作。

4.权威性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保证鉴定结论的权威性。

二、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的内容1.人员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培训、晋升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鉴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业务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规定鉴定项目、鉴定标准、鉴定方法等,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设备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对鉴定所需的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鉴定工作的进行。

4.文书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文书管理制度,规定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文书的格式和内容,确保文书的规范和准确。

5.质量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鉴定过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的执行1.鉴定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鉴定人员应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工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3.鉴定机构应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4.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5.鉴定机构应及时公布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权威。

医院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医院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司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鉴定机构及人员1. 医院设立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医院司法鉴定工作。

2. 司法鉴定中心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3)熟悉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三、鉴定程序1. 接受委托(1)鉴定中心接到委托后,应进行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予以接受;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委托人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

(2)接受委托后,鉴定中心应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协议,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费用、鉴定期限等内容。

2. 鉴定实施(1)鉴定人应按照鉴定协议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2)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充分了解鉴定事项的相关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3)鉴定人应严格遵守鉴定规范,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3. 鉴定结论(1)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出具鉴定意见书,明确鉴定结论。

(2)鉴定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 鉴定人基本信息;b. 鉴定事项;c. 鉴定依据;d. 鉴定过程;e. 鉴定结论;f. 鉴定人签名、日期。

四、鉴定管理1. 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提高鉴定水平。

2. 鉴定中心应定期对鉴定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 鉴定中心应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 鉴定中心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鉴定意见。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的工作制度

司法鉴定的工作制度

司法鉴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三)接受委托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咨询和质询;(四)获得鉴定所需的费用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鉴定人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鉴定,并按时提交鉴定报告;(二)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得篡改、隐瞒、伪造鉴定结果;(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鉴定过程中得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利用鉴定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

三、司法鉴定程序第十条司法鉴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申请鉴定: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二)指派或委托鉴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指派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组织鉴定人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方案和鉴定程序;(四)质证: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质证;(五)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人根据鉴定结果,制作鉴定报告,并签字确认;(六)送达鉴定报告:人民法院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鉴定机构各种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各种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各种规章制度一、机构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置机构设置,包括鉴定部门、管理部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等,并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和工作程序。

1.1 鉴定部门鉴定部门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核心部门,负责具体的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鉴定人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领导和组织鉴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鉴定人员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

1.2 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机构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管理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整体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1.3 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事务处理,包括文件管理、档案管理、机构卫生等。

行政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和行政人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行政事务处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行政人员负责具体行政工作。

1.4 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

人事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和人事人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人事人员负责具体人事管理工作。

二、鉴定人员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鉴定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

下面将就鉴定人员管理进行详细介绍。

2.1 鉴定人员的选拔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合理确定鉴定人员的数量和职务岗位,并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选拔鉴定人员。

招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遵循能力、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等原则。

2.2 鉴定人员的培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工作要求,包括法律法规、鉴定技术、职业道德等。

2.3 鉴定人员的考核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业务水平。

考核内容应当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相匹配,包括工作态度、鉴定质量等。

司法鉴定日常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的司法鉴定工作,包括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委托人、鉴定事项等。

第三条本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鉴定机构管理第五条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鉴定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定期对鉴定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第八条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对鉴定案件进行编号、登记、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定期对鉴定人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人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鉴定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

第三章鉴定人管理第十一条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国家规定的鉴定人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鉴定人应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独立地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鉴定人应按照鉴定规程和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鉴定人应保守鉴定过程中获取的涉密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鉴定人应参加本机构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鉴定委托人管理第十六条鉴定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鉴定材料,不得隐瞒或伪造事实。

第十七条鉴定委托人应按照规定支付鉴定费用,不得拖欠。

第十八条鉴定委托人应配合鉴定人进行鉴定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鉴定事项管理第十九条鉴定事项应严格按照鉴定规程和标准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鉴定事项应明确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结论等。

第二十一条鉴定事项应建立鉴定意见书制度,对鉴定结论进行书面记录。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司法鉴定工作,并适用于医院内相关部门负责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工作是指医院依法进行的涉及司法程序的医学鉴定工作,包含刑事鉴定、民事鉴定、行政鉴定等。

第四条司法鉴定工作应遵从公正、客观、科学、法律依据的原则,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并订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医院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含但不限于订立司法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监督鉴定质量、处理争议等。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或副院长担负主任委员,相关部门重要负责人和鉴定专家构成,委员会成员由医院指定并公示。

第八条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司法鉴定工作的重点事项,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订立改进措施。

第九条医院应聘请有资质的鉴定专家,组建鉴定专家团队,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鉴定专家团队应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学术沟通,及时更新鉴定理论和技术,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归档,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第三章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工作必需依法进行,严格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自身的鉴定范围和权限。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和参加权,鉴定前应向委托方、被鉴定方和相关当事人介绍鉴定的目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必需由相应的鉴定专家进行,鉴定专家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在鉴定报告中注明其个人的资格证明和专业背景。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工作应遵从科学、客观和可验证的原则,不得受到任何非法或不正当因素的影响,鉴定结果必需基于充分的证据和科学的分析。

司法鉴定各项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规章制度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及分类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委托专门鉴定机构或人员,就案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为司法机关正确判案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一般可分为刑事鉴定、民事鉴定、行政鉴定等多个领域。

刑事鉴定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依法对被告人的身份、行为、心理、责任等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法院对被告人做出正确裁决提供科学证据。

民事鉴定是指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案件有争议的事实、行为、物品等进行科学鉴定,为法院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提供专业意见。

行政鉴定是指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裁量权等进行科学鉴定,为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提供科学依据。

二、司法鉴定的目的和意义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当事人权益。

司法鉴定能够客观、科学地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鉴定,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证据,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意见,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保障司法公正和裁判权威。

3. 促进司法效率。

通过合理运用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减少法院的工作负担,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4. 促进科学发展。

司法鉴定制度能够推动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司法活动的科学化、法治化发展。

三、司法鉴定各项规章制度1. 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其设置和管理制度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基础。

相关规章制度应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管理制度等内容。

2. 司法鉴定专家资格认定制度。

司法鉴定专家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资格认定制度应统一规范司法鉴定专家的资格标准、认定程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司法鉴定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信誉。

3. 司法鉴定技术和方法规范制度。

司法鉴定科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科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科规章制度一、总则司法鉴定科是法院的专门机构,负责承担法院委托的鉴定工作。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科的工作,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司法鉴定科设有正科级领导一名,副科级领导一名,主要包括办公室、技术鉴定部、资料管理部、综合保障部等部门。

1. 办公室负责协调鉴定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制度,做好与其他科室的协调工作,负责接待工作。

2. 技术鉴定部负责办理法院委托的鉴定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

3. 资料管理部负责整理和保管鉴定相关资料和档案,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4. 综合保障部负责司法鉴定科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设备的维护、保洁等。

三、工作流程1. 接受委托:法院将需要鉴定的案件委托给司法鉴定科,司法鉴定科收到委托后及时安排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2. 鉴定操作:鉴定人员根据委托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 鉴定报告:鉴定人员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及时向法院提交鉴定报告,报告中应包括鉴定的过程、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4. 备案归档: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确认无误后,归档备案,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四、鉴定标准司法鉴定科在开展鉴定工作时,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准确、严谨、可信。

1. 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经验,熟悉鉴定规程和程序,做到公正客观。

2. 鉴定工作要严谨细致,绝对不能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鉴定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相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五、工作要求1.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档案归档和资料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3.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信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鉴定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上级机关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一、设立法院鉴定审批小组
设立法院鉴定审批小组,由各个法院纠纷调解室的室长和室员组成,行使审批鉴定案件立案的权限,并提出受理鉴定案件的意见。

审批小组的职责是根据法定程序,依法审查鉴定案件的申请请求和附件材料,经研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二、鉴定案件立案条件
(1)鉴定案件申请需要合法有效的请求报告和材料;
(2)申请鉴定的不应当另做其他审理;
(3)可以确定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
(4)案件事实清楚,能够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通过鉴定来解决;
三、鉴定工作审查程序
(1)调解室收到鉴定申请后,根据收到的申请请求和附件材料,由调解室室长审查,满足立案条件后,组织全体调解室室员参加审查;
(2)室长根据室员意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受理鉴定案件的决定;
(3)室长审核完毕后,出具鉴定审查意见书,传递给指定机构,通知机构受理申请。

四、鉴定案件受理条件
(1)鉴定申请请求完整,有关材料齐全;
(2)案件材料说明有效,且与申请请求有关;(3)案件的事实清楚。

司法鉴定机构的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的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公正和专业性,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承办司法鉴定业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开展工作,不得泄露相关鉴定信息。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公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失误和差错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提高司法鉴定水平。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质量控制。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结构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鉴定人员队伍,按照专业领域和业务类型划分,明确鉴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维护司法鉴定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法律顾问部门,负责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合规性。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尊重事实和数据,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分析,不得随意篡改鉴定结论,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业务管理。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审查鉴定能力。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维护司法鉴定的声誉和权威,严禁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业务秘密,禁止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和鉴定结果。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评价机制,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鉴定资格,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鉴定业务进行策划、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制定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的岗位职业资格及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鉴定结果机制,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质量管理和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鉴定资格,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受他人干扰,保障鉴定结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司法鉴定业务流程管理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业务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规范和可控。

司法鉴定所管理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所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及参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鉴定原则,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所长、副所长、各科室负责人及部分鉴定专家组成。

第五条所长负责全面领导本所工作,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分管业务、行政、财务等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鉴定人员负责具体鉴定工作,严格遵守鉴定规范,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鉴定工作流程第九条接待与登记:接待委托人,收取鉴定材料,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条审查与受理:审查鉴定材料,确认鉴定事项,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鉴定实施:鉴定人员根据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结果,撰写鉴定意见书。

第十三条审核与签发:鉴定所负责人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核,签发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鉴定意见书送达: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委托人。

四、鉴定质量保障第十五条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

第十六条鉴定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严格按照鉴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鉴定意见书应客观、公正、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鉴定结论。

第十九条鉴定所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鉴定工作进行自查,确保鉴定质量。

五、监督管理第二十条鉴定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一条鉴定所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鉴定结论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8、获得合法报酬;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2、对鉴定意见负责;3、依法回避;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

4、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

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

五、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承诺一、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二、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三、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四、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

五、不泄露国家机密、委托人(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损坏、丢失委托人和当事人鉴定资料及材料。

六、依法履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回避条件和程序自行回避,按时完成鉴定事项,按时出庭作证。

六、鉴定委托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鉴定时需持有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被鉴定人送鉴的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4、补充鉴定材料未及时送达或者已送鉴定材料经审查达不到鉴定要求,通知委托单位后、15日后未领取,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材料退回委托单位。

5、本鉴定机构依据委托机关委托事项根据鉴定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正规的发票。

6、须填写受理登记表。

鉴定单位与被鉴定人签订鉴定协议。

7、委托人可以根据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经领导审批可自主选择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8、鉴定一般两周内完成,特殊鉴定一月内完成。

需急用鉴定的,应根据标准收取加急费。

9、在鉴定未发出前应积极配合鉴定机关做好各项检查。

不能无理推托。

10、有权要求公正科学做出鉴定,但鉴定结论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无理取闹,否则,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为责任。

11、如需专家会诊的,应按要求缴纳会诊费。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①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 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13、应客观反映损伤经过,不可弄虚作假。

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1.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民事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

2.接受委托时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能受理的,要在退回材料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

3.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15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并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签发,如需延长的,向委托人说明,可延长30日;复杂疑难案件、经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60日内,法医精神病鉴定一般在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

4.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既终止鉴定并返回有关鉴定材料向当事人说明理由:①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②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③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5.司法鉴定人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

6.委托人按收费标准,在签订委托受理合同后,交纳鉴定费。

八、司法鉴定委托注意事项1. 委托主体是否合法。

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委托的案件;2.委托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属于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3.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的受案范围。

4.鉴定请求是否明确、具体,鉴定请求是否超越了鉴定的范围;5.鉴定所需的原始材料及检材是否齐备;6.委托人及其当事人是否回避的请求。

九、收案登记制度一、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收案时要详细登记委托人、委托时间、委托请求、送鉴材料等。

二、接受委托时要认真核对、填写《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凡是受理的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并缴纳鉴定费;不能受理的要即时退回材料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三、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15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并由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如需延长的,向委托人说明,可延长60日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

四、在鉴定过程中,因鉴定材料不全,无法鉴定的或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以及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的,应当立即终止鉴定,并返还有关鉴定材料,向委托人、当事人说明理由。

十、回避制度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十一、出庭制度1、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司法鉴定所应当组织鉴定专家依法出庭参与质证。

2、司法鉴定所接到司法机关出庭通知书后,以所名义给专家下发出庭通知单,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进行协助。

3 、司法鉴定所可以指派一至两名鉴定人出庭,并由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做好出庭记录。

4、鉴定人出庭费依据有关规定支付。

5、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要求专家解答,委托人决定请鉴定专家予以解答的,司法鉴定所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请委托人、当事人到场,由鉴定专家就鉴定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做出答复,司法鉴定所应当做好记录。

十二、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为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确保司法鉴定质量,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学习培训内容包括综合和专业知识两个方面①综合知识: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国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等;②专业知识:司法鉴定业务、技术操作规范、专业方面的理论和实务等。

2、司法鉴定机构对每一位鉴定人建立学习培训档案,记载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专业技术培训、本行业及本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和个人自学的全面情况。

3、认真组织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各类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知识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学习:提倡全体司法鉴定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鼓励司法鉴定人员总结归纳司法鉴定经验成果,撰写理论研讨文章。

4、指定司法鉴定人参加在职或脱产培训,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培训。

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的主要方式是①聘请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授课:②司法鉴定人员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参观、访问、交流等。

③结合典型学例组织开展业务研讨。

5、年初制定司法鉴定学习培训计划。

年底进行司法鉴定学习培训总结、每次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均应组织考试、考核,成绩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学习培训档案并作为奖惩的参考依据。

6、参加年检时,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机构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司法鉴定人在年度执业报告中汇报年度学习情况十三、法律责任追究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①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②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③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④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⑤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⑧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⑨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