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供销社改造实施方案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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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供销社改造实施方案篇一】

根据《中共XX市幵州区委办公室XX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州委办〔2016)18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设基层为农服务组织体系——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设任务与区域

(一)建设任务。2018年拟在大进、文峰、竹溪等20个镇乡(街道)建成以农民为主体、合作为基础、产权为纽带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即XX镇乡(街道)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新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提升供销社在“三农”服务中的综合服务能力。

(二)实施区域。

在东里片区,即大进、温泉、郭家、和谦、白鹤、高桥、厚坝等7个镇(街道),分别围绕茶叶、中药材、生猪、果品等产业,组建XX镇乡(街道)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

在江里片区,即临江、铁桥、中和、竹溪、九龙山、大德、三汇口、天和等8个镇乡分别围绕果品、农资经营、农副产品加工等产

业,组建XX镇乡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

在浦里片区,即赵家、渠口、长沙、南门等4个镇(街道)、围绕农资经营、柑橘产业组建XX镇(街道)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

城区:依托直属企业开州区宏鑫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文峰街道围绕开州农特产品展示、销售,建设文峰街道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

二、建设内容与经营范围

(一)建设内容。合作对象除继续巩固原有生产经营业务外,还应根据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需求逐步拓展社会化服务内容,包括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设置电子商务站,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围绕农业产业化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经营范围。围绕做大做强全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目标,构建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延长产业链条,新组建的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围绕果品、茶叶、中药材、生猪等产业开展生产、加工、销售、技术培训、示范推广等,辅以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经营,具体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

三、投资经营模式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xx市供销合作总社x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供销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渝供发〔2016)52号)“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的精神,遵循开放办社、民主办社的原则,推动基层供销社实现“三化”(即入社成员多元化,合作方式股权化,经营管理民主化),结合我区农业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投资合作模式:

(-)合作对象。区供销联社所属直属企业为邀约主体,在所在镇乡(街道)范围内围绕主导产业选择带动辐射广、影响力强、生产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经济实力强,且有合作意愿的涉农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作为合作对象,共同出资组建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权设置。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其中区供销联社直属企业出资不低于20万元,持股比例根据合作对象双方投资总额具体确定,区供销联社直属企业参股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7%—51%之间。

(三)法人治理。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市总社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渝供发〔2014)71号)规定,依法设置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有效落实企业法人治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考核评价体系,因地制宜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四)经营方式。为解决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责权利相统一的问题,有效提高公司生产经营效率,公司内部生产经营采取承包经营、保底分红方式。

四、实施步骤

(-)中报信息公开。由区供销联社向相关镇乡(街道)发出书面通知,由镇乡(街道)具体通知到辖区内的涉农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动员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主体参与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

(二)申报比选。由合作方(被邀请方)按照区供销联社书面发布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向区供销联社申报新组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方案,由区供销联社组织专业班子进行评审并逐一量化打分,采取竞争性比选的办法确定合

作对象。若所在镇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合作对象申报,则实行直接协商确定。

(三)完善法律手续。具体包括合作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工商注册登记,选举产生“三会”,即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建设实施。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作对象申报的经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对照“四有”的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实行业主负责制,完善供销合作社标识,公司出资人要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指导,确保建设内容、质量、进度等管控到位。

(五)组织验收。建设完成后,由合作方提出书面中请,区供销联社会同区财政局,对照建设方案,查看实施情况,对建设进度、内容、质量、资金使用等予以核实,作出验收结论。

(六)资金拨付。合作对象与区供销联社直属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及工商注册登记后拨付投资资金总额的30%,余下70%在合作方完成社会化服务建设内容,并经区供销联社、财政局验收合格后拨付。

(七)经营监管。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运行

后,接受区供销联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向区供销联社报送各项业务报表。

(A)企业解体。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原因解体,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清偿等,按公司法、章程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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