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精选】唐代女性地位探究
唐代女性地位探究[摘要]在中国的历史中,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峰,是封建社会最为繁盛和开放的朝代。
唐代的女性在我国封建社会女性发展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封建社会其他朝代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唐代女性地位的提高是当时封建社会宗法制对女性束缚的减弱及其统治者一些政策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究唐代女性的地位。
在家庭地位上,为人女的家庭地位与为人妻、为人母的家庭地位又有很大的不同;在社会地位上,从女性参政、受教育的状况、社会交往、婚姻自主、体育运动、服饰服装几个方面来研究。
最后比较一下唐代女性在唐朝前后期地位的变化。
唐代女性处在封建时代,虽然没有摆脱男尊女卑的束缚,但是她们在宗法制影响极深的时代仍然努力地为自己的权利而抗争,从而也造就了唐代女性独特的人格魅力。
[关键词] 唐代;女性地位;家庭地位;社会地位[Abstract]In China of the history, the tang dynasty is an our country feudalistic society development of most high peak is the feudalistic society is the thriving with open of dynasty.The female of Tang Dynasty at our country the feudalistic society is female to develop a history up have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The position of the feudalistic society that Tang Dynasty female's position compares other dynasty femaleses is the tallest, Tang Dynasty's exaltation of the female position is the feudalistic society ancient clan system system died down to what female tie up at that time and its ruler some policies of influence.This text mainly investigates Tang Dynasty female's position from three aspects.Behave the female's family position and behavior wife and behave the mother's family position and have a very great dissimilarity on the family position;Participated in politics, was subjected to educational condition, society association, marriage from the female on the social status independence, athletics sport, dress clothing a few aspects to study.At last and more and once Tang Dynasty female expects the variety of position in front and back in the tang dynasty.The female in Tang Dynasty is placed in feudal age, although do not get away from a male female vulgar tie, their influencing very deep ages in the ancient clan system system is still own right and contend diligently, also educating Tang Dynasty female special personality magic power thus.[Key words] Tang dynasty;women’s status;the status in the family;the status in society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社会有较高的开放性与自由度。
唐代女性地位探究文献综述
1关于唐代女性地位探究这一选题,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来进行研究,即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与其社会地位。
相关史料主要分布在《旧唐书》《新唐书》《太平广记》,比较集中。
关于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细分来看,又分为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个阶段,史料主要集中在新旧唐书的各传中。
如《旧唐书·李光进传》载:“光颜先娶妻,其母委以家事,母卒,光进娶妻,光颜使其妻管钥家籍财物归于其女也。
”又如《新唐书·徐岱传》中有:“岱吝啬,自持家管钥,世所讥云。
”可见当时社会风气是主妇在家庭中担当财物的管理人。
此外,《旧唐书·列女传》《新唐书·公主传》等都可作为史料依据,反映唐朝一代女性特别是贵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所受到的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较少。
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体现在女性参政,社会交往,受教育情况这几个方面。
女性权利达到顶峰是在女皇武则天时期,主要史料参考新旧唐书的《则天本纪》,其余女性参政资料分散于各传中,如《资治通鉴》卷194,卷209,《旧唐书》卷51,《旧唐书》上官昭。
关于女性社交,《太平广记》卷31,卷386分别记载了一些节度使夫人和都督夫人设宴招待下属夫人的事例,这对她们协助丈夫处理公务,协调人际关系有很大的好处。
这就说明了当时的贵族妇女还没有完全沦为养尊处优的家庭奴隶,其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
而《开元天宝遗事》载“长安士女,游春野出,遇名花则设席祭草,以红裙相插挂,以为宴幄”。
反映了唐代女性能够自由出入及旅游。
除了以上史籍,还有很多史料可以借鉴参考。
如《礼记》《全唐诗》《唐会要》等。
以上是关于这一选题的史料搜集情况,下面介绍当代相关的学术研究概况。
近年来有关女性地位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就,特别是在古代女性地位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著作,所以搜集材料相对便利。
现当代的学者这要侧重从经济、法律、婚姻家庭等各个不同的角度来探究唐代女性的地位。
段塔丽于2001年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从夫妻关系看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一文,她说到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开放的时期,其“开放性”不仅表现在皇朝内政外交等方面,而且还生动而具体地反映在家庭内部夫妻关系等方面。
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
盐城师范学院期末论文2012-2013学年度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学生姓名杭彬鑫学院社会学院专业历史(师范)班级社会11(1)学号 ********指导教师吴春香2013年06月10日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代,唐代社会又是很开放和比较宽松的社会。
尽管唐代妇女受到封建宗法制度的束缚,但她们的聪明才能和刻苦,使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得到提高。
婚姻上,她们争得了比较宽松的环境,获得了“和离”(类似今日的协议离婚)的权利,也出现了“男到女家成婚”、“夫从妻居”婚姻生活的新格局,具有“择偶的自由”、“夫从妻居”、“妒妇惧内”等特点,充分反映出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确实有较大幅度提高。
【关键词】唐代;妇女;婚姻制度;地位提高;妒妇惧内;引言一般说来,在古代社会生活中,婚姻和家庭是妇女生活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家庭,是广大妇女主要的活动场所。
所以要了解唐代妇女地位的真实状况,婚姻是最先着眼点。
唐代高度开放的社会风气,使得这一时期的妇女在择偶、离婚再嫁、丧夫改嫁、争取一夫一妻(妒妇惧内)等方面有较多的自主权,受到较少的婚姻束缚。
《礼记》中对婚姻的描述是:“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济后世也。
故君子重之”[1]。
也就是说两家人结为亲家,从此共同供奉先祖,延续后嗣。
这一句中完全没有提及婚姻双方的自我意愿,传统社会男尊女卑,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没有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婚姻的通例,许多时候男女双方只有在成婚当晚才得以相见第一面,继而展开婚姻生活。
但是唐代女性一改以往全凭父母做主的状况,积极主动地去争取自己的婚姻幸福,这种主动性贯穿家庭生活的始终,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未婚女性有一定的择偶自主权这方面的记载很多,如《太平广记》卷63《崔书生》、卷310《张无颇》、卷315《吴延瑫》。
其中记载的婚事经过,如卷63《崔书生》同样是写女子有意于崔书生,托媒成婚。
卷310《张无颇》记述了一女子看中张无颇,自献珍宝托人说媒,从而嫁得意中人的事实。
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 2-14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唐代婚姻制度的概述 (2)(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二)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4)二、唐代婚姻成立的基本内容 (6)(一)唐代婚姻成立的概念 (6)(二)唐代婚姻成立的要件 (6)(三)唐代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 (8)三、唐代婚姻解除的适用 (8)(一)唐代婚姻解除的概念 (8)(二)唐代婚姻解除的种类 (8)(三)唐代婚姻解除的效力 (10)四、唐代婚姻制度对当代立法的借鉴 (10)(一)对唐代婚姻制度的评析 (11)(二)唐代婚姻制度的优秀制度成果在当今立法的传承 (12)(三)唐代婚姻制度的不足对当代婚姻制度的教训 (13)五、结语 (14)参考文献 (14)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
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学生签名:2017 年 6 月 2 日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摘要]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朝代。
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巅峰状态,法律更是尤其完备,其中婚姻制度最为典型。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
025史海钩沉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历时近三百年。
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居于当时世界顶尖地位,并对我国后世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法律代表《唐律疏议 户婚》中,对结成婚姻关系的前提,婚姻的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朝,男女结为夫妻有几个前提条件:1)不可以同姓(诸同姓为婚者,徒两年);2)不可以同总(同宗共姓,皆不得爲婚);3)社会地位要相符(雜戶不得娶良人,奴不得娶良人女,不得娶逃亡婦女,監臨不得娶所監臨女)。
除了姓氏宗族不得近亲结婚的要求外,其他的要求主要讲究门当户对,男女间地位差异并没有很大。
唐朝男女建立婚姻关系,有一套完整的婚姻程序“六礼”。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采纳,即男子选定女子,托媒人与女方家交涉。
问名,即女方父母表现出意向后,询问女方的姓名和八字。
纳吉,为请先生计算男女双方八字是否相配。
纳征,即男方家下彩礼,意义相当于现代的订婚。
请期,即挑日子,婚礼的日子由男方家决定。
亲迎便为最后的正式婚礼,至此男女正式结为夫妻。
从这套婚姻程序中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男方手中的。
无论是起初的选定女子,还是中期的订婚,直到最后婚期的确定,都是由男方做决定。
若男方不主动,女方只能被动等待。
关于毁约,男方毁约后彩礼不准追回,受财产损失。
而女方毁约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唐代官府确立婚姻关系,不看事实婚姻,也不看迎亲是否礼成。
官府判断的依据是纳彩,即订婚这一步是否完成。
这让女子在婚姻中更加丧失了选择权和主动权。
即便是有情人情意相投,只要女方父母收下了第三人的彩礼,女方在法律意义上便成为了第三人的妻子。
那么女方有没有选择不嫁的权利呢?答案是有,但条件极为苛刻。
唐律中提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
”丈夫去世后的妻子,除了父母和祖父母,其他人是不得逼迫她嫁人的。
这是唐代女性在婚姻建立过程中唯一受法律保护的选择权,且这份权利来源于对上一任丈夫的忠贞。
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在唐代社会中,女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既有母仪天下的皇后和王妃,也有参与政治决策的女官和才女。
然而,在法律上,女性的地位并不平等。
在唐代法律中,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
在婚姻和家庭方面,女性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也没有继承权。
此外,女性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无法获得官职,这限制了她们的政治参与。
唐代女性法律地位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
在初唐时期,由于战争和人口减少,女性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男尊女卑的观念逐渐加强。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性的法律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唐代女性法律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尽管女性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但在一些领域,她们仍然面临着不公平对待。
例如,女性在就业、教育和政治参与方面往往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
首先,修改相关法律,确保女性在婚姻、财产和继承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其次,推广平等观念,消除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
此外,鼓励女性参与政治和经济活动,提高她们的地位和影响力。
总之,唐代女性法律地位是历史和现实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尽管女性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但在法律上仍存在不平等现象。
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在古代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和角色往往受到各种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
其中,离婚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以唐代离婚制度为例,可以深入探讨古代女性地位的典范及其在当时社会中的处境。
在唐代,离婚制度有了较为明确法律规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离婚分为“出妻”和“休妻”两种方式。
出妻是指丈夫主动提出离婚,而休妻则是指妻子犯了严重的错误,如不孝顺父母、偷盗、淫乱等,被丈夫休弃。
在离婚程序上,夫妻双方需要书写离婚书,并由媒人传递,最后呈报官府批准。
在唐代,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相对较高。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女性仍然处于从属地位。
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与妇女社会地位研究
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与妇女社会地位研究一、概述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代,其婚姻制度及其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是历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唐代婚姻制度,既继承了前朝的传统,又在实践中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婚姻文化。
与此同时,唐代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也经历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与婚姻制度的践行紧密相连。
唐代婚姻制度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注重婚姻的道德和社会意义,强调婚姻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同时,唐代婚姻也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如婚姻选择的自主性、婚姻形式的多样性等。
这些制度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在唐代,妇女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她们在家庭、社会、政治等领域都有一定的参与和影响力。
由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性别观念的限制,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这种限制和约束在婚姻制度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如婚姻选择的限制、婚姻生活的束缚等。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情况,探讨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与婚姻制度的关系。
通过梳理唐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历程、分析唐代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探究唐代婚姻制度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等方面,以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唐代婚姻制度及其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
这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唐代历史文化的认识,也对现代社会中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妇女地位的提升具有启示意义。
1. 研究背景和意义唐代,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不仅以其繁荣的经济、开放的文化和丰富的艺术成就闻名于世,而且在社会制度、尤其是婚姻制度方面,也展现出独特的魅力和深远的影响。
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基石,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幸福与命运,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风貌和妇女的地位。
对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以及妇女在其中的社会地位进行研究,不仅具有深厚的历史意义,也为现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不仅涉及婚姻的缔结、夫妻关系的维系,还涵盖了婚姻的解除与再婚等多个方面。
从_唐律_的规定性及社会实践看唐代妇女的地位
第23卷 第1期2009年2月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ihez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 ienc es)Vo l.23 No.1Feb.2009从 唐律 的规定性及社会实践看唐代妇女的地位*梁 敏(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710062)[摘 要] 唐律 是中国古代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法典,它对社会各阶层的不同规定,充分反映出其封建法典的阶级本质。
其中,从婚姻礼制、夫妻关系、财产继承权等方面对男女的不同规定来看,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很低。
但从实际生活来考察其地位并不低,出现了 法律地位低,现实生活中地位高 的悖反现象。
[关键词] 唐律 ;妇女地位;法律规定;社会实践[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304(2009)01-0081-03An Analysis to Status of Women in Tang Dynasty from Lawof Tang Dynasty and Social PracticeLIANG M in(Co llege o f Histo ry and Civilization,Shanx i N o rmal U niversit y,X ian,Shanx i710062,China) Abstract:Law of T ang Dynasty is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and ty pical code in the ancient times o f China, Its different pr escriptio n to various social classes reflects the nature of class of the feudal co de.In it,the status of T ang Dynasty w o men is very low in the law from different prescriptions to men and w o men such as the m arriag e system,the relationship betw een w ife and husband,the rig ht of the pr operty inher itance and so on.In fact,their status in real life is not v ery low.That show s the paradox ical phenome non w hich is low in law and hig h in real life .Key words:Law of T ang Dynasty;w o men's status;legal r ule;social practice一、 唐律 对妇女权益及地位的界定产生于封建社会盛世的 唐律 ,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在婚姻权利、夫妻关系、财产继承以及对 婢女 等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出唐代妇女的地位。
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
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论唐代婚姻制度──以妇⼥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 摘要:纵观整个封建社会,妇⼥的地位都是⼗分低下的。
她们总是被看作男⼈的附属品,被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所束缚着。
在封建社会中最为亮眼、最为开放的唐代,妇⼥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呢?随着唐代的封建政治、经济的⾼度发展,唐朝的封建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空前完备的地步,唐律从“德礼为政教之本”出发,为了维护其伦理纲常和“家天下”的统治,对婚姻关系各⽅⾯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关键词:唐代妇⼥婚姻关系法律地位 ⼀、绪论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中的⼀个全盛时期,随着唐代的封建政治、经济的⾼度发展,唐朝的封建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空前完备的地步。
⽽⾃秦朝起便被纳⼊法律调整范围的婚姻关系,经过漫长的发展,到隋唐时期也终于成熟和完备,唐律中对其各⽅⾯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婚姻,是为⼀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
纵观整个封建社会,妇⼥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都是⼗分低下的。
她们总是被看作男⼈的附属品,被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所束缚着。
那么在封建社会中最为亮眼、最为开放的唐代,妇⼥在婚姻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呢?本⽂以唐代妇⼥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为视⾓,对唐代婚姻制度进⾏⼀下探讨。
⼆、⼥⼦的婚姻⾃主权 ⾃西周以来,婚姻的成⽴必须遵守“⽗母之命、媒妁之⾔”,⼦⼥没有选择⾃⼰配偶的权利,婚姻的成⽴取决于⽗母的意志。
唐代沿袭封建传统,⾃然也不能例外:⽗母牢牢掌握⼦⼥婚姻的主婚权。
但风⽓开放的唐朝在这⼀点上也体现了它的鲜明的时代特征,在“⽗母之命、媒妁之⾔”的前提下为⼦⼥的婚姻⾃主留下了⼀丝漏洞。
《唐律疏议》中的《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卑幼⾃取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百。
” 1此条⽂后的疏议解释道:“卑幼”,指⼦、孙、弟、侄等,“在外”,指公私⾏诣之处。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自我国从奴隶社会时期进入父权社会以来,在漫长的几千年文明中,女性一直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而人们对女性的要求也都是“三从四德”、“相夫教子”等传统思想,一些具有革命意义和自主力过强的女性常被视为异端,而能够坚守贞操的烈女则常被赞扬。
从唐代的重要法律文献《唐律》中,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特征,所不同的是,在这种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中,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了新的认知和要求,如要求人们尊重女性等。
本文将以《唐律》为例,分析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事实对此进行说明。
一、唐代法律对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1.女性对父母的家庭地位。
在为人妻、为人母和为人女三个身份中,唯独为人女是不可选择的,因此,在作为子女这一身份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值得首先注意。
我国从《诗经》时代开始,就有家里生小孩时男孩放床上,女孩放地上的叙述,这充分说明了女性在家里是不受重视的,而婚前“三从四德”之一就是“从父志”,这也说明了作为女儿,女性在家庭中并不具有独立地位。
这一状况到唐代后有了许多改观,根据《唐律》户婚篇的规定,如果在外的子女未经家中长辈同意是可以成婚的,但如果发生不具有婚姻效益的男女关系,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制裁,这充分说明了唐代女性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婚姻自主权。
第二,唐代女性有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不过根据《唐律》,这远不能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女儿只有在家里没有男性时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虽远非男女平等,但却是那个时代所能做到的最高的水准。
最后,与礼教中“长幼有序”的规定相符,唐代家庭中年长的女儿在触犯法律、继承财产等方面还有更多的权利,这也说明《唐律》中所体现的并不仅仅是“男尊女卑”。
古代婚俗探秘:唐朝社会开放的情况下,唐代女性有权利离婚吗?
古代婚俗探秘:唐朝社会开放的情况下,唐代女性有权利离婚吗?每个少男少女,都期盼拥有一段既令人向往,又两情相悦的恋情。
如果这段恋情能够修成正果,并最终走入婚姻殿堂,相信一定是最浪漫的事情。
《诗经·邶风·击鼓》篇中,曾有“死生契阔,与子成说。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笔者认为,对爱情的渴望、以及对家庭的真挚向往,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契机。
从原始社会的简单朴素,到奴隶制社会的大胆表白,再到封建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不仅是古人对爱情和婚姻的不断探索,同时也是婚姻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
虽然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因为受到各种礼制的约束,古人面对爱情时都比较羞涩。
但在古人创作的爱情诗歌中,却表现出了大胆追爱的态度。
无论是《诗经》还是唐诗宋词,都描绘出了古代男女,在面对爱情时的炙热情感。
《诗经·桃夭》一诗,用直白简练的语言,描写了一位出嫁姑娘的心理活动:“桃之夭夭,灼灼其华。
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桃之夭夭,有蕡其实。
之子于归,宜其家室。
桃之夭夭,其叶蓁蓁。
之子于归,宜其家人”。
在桃花盛开颜色如火的美好时节,一位年轻漂亮的姑娘要出嫁了。
她的心情就像怒放的桃花一样,喜气洋洋的前往自己的夫家。
她期盼着可以早生贵子,并且过上相夫教子的生活。
这种大胆而又直白的婚恋观,就算放在现代社会也很开放。
但这种充满憧憬的爱情幻想,终究抵不过柴米油盐酱醋茶。
两个人相爱时浓情蜜意,但当热情被平凡的生活冲淡后,相互伤害时也毫不手软。
现代女性在婚姻中,完全可以根据法律条文选择离婚,那么古代女性有离婚的权利吗?古代女性的婚姻悲剧,只能被动等待休妻一、女性地位变迁,对其婚姻影响1.从女权向男权转变历史就像一面历尽沧桑的镜子,当拂去镜子上的尘埃时,一段段历史缩影犹如过电影一般,在人们的眼前飞逝而过。
《旧唐书·魏徵传》中有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大家可以随着笔者的思路,去试想或者猜想一下,当一位风情万种的古代女子,坐在这面铜镜之前“当窗理云鬓,对镜帖花黄”,或“小轩窗,正梳妆”时,仿佛可以让人产生一种穿越的感觉。
论唐代的婚姻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影响 (1)
论唐代的婚姻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影响摘要唐代,是我国历史上封建朝代的盛世之巅,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顶峰。
唐朝的法律制度——唐律也对后世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其中就包括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
唐律中的婚姻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典范,其立法内容和指导思想对后世也是影响深远,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也具有指导和借鉴的作用。
本文结合唐代社会制度发展的时代背景,以唐律中婚姻的成立和解除条件为例,讨论其特点及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完善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唐代婚姻制度现行婚姻法借鉴1浅谈唐代的婚姻制度1.1婚姻的成立唐律中,婚姻的成立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婚姻成立的首要前提便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
”“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
”其作用在于撮合男婚女嫁。
嫁娶须媒,向为礼法所重,与“父母之命”并重。
到了唐代,法律已正式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列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有无媒人,便成为了婚姻合不合法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古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
所谓“礼仪”是指礼节与仪式,“礼仪”是法定和传统习惯的行为规范。
《唐律》中明文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同时,在《唐律》中的《户婚》篇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可见婚姻大事应由父母作主,父母对卑幼的主婚权自西周以来就成为法定原则,《唐律》的规定更为完备。
明确规定,父母可包办卑幼的婚姻,子女若不服从,父母可告官,杖一百。
如不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父母告官,就将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便是法定的“六礼”。
这里所说的“六礼”,即古代婚礼中的六道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道程序。
在唐代人心目中,只有正式履行了“六礼”的婚姻,才算是严肃、合法的婚姻。
因此,在唐代,无论是达官显贵,还是平民百姓,举行婚礼时无不遵从此“六礼”。
唐朝女性的地位与权利尊贵与束缚的双重角色
唐朝女性的地位与权利尊贵与束缚的双重角色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富饶繁荣的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女性地位相对较高的一个时期。
尽管唐代女性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尊贵,但她们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束缚和限制,这展示出唐朝女性地位与权利的双重角色。
一、女性地位的尊贵在唐朝时期,女性地位比起以前的时期有了显著的提升。
一方面,唐朝封建法律中对于妇女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诸多保护和规定。
比如,唐律规定丈夫欺压妻子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这使得婚姻关系中的女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此外,唐朝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支持和鼓励女性参与文化和艺术活动。
许多贵族女性得到了受教育的机会,她们能够学习诗词、音乐和书法等艺术形式,这些使她们在社会上获得了较高的声望和地位。
二、女性地位的束缚尽管女性在唐朝有一定的地位尊贵,她们仍然面临着许多的束缚和限制。
首先是婚姻制度对女性的限制。
在唐代,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地位差距较大,妻子在家中的地位通常是相对低下的,她们需要依附于丈夫的社会地位来维持自身的地位。
不仅如此,女性在婚前不得自由选择对象,往往会被父母或男性长辈安排婚姻,这使得女性的自主权大幅受限。
此外,女性在唐朝社会中还受制于家族的约束,她们的行动和言论需要符合家族的利益和形象。
女性的义务是为家族延续香烟,生儿育女成为她们的首要责任。
尽管女性也能够在政治和社会活动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她们的主要社会角色仍然是为家族谋求利益和繁衍后代。
不仅如此,女性在唐代的服饰和言行举止上也受到了严格的规范。
女性的服装和发型需要符合社会的审美标准,她们被要求以淑女的形象示人,不得追求过分豪放或自由的态度。
她们的言行也需要符合礼仪和道德的标准,不能过于张扬或违背伦理。
综上所述,唐朝女性的地位与权利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相对较高,她们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尊贵。
然而,她们同时也面临着婚姻制度、家族约束以及服饰和言行上的限制等束缚。
唐代法典对女性法律地位的保障
李 世 民 , 后米 的唐 太 宗 ,方 引将 士人 宫 投 甲” 后“ 慰 勉 之 ”使 即 “ , 亲 , 得 秦 王左 右 的勇 士 “ 不 感 激 ” 当 上 皂 后 之 后 , 又 能 经 常 规 谏 莫 。 她
财 ( 嫁 妆 ) 在 分 限 。 从 礼 法 规 定上 看 , 子 出嫁 者 , 由 父 宗 加 即 不 ” 女 便 入 夫 家 , 本 家脱 离 了 从 属 关 系 , 无 权 再 参 与 本 家 财 产 的 分 割 , 与 故 但 唐 代 以 国家 法 令 的形 式 , 定 了 出 嫁 女 拥 有 本 家 家 产 继 承 权 。 肯
唐 代 法 典 对 女 性 法 律 地 位 的 保 障
范莺 莺 ( 州 大 学法 学 院 7 0 0 ) 兰 3 0 0
在 中 国封 建 宗 法 制 度 下 , 女 的地 位 非 常 低 下 , 受 着 封 建 君 妇 承
权 、 权 、 权 、 权 的压 迫 。唐 代 是 我 国 封 建 社 会 繁 荣 昌 盛 的 时 族 父 夫
的情 况 下 才 能 继 承 。如 《 元 ・户令 》 规定 : 诸 应 分 田宅 及 财 物 开 中 “ 者 … … 子 承父 分 , 妻 无 男 者 , 夫 分 。 上述 法 律 规 定 表 明 在 唐 代 寡 承 ”
出 嫁 女 在 夫家 有一 定 的财 产 继 承 权 。
垂 帘 ” 与 帝 “ 坐 ” “ 杀 赏 罚惟 所命 ” 这 说 明 作 为 一代 女 皇 的 武 , 偶 ,生 ,
则 天 , 在 皇帝 在 世 时 , 已 大 权 在 握 , 代 高 宗 全 权 处 理 军 国 大 早 就 并
唐以来妾之法律地位初探
284百家论坛唐以来妾之法律地位初探范文婷 毛学梅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摘要:唐以来,儒家化的法律确立和巩固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异。
妾是古代男子同居女性伴侣的一种身份,介于妻与婢之间。
受礼教影响,妾之法律地位低下,不具有独立人格,在与夫、与妻、与夫族的关系中处于一种卑微的地位。
关键词:礼教;等级;妾制;法律地位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家思想对社会影响巨大。
曹魏以来的立法者不断将儒家之礼杂糅于法律条文之中,至隋唐时,法律已为儒家思想所支配。
①儒家强调人的等级差别,不同身份的人遵守的礼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
儒家化的法律确立和维护了礼教社会的阶级性和不平等性。
妾,从辛,从女,是古代男子共同生活的伴侣的一种身份。
妾的产生,同礼教重视的人的差别、强调继承人的正统地位有着重要关系。
商之前一夫多妻制度,没有妾的概念,众妻地位平等。
周礼建立后,严嫡庶之别,虽得多妻,不许并嫡。
男子的伴侣除妻妾外还有媵和婢,媵地位低于妻高于妾,与妾并称媵妾。
妻妾为良人,婢为贱人。
虽同为男子的良人伴侣,但妻妾在法律地位上差异巨大。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论述妾自唐以来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一、妾与夫的关系妾与男子为事实配偶关系,宋律“妻妾俱名为婚”。
娶妻,程序法定,三书六礼。
“妾同买卖,等数相悬”,虽订立婚约,实为买卖契约,男方给付女方家财物亦称“买妾之资”。
男子为妻之夫、妾之家长。
夫妻齐体,在社会和家族受到相同尊重。
妾,承接于下,与夫不对等。
男子娶妾,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考虑,也有个人生理的需要。
法律赋予妻不可动摇的地位,《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两年。
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
各还正之。
”②法律不保障妾地位的稳固,她的兴衰荣辱与家长密切相关。
男子休妻,有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的规定,对于妾,爱则留之,厌则遣之。
妾较夫之地位明显低于妻,从量刑上也可以看出。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殴妾,非折伤无罪;折伤以上,减妻罪二等。
唐朝的女性权益与妇女地位
唐朝的女性权益与妇女地位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代,也是中国古代女性权益逐渐得以提升的阶段。
在唐朝,女性的地位相对较高,享有一定的权益和社会地位,并且在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都有所贡献。
一、法律保障女性权益在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女性的权益得到了相应的保护。
唐律对于妇女的权益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早期的《唐律疏议》对强制拐卖妇女以及其他妇女遭受侵犯的行为进行了禁止,并对肇事者进行了惩罚。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和嫁娶权,保障了女性在权益上的平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唐朝女性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女性在经济领域的参与在唐朝,女性在经济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女性参与到农耕劳动中,负责田地的管理、播种、收割等工作。
此外,唐代史书中还有许多妇女因其丈夫去世或丈夫官位较高而成为寡妇的例子,她们通常会继续经营家族的财产。
这些经济上的独立,增强了唐代妇女的地位和自主性。
三、女性在政治领域的参与唐朝时期,一些女子出现在了政治舞台上,成为了政治决策的参与者。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武则天,她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对唐朝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外,唐朝还涌现出一批才华出众的女官员,她们以其才智和能力,进入朝廷担任要职,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女性在文化领域的贡献唐朝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鼎盛时期,而女性在文化领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代出现了很多杰出的女诗人,她们以其卓越的才华和诗歌造诣,留下了许多优秀的诗篇。
其中最著名的是著名女诗人杜牧和鱼玄机,她们的作品被广泛传颂至今,成为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瑰宝。
此外,唐朝的绘画和音乐领域也有女性的杰出贡献。
总之,唐朝是中国古代女性权益得以提升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个时期,女性在法律、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都有了发展和突破。
虽然唐朝的女性权益与当今相比还不完全平等,但它为后世女性的地位提供了重要的奠基和参考。
我们应当从历史中汲取经验,继续推动性别平等,为所有人创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
出土墓志与唐代夫妻关系
学术价值
出土墓志中夫妻关系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深入了解唐代社 会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对于丰富中国古代史、社会 学、人类学等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研究成 果也可以为现代社会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06
相关学术论文与参考文献
相关学术论文概述
《唐代夫妻关系研究》 《出土墓志所见唐代夫妻关系实态》 《唐代夫妻关系的法律与历史考察》
出土墓志与唐代夫妻关系
2023-11-07
目 录
• 唐代夫妻关系概述 • 出土墓志中的夫妻关系记录 • 出土墓志中夫妻关系的具体内容 • 出土墓志中夫妻关系的历史价值 • 出土墓志中夫妻关系的研究现状与展望 • 相关学术论文与参考文献
01
唐代夫妻关系概述
唐代夫妻关系的法律制度
01
02
03
夫妻的法律地位
反映唐代家庭结构
夫妻关系在墓志中的呈现,能够让我们了解 唐代家庭结构的特点,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
位、家庭财产的分配等。
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价值
要点一
研究唐代婚姻制度
夫妻关系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出土墓志 中夫妻关系的梳理,可以深入了解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和演变。
要点二
探讨唐代婚姻观念
夫妻关系在墓志中的描述,能够反映唐代社会的婚姻观 念,如对婚姻的重视程度、夫妻在婚姻中的地位等。
夫妻双方的籍贯与家族背景
籍贯
这些信息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地域文化和人口迁移情况。
家族背景
夫妻双方的家族背景也是出土墓志中重要的信息,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当时的社会阶层和社会关系。
夫妻双方的职业与官职
职业
夫妻双方的职业信息为我们提供了当时社 会经济状况的线索。
VS
唐朝卖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在唐朝的法律体系中,卖妻作为一种婚姻制度,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唐朝卖妻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其背后的社会背景、法律内涵及其影响。
二、唐朝卖妻的社会背景1. 婚姻观念的变化唐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
封建社会对婚姻的重视程度逐渐降低,婚姻不再是人生大事,而是成为一种普通的社交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卖妻现象逐渐增多。
2. 女性地位的变化唐朝时期,女性地位相对较低。
女性不仅要承担家庭琐事,还要承担生育、养育子女等重任。
在丈夫去世或家庭贫困的情况下,女性往往成为家庭的负担。
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一些家庭选择卖妻。
3. 土地兼并与人口流动唐朝时期,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流民。
这些流民为了生存,不得不卖妻换取生活费用。
同时,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卖妻现象也日益增多。
三、唐朝卖妻的法律规定1. 法律对卖妻行为的限制唐朝法律对卖妻行为进行了限制。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卖妻行为分为两种:一是自愿卖妻,二是被迫卖妻。
自愿卖妻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卖妻协议;被迫卖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压力、威胁等情况下卖妻。
2. 卖妻的法律程序卖妻行为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首先,卖妻双方需签订卖妻协议,明确卖妻的原因、条件、期限等内容。
其次,卖妻协议需提交官府备案。
最后,卖妻双方需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3. 卖妻的法律后果(1)自愿卖妻的法律后果:自愿卖妻后,卖妻双方不得反悔。
卖妻后,妻子成为买方的妻子,享有相应的权益。
同时,卖妻双方需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2)被迫卖妻的法律后果:被迫卖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压力、威胁等情况下卖妻。
被迫卖妻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卖妻双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迫卖妻后,妻子有权要求解除卖妻协议,恢复原状。
四、唐朝卖妻法律规定的影响1. 保障了妇女权益唐朝卖妻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权益。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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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自我国从奴隶社会时期进入父权社会以来,在漫长的几千年文明中,女性一直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而人们对女性的要求也都是“三从四德”、“相夫教子”等传统思想,一些具有革命意义和自主力过强的女性常被视为异端,而能够坚守贞操的烈女则常被赞扬。
从唐代的重要法律文献《唐律》中,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特征,所不同的是,在这种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中,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了新的认知和要求,如要求人们尊重女性等。
本文将以《唐律》为例,分析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事实对此进行说明。
一、唐代法律对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1.女性对父母的家庭地位。
在为人妻、为人母和为人女三个身份中,唯独为人女是不可选择的,因此,在作为子女这一身份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值得首先注意。
我国从《诗经》时代开始,就有家里生小孩时男孩放床上,女孩放地上的叙述,这充分说明了女性在家里是不受重视的,而婚前“三从四德”之一就是“从父志”,这也说明了作为女儿,女性在家庭中并不具有独立地位。
这一状况到唐代后有了许多改观,根据《唐律》户婚篇的规定,如果在外的子女未经家中长辈同意是可以成婚的,但如果发生不具有婚姻效益的男女关系,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制裁,这充分说明了唐代女性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婚姻自主权。
第二,唐代女性有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不过根据《唐律》,这远不能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女儿只有在家里没有男性时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虽远非男女平等,但却是那个时代所能做到的最高的水准。
最后,与礼教中“长幼有序”的规定相符,唐代家庭中年长的女儿在触犯法律、继承财产等方面还有更多的权利,这也说明《唐律》中所体现的并不仅仅是“男尊女卑”。
2.女性对子女的家庭地位。
为人母是女性入嫁到夫家生儿育女之后才出现的一个角色,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此时夫家的丈夫及公婆在世,那么女性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大的变化,虽然摆脱了父母的控制,但还是受到“既嫁从夫”原则的影响,一切受丈夫指挥。
作为母亲与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交叉的,在子女面前可能贵为“尊者”,但在丈夫面前就会地位下降一层。
所以作为母亲的女性地位只能在丈夫去世后才得以显现出来,本部分将说明的是唐代法律规定的寡母的家庭地位。
丈夫死后,若家中没有公婆,那么作为寡母的女性自然成为家中的长者,对于子女已经成年的寡母来说,丈夫死后要“夫丧从子”。
但是《唐律》对于子女依旧幼年的寡母身份有了重新规定,她就成为家里的家长,拥有对子女的家长权、经济管理权和主婚权,同时也要尽对于子女教育的义务。
不过相比之下,女性家长权的行使比男性要受限许多[1]24。
二、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唐代女性最为重要的一种家庭地位,也是唐代法律对于女性地位说明最为透彻的一类身份。
在夫妻关系上,唐代律法的主要规定包括两部分,首先是“夫尊妻卑”思想的继续蔓延,第二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要求丈夫要“敬妻”。
1“.夫尊妻卑”。
对于“夫尊妻卑”思想来说,唐代首先表现在法律层面上,把妻子、女性地位视为“卑幼”,而且如果妻子冒犯丈夫或者犯其他罪行,那么惩罚将会很严重,罪行要比丈夫触犯妻子更为大。
比如《唐律》中就规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致其受伤的,那么要“减凡人二等”,而妻子殴打丈夫使其受伤就要量刑一年,更为严重的要三年,殴打丈夫致其死亡则会被斩首。
第二“,夫尊妻卑”的思想还表现在“妻从夫”上,这就意味着唐代的女性不具有独立地位,而是应该听从丈夫。
对于妻子的法律规定也以丈夫为主,这就突出表现在对部分特权阶层的女性处罚时,量刑的轻重和等级完全取决于丈夫的官位高低。
《唐律》中规定“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
这就意味着如果丈夫犯罪,那么妻子要被“连坐”一起接受惩罚;反之,如果妻子触犯法律,丈夫则不必接受任何处分。
最后“,夫尊妻卑”体现在“夫为妇天”,妻子在家庭中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要比丈夫承担的多许多,并且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也比丈夫对妻子的义务要大。
比如说,《唐律》规定,如果听到丈夫身亡的消息而“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
反之,如果妻子去世,对于男性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从这一点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唐代法律在家庭方面对于女性的要求多且严格,女性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
2“.敬妻”。
在坚持“夫尊妻卑”思想原则的同时,唐代法律还强调“敬妻”的思想,所谓“妻者,齐也”。
在一定程度上,《唐律》承认女性在家庭中的位置,相关规定包括结婚、离婚、改嫁等问题。
对于结婚来说,唐代社会要求结婚必须谨慎与重视,如果“妄冒”而结成夫妻关系,《唐律》中对于男方的处罚要严于女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女孩子。
同时,双方不能“违律结婚”,意思就是双方必须要在订婚后,根据婚约的具体内容,在特定时间、地点,举办特定规模的婚宴,如果违反了这一婚约,《唐律》对于男女的惩罚是一样的。
与古代大部分朝代允许“一夫多妻”不同,《唐律》严禁男性重婚,如果男子“有妻更娶妻”则要受到一年的徒刑,以保护女性的权益,但是已经娶妻的男性是可以纳妾的。
同时,婚姻中男性不能够随意把妻降为妾,而妾也不能随意升为妻。
在离婚方面,如果妻子嫁后所作所为符合法律要求(尽管这种要求很烦琐),丈夫就不可以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一年半的量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丈夫的行为,算是进步。
改嫁方面,《唐律》中默许了丈夫死后妻子的改嫁行为,甚至唐初,政府还鼓励寡妇改嫁,并提供一些经济资助。
当然,这是唐初为了恢复人口所做的政策,事实上大部分时间内,即使法律允许,社会对于改嫁的女子评价依旧很低[2]44。
“敬妻”是唐代法律对于女性家庭地位上升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但是它的每一条仍旧体现出来了封建时代惯有的对女性的限制。
三、唐代法律对女性社会地位的界定1.女性的教育权与结社权。
教育权是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唐代的教育十分发达,从官学到家学,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有了完整而庞大的教育体系,所以唐代的读书人很多。
但是,在官学的招生简章和官学相关的律法规定中,男性才是招收对象,这就意味着女性进入官方学府学习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但是,相对的家学依旧提供了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唐代鼓励兴办私学,一些条件较好的大户,通常会办家学教育子女,让女性学会基本的读书认字。
不过,仅就教育权来说,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极低的。
对于结社和集会权,这是西方资产阶级时代后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在唐代,我们确实在唐代的史料中看到了女性结社的案例。
比如说唐末时期敦煌一带就有了“妇女社”的女性结社。
根据这种社团的契约文书来看,社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与纪律,其基本原则也是一人有难大家帮,她们通常都是一个地区附近的居民,各自提供结社经费。
虽然这种结社的目的较为朴素,社团也比较单一,但是她们已经有了结为团体抗争男性主宰权力的愿望和行动,这一点是具有进步意义的[3]18。
2.女性的入仕与升迁。
从入官与升迁来说,唐代做官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科举考试,另一种是家族恩荫。
首先,参加科举考试的千军万马中,竟然没有一个女性,不论从乡试还是殿试,都是清一色的男性。
其次,在特权阶层的家族恩荫中,也是获得官位的一个途径,不过唐代的继承权依然是嫡长子继承,这就意味着女性是不具有继承恩荫做官的权利的。
这两条道路都共同表明,女性在唐代做官是一件极难的事。
当然,唐代也有例外。
这便是武则天掌权的武周时期,由于女性皇帝掌权,所以朝廷中例外地出现了部分具有才干的女官,同时,在宫廷内部,也有了一些有实无名、掌握一部分权力的宫女。
任用女官是武周时期的一个进步,不过,即使是女皇帝在位时期,男性做官依然是占有统治地位的。
本文分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两大部分,具体分析了唐代法律对于唐代女性地位的规定,并解读了其中的部分具体条款,研究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应享有的权利和遵循的义务。
本文认为,虽然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着诸多的限制,但是其中的进步意义不会被严苛的条款所限制,总体来说,《唐律》中对于女性地位的界定体现出了唐代“礼法一致”的原则和人性的关怀。
参考文献:[1]尚琤.简论《唐律疏议》中有关经济欺诈的立法[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4).[2]方瑾毅.从《太平广记》中女仙与女鬼的爱情悲剧看《唐律》[J].西安社会科学,2010(3).[3]刘小明《.文苑英华》判文中的唐代官吏经济犯罪和司法犯罪[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