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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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第八章附则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

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银发[1996]403号颁布日期:1996-11-11 执行日期:1996-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附: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明确信贷管理职责,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加强信贷风险控制,提高信贷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银行应遵循风险可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客户受益的原则,开展信贷业务。

第二章信贷组织管理第五条银行应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政策的制定、信贷审批、信贷管理、信贷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信贷审批工作。

信贷审批委员会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信贷人员组成。

第七条银行应设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合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信贷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向银行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信贷审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审批的标准、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银行在进行信贷审批时,应充分考虑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信贷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对信贷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对信贷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贷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贷风险控制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第十七条银行应根据信贷风险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贷款担保、贷款保险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10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结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具有一定的消费信贷性质;信用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是银行结算方式之一。

第三条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卡第四条建设银行信用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凭证。

以人民币结算,限国内发行。

第五条建设银行信用卡按国际统一标准制成。

信用卡正面主要载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名、行徽、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期、持卡人姓名、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以及对信用卡的特殊说明。

信用卡背面有黑色磁条,持卡人的预留签名和发卡行的简要说明。

第六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为“建设银行万事达卡”(PCBCMasterCard)和“建设银行VISA(维萨)卡”(PCBCVISACard)(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

两种卡都属“先存款,后支付”记帐性质的借记卡(DebitCard)。

有效期一至二年。

第七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向个人和企业单位发行。

向个人发行的卡为个人卡,向企业单位发行的卡为公司卡。

个人除领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担主卡及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公司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一个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该单位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

建行业务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建行业务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对公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

按照信贷业务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支用的原则,除总行特别规定可以不予确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外,所有客户在我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均应先评级并报批授信额度。

如下图所示。

2.1.1 受理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等操作环节。

受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

2.1.1.1 客户申请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建设银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信贷申请。

信贷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2.1.1.2 资格审查1.客户资格要求: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须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客户向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1)客户基本条件①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建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②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③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业务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⑥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⑦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2)限制性条件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一般不接受其申请:①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②向建设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③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④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的;⑤违反国家规定用建设银行信用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⑥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⑦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的;⑧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⑨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⑩列入建设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

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A级总分≥90分B级90分>总分≥70分C级70分>总分≥50分D级总分<50分第八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建设银行授信业务授权书

建设银行授信业务授权书

尊敬的建设银行授权审批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现对我行授信业务进行如下授权:一、授权范围1. 本授权书授权范围为建设银行所有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

2. 授权范围内,我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自主决定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条件。

二、授权权限1. 本授权书授权我行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2. 授权我行有权对授信业务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工作。

3. 授权我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条件。

4. 授权我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放款、收回等工作。

三、授权期限1.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 在授权期限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我行内部管理需要,我行有权对授权范围、权限等进行调整。

四、授权撤销与终止1. 如遇以下情况,授权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本授权书:(1)授权审批部门认为授权业务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对我行造成严重损失;(2)我行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授权审批部门的审批要求;(3)授权审批部门认为撤销授权是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2. 授权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授权时,我行应立即停止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并及时向授权审批部门报告。

五、责任与义务1. 我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授权审批部门的审批要求,认真履行授信业务管理职责。

2. 我行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确保授信业务安全、合规。

3. 我行应积极配合授权审批部门开展授信业务监管工作。

4. 我行应对授权审批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给予高度重视,并及时整改。

特此授权,请予以批准。

授权单位:建设银行授权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授权人:____职务:____联系电话:____电子邮箱:____附件:授权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建总发[20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2000年11月20日第九次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卡业务管理,促进龙卡业务的发展,规范信用卡授权业务运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管理办法》及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信用卡授权根据授权类型的不同分为本行卡授权和本代他授权;根据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动授权和人工授权。

二、特约商户授权第三条POS自动授权安装POS的特约商户,每笔信用卡交易应通过POS划卡操作申请授权。

1.若屏幕显示“交易成功”表示此笔交易已经授权批准。

2.若屏幕显示“余额不足”、“请与银行联系”、“止付卡,请没收”等,表示此笔交易不被批准,收银员不能办理此笔交易,并应按照屏幕提示进行相应处理。

3.卡片磁条损坏或POS因故不能使用时,改用手工压单方式办理。

第四条人工授权在未安装POS、因故不能使用POS进行联机交易的情况下,对于超过商户授权限额的交易,需进行人工授权,操作程序是:一、特约商户收银员拨通授权电话,提供下列资料:特约商户名称;信用卡卡号(以下简称卡号);信用卡有效期(以下简称有效期);持卡人姓名(以下简称姓名);身份证件号码(15位身份证号码的后5位、18位身份证号码的后6位或其他类型身份证件的完整号码,下同);交易金额;受理时遇到何种问题(对这笔交易有怀疑时,下同)。

二、在得到电话授权应答后:1.若批准授权,特约商户收银员记录授权号码,将授权号码填写在签购单指定位置。

2.若不批准授权,不得进行该笔交易并按收单行的要求作进一步处理,如没收止付名单卡等。

若持卡人要求解释,建议持卡人与发卡行联系。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信贷证明的规定-11页文档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信贷证明的规定-11页文档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建总发[2019]13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1年9月24日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24日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证明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促进信贷证明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业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施工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的承诺额度纳入一般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信贷证明业务。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建设银行受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提出的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一)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信用记录良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具有偿还《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贷款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六条申请人向建设银行申请出具信贷证明时,须填写《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书》(附式1),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附式2)提交以下材料:(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卡号及查询密码、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或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近3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告;(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须提供《公司章程》或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该项信贷证明业务的证明文件(原件);(五)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六)如使用招标方《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的,须同时提供招标方的《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七)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08.29•【文号】建总发[1999]107号•【施行日期】1999.08.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年8月29日建总发[1999]107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行,(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类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和评价,是实施信贷风险监控、强化贷后管理、防范系统性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制定信贷政策、落实贷款责任制和考核各级行信贷管理等级的基础,对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加强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领导,注意协调,做到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与剥离不良资产工作两不误;协调好信贷经营部门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分类工作中的关系,使分类工作有序进行;要选拔优秀人员到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岗位上来,充实分类工作人员。

二、各级行要处理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日常监控管理与综合评价的关系,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人员合理配置,各阶段工作量分布均衡,把日常性的风险分类做得扎实可靠,确保综合评价结论的准确性,避免期末突击完成任务。

三、上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下级行的分类制度执行情况和分类质量要进行检查。

检查时除本行人员外,还应从下属非检查行抽调人员一同进行。

检查结果与被检查行认定的结果如偏离过大,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行返工重新分类,视情况予以通报,必要时要求该行作出书面说明。

总行要组织对分类工作的检查,原则上,1999年各行对分类工作的抽查面应达到如下比例:一级分行抽查的机构数应不少于二级分行总数的20%,抽查的客户不少于客户总数的5%;城市分行抽查机构数不少于经办行总数的50%,抽查的客户不少于客户总数的8%。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1.09.10•【文号】建总发[2001]121号•【施行日期】2001.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建总发[2001]12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加强我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规定》是统一贸易融资额度管理,防范贸易融资风险的重要措施。

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二、由于贸易融资业务与常规信贷业务相比,具有笔数多、金额小和期限短的特点,以额度方式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可大幅度提高效率。

因此,在严格客户资信审查的基础上,凡是符合额度授信条件的客户,原则上都应纳入额度授信管理。

确因业务需要叙做单笔贸易融资业务的,经办行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审批,对客户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融资的管理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取消贸易融资业务中“押汇”的提法。

由于“押汇”一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虽然各银行都在使用,但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法院往往难以界定“押汇”业务的性质,从而导致对银行不利的判决。

而“议付”和“贷款”在法律和国际惯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有利于明确我行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

因此,根据各种贸易融资业务的实际性质,《规定》将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三种业务分别更名为出口议付、出口托收贷款和信托收据贷款。

对《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合同文件使用手册》中有关合同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总行有关部门将另行下发文件调整。

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急件中国建设银行文件建总发〔2021〕246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定额的思考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分行、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21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是我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制度。

各级分行要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深入学习本办法,准确理解和掌握本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1―我们的信贷业务管理稳定运行。

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效期内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

三、在在线应用项目法人评级模式之前,新的项目法人可以按照“特定信用程序”,即“信用和使用”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新成立的项目法人,需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地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关注评估项目本身的未来收益、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并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所需的实际信贷品种,确定对借款人的信贷方案。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系统联系人:刘燕,单亮,电话:010-6759813767598140系统联系人:陈东,陈向军,电话:0592-2155712155505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这篇文章发给了整个银行)―2―中国建设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目录总则信贷额度基本规定信贷额度信贷流程集团客户信贷额度补充规定-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债务人和交易对手(以下简称“客户”)的集中风险和信用风险,提高授信质量和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信贷工作尽职调查指引》、《银行合并监管指引(试行)》,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调查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指引》,以及监督新资本协议实施的指导方针。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1997年2月1日起实施)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1997年2月1日起实施)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1997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建设银行法人责任制度,强化统一管理和集中经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促进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建设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的总分行制,全行具有统一的法人地位。

总行是法人的本体,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均为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指由中国建设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国建设银行向各分支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代表本分支机构接受授权,分支机构必须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向客户出示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遵守中国建设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授权的范围、分类和形式第七条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财务授权和人事授权,分别产生被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财务权限和人事权限。

第八条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类别。

基本授权是指对一般银行业务、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授权。

经基本授权产生被授权分支机构的基本权限。

每次基本授权的期限为1年。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的临时性授权。

经特别授权产生被授权分支机构的特别权限。

特别授权的期限在特别授权书中注明,但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基本授权实行逐级授权制,即总行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授权;一级分行在被授权权限内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分行)转授权;二级分行在被转授权权限内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再转授权。

被再转授权分支机构为最终被授权分支机构,不得向下再行转授权。

第十条总行根据需要可直接向各级分支机构进行特别授权,除特别授权书中注明允许转授权情况外,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只能由被授权分支机构自己行使,不能向下转授权或再转授权。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06.10•【文号】建总发[1999]75号•【施行日期】1999.06.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建总发[1999]75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贯彻新信贷体制审贷分离和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规范信贷业务操作,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为统一、规范业务操作,调整、理顺职责分工关系。

根据建总发[1999]16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要点)〉的通知》和建总发[1999]44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经营部、信贷风险管理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一、信贷业务受理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和办事处的信贷经营部门,包括各级行经营本级信贷业务的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均可受理客户申请的各类信贷业务。

二级分行以上信贷经营部拓展的客户以及政府综合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集团推荐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其他信贷业务,由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下达贷款受理备选单,通知下一级分、支行受理,或通知本级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受理。

二、信贷业务贷前调查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是信贷决策和管理的依据,贷前调查包括固定资产项目评估、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评价和资信调查。

原则上,经营主责任人在哪级行就由哪级行信贷经营部门组织贷前调查、评估。

评估力量不足时,上级行信贷经营部可对下级行提供评估支持。

(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和营业部项目可由本级或上级行经营部门提供评估支持),评估只直接对经营主责任人负责。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6.01.04•【文号】建总发字[1996]第3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4日建总发字[1996]第3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及三个贷款担保合同文本(基本格式)于1995年12月29日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该办法及合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6年3月1日起,全行将统一执行新的贷款担保办法及该办法所附的三个担保合同文本。

请各分行接此通知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组织所属认真学习,做好实施新办法执行新合同的准备工作。

学习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二、总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建总发字(1995)第56号文]中所附《保证合同(参考格式)》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三、各省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本办法所附的担保合同文本进行补充,但不得删除。

补充后的合同文本要及时报总行备案。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银行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证贷款按期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系指为保证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保障建设银行债权实现的担保。

建设银行发放贷款均应要求借款提供担保,建设银行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4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组织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信贷业务授权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授权权限的确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信贷业务授权期限、调整与终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银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是什么银行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银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是什么银行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银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是什么银行审批权限管理制度银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是什么最好是以调研的形式访谈各银行审批部等机构,对方可以适当就架构、流程、权限划分方式等等进行说明。

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权限上收是什么意思这个要先弄明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才行。

以全国性的大国有商业银行(比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为例,其机构设置以权利大小化分分别是:总行——总行下设省分行——省分行下设市分行(或地州一级分行),这一级分行又称“二级分行”——二级分行下设县支行(或二级支行,二级支行一般直接受二级分行管辖,权限小于县支行)——县支行下设办事处(许多县支行并无办事处)。

一般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申请贷款都是先向县支行一级递交申请的,县支行接受申请后,会先展开贷款调查,如果调查认为可以贷款,就可以发放贷款了。

但是,由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济转型期,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悬空”银行贷款的恶性案例,使银行贷款遭受惨重损失。

此外,县支行一级的机构由于其特殊的环境,往往无法“拒绝”地方政府的一些超出贷款规定的要求,所以,各国有商业银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叶起,即逐渐收回了县支行一级直接审批贷款的权利,把贷款的审批权上收到二级分行,后来,又逐渐上收到了省分行。

截至今日,差不多所有的县支行都没有权利直接审批贷款了,它们有的,只是贷前调查权利。

不但是县级支行,甚至许多二级分行都没有审批贷款的权利了。

实际上,在具体的操作中,还有许多很复杂的规定,这个就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楚的了。

银行的贷款审批权在支行还是分行按贷款额度不同,审批权限不同。

银行超过分行权限贷款审批流程可以简化吗?20分贷款在行里的流程只会更加严谨,但是审批速度各行也都在努力提高;银行前期走的流程是审核贷款人资料的真实性,贷款用途的可行性,还款来源的清晰确定性;然后才是核算放贷成本,风险系数,初步出放贷额度,利率, 分行确认后,根据额度大小,权限内的可以直接安排做手续,放款;权限外的上报总行,审核,上会,然后综合行里尚余的放贷的额度,给予放贷额度,利率的调整,再安排做手续,放款。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日期:1996-11-11执行日期:1996-1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建设银行委托授权书

建设银行委托授权书

授权人(以下简称“甲方”)系建设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现因业务需要,特委托以下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代为办理与分行相关的各项业务。

为确保代理人能够合法、有效地行使授权,特订立本委托授权书。

一、授权范围1. 代理人受甲方委托,有权代表甲方在分行办理以下业务:(1)办理开户、销户、变更账户信息等账户管理业务;(2)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汇款等资金业务;(3)办理贷款、担保、贴现等信贷业务;(4)办理代理收付款、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中间业务;(5)办理代理支付、代理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6)办理外汇买卖、外汇汇款等外汇业务;(7)办理其他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业务。

2. 代理人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规章制度及甲方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权期限本委托授权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____年。

授权期限届满,本委托授权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授权,甲方应提前向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重新签订委托授权书。

三、代理人职责1. 代理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规章制度及甲方内部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授权书及所持证件,不得泄露授权书内容及甲方业务秘密。

3. 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不得超越权限。

4. 代理人如发现授权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四、违约责任1. 如代理人违反本委托授权书规定,擅自超越授权范围办理业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代理人泄露授权书内容及甲方业务秘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如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1. 本委托授权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委托授权书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委托授权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或解除,应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盖章):建设银行某分行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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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

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A级总分≥90分B级90分>总分≥70分C级70分>总分≥50分D级总分<50分第八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下级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所属各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每年确定一次。

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所属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要及时向所属行通报。

第三章信贷授权范围第十二条信贷授权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四条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六条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出票的,指定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承兑余额的审批权。

汇票承兑余额是指建设银行承兑(包括已承兑和将要承兑)上述汇票累计金额与该客户(出票人)已付建设银行汇票金额的差额。

第十八条信用担保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接受同一客户委托,对外开出下列各种(含尚未终止的)本外币保函金额之和的审批权。

1.本币担保业务中的预收款退款担保、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2.外币担保业务中的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退款保函。

第十九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的审批权。

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是指信用证开证业务、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及打包放款业务量之和。

对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分设以下单项业务审批权。

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具进口贸易项下的即期或180天内远期信用证时,可单笔减免或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

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出信用证的累计金额与收取保证金累计金额的差额。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在保留物权的情况下,同意承兑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或办理担保提货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以及支付开证申请人的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汇票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承兑交单业务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和办理付款交单业务时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议付、买入、贴现、垫支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等对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金额的审批权。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出口托收时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以客户将国外银行开来的正本信用证留存作保证时对客户的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之和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个人的各种小额贷款的审批权。

“个人小额贷款”是指经建设银行总行以行发文的方式允许开办的、以个人为贷款对象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房、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贷款等。

第四章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的确定第二十二条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行各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要根据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按照以下原则决定:(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相同的行,基准额度相等;(二)在符合(一)的条件下,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基准额度可以不相等;(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A级、B级、C级和D级的行,其基准额度的差别一般按照2.5、2.0、1.5和1.0的比例设定。

D级行各项信贷业务的基准额度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同时要考虑该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情况设定;(四)对于国际结算业务量较少的行,可以降低其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权限的基准额度。

第二十三条业务量调节系数由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与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的比例的N次方根确定。

通过试算确定N的大小,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左右:1/N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某行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某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某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区域内下一级分支机构个数第二十四条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由其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确定。

即: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第五章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第二十五条总行对一级分行按照第二十四条确定的权限授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全额授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二十六条各一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含各单项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并向所有二级分行全额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转授权限不得超过总行所授权限。

第二十七条二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城市(城区)支行再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并向所有支行全额再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再转授权限不得超过一级分行所转授权限。

第二十八条一级分行不得向所属二级分行转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二级分行不得向所属支行再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

第六章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的管理第二十九条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初步方案,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一)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拟定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基准额度,包括对于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的基准额度和相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内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基准额度;(二)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三)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权限,包括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权限。

第三十条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贷授权(或转授权、再转授权)权限,作为《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的内容,统一向所属行授予。

第三十一条上级行要定期对各所属行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各分支行在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行将调整其信贷授权权限,必要时暂停乃至取消对其授权。

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弄虚作假,虚报漏报有关会计、统计数据的;2.超越信贷授权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的;3.发放帐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的;4.发放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的;5.发生较大经营风险或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的;6.经认定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的授权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可就某一类别的信贷业务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第三十四条各一级分行对于所属的转授权方案要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于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特别高(A级中的排头兵)、业务量很大的一级分行,可以全额授予某几项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三十六条总行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产生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其分值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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