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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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是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案件管辖规定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明确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管辖原则和管辖机构,以确保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管辖原则1. 法律管辖原则法律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要求,任何案件都应当遵循法定管辖规则,确保案件的审理权归属于具有相应职权的机构。
2. 行政管辖原则行政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适用于行政争议案件,要求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
3. 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审理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便于调查取证。
4. 特殊管辖原则特殊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案件涉及的特殊利益等因素,由特定法院或者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特定领域的案件得到专业、公正的审理。
三、案件管辖范围1. 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下:(1)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婚姻家庭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登记地的法院管辖。
(4)财产权益纠纷: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刑事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下:(1)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跨国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军事犯罪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3. 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https://img.taocdn.com/s3/m/e2e173d876eeaeaad1f33022.png)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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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10.28•【文号】主席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马工程《民事诉讼发法》第06章 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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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 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
问题:哪一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09司考第35题: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008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15年4月30日《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 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 运输合同既包括货运合同也包括客运合同。运输 始发地,是指依合同规定货物或者旅客出发的地 点。运输的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最终到达 地。
(五)侵权纠纷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 发生地。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 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关于管辖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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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的名词解释管辖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管辖来造句?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管辖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管辖的意思管辖(读音guǎn xiá),是管理,统辖的意思,延伸出去,有法律意义上的管辖,有级别管辖,有地域管辖,有移送管辖,及协议管辖。
这伪联合村公所,管辖着康家寨、望春崖、桃花庄等几个村子。
——马烽、西戎《吕梁英雄传》明冯梦龙清蔡元放《东周列国志》第七十五回:“孙武吩咐宫女,分为左右二队。
右姬管辖右队,左姬管辖左队,各披挂持兵。
示以军法:一不许混乱行伍,二不许言语喧哗,三不许故违约束。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
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
管辖与管辖权、审判权也不同。
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
由此可见,审判权是确立管辖权的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
因此,从诉讼理论上不得将三者混为一谈,否则在实践中必然造成错误。
管辖造句欣赏一、世界是归强有力者管辖的,应当做强有力者,应当超于一切之上。
莫泊桑二、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
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三、如此多的政府机构负责管辖那么多的生产者,一些不法经营者难免就会成为漏网之鱼。
四、这些岛屿一向属中国管辖,这是众所周知的。
五、人们相信他神力无边,智慧无限,对所管辖的人世公正无私,充满无限仁慈和爱心。
六、据1880年关于孟买辖区现由马哈拉施特和古杰拉特管辖的一份报告显示,一个帕迪次部落的成员“总是破衣烂衫、肮脏不堪,走起路来鬼鬼祟祟”。
七、为了早日脱离你的管辖,自07年毕业以后,就踏上西征的列车奔赴新疆,挂着名义是西部志愿者的头衔,就这样匆匆往西。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第一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第一行政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ce8a4e29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3b.png)
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第一行政案件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二、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特别关注: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
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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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1979年2月2日)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贯彻、落实中央<1978>3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试行。
一、案件受理1.收案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不得把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调解和介绍信作为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
凡立案处理,应有当事人的起诉书或口诉笔录。
对简易纠纷和一般信、访可不予立案,但处理后要登记备查。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
如系口头委托的,应当记明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应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其他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理进行诉讼。
2.案件管辖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或工作地址经常变动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劳改犯、留场(厂)就业人员、劳教人员或自流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也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地法院对案件受理的意见不一致时,可协商解决,或由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请求移送。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案件;经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调解无效介绍来院的案件;外地人民法院移送应予受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上海法院民商事、行政管辖规则汇总
![上海法院民商事、行政管辖规则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0eddf493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35.png)
上海法院民商事、行政集中管辖汇总目录一、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管辖规则 (2)二、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管辖规则 (3)三、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四类行政案件管辖规则 (4)四、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则 (5)五、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则 (7)六、上海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规则 (9)七、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规则 (11)八、相关规定 (12)三、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四类行政案件管辖规则四、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则五、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则六、上海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规则七、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规则八、相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生效日期:2021.1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生效日期:2019.05.0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生效日期:2012.01.0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生效日期:2011.09.01)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生效日期:2018.07.0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履职的公告》(生效日期:2015.01.01)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生效日期:2022.07.01)3.《关于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四类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生效日期:2022.02.01)4.《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生效日期:2022.0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生效日期:2021.04.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生效日期:2016.03.0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规定》(生效日期:2017.01.0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2c51270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a6.png)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湘高法〔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湘高法〔2022〕3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14日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2022年4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规范案件提级管辖衔接机制,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二)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三)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基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案件,以及省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尚未开庭;(二)审理时间未超过法定审限的二分之一;(三)未经生效管辖裁定确定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758e7d13227916888486d76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案范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案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a1adf060b84ae45c3b358ccc.png)
3、外国法院委托送达的案件;
4、仲裁财产和证据保全案件(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且标的在人民600万元以上)。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1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6、涉及破产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7、撤销终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
8、仲裁条款效力确认案件、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9、仲裁财产和证据保全案件(诉讼标的在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
10、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异议之诉;
11、本院终审生效的案外人撤销之诉。
涉
外
民
商
事
案
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600万元(含本数)以上2亿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对我院判决生效的行政或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3、对基层法院生效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经基层法院再审审查处理后,申请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
4、对我院生效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且选择向我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5、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6、省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缓、减、免案件
1、上诉至我院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上诉费缓、减、免的案件;
2、本院受理的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缓、减、免的案件。
2、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行
政
案
件
1、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及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区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五章管辖
![第五章管辖](https://img.taocdn.com/s3/m/dfc9191059eef8c75fbfb3b3.png)
第三节
三、特殊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纠纷 (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七)海损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 (三)票据纠纷诉讼 (四)运输合同纠纷 (五)侵权纠纷
(一)确定管辖的原则
——“两便”原则;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管辖恒定
——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 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适用意见》34、35条 诉讼标的额;当事人住所地;法院辖区的变化
【例题】200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 陈发发居住地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 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6 年4月,经政府批准,陈发发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 归B市正义区。而在200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 迁至B市夏浦区。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 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民诉法》第二章管辖(17—38条) 《适用意见》一、管辖(1—37条)
管辖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与管辖恒定
2011年1月1日起,经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浙江省 杭州拱墅区、滨江区、西湖区、宁波慈溪市、海 曙区、鄞州区、北仑区、温州乐清市、瑞安市、金 华义乌市、台州温岭市等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 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 纠纷案件。 至此,浙江省共有审理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 基层法院23个,数量为全国第一。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守则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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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失效]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79-2-2执行日期:1979-2-2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贯彻、落实中央〔1978〕3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根据、人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在公布之前试行。
一、案件受理1.收案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不得把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调解和介绍信作为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
凡立案处理的,应有当事人的起诉书或口诉笔录。
对简易纠纷和一般信、访可不予立案,但处理后要登记备查。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
如系口头委托的,应当记明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应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其他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理进行诉讼。
2.案件管辖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或工作地址经常变动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劳改犯、留场(厂)就业人员、劳教人员或自流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也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地法院对案件受理的意见不一致时,可协商解决,或由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请求移送。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案件;经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调解无效介绍来院的案件;外地人民法院移送应予受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省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涉外的案件;在其辖区内,它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或行政公署交办的案件。
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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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e action, and then get to know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如果要进行民事诉讼是要到当地管辖的法院进行的,其实,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并不是这么简单直接的,民事诉讼管辖包括了一些细节要我们注意的。
那么,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下面,就让介绍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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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为贯彻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落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着强化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方便群众诉讼和就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结合实际,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一)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一)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者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者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湖州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者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和指定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商事案件;(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四)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属基层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一)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二)当事人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损害赔偿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受诉讼请求或者争议标的金额的限制。
四.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案件按照本院有关规定管辖。
之前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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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解释案件管辖法律依据(3篇)
![解释案件管辖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1bd4b45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68.png)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案件管辖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解释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我国宪法在案件管辖方面有以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些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地位,以及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
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管辖有明确规定:(1)第一审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审管辖:上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3)死刑复核管辖:死刑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管辖有明确规定:(1)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管辖有明确规定:(1)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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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