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
合同履行的概述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履⾏的概述包括哪些内容⼀、合同履⾏的概述1、合同履⾏的含义合同的履⾏,是指当事⼈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全⾯地、适当地完成⾃⼰所负义务的⾏为。
合同的订⽴和效⼒是合同履⾏的前提,合同的履⾏是民法典的核⼼内容。
因为,合同的履⾏是当事⼈缔约合同的最终⽬的,对合同的抗辩、保全、变更、转让、担保、违约责任和效⼒等问题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得以顺利地履⾏。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全⾯履⾏⾃⼰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对合同履⾏内容不明确的规定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
(3)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4)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履⾏,但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的⽅式履⾏。
(6)履⾏费⽤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义务⼀⽅负担。
⼆、双务合同履⾏的抗辩权1、双务合同履⾏的抗辩权。
即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对抗对⽅当事⼈的履⾏请求权,暂时拒绝履⾏其债务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的抗辩权,是合同效⼒的表现。
对于这种权利的⾏使,只是在⼀定期限内中⽌合同履⾏的债务,并不消灭履⾏效⼒。
因此,是⼀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对于抗辩⼈⼀⽅是⼀种保护⼿段,可以免去抗辩⼈履⾏后得不到对⽅履⾏的风险,使对⽅当事⼈产⽣及时履⾏、提供担保等压⼒。
债务的履行与违约
违约债务处置涉及多方利益,协调难度大,处置周期长,影响金 融资源配置效率。
债务监管体系不完善
当前债务监管体系存在漏洞,部分债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加大金 融风险。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债务违约常态化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债务违约将成为常态, 投资者需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债务处置市场化
未来债务处置将更加市场化,通过市场化手段实 现债务重组和优化,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债务监管加强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债务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 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政策建议和改革方向
完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
建立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明确处置流程和责任主体,提高处 置效率。
加强债务监管
加强对债务的全方位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CHAPTER 04
债务追索途径与方法
协商和解途径
协商和解的概念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 商,达成解决债务纠纷的协议。
协商和解的优点
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灵活且成本较低的解决方式,可以维护双方 当事人的商业关系。
协商和解的适用条件
当债务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无争议时, 可以采用协商和解方式。
的责任。
情势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情势 变更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 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
如果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
CHAPTER 03
债务违约情形及后果
违约情形概述
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 债务,包括延迟履行、部分履行或完 全不履行等情况。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❶。
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国际私法上的债是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一方有权请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他方有义务为相应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见,国际私法上的债与国内民法上的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国际私法上的债是具有国际因素的债,即涉外之债。
其涉外性之表现符合一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由于涉外之债往往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一旦在债的法律规定存在歧异时,就必然会产生债的法律适用的冲突。
因此,涉外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一节涉外合同之债的概念一、涉外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它是当事人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产生的依据之一。
罗马法称合同为“Contractus”,即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定义基本源于此;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定义是:合同是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
这一定义表明合同是当事人承担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
但现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学者认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认可的债务之合意。
因此,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正趋于统一❶。
在我国,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合同专指产生民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广义上的合同则泛指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既包括狭义合同,也包括诸如劳动合同,单位内的承包合同,以至夫妻协议、师徒合同等”❷。
本书所指合同为狭义上而非广义上的合同,即债权合同。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是指那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涉外因素。
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因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发生联系。
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一)抗辩与抗辩权: 抗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要求对方给付时,该对方当事人为拒绝给 付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
17岁已工作之乙,于2000年3月1日,接到古董 商甲寄的瓷器价目表,当即选中价值5千元的清代 花瓶一个,于3月4日函复表示购买,并要求甲于3 月15日送货,该信于3月6日到达甲处。乙于3月5日 改变主意,致函甲表示撤回前函,于3月8日到达。 甲于3月7日回信接受,该信于3月9日到达乙。乙于 3月12日从朋友处得知甲之瓷器是仿制品,但碍于 情面未立即对甲作任何表示。甲于3月15日送该花 瓶给乙时,发现乙已于3月14日迁往外地,未能交 付。甲回程途中,遇车祸致该花瓶灭失。2002年4 月1日,甲偶然得知乙之住处,当即向其请求支付 价金5千元。 问:乙有无付款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履行 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诚信原则的体现
情事变更原则
A公司与B公司(同在某城市)于2000年3月1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 日支付预付款30万元,B公司于2000年8月1日交货, A公司在接受货物后立即支付其余货款,价格执行 政府指导价。5月1日因业务需要B公司迁到另一城 市。8月1日A公司要求B公司交货时,发现其已迁 往外地,于是A公司急忙用电报通知B公司交货。 当时的政府指导价为每吨3万元。B公司回电称: 由于合同没有规定履行地,依合同法T62应为B公 司所在地,因此请A公司还来B公司所在地收货或 者委托B公司代办托运手续。A公司回电称:合同 的履行地应为签订合同时B公司所在地,若为B公 司现在所在地,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B公司承担。 成讼。这时政府指导价为每吨2万元。
实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的合 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合同生效的10天内 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 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货验收 后即结清余款。合同生效后,甲公司按约定 支付了50%的预付款,乙公司于收款后的第 二天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经验收发现木 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便立即通知乙公司, 并拒绝支付余款。
债的履行
(4)债务人可以请求标的物保管费和因受领迟 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如:提存费用、货物往返 运费、不易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等。 (5)债务人可以自行消灭债务。受领迟延后, 标的物是动产的,可以提存以消灭债务,不宜提 存的,可以拍卖或变卖后提存价金。标的物是不 动产的,可以抛弃占有,但须通知债权人。 (6)赔偿债务人因履行所受到的损害。
一、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 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1、履行迟延有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债务人有有效债务存在; 第二,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 第三,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不能履 行,则发生履行不能而不发生履行迟延; 第四,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第五,须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如果债 务人有正当理由而未按期履行,例如因行使同时履 行抗辩权而未按期履行,则不构成迟延履行。但如 果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不足或者提供的劳 务不足而未能在履行期限内补足的,仍构成履行迟 延。
二、债的履行的分类
债的履行从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上,可分为三种情形: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完全正确的履行,也称为适当履行,是债债务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须 是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 方式履行全部债务,也就是履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 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都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 律的规定。(《合同法》第60条)完全正确的履行是债的 履行的要求,是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际履行的结果, 是债的履行的常态。
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履行其义务。《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 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 务。”可见,债的履行是债最主要的效力。因为只有债务 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得债权才能实现,债权人得 利益才能得到满足,所以,债的履行从债权人方面说是债 权的实现。 二、债的履行具有以下含义: 1、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给付),债务人 履行债务就是履行给付义务。但给付侧重债务人的行为, 履行则侧重结果,即债权的实现。 2、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 3、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4、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所谓合同之债,指的是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了解完合同之债的定义后,那么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
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一)意思自治说。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即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共同选用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涉外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既无明示的选择又无默示的合意时,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来的。
到了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可以说,19世纪以后,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
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看, 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在采纳这一原则的同时, 又分别对这一原则规定有若干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限制。
1、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
选择法律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表达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向形式, 通常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是否或如何承认默示选择法律方式上。
有的国家如美国、法国、瑞士以及1995 年《海牙动产买卖公约》则是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2、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
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通常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其二是在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合同订立时原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品一品《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补充规则
品⼀品《民法典》第三⼈代为履⾏制度的补充规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袁晓波律师前⾔:《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第三⼈代为履⾏制度,规定债权⼈和债务⼈约定由第三⼈向债权⼈履⾏合同之债;在第三⼈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债权⼈有权向债务⼈主张违约责任。
在该规则中,第三⼈本⾝不属于合同相对⼈,也并⾮债务⼈,只是合同履⾏主体,故债权⼈不能直接请求债务⼈履⾏债务,双⽅之间的履⾏约定对第三⼈不具有约束⼒。
《民法典》第523条全⽂保留了《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另外再增设了第524条,规定了第三⼈代为履⾏制度的补充规则[i],即“债务⼈不履⾏债务,第三⼈对履⾏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履⾏的除外。
债权⼈接受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但是债务⼈和第三⼈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共两款,第⼀款规定了该补充规则和除外情形,第⼆款则规定第三⼈代为履⾏后的法律效果。
笔者试对该补充规则的应⽤进⾏相关梳理,供各位读者理解参考。
⼀、第三⼈代为履⾏的补充规则在债务⼈不履⾏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外第三⼈对履⾏该债务有合法利益的,即使未经债权⼈同意,第三⼈可直接越过债务⼈向债权⼈代为履⾏,此即为《民法典》第524条新增规定的第三⼈代为履⾏制度的补充规则,弥补了《合同法》在债的清偿⽅⾯的不⾜,促进了债的实现和债的相对消灭。
因为对于债务⼈⽽⾔,其终极⽬的是债的实现,⾄于实现途径和清偿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并⾮债权⼈所关注。
但在该规则成⽂之前,其应⽤却屡见不鲜,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实践效果。
⽐如,⼆⼿房买卖中,当事⼈约定买受⼈⽀付的⾸付款⽤于清偿出卖⼈的按揭贷款,在涤除贷款银⾏的抵押后,由买受⼈⽀付购房尾款并办理过户登记。
但出卖⼈收取⾸付款后未按约清偿按揭贷款,且因逾期还贷被银⾏起诉要求还款并主张抵押权。
合同的履行5
解题要点:
1、合法。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 债务,又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 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将木材如期运至 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 根据第67条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履行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三、履行规则与适用顺序
❖ 约定优先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法定规则
四、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
❖ 1、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履行
❖ 合同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
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履行可由债 务人的代理人进行。
(4)他方未提供担保。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 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
(三)先履行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 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各国货币间的汇率由各自货币的含金量决定
金铸币本位条件下金币的自由铸造、自由兑换以及黄金的自由输出和输入,使得外汇市场 上汇率的波动始终维持在金平价和黄金运输费用规定的黄金输送点之内。因此,国际金本 位制是一种极其严格的固定汇率制。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一、请求权基础类型化检索顺序按照检索的目的性和思维的经济性,请求权基础有一定的检索和考察顺序,学者们给出的顺序大致相同,略有差异。
结合学者的论述和实务需要,本文建议总体排序如下:(一)总体顺序1.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2.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3.合同请求权4.类合同请求权5. 无因管理6. 物权请求权7. 占有保护请求权8. 人格权请求权9. 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二)划分原则这个分类和排序坚持了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 法典为纲。
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法实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行依法行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
实务中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方法的周延。
所以,以《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一个种类——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因为按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应该优先考察。
2. 实务导向。
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方面的请求权基础。
在实务中,却需要进行全面细致思考,把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身份行为和身份法的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行全领域体系化思考。
3. 逻辑清晰。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身份和特别关系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特别身份和关系,而痛点恰巧落在特别法规定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身份法涉及特殊家庭身份,合同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生在因为合同而开启接触的当事人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生都存在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关系之中,其身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而存在。
在后六类请求权中,则不需要特定关系和身份的存在。
4. 体系贯通。
这种分类也兼顾各个请求权之间的排除和兼容关系,在分步介绍中详细解析。
(三)总纲二、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类论述(一)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我国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即便如此,民法典也未能覆盖全部的民事生活领域,还存在所谓的特别私法,“其实质不过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法。
工程款是合同之债
工程款是合同之债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则享有相应的债权。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就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之债。
甲方(发包人)与乙方(承包人)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甲方则应按时支付工程款。
我们来看一个工程款是合同之债的法律范本。
该范本旨在提供一个标准的合同条款框架,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参考使用:工程款支付条款一、工程款的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支付方式。
二、工程款的支付时间1. 根据工程进度,甲方应在每个阶段完成后的___天内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2. 最终结算款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___天内支付。
三、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延误工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际运用中,上述条款应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特点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例如,可以详细规定各个阶段的支付比例、具体的支付时间节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
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双方还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变更和索赔的处理机制等。
这些细节的明确规定有助于在出现争议时,能够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公正客观的判断和处理。
工程款作为合同之债,其支付不仅是甲乙双方的基本义务,也是维护合同关系稳定、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设计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之债的案例
合同之债的案例
合同是一种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有权要
求其履行合同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之债的案例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好朋友,他们曾经约定好一起去旅行,小明提前支付了旅行
的费用,而小红答应在出发前支付自己的部分费用。
然而临近出发日期,小红却突然改变主意,不愿意参加旅行了。
小明为此感到非常失望和愤怒,他认为小红违反了他们之间的约定,因此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庭上,小明提出了旅行的相关证据和合同约定,并且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
全部费用。
而小红则辩称她有权决定不参加旅行,因为她认为旅行的计划并不适合自己。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小红违约,要求她赔偿小明因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应该认真履行合同条款,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因此,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商业活动中,都应该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只有通过遵守合同约定,才能保障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促进合作关系的健康发展。
希望大家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慎重考虑,遵守合同条款,避免合同之债的案例发生。
合同之债与劳动之债的原理
合同之债与劳动之债是民法中两种基本的债务形式。
合同之债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产生的债务关系,而劳动之债则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关系。
尽管两种债务形式有所不同,但它们都具有债的共性,即都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从原理角度对比分析合同之债与劳动之债的异同。
一、合同之债的原理1.合同之债的定义合同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达成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之债的核心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体现了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2.合同之债的成立要件合同之债的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之间存在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合意;(3)合同的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政策和国家计划;(4)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3.合同之债的效力合同之债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之债的效力体现在:(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2)合同之债可以作为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标的;(3)合同之债可以作为抵押、质押的标的。
二、劳动之债的原理1.劳动之债的定义劳动之债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之债的核心在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支付报酬义务。
2.劳动之债的成立要件劳动之债的成立要件包括:(1)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
3.劳动之债的效力劳动之债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
劳动之债的效力体现在:(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2)劳动之债可以作为劳动者维权的基础,如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等;(3)劳动之债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如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劳动安全等,具有特殊性。
合同之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其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之债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文将从合同之债的概念、成立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合同之债的概念合同之债,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债务人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合同之债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2. 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
3. 当合同之债无法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之债的成立要件1. 合同主体合格。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当事人应当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3. 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形式合法。
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之债的法律后果1. 履行债务(1)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等要求履行债务。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2. 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 保全措施(1)债权人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以保障其债权实现。
(2)保全措施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4. 撤销权(1)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合同被撤销后,债务人应当返还所收到的价款,并赔偿债权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三人履行到期申请书范本
申请书尊敬的XXX法院:我,XXX(申请人姓名),在此就我与XXX(被申请人姓名)之间的合同纠纷一事,请求贵法院允许第三人XXX(第三人姓名)履行到期债务。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XXXX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
根据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XXX元。
然而,截止至申请提交之日,被申请人尚未支付上述到期债务。
鉴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人已多次与其沟通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被申请人一直未能履行。
鉴于债务的到期,申请人无奈只得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予以解决。
二、第三人基本情况第三人XXX,男/女,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联系电话:XXXX。
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系XX关系,具备履行到期债务的能力。
三、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的合理性、可能性和合法性1. 合理性:根据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
第三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有义务协助被申请人履行债务。
允许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有利于维护合同的履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2. 可能性:第三人具备履行到期债务的能力,其经济状况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此外,第三人愿意为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并已作出书面承诺。
3. 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允许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四、申请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请求贵法院判决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即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XXX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特此陈述和申辩如下:1.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被申请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事实。
2. 第三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具备履行到期债务的能力,且愿意履行债务。
合同之债请求权
合同之债请求权请求权存在于多种民事⾏为中,是⼀种⼗分重要的当事⼈权利。
合同之债的产⽣是在建⽴在合同的基础之上的。
对于以⽣效合同中债券和债务的关系构成了合同之债。
那么,什么是合同之债请求权呢?请求权的第⼀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
下⾯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合同之债请求权1.请求权的第⼀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
他⼈可以请求这种给付,⾄于该他⼈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回事。
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多为这种理解。
2.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该种请求权以存在⼀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
在另⼀⽅⾯,该请求权不⼀定⾮得(通过诉讼或其他⽅式)提出不可。
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
⼆、合同之债是什么1.合同,⼜称契约,指当事⼈双⽅设⽴、变更、终⽌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任何⼀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都在当事⼈之间发⽣债的关系。
合同中规定的当事⼈的权利、义务,就是债的关系中之债权与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对合同所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当事⼈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2.因合同⽽发⽣的债,是最常见也最主要的⼀类债。
合同之债的特点在于:第⼀,它是由双⽅当事⼈的法律⾏为引起的;第⼆,它由双⽅当事⼈意思表⽰⼀致⽽成⽴。
由于双⽅当事⼈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因⽽合同之债的发⽣须经双⽅协商⾃由表⽰其意思达于⼀致,⼀⽅以欺诈、胁迫等⼿段或乘⼈之危,使对⽅当事⼈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效,不能发⽣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当事⼈⾃由约定,⽽当事⼈的⾃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3.合同之债的履⾏呢?是指债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全⾯地适当地完成⾃⼰所负义务的⾏为,包括如下含义:⼀是完全正确履⾏。
合同之债处理流程
合同之债处理流程
合同的债务处理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债务确认: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确认债务的存在和金额。
2. 催收通知: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催收通知,要求其履行债务。
3. 债务履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债务。
4. 债务违约处理: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违反合同条款,债权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追索债务。
这可能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处理。
5. 债务清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务被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债务处理流程可能因国家、地区、行业和合同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来处理债务。
合同之债的时效
合同之债的时效合同之债的时效是指合同债务的履行期限,也是债务人或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限。
合同之债的时效是维护合同权利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之债的定义、时效的起算时间、时效中断和中止等方面,详细介绍合同之债的时效问题。
一、合同之债的定义与时效起算时间合同之债是指由合同产生的债务。
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共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就产生了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的时效起算时间一般是从合同债务的履行期限开始计算。
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规定债务的履行时间,例如约定在某个具体日期前履行,或者在某个期限内履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限,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计算。
二、合同之债的时效中断与中止1. 时效中断时效中断是指债权人可通过法定的行为或诉讼程序来暂时中断合同之债的时效。
一旦时效中断,原本的时效期限将被重新计算。
时效中断的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向债务人发出催告。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催告的方式可以是以书面形式发出,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传达,如口头通知。
债务人收到催告后,如果无法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时效将会被中断。
(2)提起诉讼。
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中断债务的时效。
一旦开启诉讼程序,合同之债的时效将暂时中断,直至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3)达成债务确认书。
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通过签署债务确认书的方式中断债务的时效。
债务确认书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债务及其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件,一旦签署,合同之债的时效将被中断。
2. 时效中止时效中止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合同之债的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等待特定条件满足后再重新开始计算。
时效中止与时效中断不同,时效中止不会导致时效期限的重新计算。
下面是几种导致时效中止的情况:(1)债权人或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因为年幼、智力不足或者精神异常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合同之债的时效将中止。
劳务合同的种类之债
一、劳务合同种类1. 按提供劳务的内容分类(1)技术服务合同:指一方提供专业技术或知识,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2)技术咨询合同:指一方提供专业意见或建议,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3)技术服务合同:指一方提供技术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4)委托合同:指一方委托另一方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接受委托并按约定完成工作,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2. 按合同履行方式分类(1)一次性劳务合同:指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即终止的合同。
(2)分期履行劳务合同: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分若干期完成的合同。
(3)连续性劳务合同: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不断进行的合同。
二、劳务合同之债1. 请求权债务在劳务合同中,债权人的请求权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支付报酬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完成工作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完成工作。
(3)提供技术服务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约定的技术服务。
2. 义务债务在劳务合同中,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按约定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义务: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
(2)按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履行保密义务: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提供的技术或知识保密。
三、劳务合同之债的特点1. 劳务合同之债具有特殊性,其标的为劳务或工作成果。
2. 劳务合同之债的履行往往具有连续性,需要债务人持续不断地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
3. 劳务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容易界定。
4. 劳务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对债务人的工作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
总之,劳务合同种类之债在合同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了解劳务合同之债的相关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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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
合同之债的履行主要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上面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该负责的义务的行为。
合同之债的履行主要如下所示:
完全正确履行。
什么叫做完全履行呢?就是当事人履行了全部的债务,不能只履行部分债务,部分债务不履行。
什么叫做正确履行呢?正确履行也叫做适当履行,就是当事人履行债务完全符合合同签订时的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合同之债的履行是每个债务人的义务。
债务的履行就是我们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签署合同的约定是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如果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就是债务的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虽然履行了自己的债务行为,但该履行的过程中不符合签署的合同的规定,那么就是债务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合同之债的请求主要有:
一、合同之债给付请求权。
1、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合同签订的内容:要求其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返还借贷合同上签订的金额;要求转移可作为知识产权使用的知识成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并且交接工作成果;要求按照劳务合同上的规定提供劳动。
2、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的法律要件:
一个合同的成立它的要件是需要具有要约与承诺,和当事人的表达意愿形成一致;
一个合同的有效它的要件是需要当事人能够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意思明确,并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3、合同之债的可得抗辩之事由:
权利障碍抗辩;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权利消灭抗辩。
二、合同之债的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
1、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内容有:要求其返还所有的财产;要求其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要求将双方所得的财产返还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
2、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有: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相关重要事项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具有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合同等。
还有《合同法》第我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如订立合同是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等等。
3、合同中的缔约过失之债的请求权抗辩事由有: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