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前言:疫情形势下,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一些当事人大抵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作为抗辩并形成争执纠纷。
法舟律师首席顾问俞宏雷整理的最高法院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案例及裁判规则,对大家正确理解及处理很有助益。
本文作者:法舟律师事务所俞宏雷疫情防控情势下,商事主体普遍关注合同履行与责任承担问题,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更是讨论热点。
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相关裁判,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裁判规则19条1.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不可抗力具有三个构成要件:(1)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2)它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3)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
不可抗力,是人类的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
2.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湖北水调歌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洪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水灾、地震、战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责任。
虽然该合同仅列举了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应以有关客观情况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特征加以综合判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目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概述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背景和目的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范围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主要内容 (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合同的修改和解除的规定 (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合同的修改和解除的条件 (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合同的修改和解除的程序 (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案例分析 (5)案例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修改合同 (5)案例二: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 (6)案例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合同修改和解除 (7)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意义和影响 (8)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维护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性 (8)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9)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化的作用 (10)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10)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在实践中的问题和困难 (10)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改进建议和完善方向 (11)结论 (12)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总结和评价 (1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前景 (1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概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背景和目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中国合同法中的一条重要法条,它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时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平等性和公平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背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加。
在这个过程中,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交往方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变化等,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因此,为了解决这类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运而生。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出现无法预料、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情况。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被视为一种免责事由,即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对其造成的违约后果免于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提及。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可以请求免除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但同时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恶性通货膨胀、政府法律法规限制等客观原因。
当事人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能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对方在该事件中可能承担的损失的证据。
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合同的履行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实现了目的没有意义,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返还相应的利益。
对于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果当事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过长,影响合同履行的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方式,如是否免责、免责程度等。
但是,对于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不可抗力不得免除责任。
总之,不可抗力是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预测、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免除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最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合同在特殊情况下的合理履行。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
建设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认定及与价款中费用的界限之探讨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许可在建设合同中如何约定不可抗力范围与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密切相关,目前很多省市的工程合同仍以定额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居多,因此,如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后如何认定及与工程定额取定费用的界限如何划分至关重要。
本文着重讨论与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
《民法通则》等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和索赔权,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并由此计算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进行损失计算及责任分担。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0条,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法第120条和合同法第201条是怎样规定的引言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商业交易、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合同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20条和合同法第201条是其中的两条关键法条,规定了具体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同法第120条和合同法第201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解释。
合同法第120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了对于违约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第120条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看出,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违约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违约方(即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二是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作为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惩罚。
合同法第201条合同法第201条规定了对于违约方的救济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第201条对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是指因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战争、恐怖活动等原因,致使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可以看出,合同法第201条主要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违约方的责任免除。
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必须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
法律解释和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第120条和合同法第20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些法律解释和相关案例。
法律解释无论是合同法第120条还是合同法第201条,都注重公平原则的体现。
对于违约方,根据具体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可以免除责任。
案例分析以一起因不可抗力引发的违约案件为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供货,B公司只能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货物,导致了额外的成本。
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其义务的情况。
在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通常用于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不可抗力条款范本如下:
1.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证明。
2.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洪水)、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如征用、封锁、禁运)、以及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
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合同的履行将暂时中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双方有权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但应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
5. 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后,双方应尽快恢复合同的履行,并协商处理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产生的影响。
以上是一份基本的不可抗力条款范本,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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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的法理分析
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的法理分析作者:华心萌梁素娟来源:《项目管理评论》2020年第02期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国内外工程领域履约的影响不容小觑。
目前就其可能带来的影响,项目管理及法律专业人士已经发表工程合同管理或争议解决的各种建议及操作指引。
大量此类专业分析已将不可抗力的概念基本普及,解决方案多聚焦在该疫情对于工程合同的履约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工程参与方是否可免责或解除合同上。
但具体到个案的法律风险防范,我们更需从不可抗力等概念的法理要素视角,与合同具体事项逐一开展契合比对,认真、全面地进行个案处理。
在国内及国际工程领域,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需结合属地法的相应规定。
FIDIC系列合同在国际工程实践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不可抗力条款是在其各个时期修订出版的合同范本中一直延用的条款。
本文尝试结合不同法系,对FIDIC合同条件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性进行梳理,以期对此类条款在工程领域具体涉疫事项中的运用提供建议。
FIDIC合同条件的“不可抗力”用词沿革“不可抗力”这一词语来源于大陆法系,在普通法系中也存在履约不能、履约落空等相近的概念。
该词语或其涵盖的内容在国际商务合同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定义和操作方式并不完全统一。
1999版FIDIC彩虹族合同条件均包含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约定的风险情形都较为“严重”,在国际工程风险分担中发生概率较低,一旦启动该条款,往往影响巨大。
而这一特点也使其成为FIDIC合同条件中法律气息最重的条款之一。
不可抗力条款在2017版FIDIC合同中被重新命名为“例外事件”,但其所有内容的程序、原则、细节等方面并无原则性变动。
本文结合不同法系梳理该条款的适用特点,为表述方便,故在用词上统一采用“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分析FIDIC合同条件的不可抗力条款与属地法关系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的“专用条件”第 19条“不可抗力”规定:“在招标前,雇主应核实本条措辞与管辖合同的法律不相矛盾。
论不可抗力作为情事变更原因时的处理
论不可抗力作为情事变更原因时的处理摘要:法释〔2009〕5号即《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第26条对情事变更原则作出了规定,规定将不可抗力排除于情事变更原则之外,不适当地缩小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本文认为,对不可抗力的性质有两个层面的理解,即法律事实以及合同解除制度。
其作为法律事实的层面当然能构成情事变更的原因,也就是能形成竞合或者说是成为因果关系。
此外,在发生此类情形时,本着尽量使合同得到履行的原则,应当予以情事变更原则一定条件下的优先适用地位。
关键词: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变更一、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比较法研究不可抗力作为一项传统的民法制度,在世界各国都予以采用。
其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不可抗力当初是作为债务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场合的免责事由而存在的。
[1]在《法国民法典》中,不可抗力规定于第1147条: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的赔偿。
且在《法国民法典》中,一般对不可抗力和偶发事故(一般认为是情事变更)并不做严格区分。
[2]而德国的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则力图将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区分开来。
[3]虽然使各国制度有所不同,在对早期的罗马法严格的形式主义进行改进以后,不可抗力便广泛被各国立法所承认,此乃不争的事实。
然而,情事变更原则与之不同,并非放之各国而皆有。
从前述我们可以看到,哪怕是在大陆法系中,法国也未明确界定情事变更之制度,而在英美法系中,则由合同落空制度来进行调整。
在我国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要将情事变更写入合同法,曾有过巨大的争议。
统一合同法草案数易其稿,最终出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没有写入情事变更制度。
[4]然而,自合同法出台后,尽管中西方法学界对中国合同法评价甚高,但未引入情事变更制度始终为人所诟病。
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只能适用公平原则以及诚信原则来进行调整。
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
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诈骗罪阴阳合同欠款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我们都知道,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对于不可抗力,法律有更进一步的规定,有着更丰富的内涵。
在介绍完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后,将从最常见的合同里的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来解释不可抗力的认定。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沿袭了此规定。
理论上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1)重大的自然灾害。
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
刚刚发生在我国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属于这种类型。
(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
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
(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二、不可抗力的司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重新出发: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基于《民法典》第533条展开分析
一、导言:问题的缘起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现象、法律纠纷,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也被触发,用于解决实际发生的争议纠纷问题。
其中,疫情下合同如何履行的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热点,其实也是一个“民生点”,与大家的日常生活、工作、交易等领域都密切相关。
自法律适用而言,疫情下的合同履行主要触发的是“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制度。
这两项制度在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均有规定,但就规范条文而言,两项制度规定存在立法上的误区,一是体系定位混乱,原因与结果不分;二是相互排斥,人为制造隔阂,导致适用混乱,这在2003年非典疫情时期实务裁判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为弥补或纠正“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现行规定所引发的适用冲突问题,部分法院主张“因疫情(不可抗力)引发的履行合同可能产生不公平的问题”以“参照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妥善解决法律适用上的难题。
显然,这是基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现行规定下的“妥协之举”“无奈之举”。
令人欣慰的是,在《民法典》出台后,现行法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之间“打架的地方”得到了纠正,“一切都回到了原有的样子”。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民法典》的规制下重新出发,无论是对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均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立法现状(一) 现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可抗力主要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以及第94条第1项,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以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为其适例。
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效果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不仅在《合同法》中有规定,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也有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相关条文,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29条、72条及73条。
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力并非仅存在于合同法领域的问题,其仅仅是不能预见、不能不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要件中不包括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后果,否则将会引起法律体系上的冲突。
我国合同法上不可抗力制度
浅析我国合同法上不可抗力制度【摘要】不可抗力是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重要制度,涉及多个层面的利益衡量。
其宗旨是为合同当事人在遇到不可归责于任何当事人的不可抗力时重新确定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本文主要从不可抗力的概述方面入手,简单阐述一下不可抗力的法源、构成要件和实践中的范围,并对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作了进一步的阐释,最后对我国的不可抗力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一、不可抗力阐述不可抗力目前的定义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53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都有明确的规定。
不可抗力制度可以追溯至罗马法规定的看管责任。
学者乌尔比安曾在其《论萨宾》一书第29篇记载到,“根据善意诉讼原则,没有人对野兽的行为、无过失发生的死亡、对通常不受监视的奴隶的逃亡、对掠夺、对叛乱、对火灾、对水灾、对强盗的袭击承担责任”,并且此书还列举了许多不可抗力的情形。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把这个免责范围扩大,从而会损害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是现代各国法律的通例,我们应该明确不可抗力免除的责任应该仅限于违约责任。
其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我们应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来进行处理。
在不可抗力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成为不可能的情况下,则需解除当事人的合同,并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债务人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则应该变更合同内容,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暂时困难时,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论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论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及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不可预见标准:在现有物质技术水平下,按照(假想的)“理性谨慎人”所应具有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应当预见。
如果债务人是专业人员,则应当按照“专业人员”的标准,而不是按照理性谨慎人的标准。
时间判断节点:缔约时。
如果缔约时,当事人可以预见事件的发生,即便该事件阻碍了合同履行,也不够成不可抗力。
2.不能避免“不能避免”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的不可阻止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管当事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尽管当事人采取了必须措施,仍然不能阻止不可抗力的发生。
3.不能克服“不能克服”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所产生的自然结果的难以恢复性。
需要与“不能避免”相联系进行分析,二者应当在时间维度上进行划分。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1.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当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2.责任免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部分)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合同解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可被全部或部分免除。
“全部免除责任”是指对全面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包括主给付义务,亦包括附随义务、违约责任等。
而“部分免除责任”则是指在免除部分不能按约履行的责任,如减少违约金,允许迟延履行(在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等。
什么是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一、什么叫不可抗力法律常识:不可抗力是合同的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情形。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地簇、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事件的一方也可以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还具有免除责任的效力,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列情形除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关于不可抗力,还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1)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应当将不可抗力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在我国不可抗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提供给外方当事人的大多由当地的商会或者登记注册的公证行出具。
(2)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3)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4)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什么法律常识: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果一� 但是民法总则也明确了,在不可抗力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析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与排除
……是 一种灵活 的一 , 具 它不 断进行 自我调 节 , 以适用新 的
目标 。它也是 自由经济 不可或缺 的一个 特征 。它 使私人 企 业 成为可能 , 并鼓 励人们负责 任地建立 经济关 系。 9 9 ”1 9 年 颁 布 的合 同法第 四条也 确定 了合 同意 思 自治 的原则 , 其规 定: 当事人依法 享有 自愿 订立合 同的权利 , 何单位 和个人 任 不 得非 法干预。 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 以弥补法律 对于不 可抗力作为免 可
2 一
合 同法 中没 有类似 的规定 , 实践 中 , 在合 同 中约定不 可抗 力 条款确实 司空 见惯 , 法院也承认其效力 。如在 2 0 年 四川省 01 中区市人 民法院 审理 的乐 山市 市 中区就业 服务 管理局 与 中
“ 不可抗力条 款是 对法定的不可抗力 的补充 ……法律对 不可 抗力 的规定 与当事人 对不可抗 力的规定 也可能是 不一 致 的 。在此 情况下 , 因为不可抗力 的法律 规定具有 强行性 , 所 以当事人 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我 国民法 给不 可抗 力下 的定 义为“ 三不 ” 即不 能预见 、 能避免 、 , 不 不能克 服。合
是 认 可 的 。唐 德 华 、 秀 君 也 认 为 , 当 事 人 约 定 : 可 抗 力 孙 如 不
定 的事件 必须是 社会 公认 的客 观现象 , 洪 水 、 T 、 争 如 罢 战
等, 是人类 已经认知并且能够对交 易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现 象 。其次 , 须是来 自于行为人 的外部 。相 比较于 自然现象 必 的外部 性 , 社会 现象的外部性 比较难 以认定 。 自己行为不具 有 外部性 , 能归人不 可抗力 。第 三, 不 必须 是行为人不 可预 见的现象 。对于不 可预 见性 的判定也 存在抽 象标准和具 体 标准 : 抽象标准 即一般 “ 谨慎稳妥 ” 的人所应具有 的预见能力 的标 准 , 具体标 准依照 的则是债务 人的个人 情况 。第 四 , 必
不可抗力条款的使用与注意事项
不可抗力条款的使用与注意事项作者:赵悦来源:《中国市场》2020年第36期[摘要]新冠病毒在全球范围内蔓延,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停工停产等隔离措施,导致石油价格波动剧烈,甚至出现了负价格的现象,而且在此期间大部分的石油炼厂因成品油的消费需求降低,而不得不降低产能,导致石油库存高企。
部分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受到疫情影响,而出现了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情况,部分合同履行方选择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以此减轻或免去自身的履约责任。
文章结合石油行业中的相关案例对不可抗力事件、中国法与英国法下的法律默示的对比,以及合同方的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及注意事项进行介绍,为不可抗力条款在使用时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冠病毒;法律默示;不可抗力事件[DOI]10.13939/ki.zgsc.2020.36.0091 引言我国目前是最大的石油进口国和消费国,2019年原油进口总量达到5.05亿吨,石油进口依存度在2019年已经攀升到70.8%。
随着我国对石油进口的依存度进一步加大,能源供应与安全运输逐渐成为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石油作为一种矿产资源和战略资源,产地和消费地分布的不均衡性,使其生产链条较长,包括勘探、开发、生产、运输等环节,且极易受到天气等自然因素影响,也容易受到政治因素影响。
如在2020年年初由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物流受控、检疫控制加强、油价剧烈波动,以及2020年1月利比亚两个最大的油田因军事封锁而关闭导致的供货不足,油价上涨,使得收货人的购买成本剧增,或政府制裁要求禁运等都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但是不可抗力的适用也具有一定的先决条件,如在疫情期间LNG收货人提出不可抗力拒绝卸货,而受到发货人的拒绝,且可能面临索赔,认为收货人的接收站人手不够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
所以在石油贸易和油轮运输租约中应重视和约定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可以在不可抗力发生时,使合同方得到有效的保护,不至于陷入被动和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合同法中规定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免责条件包括
合同法中规定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免责条件包括错题错题3、经过鉴证的合同,( )A、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B、不具有法定效力C、该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D、人民法院仍需进行质证,审查确定其效力。
A你的答案:标准答案:D解析:A、C是公证的效力,鉴证的合同应当审查确定其效力,并不是不具有法定效力,故B不正确。
5、建设合同是( )。
A、单务合同B、实践合同C、要式合同D、无偿合同A你的答案:标准答案:C解析:建设合同按类别应属于双务、诺成、有偿、要式、主合同。
7、“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可能是( )之中较早的时间。
A、业主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日B、承包商提交履约担保日C、业主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日D、承保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运抵工地日E、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日A你的答案:标准答案:D, E解析:A在一般情况下为合同生效日,B是施工合同履约保证有效期起始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只有D、E两种情况较早发生者为保险期起始日。
9、对公证的合同效力,描述正确的一项是( )。
A、公证的效力高于鉴证的效力B、鉴证的效力高于公证的效力C、公证的文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BCD E B C D B C DD、公证的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确定其效力E、公证的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A你的答案:标准答案:A, C, E解析:A是正确的则B即为错项,D是鉴证的效力,E项不确切,应是经公证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9、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
A.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B.没有得到进口许可证而谎称已取得C.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业务D.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而谎称具有E.故意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虚伪情况A你的答案:标准答案:B, C, D, E解析:[解析]: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包括: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合同中不可抗拒的因素包含什么
合同中不可抗拒的因素包含什么自然因素,例如,台风、洪水、冰雹,暴雨等;政治因素,例如,政府征收、战争等;社会因素,例如,抗疫、游行示威等合同中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
关于合同中不可抗拒的因素包含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合同中不可抗拒的因素包含什么1、自然因素,例如,台风、洪水、冰雹,暴雨等;2、政治因素,例如,政府征收、战争等;3、社会因素,例如、抗疫、游行示威等;4、合同中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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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二、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三、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四、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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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劳动合同法是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的最多的法律条文,在最新的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合同又有什么规定了?下面就请看小编搜集的关于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规定细则吧。
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规定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滴滴免责声明范文
免责声明模板免责声明,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免责条件中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债权人的过错:《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4)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我国没有采用。
免责条款-免责声明是什么意思?免责声明是指行为主体对于自己从事的民事活动或者与自己有关的民事活动,声明自己权利义务或者立场的一种公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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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的涵义
第四节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一旦免责事由出现,当事人对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事由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免责事由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如既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又无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能免责。
第二,免责事由适用的效果是导致债务人被免除责任。
即由于免责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则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免除责由出现,只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被免责。
如虽然免责事由出现,但合同仍然能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时,不能免责。
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样态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两种,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约定的免责事由。
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已在前文作丁说明,此处不再赘言。
法定免责事由,又称为法定免责条件,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件。
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而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已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使合同不能得以履行。
不可抗力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能够预见也是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
不可抗力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事件,二是社会事件。
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干旱、蝗虫、海啸、冰雹、雷电等;后者如战争、动乱等。
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各国理解也不完全相同,我国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时,则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我国合同法等117条中有所体现。
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165规定的除外。
”山根据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根据其影响程度来确定其免责范围,即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则免除其全部不履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则免除其部分不履行的责任。
同时应当注意,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必然免责,当事人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⑦因此,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还应具备两个程序上的条件:一是及时通知对方,二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二、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①
①有关我国合同法第108条的典型判例,参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蒙经终字第85号“宁夏嘉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内蒙古获各琦那仁选矿有限责任公司购销铜精粉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梅中法经一终字第56号“丘广群等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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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还不必实际履行其义务,此时,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地违反合同义务。
第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此条件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对债务人来说,此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限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1.明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也称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明示毁约。
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合同一方以明示的方式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即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二是合同一方表明的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另一方的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
三是不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
从实践来看,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合同应被撤销;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
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卜,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不构成明示毁约。
在一方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拒绝其毁约的表示。
这就是说,另一方可以根本不考虑一方所作出的毁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到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2.默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又称默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也确认了默示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默示毁约必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第一,一方当事人以行为表明其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即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即属此类。
默示毁约方虽没有明确地表示其将毁约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和能力等情况表示自己将不会或不能履约,从而将会辜负对方的合理期望,使对方的期待债权不能实现。
第二,另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如果另一方只是预见到或推测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不能构成确切的证据。
所谓“确切证据,,标准,就是要求预见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届时确实不能或不会履约。
其举出的证据是否确切,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定。
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另一方虽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还不能立即确定对方已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只有在对方不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构成违约并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默示预期违约与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它们又有不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1)两者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互负债务,且履行债务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默示预期违约则不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债务的时间上有先后之别。
(2)承担默示预期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不同。
承担默示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可以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只能是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
(3)法律救济不同。
对不安抗辩权而言,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而默示预期违约的补救办法可以是支付违约、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