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工业用地产权能否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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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上的房屋能否分割出售?

工业用地上的房屋能否分割出售?

工业用地上的房屋能否分割出售?原告陈某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维某宏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颖、朱雨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安、王洁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1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区X庄X幢X号房屋。

合同还约定了被告应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相关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

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及利息(自2012年8月22日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未向被告提交任何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资料,合同义务尚未发生。

原告未提交任何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被告曾于2011年和2013年两次将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的资料及分割报告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被告未能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被告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承诺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期限是在房屋交付使用、且原告向被告提交全部办理权属证明的相关资料后360个工作日内,而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是在签订合同后的360个自然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有误。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原告(受让方)与被告(转让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约定,转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座落于开发区X街区、编号为A9M1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开有限国有(2007)第41号。

该土地使用面积为41706.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转让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创意产业园项目,暂定名X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9规(开)建字0075,施工许可证为(2009)施(经)建字0101号。

“工业地产”分割转让、销售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工业地产”分割转让、销售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工业地产”分割转让、销售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工业地产”分割转让、销售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发布日期:2015-07-10 点击量:2270次一、“工业地产”限制分割销售转让原因我国房地产管理主要法规《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均没有禁止“工业地产”分割转让规定。

国土资源部有关行政规章中也没有限制“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内容。

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对“工业地产”分割销售转让持谨慎立场,原则上不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分割出让。

原因如下:(一)许多“工业地产”项目,系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违规低价(甚至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以开辟政府财税来源和解决地方就业为目的。

如允许投资者(开发商)对“工业地产”分割转让,将可能使地方政府预期目的无法达到,投资者(开发商)以较低成本通过市场销售获得较高土地收益。

(二)“工业地产”分割转让将影响原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出让时是按照其控制指标体系,设定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及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的指标,分割转让将使得上述指标无法落实,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得不到落实。

(三)“工业地产”分割转让为投资者(开发商)或买受人实际改变原土地用途提供可能。

如投资者(开发商)将办公楼、车间、职工宿舍进行分割转让,则办公楼、职工宿舍将可能会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

虽然土地用途改变要经过政府批准,但未经批准的变更屡禁不止,管理难度很大。

(四)“工业地产”分割转让也可能对土地市场秩序造成冲击。

虽然工业用地也实现招挂拍,但竞争程度远不如经营性用地,另外工业用地还享有优惠政策,取得成本比较低。

如果通过分割转让将原工业用地变成经营性用地,不仅规避了经营性用地招拍挂,造成不公平竞争,而且在按市场价补缴出让金时,人为因素过多,容易产生腐败,不利于土地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地方政府土地收益流失。

二、杭州市政府对“工业地产”分割销售转让的规定全国各地“工业地产”发展程度不同,对“工业地产”分割转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导致地方政府管理要求不尽相同。

17个工业用地基础知识

17个工业用地基础知识

1工业用地的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对居住及公共环境的干扰程度、污染程度、安全隐患程度的不同:将工业用地分为三类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包括以产业研发、中试为主兼具小规模生产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M3):对寓居和公共设备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等用地。

此外,为了适应传统工业向高新技术、协同生产空间、组合生产空间及总部经济、2.5产业等转型升级需要。

近年来,在三类工业用地外又衍生出了新型产业用地(M0),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2如何获取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得。

➤但与住宅用地的“价高者得”不同,获取工业用地需要地方政府同意。

政府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竞拍条件,再拿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招拍挂」。

➤当然,企业也可以在二级土地市场买地,但二手地交易的复杂程度要远高于一级市场,且风险大都由买受方承担。

3工业用地能否转让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工业用地可以转让,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当然,以上只是国家的基础规定,各地区办理土地转让可能有其他的附加条件,一般来说,土地出让时有特殊约定的,再次转让还需要征得原主管部门同意。

4工业用地的涉税问题出让方➤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土地使用权分割法律问题

土地使用权分割法律问题

土地使用权分割法律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使用权人在处分或取得使用权时常常遇到的问题.那么土地使用权能不能分割,如何进行分割,分割的限制是什么?就上述问题,下面简要叙述一下作者的个人观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割性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

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那么转让可以是整体转让也可以是分割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分割类型(一)直接分割1、土地使用权直接分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有关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内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及适用范围(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

在此基础上,各地区逐步健全完善市场规则,落实服务和监管措施,形成市场秩序更加规范的线上线下交易平台。

(二)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一并交易的情况。

依法入市的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明晰转让条件,完善转让规则(一)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参与,不再列出)(二)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转让条件。

关于新时代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意见

关于新时代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意见

关于新时代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意见为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工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及《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纳入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项目工业物业所有权的分割和转让。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复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参照园区标准化项目实施项目招商“双审查”机制,即对拟招引入驻企业、单位面积厂房及配套设施拟售(租)价格先经由投资运营主体审核确认后,再报各园区指挥部或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业态类别、投入产出预期、厂房及配套设施售(租)价格进行复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本意见规定申请工业物业分割和分割转移登记。

二、申请条件(一)已取得出让工业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二)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且建筑符合结构安全性和消防安全要求(通过简化政策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不动产权证应取得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合格报告);(三)不存在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指标情形;(四)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分割或分割转让的除外;(五)无查封、无抵押(经抵押权人同意除外)等限制权利的情形;(六)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不得分割、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七)采取国有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需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集体出让工业用地的还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对宗地上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或转让,但集体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产权分割和转让不需再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形除外。

工业项目用地新旧指标对比-《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新旧指标对比-《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新、旧《指标》对比:《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6月25日,自然资源部在官网正式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下称《指标》),并于即日起生效,这标志着我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将实行新的控制指标。

我们对工业项目用地新、旧《指标》进行了对比分析,供参考。

为什么新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此前,国家施行的标准一直是原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1月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下称旧《指标》)。

直到2021年3月16日,为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自然资源部(2018年3月,国土资源部门改为自然资源部)修订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然而,自《征求意见稿》出台至今已过去两年时间,新政却迟迟未能落锤。

究其原因,笔者猜测,国家或希望给各地一个政策缓冲期,一来把在谈的项目在新政出台前消化掉,二是为新指标实施早做准备,当然,也不排除相关标准在业界存在一定争议。

不过,随着国家部委发声,一切总算尘埃落定。

国家为什么要新修《指标》,在笔者看来,有四个主要原因。

1、人多地少的现实情况决定我国必须走一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道路与2008年不同,现在摆在各地政府面前最大的难题是「没地」。

规模稍微大一点的城市,增量工业用地都是「一地难求」。

稀缺的土地资源和工业用地要素指标区域分配不平衡,让企业长期面临拿地难、拿地贵、周期长等问题,很多企业被发展空间「捆绑」住了手脚。

在这样的背景下,抬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是解决我国工业用地粗放低效现状的迫切要求。

2、单一性质的土地难以满足高科技企业的复合功能需求随着企业由中端制造向研发、销售等高附加值领域迈进,单一性质的工业或商业用地已经无法满足二、三产业融合型功能业态的需求。

对此,各地针对土地创新做了一系列探索,从科研用地到新型产业用地(M0)、再到兼容多种功能的混合用地....诚然,它们在短期内都对地方产业转型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高附加值」的土地最终却沦为了头部企业的狂欢。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安政办〔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制度,实现“拿地即开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配置市场化。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

(二)坚持亩产论英雄。

明确企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改革提速度。

通过事先明确用地要求和标准,推广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网上全流程可视化审批,最大限度提高速度和效率。

(四)坚持过程全监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概念“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粤办函〔2021〕226号•【施行日期】2021.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0日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我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高效配置新增工业用地(一)加强供需对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工业用地(包含国有工业用地和集体工业用地)需求申报公告,收集市场需求。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市场供需及招商引资等情况,认真研究市场需求,并将其中合理需求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用地预申请。

(二)推行“标准地”供应。

“标准地”是指根据不同行业分类,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就业贡献、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控制指标,并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规划要求,在同一区域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供应和监管的国有工业用地。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

工业用地产权能否分割转让之欧阳家百创编

工业用地产权能否分割转让之欧阳家百创编

工业用地产权究竟有何不同?欧阳家百(2021.03.07)能否分割转让?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今年8月中旬,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单位印发了《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在国有或集体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和商业用地上,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建设内容的园区或者企业,包括新建和已建的科技园均可以申请产权分割。

且东莞市符合规定的科技园区产业用房将可以分栋、分层、分室进行分割销售。

这也是继青岛的产业园区产权分割开闸之后,东莞成为了全国第五个明文规定工业用地可以进行产权分割的城市。

在实际中,很多工业用地的产业园在进行产权分割时,大部分都只能做到独栋产权,按层分割已然不错,只有个别的可以做到小面积分割,东莞的分割方式堪称“终极”,单位之小堪比住宅商铺。

同时,东莞的分割办法也令工业用地产权分割问题再次成为热点。

前有派米雷,后有天安数码城,工业用地上的产权分割纠纷近两年似乎就没断过。

工业用地产权分割问题也衍生一系列企业违约追索的风险。

大概很多人都想不明白,所以会有网友发问168地产网,工业用地跟商业用地产权究竟有何分别,为何工业用地的产权分割显得如此吃力。

168地产网此次也来谈谈关于工业用地产权分割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的产权有何不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所以,工业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用地为40年。

如果工业用地是通过出让而不是划拨得来的,即通过正常的招拍挂程序花钱买的,那么你就拥有完全的处置权,可以进行转让,土地在卖给别人,也就是转让的时候,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1990年8月25日)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0年7月10日《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为非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即将受让的一宗地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后,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它包括了你局来函中所理解的两种形式。

附件: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
(1990年7月1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
我局与有关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职能分工中,对分割转让的几种形式认识不一致。

我们认为,分割转让至少有两种形式:一是某幢建筑物分别转让给多个使用者,从而也可能使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二是进行大面积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后,将其使用权再分割转让给其他多个使用者。

而且,所有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都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以上理解当否,请予批复。

——结束——。

工业用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工业用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科研、教育、文化等用途的土地。

在我国,工业用地转让是土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工业用地转让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对工业用地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工业用地转让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工业用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工业用地转让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互换、赠与等方式。

2. 特征(1)法律性:工业用地转让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

(2)经济性:工业用地转让是一种市场行为,涉及土地价格、交易费用等经济因素。

(3)权利义务性:转让双方在转让过程中,需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4)合同性:工业用地转让以合同为依据,合同内容应全面、真实、合法。

三、工业用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工业用地转让的规定如下:(1)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3)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工业用地转让的规定如下:(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互换、赠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3)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工业用地转让的规定如下:(1)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2)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工业用地转让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协议书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协议书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协议书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工业用地进行分割并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基本情况1.1 土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土地面积: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中分割后转让面积为____平方米。

1.3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1.4 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转让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元/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元。

2.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元;余款人民币____元应在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交付条件和时间3.1 甲方应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将分割后的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3.2 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对土地进行实地验收,并签署《土地交接清单》。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保证其对所转让的土地拥有合法所有权,并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4.2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转让价款,并承担自交付之日起的土地使用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3 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____________元。

5.2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业用地为什么不能进行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为什么不能进行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为什么不能进行分割转让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只能按整栋的方式办理一个房产证,使用者不能进行产权分割,无法进行转让和再开发。

目前的工业用地出让、使用政策规定,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只能按整栋的方式办理一个房产证,使用者不能进行产权分割,无法进行转让和再开发。

在这种传统制度约束下,众多工业用地上的产权房只能出让使用权或租给其他企业,而且经常出现四五个企业共同在一个产权证下拥有使用权的情况。

其次,这也符合家族式企业升级转型的需要,有不少工业用地是一个家庭的几个兄弟合伙买下的,不可分割的规定限制了他们各自的发展;这些业态有不少介于传统工业制造和商业之间,需要更加灵活的产业空间。

随着企业转型,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不需要太大面积的工厂厂房了,分割后可为其摊薄厂房使用、购买成本,同时也减轻了产权所有者的转让压力。

购买分割产权的企业拥有产权证后也方便出租或急需转让,能够获得稳定的产权。

由于此前的产权模式实施了很多年,短时间内调整规则难度很大,相关部门进行确权等工作的工作量会突然增加很多,还需要对涉及政策进行调整。

扩展资料:当把技术、经济上有直接依赖关系的工业组成联合企业时,如钢铁、石油化工、纺织、木材加工等联合企业,则需要很大用地。

可见影响工业用地大小的因素很多,规划中必须根据城市发展战略对不同类型的工业用地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为未来的城市支柱产业留有足够的空间和弹性。

但同时也要注意工业发展应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和发挥城市土地市场和规划管理的作用,有效地控制城市工业用地的浪费现象。

形式2地形要求工业用地的自然坡度要和工业生产工艺、运输方式和排水坡度相适应。

利用重力运输的水泥厂、选矿厂应设于山坡地,对安全距离要求很高的厂宜布置在山坳或丘陵地带,有铁路运输时则应满足线路铺设要求。

形式3(3)水源要求安排工业项目时注意工业与农业用水的协调平衡。

由于冷却、工艺、原料、锅炉、冲洗以及空调的需要,如火力发电、造纸、纺织、化纤等,用水量很大的工业类型用地,应布置在供水量充沛可靠的地方,并注意与水源高差的问题。

工业用地可以分割转让吗

工业用地可以分割转让吗

⼯业⽤地可以分割转让吗⽬前的⼯业⽤地出让、使⽤政策规定,⼯业⽤地上的产业⽤房只能按整栋的⽅式办理⼀个房产证,使⽤者不能进⾏产权分割,⽆法进⾏转让和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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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地可以分割转让吗符合条件可以进⾏转让。

⼯业⽤地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按⼟地出让合同约定已⽀付全部⼟地使⽤权出让⾦、滞纳⾦、违约⾦及相关税费,并取得建设⽤地使⽤权证。

2、不改变⼟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等。

对于受让⼈拟改变原⼯业⽤途中不同⾏业类别的,应取得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审查同意后,⽅可根据有关政策相应调整⼟地出让合同;属于特殊⾏业的,还须征得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同意。

3、除⼟地使⽤权出让⾦外,投资额已达开发投资总额规定⽐例以上。

4、⼟地权属⽆争议、⽆违法⽤地(或违法⽤地已处理完毕)、⽆违章建(构)筑物、未设定抵押(抵押权⼈同意转让的除外)或他项权利登记。

5、⼯业⽤地⼀般不得分割转让,如分割转让的,须经规划建设、国⼟资源、安监、消防等部门批准。

6、受让⽅实施新建、扩建、改建⼯业投资项⽬须符合我市⼯业投资项⽬准⼊评价要求。

7、已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业⽤地转让程序1、转让、受让双⽅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申请,如实申报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提供原⼟地出让合同和原⽴项⽂件或项⽬投资协议,受让⽅提交拟投资项⽬可⾏性报告等资料。

2、所在镇街道负责初审转让⽅⽤地是否符合⼯业⽤地转让条件,受让⽅是否符合开发区(⼯业功能区)规划、镇街道产业布局规划、产业准⼊条件、⽤地及建设要求等。

对转让⽅⽤地须经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已投资状况进⾏评估,根据原⼟地出让合同,对履约状况进⾏评价认定。

3、初审并通过评估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案报送市⾏政服务中⼼国⼟资源窗⼝,窗⼝审核受理后将受让项⽬可⾏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市⼯业项⽬准⼊评价领导⼩组(或其办公室)组织准⼊评审。

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需要什么条件?流程是什么

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需要什么条件?流程是什么

⼯业⽤地⼟地证分割需要什么条件?流程是什么⼯业⽤地也是需要办理⼟地证的,⼟地证的办理就可以保障⼟地的权益。

那么⼯业⽤地可以分割吗?很多⼈表⽰疑问,其实⼯业⽤地是可以分割的不过是需要⼀定的条件的,那么今天⼩编就来和⼤家说⼀说⼯业⽤地⼟地证分割需要什么条件?流程是什么?⼯业⽤地⼟地证分割需要什么条件?1、⼯业⽤地分割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积准确;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地使⽤权出让⾦和税费,并取得⼟地使⽤权证书;按照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并达到约定亩产税收,房屋竣⼯经验收合格。

2、其次符合规划,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功能并满⾜安全条件;⽆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如涉及股东(或合伙⼈)变化的,按东政发﹝2010﹞59号⽂件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业⽤地分割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业⽤地分割登记呈批表》;分割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原⼟地使⽤证;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涉及股东变化的,需提交⼯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表;如约完成、亩产税收达到及竣⼯验收证明;出让⾦、完税或者减凭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印章等。

⼯业⽤地⼟地证分割流程是什么?1、⼯业⽤地分割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业⽤地分割由⼟地权利⼈向市国⼟资源局提出分割登记申请,填写《⼯业⽤地分割登记呈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所在地镇乡⼈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规划、经信部门签具意见,市国⼟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

2、同⼀出让合同20亩以下宗地不予分割,20亩以上(含20亩)多分割为3宗,且分割后单宗⽤地不少于10亩。

分割后宗地不得再次分割。

3、经批准同意分割的⼯业⽤地,⼟地权利⼈应在批准后六个⽉内办理⼟地变更登记。

⼟地证记事栏注明:该宗地属分割登记。

以上就是⼯业⽤地⼟地证分割需要什么条件以及流程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地分割的流程其实并不复杂,但是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提交申请就可以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欲分割转让其部分土地使用权的,除应当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外,还应当至少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条件:
(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分割转让的程序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分割,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同上《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欲分割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转让分割后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一)经过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
(二)分割后未转让的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分割后转让的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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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产权究竟有何不同?
欧阳光明(2021.03.07)
能否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今年8月中旬,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单位印发了《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在国有或集体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和商业用地上,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建设内容的园区或者企业,包括新建和已建的科技园均可以申请产权分割。

且东莞市符合规定的科技园区产业用房将可以分栋、分层、分室进行分割销售。

这也是继青岛的产业园区产权分割开闸之后,东莞成为了全国第五个明文规定工业用地可以进行产权分割的城市。

在实际中,很多工业用地的产业园在进行产权分割时,大部分都只能做到独栋产权,按层分割已然不错,只有个别的可以做到小面积分割,东莞的分割方式堪称“终极”,单位之小堪比住宅商铺。

同时,东莞的分割办法也令工业用地产权分割问题再次成为热点。

前有派米雷,后有天安数码城,工业用地上的产权分割纠纷近两年似乎就没断过。

工业用地产权分割问题也衍生一系列企业违约追索的风险。

大概很多人都想不明白,所以会有网友发问168地产网,工业用地跟商业用地产权究竟有何分别,为何工业用地的产权分割显得如此吃力。

168地产网此次也来谈谈关于工业用地产权分割
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的产权有何不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所以,工业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用地为40年。

如果工业用地是通过出让而不是划拨得来的,即通过正常的招拍挂程序花钱买的,那么你就拥有完全的处置权,可以进行转让,土地在卖给别人,也就是转让的时候,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而商业用地的转让是完全商品化的,当然,如果你打算在上面盖房子再出售,那么区别就更大了。

如果规划部门同意建的是标准厂房,那么你可以一个厂房一个厂房的卖,单个厂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办理,也就是这块地的产权可以再分割;如果不是标准厂房,那么就复杂了,要看你转让的下家其产业性质是否符合当地的规划,要看你所在的工业园区是否同意你出售,然后才有可能进行产权分割,而且要记住的一点是,土地产权分割是以地面的整体建筑物计算的,建筑物不能拆分成单元。

至于商业用地,你的建筑物按套卖、按层卖、按栋卖,随意就好。

工业用地产权能否分割转让?目前的工业用地出让、使用政策规定,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只能按整栋的方式办理一个房产证,使用者不能进行产权分割,无法进行转让和再开发。

在这种传
统制度约束下,众多工业用地上的产权房只能出让使用权或租给其他企业,而且经常出现四五个企业共同在一个产权证下拥有使用权的情况,这些企业如再出让使用权就会出现权利分割不清的问题。

2014年6月,国土部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指出,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不过,《规定》明确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该《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此时,全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给出工业用地上厂房或办公楼能否进行产权分割的明确规定。

2014年8月底,青岛市经信委、城乡建委、国土资源房管局、公安消防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的通知》。

这是继2月底青岛市出台《关于依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青岛市再一次对产业园区分割转让做出明确的鼓励性政策安排。

明确了对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和分割转让基本要求:小企业产业园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

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

这被视为是对产业园区产权分割的开闸之举。

至今只有青岛、东莞等五个城市明文规定工业用地可以进行产权分割。

认为,按照市场规律,一定范围内允许工业用地上项目产权分割是
大趋势。

在中国经济逐步下行的大环境下,历来对“工业地产”分割转让管控严格城市纷纷在近年放松对“工业地产”转让的要求,不是偶然现象,而是经济趋势使然。

对于园区开发商来说,允许产权分割当然是最好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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