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河长制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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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河长制考核细则(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市河长制考核工作,明确考核程序,根据《XX市河长制市级考核办法》(办字[2017]9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长制市级考核聚焦全市河长制中心工作、总体要求和阶段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成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整改落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激励问责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群众意见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协调,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河长制市级考核分三类:对县级总河长考核、县级河长考核和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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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县级总河长的考核。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进行考核,市河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现场检查时,考核小组由市河长制成员单位领导同志组成。
(二)对县级河长的考核。由市级河长进行考核,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组织考核,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
(三)对市级河长联系单位的考核。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进行考核,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小组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考核标准。县级总河长考核执行《XX市河长制县级总河长考核标准》,县级河长考核执行《XX市河长制县级河长考核标准》,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考核执行《XX市河长制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2、3)。
第六条河长制市级考核包括自查、考核、通报、整改、复核、问责。考核结果报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督委办,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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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查
第七条自查是指考核对象依据考核标准对在河长制工作中应落实各项工作状况的自查。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成立自查工作组,按照对应的考核标准进行自查。通过自查,客观分析河长制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条县级总河长自查是对全县河长制整体工作的自查,县级河长自查是对任职河道(河段)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自查,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自查是对市级河长任职河道(河段)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服务市级河长情况的自查。自查依据相应市级考核标准自行组织。
第九条编写和提交自查报告。自查完成后形成自查报告(附赋分表)。季度自查于次月10日前、年终自查于次年1月15日前,由县级河长办公室(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考核)、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行文报市河长制办公室,自查报告将作为市河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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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考核赋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考核时间
季度考核于次月20前完成,年终考核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涉及到成员单位的,成员单位应提前5日将赋分情况盖章上报市河长制办公室。2017年度只开展年终(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
(一)县级总河长考核内容。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等。
(二)县级河长考核内容。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市级重要河湖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等。
(三)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考核内容。市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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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第十二条考核方法
对县级总河长、河长、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注重日常工作,主要根据日常工作中任务完成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工作汇报情况、档案资料情况等进行赋分,为减轻基层迎查负担,一般情况采用审阅电子档案和考核单位自行组织两种形式进行,必要时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进行集中检查。
第十三条考核等级
河长制市级年度考核由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组成,实行百分制。季度考核算术平均得分占年度综合考核分值的20%,年终考核得分占年度综合考核分值的80%。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未通过考核)。其中,县级河长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下的,所在县总河长考核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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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优秀等级。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应用
按综合考核得分降序排列,以市河长办文件通报。其中,县级总河长和市级河长联系单位的考核等级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县级河长的考核等级由对应市级河长审定。通报印发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成员单位、市级河长联系单位,以及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区河长办公室。
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督委办,将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纳入全市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名处于末位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处于末位的,有关责任人向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写出书面说明,市河长制办公室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对河长制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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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格问责。
第十五条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
(二)发生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水安全;
(三)伪造考核数据、资料,人为干扰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参与考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确保考核公正公平。考核对象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正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XX市河长制县级总河长考核内容及标准
2.XX市河长制县级河长考核内容及标准
3.XX市河长制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考核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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