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浅谈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探析
浅谈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探析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公证机构依据《公证法》的相关内容给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有偿或无偿法律援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我国在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产生的社会影响比较深远,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针对目前现行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有实践性的建议,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重要性分析(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过程1. 公证法律援助的明确确立。
1997年5月20日我国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同时公证处也成为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之一,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
也正是从此时起,我国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正式成为了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 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
200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目标、方式、在组织机构、援助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我国公证法律制度有了实施的法律依据,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公证法律援助得以广泛而深入的展开,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体现了我国法律机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与体系的决心,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建立步伐,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的基础,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
3. 法律援助形式的确立。
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法律援助形式,促进了公正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展开,也为实际的援助行为法律化、制度化提供了实施依据,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行为的合法性,进一步规范了公证法律援助的职责范围,推动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分析1. 我国法律体系完善的客观需要。
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充满了波折与阵痛,在我国刚刚成立就已经明确了法律的重要性并进行了相关的研究探索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然而在我国历史时期的特殊阶段法律制度遭受到了严重的践踏,对我国法制化进程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法律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工作停滞不前,严重干扰了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
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2017年7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等12个省(区、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试点一年多来,试点省份根据需求规范开展各项辅助业务,各具特色。
如,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绍兴诸暨市公证处参与法院终本案件的财产查控工作,负责调查终本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参与实施财产的线上线下查控措施,出具法律意见书,推动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以公证调解为中心,建立起一套涵盖法律文书送达、案件调解、调查取证、参与财产保全、参与执行以及全流程公证法律服务六大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实现公证对司法辅助事务的全面承接。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推出网络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系统,对网上小额借贷在线公证,将案件直接推送至人民法院,批量立案、批量执行,全程无纸化操作,从源头上分流案件,有效缓解了互联网金融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
实践证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有利于保障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推动社会解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
随着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进一步发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提高司法效率、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信中的专业优势,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实现公证职能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衔接。
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有关分析
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有关分析作者:廉啸天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1期摘要:公证机构主要是国家专门进行成立的,能够依法对国家的公证方面的相关职权进行行使,并可以代表国家对相关的公证事务进行办理,同时能够对公证进行证明的相关活动的一种司法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因其具有的真实、自愿、保密等优势,对于司法辅助工作以及对相关纠纷解决的相关机制中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同时,公证机构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公证机构中需要进行承担的职能还有所欠缺,因此公证机构还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转型。
本文主要对公证与司法辅助工作以及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并提出推进公证机构进行改革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公证机构;司法辅助;公证职能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48-02作者简介:廉啸天(1991-),男,本科,成都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各个地方的相关公证机构也逐渐开展了与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对接。
但是,真正公证机构对司法能够参与到辅助工作中的也仅限于在大城市当中,同时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仍旧面临着先天的缺陷,再加之对同一项工作不断地深化,公证机构存在的缺陷产生的负面影响逐渐明显化,最终使公证机构无法完成与司法辅助工作进行对接。
目前,最重要的是逐渐推进公证机构的改革,从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公证与司法辅助工作分析公证机构在参与到司法辅助工作中,依据相关法院文件以及公证机构的实践,公证与司法辅助工作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点:(一)参与调解,也就是法院邀请相关公证机构进入到人民法院的进行调解组织名册中,在名册中的相关公证机构可以对人民法院委派的事务进行调解,从而对起诉前所需进行的程序进行引导。
浅谈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兼论公证机构改革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作者:刘志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1期关键词公证司法辅助现实问题作者簡介:刘志强,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商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168人民法院隶属于最高的地位,而公证位于基层建设,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高法院与公证机构的有利结合能够促使法律法规的健全,更好的切实的为人民服务。
通过规划工作制度,开发多种有利渠道,使得公证机构能够弥补人民法院的不足之处,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在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运行,对公证机构的工作性质做一个明确的估量和预测,积极开展参与公证机构的工作流程,在工作业务中进行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让公证机构真正拥有实权去干预和调节事务,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健全的工作制度确保法律流程的进行,要让公证真正能够参与到司法事务当中,能够依据法律规范起到预期作用,试点工作要在工作原则上明确职责和法律服务范围、建立完善的组织,划分可行的业务范围、对法律适用条件也应该进行合理的划分、使得工作内容能够适用大部分人群,满足人民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
公证机构应该与司法机构建立明确的工作会商制度,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出有效的决策、然后根据两个部门的工作性质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够有效的规整和更新工作制度,使得公证有更好的服务,更完善的工作机制参与到司法事务中,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不可替代性,提供可参考的材料。
(一)法律依据缺乏要让公证真正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最重要的是让公证拥有有效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公证就是取消掉无效的法律证明,能够快捷的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的法律问题,比如公证机构能够自行核实的证明事项,就不需要像以前一样一一上报,做出审核之后才进行事务处理,工作流程繁杂不说,严重影响工作效率,所以这些繁杂的法律依据一律取消,通过实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清除一些复杂的证明材料,让人民的法律事务能够得到快速的解决,最大程度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着想。
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成功实践
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成功实践作者:叶蜀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2期摘要2017年6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国信公证处”)作为首批试点公证处,开始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实践,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绩。
本文通过对国信公证处的成功实践进行研究,进一步探索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新途径、新思路和新模式,从而为今后同仁的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证司法辅助成功实践一、工作开展背景(一)政策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致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全面系统推进新阶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强调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对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并就试点开展的区域与参与工作的主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其中云南被列为了十二个试点省份之一。
(二)法院工作的困境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利益格局变得多元,矛盾纠纷多发,诉讼案件连年增多,法院收案量大幅攀升,以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执行案件收案量为例,2017年下半年,该院执行案件收案为5178件,但2018年,仅第一季度,其收案就达4228件。
在此情形下,法院法官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办案压力,而且,实际上除了具体的办案、审判工作外,法官还将处理大量的案头文书工作。
事多人少已成为法院的普遍现状,要高效高质完成工作,是很难完成的任务。
(三)国信公证处参与法院司法辅助工作的优势我国法院和公证渊源颇深,1946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于成立的同时,就承办公证事务,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均设立有公证工作的职能部门,一直到八十年代后期,司法行政部门的恢复重建。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作者:赵秀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1期摘要公证以“减少诉讼、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为原则,以诉讼与公证服务方式创新为平台参与司法辅助,能够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
关键词公证司法辅助综合法律服务作者简介:赵秀芳,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4.169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在《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十分明确的提出将“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工作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司法部于2017年6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公证在非讼领域如何定位、公证机构参与纠纷矛盾多元化解的事务范围及基本方式等做出了更为确切的规定。
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是公证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现实需求首先,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是合理配置多元化解纷的社会资源的现实考量。
人民法院待办案件因受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及社会矛盾急剧增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出现了逐年增加的倾向,“案多人少”的矛盾也随之进一步凸显出来。
公证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司法辅助事务的积极参与,能够将法官团队需要处理的事务性工作有效剥离出来,使法官能够将更多的心思和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
借助公证参与调解等方式分流案件,将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为民事法律纠纷解决途径增添了多样性,有助于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以进一步深化改革,从而更加高效、合理的配置和应用社会资源,从而推动审判质效的提升。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摘要:人民法院处于最高的位置,而公证则处于最基础的位置,两者都有着无可取代的功能,两者之间的优势相结合,可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在我国,已经实现了公证与司法事务之间的联系,实现了公证参与到司法辅助事务中来,这对于提升我国的司法工作效率,已经为司法管理事务的发展提供了安全保证,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证;司法辅助事务;问题;对策1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意义1.1国家公证具有强制力将正义与审判工作相结合,对审判工作的公正性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比如,能够防止一些简单的不稳定因素,能够在解决争议与问题、改革机制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公证和司法一样,都具有法律效果,可以根据法律来解决人们生活中的矛盾。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司法处理事务的水平,进而使司法辅助事务的处理过程变得更加多元化、高效化。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司法资源,更好地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1.2公证对司法工作的支持作用因此,司法协助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发挥自己的作用,参与到实际工作中来。
公道司法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能够参与调解,也就是人民法院能够吸收公道机关中的调解组织来进行调解。
公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其债权债务进行调解,从而提高调解义务的执行力。
第二,公证处也能介入,在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发挥调解、调查、送达等功能,从而确保公证处的真实性。
1.3全国公证处是强制性的在当前的法律认证制度体系中,公证制度应当是一种依法处理司法机关事务的一种有效方式和手段,应当是一种法律效力,是一种法律的行为。
并且,需要进行此类法律行为的人员和机构,必须是通过了我国的司法机关的认证,必须有相应的证件,还必须具有法律效果,要符合法律,要符合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和条例,才能有效地实施。
所以,公证应当是一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司法机关公证的文书应当是一种与其它社会组织相比,具有更高的法律性、更高的公信力的物品,可以为我们的司法工作提供一些法律依据,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浅析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内公证机构与司法工作的联 系日益密切,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中发 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参与过程中,其作 用范围仍然存在一些限制,比如多只在经济发展条件 好的城市产生影响。现阶段公证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 并不利于司法辅助工作的深入进展,在司法辅助工作 参与方面无法达到更加理想效果。因此,公证机构需 要与时俱进,积极进行机制体制的优化创新,转变固有 的服务思维与方式,使自身不仅能更好的参与司法辅 助工作,而且能应对社会发展新时期的各种新问题与 新要求。
( 三) 执行
在执行阶段,公证机构可参与人民法院中的司法 辅助工作,在调解、送达等方面发挥作用,并帮助人民 法院找到相关信息,便于执行。还可管理一些被查封 的财务,推动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 四) 送达及保全
经过人民法院的请求,公证机构参与到相关事务 中,充分发挥辅助作用,保证送达事务能够得到有效处 理。此外,公证机构还参与保全工作内容,在实际工作 过程中,对相关信息比如财产等进行审查,证实信息的 有效性,检测当事人对财产拥有的合法性。对当事人 财产进行保全时,需要经过担保环节。人民法院需要 对担保书等文件进行查验,在该方面公证机构可进行 辅助,对其中的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明确其有效性。
( 二) 公证人员以及机构职责不明确
公证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差异,尤其在体 制方面,并不完善。资金是影响公证机构相关行为的 因素。公证机构有着自己的特点,其具有事业单位性 质,维持自身运转的资金来源有着差异,通常有自收自 支、全额拨款两类。不同来源使得公证机构之间的行 为有着较大不同,在全额拨款类型中,公证机构缺少主 动工作的动力; 在自收自支类型中,公证机构多呈现主 动性工作特点,提升工作效率。公证机构体制存在差 别,使得司法辅助参与工作无法有效开展[1]。
探析公证在司法辅助中的作用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探析公证在司法辅助中的作用黑龙江省依安县公证处 王继刚摘要:法制是一个国家的重要制度,为了更好的完善司法制度,发挥起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司法辅助贡献了不可或缺的力量,而公证又是司法辅助的助力器。
为了进一步探析公证对司法辅助的作用,本文以公证在司法辅助中的作用为核心重点阐述,详细介绍了其在调解、取证、执行等各阶段的具体作用,接着给出了公证今后更好作用于司法辅助的建议,助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希望对今后的研究起到帮助作用。
关键词:公证;公证机构;司法辅助;作用现如今,公证机构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到司法辅助中来,凭借其自身的优点,使得在参与司法辅助工作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使得案件的取证、执行以及保全等方面得到了更权威的效力,很大程度的展示了司法的威严不容侵犯,这些都是公证的功劳。
为了更好的解决公证机构当下存在的问题,从各个层面都应该找到突破口,更好的让公证为司法辅助助力。
一、公证在司法辅助中作用分述(一)参与调解作用在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辅助的过程中,调解名录会加入公证机构中。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所委托的相关事务可以通过名录中的公证机构加以引导,从而可以实现合理有效的规范作用。
从而达到规范,合理有序的调解目的,具有较好的调解效果。
书面形式可以更清楚、更准确的表达相关格式条款,公证机关在其中的作用就是,通过实际情况分析对其中有关的条款协议进行分析比对,加以确定,实现完整、合理有序的公证过程,使得调解程序也更加完整可信。
(二)参与取证作用公证机构在参与取证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辅助中也是极具影响力的一种行为方式。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内容之一就是取证,在人民法院发出请求之后,有公证机关着手进行取证工作。
针对与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分析方法,他们要对证据的有效性、正确性以及权威性等等进行一系列的相关核查,最后有公证机关形成完整的取证报告,交给发出请求的有关法院部门。
公证在其中占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有关分析
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有关分析作者:陈沐光来源:《现代企业文化》2019年第31期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11-175-01摘要当前,因为公证机构拥有先天优势,其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和在深度优化多元纠纷处理机制中,彰显着至关重要的效能。
但作为公证机构务必要把握良机,正视工作过程中的弊端和不足,更好更优推动改革和转型。
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对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优良路径予以详述。
关键词公证机构司法辅助工作分析在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不断推进中,我们要弄清公证和司法辅助工作之间的关系,剖析前者参与后者事务的现实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障策略,可提升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整体成效。
一、公证与司法辅助工作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辅助工作,按照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相关意见以及各地区公证机构的实践经验,做出以下总结:首先是参与调解,也就是法院借助吸纳公证机构进入法院特邀借调组织名册的形式,进入名册里的公证机构可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使其在各类事件领域中进行调解,之后在此基础上全面发挥出程序引导性效能,使其可以进行前置程序改革工作的调解。
在协议达成后,公证机构可以迎合当事人申请要求,对拥有给付内容和相应债务债券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办理,然后拥有强制性的执行效力。
其次是参与调查取证,也就是公证机构一方接收人民法院委托,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予以一一核实和调查取证,在核查完成之后,公证机构需要对具体内容和过程以及最终结果等向法院一方出具报告说明。
再者是参与送达,也就是公证机构在受人民法院委托的情况下去参与到案件各个环节的送达事务中。
然后是参与保全,也就是公证机构可以和人民法院通力合作,一同核实被保全财产详情以及所被保全的财产证据,对相应被保全动产权属归类进行透彻核实,同时也将财产的使用情况记录在案。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需要担保需要的,作为公证机构,应该协助法院审查申请保全方,亦或是出具第三方所上报的保全担保证书,对担保内容、证据材料等予以逐一核对。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困境及完善路径——以某公证处实践为视角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困境及完善路径——以某公证处实践为视角一、某公证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背景2016 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将公证作为一项专业解纷资源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7 年6 月、2019 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后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扩大通知》),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从试点12 个省向全国范围推广。
公证以其独特的中立地位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公证参与包括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1],有利于助力诉源治理和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更有利于促进公证“放管服”改革和公证行业创新发展。
某公证处(以下称“该公证处”)积极响应并落实《扩大通知》内容,于2019 年11 月在当地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辅助中心”,标志着该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事务的正式开展。
二、公证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现状和困境(一)现状目前该公证处先后与所在地的两家法院建立了合作关系,司法辅助事务中心已配备6 名公证人员,参与的司法辅助事务主要有诉前调解、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保全证据公证、执行环节中的司法辅助拍卖等内容。
截至2022 年5 月,该公证处司法辅助事务中心共主持调解案件1900 余件,年均调解超过600 件,调解标的额超过2 亿元;办理法院在腾房、腾地等强制执行中的保全证据以及对被执行房产进行评估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10 余件;办理执行环节中的司法辅助拍卖130 余起。
(二)困境自《扩大通知》发布以来,很多公证机构都积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并以成立“司法辅助中心”的方式入驻法院,开展司法辅助事务。
公正参与司法辅助典型意义
公正参与司法辅助典型意义说到司法辅助,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它是个专业名词,离自己很远。
其实不然,司法辅助就像是一个身边的好帮手,虽然它不直接上场,但在背后默默支持,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你想想,咱们平常看电视里的法庭剧,或者新闻上那些震撼人心的案件,大家总是会看到律师、法官这些角色忙得不可开交。
但司法的背后还有许许多多的辅助角色,他们就像是背后推着车子的那股力气,看不见摸不着,但没有他们,可能车子早就歪了。
司法辅助究竟有多重要呢?不妨从一个简单的例子说起。
假设你是一个普通人,某天不幸被卷入了一个法律纠纷,万一真要上法院打官司,你是不是会觉得一头雾水?法律条文那么复杂,案件的来龙去脉又错综复杂,单凭自己一个人恐怕难以应对。
这个时候,司法辅助就来了!它不仅仅是指一些专业的辅助性角色,比如司法鉴定人、律师助理,甚至是一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它们就像是为你打理生活琐事的“幕后英雄”,帮你搞定那些繁琐、复杂的法律程序。
你不用知道每个条款的细节,身边总会有专业人士为你提供指导,帮你把那些法律术语翻译成人话。
你可以想象,假如法律的世界是一个巨大的迷宫,那么司法辅助就是那个给你指引方向的人。
如果你只是站在门口看着,可能就会觉得这条路复杂得像是走不通的迷宫,但有了这些“辅助手”,你能顺利找到出口,打赢官司,拿回属于你的公正与公平。
举个实际例子,你可能听说过很多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陷入了不公正的境地。
比如,一些消费者因为合同条款不明被坑了,或是一些劳动者因为企业的不公待遇打了“竹篮打水”。
但如果能有一个懂法律的专家在旁边指点,事情就能变得简单多了。
司法辅助的意义就是在这种时候显现出来。
它让每个人都能平等地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至少不至于因为“信息差”而吃亏。
你看,司法不仅仅是法庭上的辩论,更多时候是平时大家生活中的“隐形保护伞”,让每个人都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要说这个公正参与司法辅助的意义,还真的是有点“细水长流”的味道。
它不是短期内能见到效果的东西,但它的作用就像是一颗种子,埋在地下,悄悄地扎根、发芽,最后让你看到它茁壮成长。
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优势探究
经济与(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萝北县公证处)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优势探究◎王丽华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财富不断增长,财产范围日渐扩大,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多样化,法律纠纷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法律维权已从法治社会宣传层面提升到成为保护私产权益的首选方式层面,从而使人民法院成为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核心所在。
一、自中央十七大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之后,司法部、最高法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公证回归非讼程序法本源,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司法辅助职能价值提供了契机。
随后北京、广州、厦门、昆明、温州等公证处率先与地方人民法院签署联动服务平台合作协议,建立联络站,推进公正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稳步开展,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研究更深入的对接和细化工作。
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概念及重要意义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包括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等事宜。
国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早有渊源,欧盟曾于2008年出台法令规定,公证人可参与当事人调解;法国据此颁布具体实施条款并成立了以公证为唯一主体的社会调解中心;德国2013年通过了《部分非讼管辖权移交公证人法》等等。
目前世界各国仍有不少国家赋予“公证人”极大的权威和职能。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意义十分重要。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活动可以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裁判依据,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促进审判活动依法高效进行,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促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从公证自身层面来讲,公证行业多年来形成了唯证明论、“坐堂办证”的工作模式,大量由公证机构调取、核实、确认的证据,都直接或间接变成了“当事人举证”,最后导致陷进“强制公证”“盖章收费”等社会负面舆论之中。
公证机构司法辅助分析
公证机构司法辅助分析摘要:公证机构主要是国家专门进行成立的,能够依法对国家的公证方面的相关职权进行行使,并可以代表国家对相关的公证事务进行办理,同时能够对公证进行证明的相关活动的一种司法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因其具有的真实、自愿、保密等优势,对于司法辅助工作以及对相关纠纷解决的相关机制中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同时,公证机构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公证机构中需要进行承担的职能还有所欠缺,因此公证机构还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转型。
本文主要对公证与司法辅助工作以及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并提出推进公证机构进行改革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公证机构;司法辅助;公证职能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各个地方的相关公证机构也逐渐开展了与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对接。
但是,真正公证机构对司法能够参与到辅助工作中的也仅限于在大城市当中,同时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仍旧面临着先天的缺陷,再加之对同一项工作不断地深化,公证机构存在的缺陷产生的负面影响逐渐明显化,最终使公证机构无法完成与司法辅助工作进行对接。
目前,最重要的是逐渐推进公证机构的改革,从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公证与司法辅助工作分析公证机构在参与到司法辅助工作中,依据相关法院文件以及公证机构的实践,公证与司法辅助工作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点:(一)参与调解,也就是法院邀请相关公证机构进入到人民法院的进行调解组织名册中,在名册中的相关公证机构可以对人民法院委派的事务进行调解,从而对起诉前所需进行的程序进行引导。
经过调解可达成协议,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的给付内容以及债权关系进行明确和调解,并按照相关的调解协议进行公证。
(二)参与取证,同样公证机构接受到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并取证。
关于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几点思考
关于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我国民众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升,民众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导致人民法院司法工作量大大提升。
面对这一状况,为提升司法工作效率,高效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公证参与司法事务成为了重要的趋势。
文章阐释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价值,并结合其中存在的定位不清晰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证;司法辅助;价值;定位1引言近些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程度不断提升,在司法实务中一些问题逐渐显露,虽然目前我国通过公证与司法事务对接来提升工作效率和司法质量,但是由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价值不明确,定位不清晰导致很多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阻力,因此需要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进行价值分析和准确定位,科学设置司法事务的公证着力点,拓展司法途径,进而有效发挥公证价值。
2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应文件,公证才能获得司法辅助职能,进而参与到司法工作之中,主要的辅助内容有参与调解,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解工作,并应案件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债权债务关系调节,进而有效提升司法机关的调节执行力。
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2.1参与调解被人民法院吸纳进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公证机构可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
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也可用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无争议事实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无需再举证。
2.2参与取证公证机构可接受法院委托,就当事人婚姻、亲属、财产、未成年子女抚养、书面文书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之后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
2.3参与送达公证机构可接受法院委托,参与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
2.4参与保全公证机构可协助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被保全财产线索、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协议书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协议书在当代社会,法律与公正的行使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司法辅助成为了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的定义、内涵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的概念。
简而言之,这是一份法律文件,由当事人与公证机关共同签署,旨在确保司法辅助程序的公正、透明与可靠。
它是司法辅助的一个重要方式,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的内涵具有多方面的特点。
首先,它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协议书中应当包含明确的内容,如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申请辅助的具体事项等。
其次,也规定了公证机关的职责与义务。
公证机关在辅助程序中应当遵循公正、独立、中立等原则,确保辅助程序的正确进行。
最后,协议书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与公证机关应当保持的保密义务。
在司法辅助过程中,涉及各方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因此保密义务的明确规定十分关键。
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首先,它可以应用于跨境司法辅助程序。
由于全球化的进程,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变得更加紧密。
在跨境案件中,可以规定各方之间的合作方式,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其次,也可以应用于商业纠纷解决中。
在商业纠纷的处理中,可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并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与妥协。
此外,协议书还可以用于其他类型的司法辅助程序,如继承案件、保险案件等,起到保护各方利益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协议书的内容需要十分明确和具体。
模糊的表述可能导致法律的漏洞和争议,影响效力。
其次,公证机关的监督与管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公证机关作为委托的执行者,应当履行职责,确保依法执行。
最后,的可执行性也是需要考虑的。
在一些国家,协议书的约束力可能受到限制,这可能导致协议书无法得到充分执行。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有必要加强对的统一制定和监管。
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的具体要求进行明确。
同时,公证机关应加强自身的规范与管理,确保公正、独立、中立等原则的贯彻执行。
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
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公证机构的设立是由国家来确定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公证职责、权利,能够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是司法证明机构。
随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推进,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稳步进行。
标签:公证机构;司法辅助;相关工作引言公证机构的前身就是源于法院内部,后期分离司法事务将公证机构独立。
在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公证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
在2017年到2020年期间各地公证机构都大力推进司法辅助工作缓解法院审批压力,达到高效为民服务,但是公证机构的司法辅助之路还有很长,很多时候不能够完整的参与到司法辅助的案件中,在实际工作还存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工作的明确定义和工作制度还有待补充。
随着公证司法辅助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公证机构的短板在逐步显现,需要法律法规明确公证机构新的权责,也需要公证机构完善自身的制度。
1、现目前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相关工作为了深入贯彻《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7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纠纷解决机制的职能作用,明确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主要涉及的五个方面业务:参与调解、参与取证、参与送达、参与保全、参与执行。
1.1参与调解司法机关会有一个关于公证机构的调解组织名册,是特定的可以参与到司法调解的公证机构的名单,在册的公证机构可以应邀司法机关的邀请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家事和商事两方面进行调解,公证机构可以作为诉前引导程序开展前置程序的改革。
公证机构对调节达成协议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移交法院,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作相应处理。
1.2参与调查取证公证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委托下参与调查取证。
经过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公证机关即可对当事人的婚姻信息、当事人自身的亲属存在情况和具体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进行了解、对当事人所持有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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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制度是国家法治的第一道防线,是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是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法律落实机制,更是非讼领域、家事领域及信用体系的坚强支柱,公证不仅能够预防纠纷,而且还能直接或间接化解社会矛盾。
2017年6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对接工作的意见》,全面部署我省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畅通和规范公证机构参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实现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功能优势互补。
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7月起,选择在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安徽等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稳妥开展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
一、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独特优势
1.公证员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具有法律资格的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够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分析案件的情况,帮助当事人答疑解惑、提供建议,有能力从事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2.公证具有公信力,公证机构本身为公益性质单位,并代表国家行使证明职能,因而公证机构的权威性有着国家信用作为支撑;
3.公证机构具中立性,公证的中立性要求公证人站在第三者的位置,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立场上,不偏不倚,以寻求正义的价值;
4.公证机构具有资源优势,公证机构与房产、民政、档案馆、公安等单位已实现信息对接,通过互联网信息共享机制和快速核查渠道。
二、全国有关公证机构提前介入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6年11月7日,厦门鹭江公证处与思明法院合作设立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对接调解、送达、调查、保全、执行等审判辅助业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迈出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探索实践第一步。
鹭江公证处与思明法院的协同服务内容广,服务量大,其服务机制模式主要以集约化管理模式为主,以规范化、流程化设计为基础,通过信息化手段,以期做到司法辅助事务规范严格,司法辅助流程清晰优化,司法辅助方式高效便捷。
这一模式被福建省高院及福建省司法厅命名为“厦门模式”。
2017年2月,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与武侯区法院签署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合作协议,成立了全省首家“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合作半年多以来,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无论从案件分流情况,还是诉讼文书公证送达情况来看,诉讼与公证的合作比较良好。
成都律政公证处指派了具有丰富经验的公证员值岗,现场提供与公证相关的咨询服务,向当事人提供
调解服务。
此外,公证进入法院,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不仅在调解中有可为,在法院的送达、执行、保全等环节仍可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三、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模式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业务:参与调解、参与取证、参与送达、参与保全、参与执行,对于上述五项司法辅助事务,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使用了同一个术语——“参与”,公证实务中,应当如何理解“参与”?从已有的实践来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大致可以概括为四种模式,一是申请模式,二是委托模式,三是协同模式,四是进驻模式。
1、申请模式
申请模式指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需依申请启动公证程序,这一模式无疑符合《公证法》对公证程序的要求,《通知》确认了法院执行阶段的保全证据公证应依申请启动公证程序,其完整表述是:“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委托模式委托模式已较多地出现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实践中。
《通知》对于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等司法辅助事务都明确了以人民法院委托公证机构为前提。
3、协同模式协同模式是指法院与公证机构通过共同设置某种组织架构,引入公证机制参与司法辅助事务。
4、进驻模式
进驻模式在多个地方的公证实务中已经成为常见的模式,即公证机构派员入驻法院从事公证调解等司法辅助事务,这一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应。
四、公证人员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时应注重程序
公证人员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时应特别注重一个核心问题——认真对待程序。
这里的程序,包括了诉讼程序和公证程序。
认真对待程序,是基本的法治思维。
从法治思维和程序正义出发,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需要避免和防止几种倾向,一是“隐名”办案,一是“借名”办案。
1、“隐名”办案是指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却隐去公证之名,公证机构自身不立案、不出具任何形式的公证文书。
在司法个案中,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意味着诉讼程序与公证程序同步运行,因而,应当符合诉讼程序,同时应当恪守公证程序,防止公证程序被虚化,防止公证制度价值被矮化。
无论以何种模式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都应单独立案,并且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和《通知》的要求视情出具公证文书。
2、“借名”办案是指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中,公证人员借用法院工作人员名义办案。
司法辅助活动中,公证人员能否以法院工作人员名义办案?以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的分野、公证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的法理而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通过公证辅助诉讼活动的进程,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公证程序和公证活动客观、公正的价值,而不是公证人员变相成为“法官助理”。
如果公证人员摇身一变,穿着法院的工作
服,佩戴法院的工作证件,以“法院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执法”,是否有违程序正义、有损法治价值?
五、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及对策
困境一:公证机构人手不足的矛盾同样突出,难以分出专职人员投入到对接工作中。
对策:当前应当选择基础条件好、服务能力强的公证机构进行试点,试点公证机构应当迅速组织公证人员开展“公证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价值与作用”大讨论,使公证人员充分认识到公证与诉讼对接的重大意义,公证机构努力克服自身困难,抽调专门人员或者有针对性的招募专业人员进驻法院,尽快搭建对接平台,并在工作实践中进行总结和提升。
困境二:公证队伍存在整体水平不高的现实问题,难以适应对接工作要求。
对策:公证机构应当选派业务能力和可塑性较强的公证人员作为专职对接人选,法院和公证协会尽快联合开展专职调解人员培训工作,邀请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关实务经验的专家进行培训指导,或者到实践基础较好的地方进行跟班学习,专职对接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相关领域的工作流程和实务要求,增强工作能力,迅速适应对接工作需要。
困境三:受体制机制和经费保障制约,公证机构和人员缺乏开展对接工作的热情和动力。
对策:一方面应当考虑公证机构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必须消除公证人员后顾之忧,建立起科学的工作奖惩激励和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公证人员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
当前,对于大多数服务能力“较弱”的公证机构,首先就得考虑到公证付费问题,因为其没有经济实力基础,开展工作没有经费,寸步难移。
无论是采取市场化运作还是争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都得给公证机构开展此项工作一个合适的经济支撑。
困境四: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缺乏信息互通机制,对接工作难以高效运转。
对策:为促进对接工作的高效运转,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共享沟通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纠纷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协调解决公证与诉讼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当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定期相互通报对接工作情况,共同推动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
结束语: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本质而论,是公证人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人并肩而立,通过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追求,共同致力于司法公正,是公证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产生良好的叠加效应,共同致力于社会公正。
法治框架下,公证、审判、检察、律师并列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治的力量有所分工,法治力量的分工体现为法律职业人内部的分工。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应当认真对待程序,在尊重和遵守诉讼程序的同时,彰显公证程序和公证制度的价值,体现和弘扬法治的价值,公证人和法官共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追求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共同建设法治中国。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