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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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

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

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裁判要旨】挂牌出让并未超出招投标的语义范围,串通竞买具有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与本质属性。

应当对刑法上的招投标作出扩张解释,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的串通竞买行为按照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1)杭临刑初字第217号【案情】2010年4月15日,浙江省临安市国土资源局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挂牌方式出让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北路北侧地块2.1318公顷土地。

挂牌起始价为750元每平方米,挂牌时间为2010年5月4日9时至2010年5月17日15时。

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14日16时。

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名参与该土地竞买,具体竞买事项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潘某负责办理。

竞买保证金800万元,由被告人潘某向他人借款400万元及叶宝华筹集资金400万元组成,以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临安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保证金专户交纳。

2010年5月14日至5月17日,经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楼建芳(另案处理)、江某某(系楼建芳姐夫)、张华、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竞买人。

楼建芳等人为低价竞买该块土地,在正式竞买之前,通过应扬(另案处理)联系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竞买的具体负责人潘某,承诺给予潘某好处费,要求潘某放弃该块土地正式竞买的竞价行为。

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潘某通过其继父帅祖高(另案处理)收受了楼建芳通过蒋某某(系楼建芳妹夫、另案处理)出具银行本票方式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并在当天的第一轮竞价中放弃竞买。

该块土地后由江某某以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成功竞买。

被告人潘某所收受楼建芳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等用途,后支付给姚末莲30万元,支付给叶宝华28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具体来说,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可以构成受贿罪。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情节严重的情况。

在《刑法》中规定,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情节严重,即索贿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也应当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例如,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为受贿情节严重,依法进行立案追诉。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在立案追诉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需要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即其明知是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接受他人的财物。

只有在受贿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才能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受贿情节严重和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只有在满足这些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才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或者在其他货币中相当于三千元以上,就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一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小额受贿而逍遥法外。

其次,受贿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贿赂时必须是明知是受贿行为,并且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

只有具备了这种主观故意,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再次,受贿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

除了主观故意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即接受了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

这种客观行为表现可以是直接收受贿赂,也可以是通过他人收受贿赂,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受贿行为必须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因此,其立案标准还要求受贿行为必须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这种损害可以是经济损失,也可以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只有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相对严格的标准,只有在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并且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并进行立案侦查。

希望广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犯法律底线,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好公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内容简介: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一、基本概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处罚。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非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除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意见,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医疗机构、学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员工收受贿赂的法律后果(3篇)

员工收受贿赂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受贿行为历来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员工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涉嫌收受贿赂,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广大员工的警醒。

二、员工收受贿赂的法律性质1.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员工收受贿赂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受贿罪如果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将根据受贿数额、情节等因素确定。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将根据受贿数额、情节等因素确定。

2.行政责任(1)党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党员收受贿赂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务员收受贿赂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民事责任(1)返还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让与人取得该财产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受让人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让人。

(2)赔偿损失如果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声誉损害员工收受贿赂的行为一旦曝光,将严重影响其在企业和社会中的声誉,甚至可能失去工作和朋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是多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是多少

⾮国家⼯作⼈员受贿罪数额巨⼤是多少
⾮国家⼯作⼈员受贿罪数额巨⼤是多少?这个问题应该是⽐较少⼈清楚的,受贿罪不只是国家公职⼈员才会犯的,如果⾮国家⼯作⼈员受贿的数额巨⼤也会构成受贿罪。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国家⼯作⼈员受贿罪数额巨⼤是多少
⾮国家⼯作⼈员受贿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的⾮国家⼯作⼈员受贿罪、第⼆百七⼗⼀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五倍执⾏。

第⼆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作⼈员受贿罪数额巨⼤的标准是100万元以上。

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

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

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是指个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它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破坏了社会诚信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法律对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量刑基本上是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评判,同时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下面是我对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量刑标准的详细解释。

一、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法定量刑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首要量刑基准是有期徒刑,并可以辅之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对于情节严重的案件,则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罪名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认定是较为严重的,同时在量刑上也给予了相应的高度。

二、量刑标准的认定刑法第61条规定了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对于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有无情节重大;2.数额大小;3.实施方式;4.承认罪行和赔偿情况;5.其他情节。

对于第一点,可以通过考察案件中的相关刑事犯手段和后果来判断是否存在情节重大。

例如,是否存在多次行贿、大额行贿、封建迷信行贿等情节。

第二点,数额大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法律对于数额较大的案件判处的刑罚通常较重。

数额大小可以通过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证据进行认定。

第三点,实施方式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不同的实施方式会对刑罚的轻重产生影响。

例如,直接行贿、间接行贿、利用中间人行贿等方式。

第四点,承认罪行和赔偿情况也是可以作为量刑参考的因素。

如果犯罪人能够自觉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赔偿,法院可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刑罚。

最后一点,其他情节通常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其他情节,根据具体案件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处理。

三、量刑时的细节裁量在实际操作中,判决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同的案件作出量刑的细节裁量。

例如,在限制权利固定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具体的案件情况,从轻或减轻刑罚;或者依法决定免除刑罚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在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某市某区一位村委会主任,因其在土地征收、安置安装等工作中,利用职权收
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万元。

在调查中,他供认不讳,承认自己收受了开发商的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

这一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首先,它暴露了一些地方基层干部
在土地征收、安置安装等工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

这些干部滥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其次,这也提醒了我们,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后,这起案件的侦办和处理,也彰显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力度,给了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反腐败斗争不会止步,一定会持续下去。

对于这样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

一方面,
需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更加严密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基层干部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政权清明、政风正气。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
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要以这起案例为鉴,深刻反思,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一个廉洁、清明的社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该条由2006年6月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典型的受贿,即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二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处罚的情形,即第二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要点如下: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其他单位”按照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按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百六⼗三条---⾮国家⼯作⼈员受贿罪《刑法》第⼀百六⼗三条【⾮国家⼯作⼈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两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条、第三百⼋⼗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16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 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的⾮国家⼯作⼈员受贿罪、第⼆百七⼗⼀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五倍执⾏。

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挪⽤资⾦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以及“进⾏⾮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公款罪“数额较⼤”“情节严重”以及“进⾏⾮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执⾏。

刑法第⼀百六⼗四条第⼀款规定的对⾮国家⼯作⼈员⾏贿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条第⼀款关于⾏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执⾏。

第⼗⼆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付或者应当⽀付的数额计算。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为他⼈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谋取利益的;(⼆)明知他⼈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财物的。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Fear of the unknown is a common feature of human being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等,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2号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详解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详解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详解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和受贿,数额较大的行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犯罪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和受贿,数额较大的行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犯罪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3)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必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中,具有职务的从事公务的人员。

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有上述受贿的行为,以贪污贿赂罪中的受贿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量刑、辩护要点归纳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量刑、辩护要点归纳

商业回扣、手续费背后的刑事风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前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给予一般员工、职员商业回扣、手续费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给予一定的回扣、返点本身就属于行业之中约定成俗的惯例。

然而这种收受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这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刑事风险,相比之下,社会大众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有着清晰而深入的认识,非常清楚其背后隐含着涉嫌行贿罪、受贿罪的刑事风险。

所谓无知者无畏,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很多人因为明目张胆的收受商业回扣、手续费而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而让自己锒铛入狱。

备注:近年来处于高发、频发状态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王海龙律师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做初步分析,同时结合自身的案件办理经验,对该罪的辩护要点做出归纳总结。

一、犯罪的构成要想满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符合四要件构成,具体如下:从主体方面来说,构成此罪的人是特殊的主体,要求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从主观方面来看,触犯该罪要求是故意,即一种明知的状态。

从客观方面来说,要求行为人使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担任的职务上具有的领导、监督、组织、管理、采购、交易达成等方面的便利条件,收取或者索要他人的财务,进而为他人获取商业利益提供便利或者帮助。

从客体方面来说,该罪侵犯了国家对于市场经济主体(即:公司、企业)的管理,干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总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财物上的收买,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而为他人获取利益提供便利或者帮助,干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的行为。

二、行为模式及典型案例(一)行为模式——钱权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模式并不复杂,其核心就在于“钱权交易”。

具体而言,这里是“权”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行使的公权,是指在公司、企业之中的工作人员所具有的权力,更多的是一种私权,包括在领导、监督、组织、管理、采购、交易达成等诸多方面决定、影响的权力。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立案标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立案标准分为两档,如下所示:1)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以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以立案追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参考行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不作个人或单位区分,只要达到了二百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巨大。

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如下:1. 法条:《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立案标准:根据该条的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

这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较大差别。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不要求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

以上所称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获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制度。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赂罪立案的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赂罪立案的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赂罪立案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也日益增多。

那么,什么样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会构成犯罪呢?在我国刑法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重要的犯罪类型,下面我们来详细讨论一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的标准。

一、主体认定首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需要先确定其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不属于国家机关的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这其中包括了各种企业、公司、社会组织中的员工,以及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等。

只有认定了具体的受贿主体,才能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财物认定其次,要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财物方面的问题。

通常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就是指工作岗位和职务利用之便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这其中包括金钱、物质、股票、货币票据等等,只要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物都可以被认定为受贿。

三、受贿认定最后,需要对受贿本身进行确认。

也就是说,只有明确了财物是否属于他人的,是否存在受贿行为,才能确认是否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需要审查涉案人员的收入来源、资产情况、行为轨迹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贿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罪名,比如受贿犯罪嫌疑人涉嫌行贿、受贿行为涉及巨额资金等等,那么在立案时也要同时考虑这些因素。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需要对其主体、财物、受贿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有序、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才能准确地确立涉案人员的罪名,维护社会公正、合法权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思考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思考

On t eTh n i go m p ii f i e y Crm eo n n to a fcas i k n fCo h l t o b r i cy Br f No - a i n l i il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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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进行探讨。

该条款属注意规定 ,而非法律拟 制。注意规定具有提示性 ,
它 并 不 改 变相 关规 定 的 内容 ,而 是对 相 关 内容 的 重 申; 即使
不设置注 意规 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依据 ,不会导致将 原来
非 国家工作 人 员构 成 受 贿罪共 犯 的法理 分析
不 符 合 相 关规 定 的行 为 按 相 关 规 定论 处 。 刑 法 》第 32条 第 《 8 3 款 不会 导致 将 原 来 不 符 合 贪 污 罪构 成 要 件 的 行 为认 定 为贪
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行为I。 1 l 在受贿犯罪领域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收
受 贿 赂 的 情 况越 来越 多 ,共 同犯 罪 的 形 式 趋 于 多样 化 、复 杂 化 。国家 工 作人 员之 间 的共 同受 贿 很 容 易认 定 , 没什 么分 歧 , 在 此 不 多 讨 论 。 本文 拟 对 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构 成 受贿 罪 共 犯 问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第 31 第 3期 卷
湖 南 文 理 学 院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非公职人员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

非公职人员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

非公职人员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
一、非公职人员个人收贿犯罪,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处以刑罚。

1、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对非公职人员索取财物的,或者非法利用公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在处罚规定上,要根据非公职人员的收贿的金额、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是罚金、判刑、拘役或者其他处罚方式。

1、收受贿赂金额较少,情节轻微,可以根据“刑法”第297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拘役或者罚金;
2、收受贿赂金额较多或者行贿情节比较严重者,则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其处以三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外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在实施刑罚时,要根据非公职人员收受贿赂行为所涉及的金额、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综合考虑其他情节,依法区分情节轻重,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四、针对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中的非公职人员在工作收受贿赂的行为,认定其犯罪性质时,除了要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处罚,还应当考虑情节恶劣,依法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对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给予充分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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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

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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