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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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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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使)
第十九条 (优先 购买权行使期间)
第二十条
1
(股东放弃转
让)
第二十一条
2
(损害救济)
3 第二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 的特别规定)
4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诉
讼地位)
5
第二十四条 (十六条 (费 用承担)
第二十五条 (股 东代表诉讼胜诉利
益归属)
第二十七条 (施 行日期及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理解与适用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诉讼
要点
最高人民 法院
方面
实务
权利
股东
司法解 释
股东
问题
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背景
公司
主旨
规定
案例
原告
内容摘要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股东权利和公司治理为主题,共 计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 的法律适用问题,着重解决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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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规视角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规视角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国家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对
公司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补充,为公司法的实施提供了相关的司法指导。
下面从
几个方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条规进行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
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和运作必须依照公司章程进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公司章程
应当包括的内容,如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
还规定了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和效力
问题。
这些规定为公司章程的规范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引。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行为进行了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和
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这些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对于股东行使表决权的问题,
司法解释四规定了股东权益登记日的重要性,并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要求。
司法解释四还对
虚假出资、滥用表决权、不当货币性资产和公司利益损害等问题进行了界定和处罚规定,
以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围绕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等进行了规定。
公司负责人是公司最
高决策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要责任。
司法解释四对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规定,如规定了公司负责人应当尽到审慎、忠实义务,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司法解释四还对非法受贿、违法经营行为和公司利益损害等问题进行了界定和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为公司负责人职责的明确、合规经营提供了司法参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笔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读书札记目录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概述 (3)1. 法律背景 (4)2. 解释目的与适用范围 (5)二、公司股东权益保护 (6)1. 股东知情权 (7)2. 股东表决权 (9)3.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10)4. 股东优先购买权 (11)5. 股东权益保护中的诉讼救济 (12)三、公司决议效力 (13)1. 公司决议的成立与生效 (15)2. 无效之诉与撤销之诉 (16)3. 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17)4. 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程序瑕疵 (17)四、公司解散与清算 (19)1. 公司解散的事由与程序 (20)2. 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 (21)3. 债权人权益保护 (22)4. 公司解散与清算中的诉讼救济 (23)五、股东代表诉讼 (24)1. 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条件 (26)2.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27)3.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费用 (28)4.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胜诉利益分配 (30)六、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 (30)1. 关联交易的定义与类型 (31)2. 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33)3. 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的诉讼救济 (34)4. 关联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35)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37)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37)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与责任 (39)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39)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40)八、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 (41)1.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与地位 (42)2.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43)3. 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诉讼中的程序瑕疵 (44)4. 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诉讼中的责任认定 (45)九、结论与建议 (46)1. 对现行公司法的理解与适用 (46)2. 对公司治理的启示与建议 (48)3. 对未来公司法的展望与期待 (49)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概述自2019年12月24日起施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 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他人”,是指除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二款 股东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全资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请求被告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最后,征求意见稿明确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正式稿将该规定予以删减。征求意见稿如此规定之原因,一方面仍是出于对“一事不再理”原则遵循,避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至法院;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公司自治的维护。如此明确规定的弊端亦十分显著,在相应的配套规则及制衡、救济措施缺失的情况下,规定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无异于为原告股东与被告合谋诉讼提供便利,有可能造成其他股东权利受损的结果。
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股东代表诉讼法律制度至少需要在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诉讼前置程序、诉讼的附加条件、撤诉及和解、诉讼终止、诉讼费用补偿等方面作出规定。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而实践中的通说认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是指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第三人,所以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非常广泛,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任何与公司发生违约、侵权纠纷的第三人。因而,在我国更有必要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司法介入和公司自治的边界,避免对公司固有决策权的过分或不当“侵夺”,防止股东代表诉讼滥用的负面作用。
(三)第二十五条(胜诉利益归属)
正式稿:
第二十五条 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起诉监事
原告:公司 公司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被告:监事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股东
被告:董事、 监事、高管或
他人
第三人:公司
共同原告:其 他股东(一审 辩论终结前, 以相同的诉请 申请参加诉讼)
胜诉利益归公司 参加诉讼合理费用公
司承担
05
Part One
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继承
对外转 让
分配利润权
诉讼主体
01 原告:股东
02 被告:公司
03 共同原告:其他股东(一审辩论 终结前,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 分配申请参加诉讼)
诉讼主体
原告:股东
共同原告:其他股东 (一审辩论终结前, 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 求分配申请参加诉讼)
被告:公司
分配利润权
有,提 交
无,未 提交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 议
起诉时不具股东资格驳回(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权 益受损的除外)
拒绝查阅账簿
不正当目的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竞争关系业务(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为向他人通报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提出请求前三年内,通过查阅账簿,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其他
拒绝复制、查阅
章程、股东协议等实质剥夺查阅、复制权
关系人
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
诉讼当事人
04
共同原告:其他有原告资 格的人(一审辩论终结前, 以相同诉请申请参加
情形
不成立 未开会(依法或章程直接决议除外)
未表决 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足 表决结果未达到通过比例 其他
无效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02
Part One
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第一条(确认之诉的原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第五条(未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但是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的,应予支持:(一)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决议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决议无效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决议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热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热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为了更好地对公司法相关内容以及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更好的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哪些新内容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哪些新内容现在有很多有能力的人都选择自己开公司,自己当自己的老板。
既然要设立一个公司,那么一定要懂得法,尤其是公司法。
八月二十八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此法于九月一日起实施,下面就跟着的我来看看吧。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新内容在保护股东知情权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哪些规定?《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也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依法应当严格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针对适用这两条规定中遇到的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了规定:首先,结合诉的利益原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股东就《公司法》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
二是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
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这种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
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了规定。
就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也作出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还对股东哪些权利的保护进行了细化?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
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
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针对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转移利润等情形,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公司法在规范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经济运行活动、规范市场秩序、理顺经济实体间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而为了经纪人更全面了解以及更规范地使用公司法,国家颁布了公司法司法的具体解释,我们今天就来走进哦公司法司法四解读,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在规范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经济运行活动、规范市场秩序、理顺经济实体间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而为了经纪人更全面了解以及更规范地使用公司法,国家颁布了公司法司法的具体解释,我们今天就来走进哦公司法司法四解读,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
详
解
1、规定了决议撤销之诉的例外情况,有利于减少实践 中大量存在的股东滥用决议撤销权的情况。 2、但该条并未明确何为轻微瑕疵,从文义可以理解为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瑕疵,法官对此自由裁量权空 间较大。
法
条
第五条(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 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详
解
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 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有利于帮助中小股东行使 知情权,且许可股东聘请中介机构辅助其行使知情权, 也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有力保障。
小贴士
1、查阅权常常被认为包括有权获得技能熟练的代理人 的帮助,比如律师、会计师或速录员,因为有相当一部 分股东看不懂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记账凭证等财务 资料,这与不懂某一语言的人需要请翻译帮助的道理类 似。
详
解
2、首次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 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
小贴士
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分类问题: 1、对决议效力瑕疵的分类,各国立法例大致存在“二 分法”与“三分法”的分类,前者包括决议无效和决议 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美国),后者则在此基础上 还规定了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不存在(韩国、日本)。
详
解
强调了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可被随意剥夺。
法
条
第十条(固有权)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 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 材料的名录。
法
条
第十条(固有权)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 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 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The world is like a mirror: Frown at itand it frowns at you; smile, and it smiles too.(页眉可删)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副本
决议可撤销与决议不成立的的瑕疵程度不同。可撤 销决议的程序瑕疵严重程度弱于决议不成立,前者 可以被补正。后者在决议程序上有严重瑕疵,以至 于无法承认决议在法律上的存在,且导致决议不成 立的程序瑕疵无法被补正。
两种制度在法律取向上存在重大差别。决议不成立制度侧 重于程序价值,体现了决议行为的本质特征和成立要求; 而决议可撤销制度着眼于交易效率(效益价值),体现了公 司法意思自治的私法性质和法律介入公司自治时的谦抑性。 因公司股东为公司权利的最终承担者和受益人,因此,在 决议具备程序一般程序瑕疵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法律将是否撤销决议的抉择权交到股东手中,而不主动干 预,符合鼓励交易的商法原理。 与此类似的还有《解释》第4条明确区分了程序瑕疵的严重 程度,对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不应撤销。
以往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中收录的张艳娟诉江 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 纠纷一案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依法召开 股东会议,而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决议 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 决权,其个人决策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该决议不 成立;我国公司法第22条中决议撤销的相规定,针对的是 实际召开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作出的决议,对于虚构的股 东会议及其决议,因其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不受需在60日 内申请撤销决议的限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 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 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 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 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 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 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25日法释〔2017〕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版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编辑委员会•序言•第一部分条文全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部分新闻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闻发布稿•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二)关于制定经过•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依法保护股东权利促进规范公司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第三部分条文释义•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二、本条界定的主体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的比较法考察•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条(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起诉时应具备股东资格•二、不以决议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三、不受表决权之有无、会议出席情况、表决情况、持股数量差异之限•四、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股东,而不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主体•五、诉讼中转让股权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处理•—审判实务—•一、对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处理•二、如何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三、对股东资格本身存在争议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三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适格被告问题•二、解释立场与法理基础•—审判实务—•一、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被告列置与诉讼处理•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四、原告基于公司决议效力和基于公司决议作出的公司行为而一并起诉的案件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四条(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二、裁量驳回的构成要件•—审判实务—•一、在可撤销事由被治愈的情况下,事后股东再以此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则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二、股东不得以公司对其他股东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三、公司决议撤销权须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四、决议撤销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转化与释明•五、对决议撤销之诉是否需股东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除斥期间的认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五条(决议不成立)•—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确立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制度•二、明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条文演变•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六条(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效力)•—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七条(知情权的主体)•—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典型案例—•第八条(不正当目的)•—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条文释义•二、关于股东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外国立法例•三、我国的制度变迁•四、起草过程与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九条(知情权的保护)•—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股东协议放弃法定知情权后能否再行向公司主张的问题•二、关于实质性剥夺法定知情权行为的界定•三、关于限制法定知情权的约定形式范围问题•—审判实务—•一、关于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问题•二、关于公司能否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问题•—背景依据—•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解释的立场•—典型案例—•第十条(原告胜诉判决及执行)•—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判决主文如何确定查阅时间及地点问题•二、关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专业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立场选择•四、比较法考察•—典型案例—•第十一条(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责任性质•二、责任形式•—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会—•第十二条(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二、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立法例•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范围•二、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的认定•三、公司分配利润案件的范围•—审判实务—•一、不同意分配利润股东的诉讼地位•二、股东可否起诉其他股东或者董事•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单独转让•四、利润分配与股权转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的当事人•三、起草背景及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十四条(股东请求公司给付利润之诉的审理)•—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主体•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三、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五条(未提交决议请求分配利润)•—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审判实务—•一、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与利润分配请求之诉的区分•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中各方意见•—典型案例—•一、姜甲与张某、姜乙、曾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二、潘某诉上海某制冷设备安装等盈余分配纠纷案•第十六条(排除适用)•—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因继承而发生的股东资格或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不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二、本条司法解释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解释•三、本条司法解释中“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解释•—审判实务—•一、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二、股东资格继承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起点•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介绍•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第十七条(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与行使)•—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转让股东的通知不以一次为限•二、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丧失•—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八条(同等条件)•—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二、确定“同等条件”的时间和程序•一、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二、身份关系是否构成“同等条件”的判断因素•三、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同等条件”的确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比较法考察•三、我国的相关制度•四、起草背景•—典型案例—•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起算以有效通知为前提•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明确提出购买请求并在特定期限内行使•三、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确定•—审判实务—•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起算之日不应早于通知到达其他股东之日•—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条(股东放弃转让)•—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二、如果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三、如果其他股东“反悔”,如何处理•四、如果转让股东放弃转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如何确定损失“合理”•五、权利不得滥用•—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东优先购买权与民法上的一般优先购买权的特殊之处•三、我国的既有制度和解释的必要性•四、转让股东能否反悔的比较法考察•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一条(损害救济)•—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中的“恶意串通”•二、如何正确理解“三十日”和“一年”的关系•三、损害优先购买权的首要救济方式是什么•四、如何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权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对此进行解释的必要性•三、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牛—•第二十二条(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规定)•—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立•三、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四、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审判实务—•一、股权拍卖中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主张部分行使的处理•三、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受转让方关于“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权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制度•四、国有股权公开进场交易规则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典型案例—•二、A公司诉B公司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是公司直接诉讼的适格原告•二、监事会、董事会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适格主体•—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三、域外参考•四、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二、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及诉因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公司•二、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理解—•一、本条是对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规定•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三、关于诉讼调解及其法律后果归属•四、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六条(费用承担)•—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东胜诉时对诉讼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的判断•二、股东败诉时诉讼费用承担•—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国内相关规定及实践•三、域外参考•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及溯及力)•—条文理解—•一、立法现状及存在争议•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三、观点之争及立场选择•—适用—•封底。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实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公司纠纷审判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将会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及公司管理的完善产生深远影响。
从2016年4月的征求意见稿的36条,到2016年12月原则通过的31条,再到 2017年8月28日最后公布的27条,体现了各方意见的妥协,使得该解释趋于保守、平衡。
对照征求意见稿与最终公布的条文变化,主要体现以下未作规定的内容:1、股权变动时间问题?继受取得股权是自合同生效股权转移?还是登记?继承的股权变动时间是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还是继承人就股权继承达成一致并通知公司?还是办理了变更登记?主流观点:变更事由通知公司后股权变动。
2、夫妻共有财产出资,股权是公有财产?如果是,难道夫妻双方都享有表决权?主流观点:出资额是共有财产,股权不是共有。
3、哪些情形能揭开公司面纱?目前公司法规定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有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抽逃出资或未出资的股东。
其他哪些情况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目前争论比较大。
4、股权能分割?单独分红的约定有效?主流观点:可以分离,但是否可对抗他人,争论较大。
5、股权的让与担保有效?主流观点:合同有效,但不一定能产出优先权。
6、双重代表制度可以实施?主流观点:未作规定,原则不行。
第一部分:公司决议效力解释四用了六个条文解释公司决以效力问题主要内容:一、对公司决以的效力做扩大解释,规定了公司决以不成立的认定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对于公司会议决议的形态,我国此前采取的是“二分法”的立法例。
所谓“二分法”,是指将公司会议决议的效力瑕疵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并分别认定为可撤销和无效,其基本逻辑建立在对决议瑕疵程度的分析基础之上,严重瑕疵构成无效的事由,相对较轻的一般瑕疵则构成撤销的事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公司决议部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公司决议部分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重新颁布后,最⾼法随即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了新旧法衔接适⽤问题。
2008年和2011年最⾼法⼜分别出台了解释⼆和解释三,主要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问题,⽽这次刚刚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则是以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的。
解释四共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问题。
⼤家知道,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议,就公司经营事项作出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式,关于决议效⼒的争议也是公司治理纠纷的主要类型。
因此,今天仅对解释四中关于决议效⼒的部分详细进⾏讲解。
对决议效⼒瑕疵的分类,《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决议⽆效,第2款规定了决议可撤销。
公司决议作为法律⾏为的⼀种,就如同合同分为不成⽴、⽆效、可撤销⼀样,公司决议⾃然也存在不成⽴的情形。
公司法没有规定决议不成⽴,本次司法解释对其作出了补充,规定了决议不成⽴的情形。
《解释》严格贯彻公司法第⼆⼗⼆条的⽴法宗旨,在第⼀条规定确认决议⽆效或者不成⽴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在第⼆条规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分两个⼤的⽅⾯,⼀个是程序⽅⾯,⼀个是实体⽅⾯。
实体⽅⾯是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如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限额1个亿,但是董事会作出了为他⼈10个亿的债务担保的决议,就是可撤销的。
注意决议⽆效的事由为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政法规,从实体⽅⾯,可撤销就与⽆效衔接起来的了。
违反法律、⾏政法规情节较重,所以⽆效,违反章程情节较轻,所以可撤销。
关于程序⽅⾯的瑕疵导致决议可撤销,应该与本解释第5条相衔接。
本解释第5条规定了⼏种⽐较严重的程序性瑕疵,有这⼏种情形的,决议都不成⽴。
不成⽴当然⽐可撤销要严重,因此,程序性瑕疵轻⼀点的,够不上本解释第5条的,就可能会导致决议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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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第一条(确认之诉的原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第五条(未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但是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的,应予支持:(一)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决议无效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决议撤销事由)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第八条(事后同意决议)股东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一)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二)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三)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请求的内容。
第九条(决议效力的直接认定)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直接作出判决。
另一种观点: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认定的决议效力情形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不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第十条(行为保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人民法院采取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存在恶意干扰或拖延决议实施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判决的溯及力)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审理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作出的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的决定效力发生争议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第十三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固有权)公司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不予支持:(一)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二)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三)股东间协议约定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判决主文和知情权的代理行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判决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供股东查阅或者复制。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第十七条(不正当目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二)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三)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四)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
第十八条(无法查询的赔偿责任)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股东起诉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三、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第十九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方案)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决议确定的方案向股东支付红利。
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未参加诉讼股东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驳回股东诉讼请求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判决后,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四、关于优先购买权案件第二十二条(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同等条件的含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书面通知的内容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中已经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的,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的,为三十日。
其他股东没有在前款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的,或者主张优先购买,但是不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放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对其他股东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双方已经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诉讼费用由其负担。
第二十七条(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下列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之一,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一)未履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股东采取减少转让价款等方式实质改变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三)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报高价等方式违反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导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双方的实际交易条件低于书面通知的条件。
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他股东同时请求按照实际交易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应予支持。
受让人交易时善意无过失,请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书面通知”“同等条件”时,应当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九条(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五、关于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第三十条(诉讼地位)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起诉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负责人、监事或者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诉讼代表人。
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后,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