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诈骗
自考法律案例书籍(3篇)
第1篇第一章:前言一、本书编写目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播显得尤为重要。
自考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自学爱好者提供了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途径。
本书旨在为广大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提供一本实用的法律案例解析书籍,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提高应试能力。
二、本书结构本书共分为十二章,涵盖了自考法律专业的主要课程内容。
每章包含若干案例,并对案例进行详细解析,旨在帮助考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第二章:宪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案例背景】某市某社区居民李某,因不满政府某项政策,在社区内张贴反对政府政策的标语,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予以拘留。
【案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李某在社区内张贴标语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行为侵犯了其言论自由权。
二、案例二:国家赔偿【案例背景】某县政府在修建公路过程中,强行占用张某的耕地,未给予任何补偿。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某县政府在修建公路过程中,强行占用张某的耕地,未给予补偿,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判决县政府给予张某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行政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卫生监督部门对某餐馆进行检查,发现餐馆存在卫生问题,遂对餐馆负责人予以罚款。
【案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合法的原则。
某区卫生监督部门对餐馆负责人予以罚款,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考虑餐馆的实际情况,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二、案例二:行政许可的公正性【案例背景】某市某居民王某,因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某项行政许可。
最高院认定股权转让收益指导案例
最高院认定股权转让收益指导案例案情简介:一、2012年6月21日,xx、xx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xx 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xx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xx,价款为2亿元。
两年内xx有回购权,xx未回购转让的股权前,已收取的股款视为借款,以月息2、1%按季支付利息。
两年内若未回购股权,则该股权永久归xx所有。
二、合同约定的两年期内,xx向xx支付股款1、75亿元,两年期满后又支付0、25亿元,共计2亿元。
两年期内,xx支付利息0、43亿元,两年期满后支付利息0、31亿元,共计0、74亿元。
三、xx向陕西高院诉请清偿欠款2亿元及利息。
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
判令xx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并支付利息。
四、xx不服向最法高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将股权转让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认定事实错误。
最高院认为一审将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是正确的,合同性质的认定不影响xx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五、xx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还是民间借贷。
最高法院从利息约定、拟转让股权的份额确定、拟转让股权的交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价金、回购权的约定和合同的履行方式等六个方面综合分析。
关于利息,股权转让关系中,股权转让款一般及时结清,无需对利息作出约定,而约定利息是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特征。
关于拟转让的股权份额,股权转让关系中,股权份额应具体、明确,本案中,双方约定实际转让的股权数以收到款为准核定比例,与股权转让的特征及交易惯例不符。
关于拟转让股权的交付,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在于买受人行使股东权利,应及时交付股权,然而当事人约定回购期内,不办理变更登记,盈亏由出让方承担。
关于股权转让的价金,股权转让的价金应具体明确,而当事人以实际出借金额作为股价。
关于回购,股权转让关系中,通常在交付股权后,合同即履行完毕,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两年内的回购权,实际上为两年作为借款期限,期内股权并不实际转让。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和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和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和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错综复杂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系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两人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张某某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出公司,遂与李某某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李某某,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久,李某某发现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张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导致李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股权。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张某某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
张某某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其并未欺诈,拒绝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 李某某的损失如何赔偿?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2.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虽然股权转让协议因欺诈而无效,但双方已经履行了协议的主要内容,即张某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李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3. 关于李某某的损失赔偿,法院认为,由于张某某的欺诈行为导致李某某购买股权时遭受损失,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股权确认纠纷案例案由
股权确认纠纷案例案由股权确认纠纷是指在股权转让或股权收购过程中,因合同履行不当、信息披露不准确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股权归属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以下是十个股权确认纠纷案例:1. 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但在交割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并未拥有全部股权,引发纠纷。
2. 股权收购信息披露纠纷:某公司A宣布要收购公司B的股权,但未全面披露公司B的财务情况和实际控制权状况,导致投资者误判风险,引发纠纷。
3. 股权转让合同违约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然而,甲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乙方要求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引发纠纷。
4. 股权归属纠纷:在公司分立或合并过程中,因股权归属问题引发纠纷。
例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均声称拥有同一笔股权,无法确定归属。
5.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然而,在转让过程中,甲方向其他竞争买家透露了乙方的报价,导致乙方损失,引发纠纷。
6.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引发纠纷。
7. 股权收购价格评估纠纷:在股权收购过程中,甲方与乙方对公司估值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
8. 股东决策权纠纷:公司股东在决策过程中发生意见分歧,导致股权归属和公司经营方向问题引发纠纷。
9.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纠纷: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乙方误判风险,引发纠纷。
10.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产生纠纷。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南海富商孙某豪掷近5亿元,欲向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集团”)购买内蒙古的一个煤矿,可是款项支付出去后,煤矿的股权却迟迟未变更到其名下。
原来,信安集团董事长郑小平根本就不持有该煤矿的股权,他在与孙某签订合同后,才着手向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购买股权,想通过这样一种倒卖方式“空手套白狼”赚取中间差价。
30日郑小平在佛山中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他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诱骗孙某人民币4.64亿元,港币100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
不过郑小平当庭喊冤,称这只是一宗普通的经济纠纷,他事先已经与煤矿的大股东达成了口头协议,无奈该大股东出尔反尔,才造成了今天的困局。
指控:谎称拥有煤矿全部股权。
据此前媒体报道,被指控诈骗南海富豪巨款的郑少平今年才40岁出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博士学历,是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据网上资料显示,他曾获评“中国杰出企业家”“内蒙古十大经济人物”等称号。
早在2011年12月19日郑小平就因涉嫌诈骗孙某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有法律人士公开发表意见认为,郑小平一案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由于案件一再被退回补充侦查,郑小平至近日才出庭受审。
佛山市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煤矿交易中介李治发介绍南海富商孙某认识信安集团董事长郑小平及信安公司工作人员张勇。
郑小平和张勇向孙某声称,信安公司已经买下了内蒙古准格尔旗蒙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祥煤矿)全部股权,拥有蒙祥煤矿的开采权,孙某于2009年10月28日与信安集团签订蒙祥煤矿股权转让协议;而实际上,蒙祥煤矿股份分属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富公司)和刘某所有。
据指控,协议签订后,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孙某陆续向郑小平支付款项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9亿元、港币1000万元,但郑小平一直未向其转让蒙祥公司股权。
股权投资骗局案例及该如何防范?
股权投资骗局案例及该如何防范?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风险负担问题。
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
在此情况下,一方因不再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返还给对方。
股权投资作为一种较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一直都是较高风险与较高收益并存的。
但是除了较高的风险,股权投资市场还存在很多我们普通人难以发现的骗局,无形中增加我们的风险。
所以,作为股权投资者,除了要识别风险以外,对于股权投资骗局我们也要擦亮眼睛,识别骗局。
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举几个股权投资骗局案例,并给大家一些防范股权投资骗局建议。
包装投资项目承诺一年还本付息、公开兜售原始股鼓励发展下线……这些到底是股权投资还是非法集资?近年来,各种打着股权投资旗号的非法集资行为层出不穷,犯罪嫌疑人利用公众法律意识欠缺和投机逐利心理,触碰法律红线甚至踏入雷区,不少投资者往往在本金无望后才意识到自己已经陷入一场非法集资的骗局。
股权投资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不少人往往通过打擦边球或混淆概念,以股权投资之名干着非法集资的勾当。
成都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提醒广大投资者,股权投资陷阱重重,切莫听信一夜暴富的谎言,卷入非法集资血本无归。
【案例】50岁“大妈”假借股权投资骗得近5亿资金2008年,50多岁的王某(女)因诈骗罪刑满释放后伙同周某,利用其成立的XX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虚构投资盈利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为骗取公众信任,王某采用与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报告范文: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一、案件概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是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是甲方企业的股东之一。
经过双方多次洽谈,甲方同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双方约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但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乙方故意虚构事实,欺骗甲方,导致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致使甲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某企业联系方式: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乙方:名称:某公司联系方式: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三、合同内容1、股权转让的标的:甲方同意购买乙方所持有的某企业的股权。
2、股份转让价格:人民币XX万元整。
3、交付方式: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XX日内,由甲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并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股份变更手续。
4、转让的权利义务:乙方向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所有,不存在任何限制、纠纷或第三人权利争议;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支付的股权购买价款系合法处置所得。
5、履行过程及期限:甲、乙方应协商确定合同履行的具体方式及期限,并按照约定执行。
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损方的全部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因合同履行所引发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协助,积极配合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质询和核实,并在核实完毕后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2、乙方应保证所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所有,并且不存在任何限制、纠纷或第三人权利争议。
3、甲、乙方应协商确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擅自过户股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擅自过户股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作者:刘文钊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5年第02期[案情]犯罪嫌疑人陈某系被害人孔某经营的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受托为孔某保管甲公司公章等印鉴。
2014年9月间,犯罪嫌疑人晋某与孔某协商购买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
某日,在双方就股权转让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晋某伙同陈某骗取甲公司其他股东的信任共同到登记机关,利用陈某持有的甲公司公章及伪造的孔某签字,擅自将孔某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在晋某名下,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晋某。
关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晋某、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晋某、陈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晋某、陈某构成盗窃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晋某、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系法条竞合关系,故其也应符合诈骗的行为特点。
诈骗行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2.致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3.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纵观本案,在股权转让合同磋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晋某虽然虚构了希望交易股权的事实,隐瞒了即便合同签订之后也不愿付款的真相,但并未使被害人孔某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孔某仅因晋某的欺骗行为产生了对是否交易股权、如何交易股权与晋某进行协商的意思,未产生将股权转让给晋某的主观意愿,故本案晋某、陈某等人取得财产权与其欺骗孔某的行为无关,不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晋某、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与普通诈骗中被骗者系被害人不同,三角诈骗中被骗者与被害人为不同主体,也就是被骗者处分的是被害人的财产。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三角诈骗仍然应当符合诈骗罪的经典模式,即也需要“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所以三角诈骗情形中,被骗者与被害人虽然不属于同一人,但是仍然要求被骗者对被骗财产具有处分权或处分权限,故本案是否属于三角诈骗的前提在于考察被骗的其他公司股东、股权登记机关是否具有股权的处分权。
指导案例67号:汤某某诉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指导案例67号:汤某某诉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案号】(2015)民申字第253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5.10.26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正文指导案例67号:汤某某诉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解除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67条基本案情: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3年4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
双方约定:周某某将其持有的青岛变压器集团成都双星电器有限公司6.35%股权转让给汤某某。
股权合计710万元,分四期付清,即2013年4月3日付150万元;2013年8月2日付150万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万元;2014年4月2日付210万元。
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
协议签订后,汤某某于2013年4月3日依约向周某某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50万元。
因汤某某逾期未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某某于同年10月11日,以公证方式向汤某某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汤某某根本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
次日,汤某某即向周某某转账支付了第二期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周某某以其已经解除合同为由,如数退回汤某某支付的4笔股权转让款。
汤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某某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无效,并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
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青岛变压器集团成都双星电器有限公司的变更(备案)登记中,周某某所持有的6.35%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汤某某名下。
股权转让中的常见陷阱和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中的常见陷阱和注意事项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在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
然而,股权转让往往涉及一些常见的陷阱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陷阱,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您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尽职调查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
尽职调查旨在获取关于目标公司和其股权状况的详细信息,以便您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在进行尽职调查时,您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财务状况: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债务情况和盈利能力。
确保公司没有重大的财务风险或负债问题。
2.法律合规性:确认目标公司是否合法注册,并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了解公司是否涉及任何法律纠纷或诉讼。
3.股权结构:了解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持股比例、转让限制和优先权。
确保目标公司的股权状况符合您的预期。
二、合同条款在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合同条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合同条款:1.转让价款: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确保双方就价格达成一致,并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
2.转让的范围:清楚地定义转让的股权范围,包括具体的股份数量和所占比例。
避免模糊表述和歧义。
3.保密条款:确保合同中包含适当的保密条款,以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4.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赔偿方式。
三、交易结构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选择合适的交易结构非常重要。
根据具体情况,您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常见的交易结构:1.股权出售: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直接出售给买方,交易完全基于股权转让合同。
2.资产出售:在股权转让之前,目标公司将其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然后将该实体的股权出售给买方。
3.合并与收购:通过合并或收购实现股权转让,合并或收购合同将成为主要的法律文件。
无论选择哪种交易结构,都需要充分考虑税务影响、流程复杂性和法律合规性等因素。
四、税务考虑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合理规划税务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讲堂发财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财富的交织更是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几个发财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其中的作用,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公司高管贪污案某公司高管李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达数百万元。
在事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嫌贪污罪,其贪污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
法律对此进行了严厉的制裁,体现了法律对贪污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同时,此案也警示了广大企业,要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二:民间借贷纠纷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一年。
到期后,李某要求张某还款,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张某未能按时还款,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案提醒人们,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以避免纠纷。
四、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手机应用程序,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
然而,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该专利技术。
科技公司发现后,将侵权公司告上法庭。
分析:本案中,侵权公司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此案表明,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企业和个人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五、案例四:房地产纠纷案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王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王某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分析: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的责任,并赔偿王某的损失。
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2013年4月28日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一、前言郑小平,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九号街坊,身份证号152822************,系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6月,信安公司与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华富公司”)谈妥了以4.8亿元人民币(该费用不包括农民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以及办理征地手续等费用)向锦州华富公司购买该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祥煤炭公司”)100%股权的条件(事后发现锦州华富公司只持有蒙祥煤炭公司80%的股权)。
2009年10月28日,信安公司与孙旭光个人签订了《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9.5亿元的价格(包括后期各种费用)向孙旭光个人转让蒙祥煤炭公司100%的股权。
同月,孙旭光向信安公司支付了5000万元定金。
之后,信安公司与锦州华富公司达成了蒙祥煤炭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并于2010年1月20日向锦州华富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定金。
由于资金支付困难,2010年9月15日孙旭光与信安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增加了3名股权购买人。
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孙旭光陆续共支付给信安公司股权转让款5亿元人民币,后因孙旭光私自找锦州华富公司商谈股权转让问题,致使锦州华富公司一再提高蒙祥煤炭公司的股权出让价格,同时孙旭光等人又未按协议约定继续付款,《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2011年3月,孙旭光提出解除其与信安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郑小平为此给孙旭光出具了《退款承诺书》,并于2011年5月给孙旭光还款2600万元,同时准备处置物业进行还款。
【精品案例类】2019年某知名企业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全部来自于最高法《人民司法》杂志)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全部来⾃于最⾼法《⼈民司法》杂志)阅读提⽰:以“股权”为核⼼术语,从《⼈民司法·案例》摘录⼆⼗个经典案例,涉及股权拍卖、转让、变更登记、股东⾝份等⽅⾯。
裁判要旨,重在⼀种思维⾓度突破及知识点梳理,⽽不是结论的绝对性。
⼀、股权竞买⼈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持其减少⽀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台商投资内陆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梅股权转让纠纷案《⼈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许多台商⼤多以隐名投资者⾝份进⼊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的增加,纠纷接踵⽽⾄。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商变更登记⾓度看,个体⼯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度分析,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性强制规范。
三、⼯商⾏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商⾏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商⾏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且应以⾏政法⼀般原则中的合理⾏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以案说法】签合同要慎重,不要动不动就用“欺诈”“显失公平”!
【以案说法】签合同要慎重,不要动不动就用“欺诈”“显失公平”!(2019)以下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2017)浙03民初37号、(2018)浙民终354号、最高法民申3411号判决书,案件较为典型,争议的焦点也是矛盾频发点。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如果你在做投资,如果你是创业者,建议阅读!2015年1月,甲方干方良、乙方王琳、丙方王贤英、丁方京再瑞合伙企业签订煌盛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标的公司为煌盛公司。
煌盛公司注册资本为3580万元,干方良出资1969万元,占55%,王琳出资895万元,占25%,王贤英出资716万元,占20%。
转让方声明,截止2014年8月31日,标的公司的全部负债和全部资产详见附件1(煌盛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甲方拟将标的公司24.75%股权、乙方拟将标的公司11.25%股权、丙方拟将标的公司9%股权转让给丁方;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丁方共持有标的公司45%股权,甲方持有30.25%股权,乙方持有13.75%股权,丙方持有11%股权。
……3.2 转让股权的交易价格:各方一致同意,根据评估机构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附件2)确认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以2014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各方协商确定转让股权总价为7500万元。
3.3 支付方式:各方同意,受让方按以下方式、分三次支付本协议3.1条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转让方也按以下方式向受让方提供目标公司的亏损补偿:3.3.1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受让方同意,若标的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标的公司享受的产品销售退还50%增值税为经常性损益,下同)后的净利润超过2000万元,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其中向甲方支付1375万元,向乙方支付625万元,向丙方支付500万元);受让方应在标的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转让方支付上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
转让方同意,若标的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足1500万元,转让方同意将本协议约定的转让股权(即标的公司45%股权)无偿转让给受让方;若标的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数,转让方应将标的公司全部股权(即标的公司100%股权)无偿赠送给受让方。
英汉法律案例评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将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乙公司也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公司成为目标公司30%的股东。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即乙公司在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隐瞒了目标公司存在重大负债的事实。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乙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如果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目标公司存在重大负债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四、评析1. 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目标公司存在重大负债的事实,使甲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了乙公司的股权。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2.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怎样确认股权诈骗
怎样确认股权诈骗股权是股东对公司出资,股东姓名登记在股东名册后,对公司享有的权利。
⽽股权是可以转让的,转让股权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要⽀付转让款,那么要如何确认股权诈骗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怎样确认股权诈骗进⾏股权转让时,转让⼈通过伪造股权证明、伪造出资证明书等欺诈⼿续,股权虚假的股权骗取取让款的,就可认定股权诈骗。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第⼆百六⼗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怎么处理股权转让纠纷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为的,⼈民法院不予⽀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将转让股权价款⽤于补⾜出资的,⼈民法院应予⽀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为第三⼈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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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8期裁判要旨:20XX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
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五、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案例:赵双瑞与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12期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
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对价的变更不属于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案例:天津市顺通化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4期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七、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案例: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刘寅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16期裁判要旨: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
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八、合同解除权不应滥用案例: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宜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12期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有权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主张相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损失。
但是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九、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案例: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8期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案例: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发行股票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4期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十一、改制企业职工退股应认定为股权转让案例:雷飞平与重庆市璧山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2期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
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合同诈骗)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
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十二、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处理案例:金军等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4期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这种继承,无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
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涉外股权转让居间合同效力认定案例: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诉李瑞堂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24期裁判要旨:在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中,居间人或当事人为减少交易税费,常常签订交易金额不同的阴阳合同,虚假交易金额的阳合同已报审批机关批准,真实交易金额的阴合同未报审批机关审批,对该未经审批的阴合同是否有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如股权转让行为已得到审批机关批准,当事人已经按照真实交易金额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认定涉外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也应认定有效。
十四、股权转让中股东身份的司法认定案例:鹤壁市淇河家具有限公司与张进喜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22期裁判要旨:股东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构成公司出资关系,为公司法所承认、以股东命名的公司法上民事主体。
其中,构成公司出资性是确定股东最为基础的要素,也是股东主体身份司法认定的核心因素。
十五、股权变动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案例:徐锋等与路小生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XX年第20期裁判要旨:对于股权转让,应充分尊重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成全股权交易活动,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对于不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股东变更登记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十六、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案例:陈敏刚与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篇二:转让股权过程中的瑕疵如何认定诈骗罪20XX年7月17日,本案第一次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吴、孙两人将周荣琪一份同意转让45%股权给整流管厂的空白协议,经私自填空、倒签时间,再以此为关键证据通过浙江省高级法院诉讼调解,最终获得了西湖国贸大厦的股份,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凭借庭前细致的阅卷笔录和案情分析,结合庭审调查,张青松注意到本案的焦点在于吴、孙的行为是应由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
面对公诉机关对吴毓秋的指控,张青松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分别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四大要件加以阐述,得出吴毓秋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
张青松指出,起诉书指控吴、孙的犯罪事实,实质上是一系列股权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股权转让活动中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签署股权转让有关文件的人是否具备适格主体资格、转让款项是事足额支付、支付方式是否得当等问题,都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当通过民事审判予以审查。
本案中,“香港长宝”将共持有的“杭州长宝”45%的股份转让给杭州整流管厂,真实、合法、准确地反映了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并且已经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这意味着,无论这些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都不能将民事行为用犯罪构成的标准进行评价。
即便是当事人使用了上述指控中的伪造文件的手段,由于这种行为并不是发生在双方单纯协商的背景下,而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因此,至多也只说是诉讼欺诈。
但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种行为被界定为妨碍民事审判的干扰司法秩序行为,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伪证罪。
此外,张青松还指出,在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都依约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这足以证明,吴毓秋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吴毓秋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香港长宝”与杭州整流管厂的股权转让行为已经由泊江高院于20XX年依法审理,并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吴毓秋的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不符合诈骗犯罪的客体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