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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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规定差异点总结:

1、室内、外消火栓规范要求的用水量(L/s)增加,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按公共

建筑执行。(详见3.3.2、3.3.3、3.5.2、3.5.4)

2、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

隔水幕或防火冷却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详见3.6.4)

3、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

大于50m,应设置消防水池。(详见4.3.1)(《建规》为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4、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详见4.3.3)

5、消防水池有2根补水管,且发生火灾时能连续补水的,消防水池可根据补水量做小点,

但不能小于100立方,如果只有消火栓系统的不能小于50立方。(详见4.3.4)

6、消防水池大于500立方的,宜分成两格;大于1000立方的,应分成两座。(详见4.3.6)

7、增加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水位、通气管和呼吸管的规定。(水泵房内应能显示消防

水池水位,消控室内应能显示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正常水位,以及高水位、低水位报警功能。)(详见4.3.9、4.3.10)

8、消控室内应能显示稳压泵的运行状态。(详见11.0.7)

9、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低于离心泵出水管中心线或水位不能保证离心泵吸水时,可采用轴流

深井泵。(详见5.1.9)

10、<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25L/s或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的建筑可不设

置备用消防水泵。(增加了住宅)(详见5.1.10)

11、消防水泵组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详见5.1.11)

12、消防水泵吸水方式(自灌式或直接从市政管网抽水)。(详见5.1.12)

13、消防水泵能有效可靠工作而对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做出规定。(一组消防水泵

的吸水管和出水管应有100%备用,吸水管上应设置偏心大小头,以避免形成气囊。)(详见5.1.13)

14、增加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过滤器、压力表的规定。(压力表应设关断阀门)

(详见5.1.16、5.1.17)

17、增加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的相关要求。(人孔及进出水管阀门应加锁或设阀门箱,

水箱外壁有检修空间,进水管管径不小于DN32,溢流管管径不小于DN100)(详见5.2.4、

5.2.6)

18、稳压泵选型调整(稳压泵流量不能小于管网的泄漏量和报警阀压力开关等的自动启

动流量,没有泄漏量数据时,按管网流量的1%-3%取且不小于1L/S)(详见5.3.2)(《高规》消火栓<5L/s,喷淋<1L/s)

19、稳压泵增压能力做出要求。(稳压泵宜增压0.07-0.10MPa,保证最不利点处静压不

小于0.15MPa,结合5.2.2系统设稳压泵时最不利点静压按此要求执行)(详见5.3.3)

20、①高层民用建筑;②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③超过

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④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⑤城市交通隧道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增加了住宅和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详见

5.4.1)

21、增加消防水泵接合器具体规定。(数量超过3个时,可适当减少;向多栋建筑供水

时,应设在每座建筑附近;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应在设备层等处设接力供水的接口)(详见5.4.3、5.4.4、5.4.6、5.4.8)

22、增加消防水泵房采暖通风、排水、防洪和设备进出、维修安装空间等要求。(①消

防水泵房不能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度大于10m的地下楼层,以便于消防人员及时到达;②泵房最低温度不低于5℃,有人值守时不低于10℃,通风按6次/h设计)(详见5.5.2、5.5.5、5.5.6、5.5.8、5.5.9、5.5.11、5.5.12、5.5.14)

23、室外消火栓流量≤20L/s时可采用一路市政供水,>54m的住宅和室外消火栓流量

>20L/s时应采用两路市政供水。(详见6.1.3)(由《建规》的15L/s提高到20L/s)

24、两路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一路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详见8.1.4)

25、采用环状给水管网的4种情况:①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②两种及以上水灭火系

统;③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④两个及以上报警阀控制的自动水灭火系统。(详见8.1.2)

26、室外消火栓流量≤20L/s且室内消火栓≤10个,且与8.1.2条不冲突时,室内消防

给水管网可布置成枝状。(详见8.1.5)(由《建规》的15L/s提高到20L/s)

27、放宽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必须设高位消防水箱的要求。(①高层民用建筑、>10000m2

且>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消防水箱;②其他建筑设消防水箱有困难时可不设水箱,但应设稳压泵;③市政供水能满足要求时,可不设消防水箱)(详见6.1.9)

28、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无消防水箱而采用稳压泵稳压,且室外消火栓>20L/s和>54m

的住宅,消防水泵必须按一级负荷供电。(详见6.1.10)

29、消火栓栓口静压>1.0MPa;喷淋系统报警阀处>1.60MPa或喷头处>1.20MPa应分

区供水。(详见6.2.1)

30、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的相关规定。(每一供水分区减压阀组应不少于两组)

(详见6.2.4)

31、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不宜少于2个,以利于消防队火灾扑救。(详见

7.3.3)

32、室外消火栓由市政供水,进水管设有倒流防止器且水头损失较大时,应在倒流防止

器前设一个室外消火栓。(详见7.3.10)

33、设备层应设置消火栓,不管其是否有可燃物。(详见7.4.3)

34、消防电梯前室的室内消火栓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详见7.4.5)

35、≤24m且≤5000m3的多层仓库、≤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

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详见7.4.6)

36、室内消火栓可设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详见7.4.7)

37、消火栓的间距要求调整。(按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间距≤30m;按1股充实水柱

布置的,间距≤50m)(详见7.4.10)(原为高层≤30m,裙房和多层≤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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