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卡通系统建设管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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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系统建设管理合作协议一卡通系统建设管理合作协议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实现企业园区“一卡通”在中宁县锦宁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面推广应用,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共同开发建设、运行维护、推广企业园区“一卡通”系统等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总则

合作目的:基于甲方的企业厂区管理平台,依托银行计算机系统,通过联名ic卡接触、非接触的方式:实现企业的电子化结算、员工身份认证等功能,满足企业员工的多种业务管理需求打好坚实的基础。

合作内容:

1、合作开发建设、管理维护公司厂区一卡通应用系统”,作为卡片管理、信息查询、报表统计分析、银行结算等的管理系统,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厂区消费、食堂就餐消费及进入厂区员工身份认证等后勤管理功能。

2、合作开发建设基于工商银行服务体系的一体化支付结算系统。

3、双方联合发行基于“工银薪金卡”基础上的企业厂

区卡、乙方协助甲方制作企业厂区卡,企业厂区卡作为“工银薪金卡”的附属卡,由乙方负责为本企业的员工办理“工银薪金卡”和附属卡,除享有传统意义银行卡规定的用途和服务外,附属的厂区卡可应用于甲方企业厂区内的身份认证、厂区消费、食堂就餐以及进入厂区身份认证等后勤管理以及与企业相关的其他用途。

4、由甲方为乙方准确提供申请人的信息,如:申请人姓名、部门、工种、工号等相关信息,由乙方为其批量办理。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分别成立项目协调组,负责对双方合作中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调,系统开发建设项目组负责项目开发工作。

2、为保障项目应用开发建设和管理维护的安全性,甲方负责投入企业管理系统平台中与企业相关的设备;乙方负责提供与银行业务相关的项目就用开发、运营管理等设备,包括ic卡的打卡设备和行业多媒体自动终端机。甲乙双方各自维护品台所涉及的设备。(乙方负责提供甲方需投入设备的费用预算,方便甲方开展工作流程)

3、乙方负责企业端与银行端软硬件开发工作及费用,涉及企业端开发费用由乙方提供相关费用预算。

4、使用厂区卡在甲方使用无手续费。使用非港行卡对厂区卡进行储值操作時,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全面负责“公司一卡通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并配合乙方完成一卡通系统的开发建设及双方系统的对接工作。

2、甲方承建系统的所有软件产品的版权归甲方所有。

3、双方合作期间、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把乙方听的信息数据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4、甲方依托“中宁县锦宁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一卡通管理系统”,对乙方负责开发建设的“ic卡管理系统”,提供软件卡法配合、系统测试联动及应用推广等方面相应的支持。

5、甲方给予相关的支持,协助乙方按照“一卡通管理系统”的财务结算要求,在乙方指定网点开立结算专户。

6、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日终的对账工作。

7、本次合作中,甲方投入的所有设备归甲方所有,甲方负责安放于企业内的自助终端的设备安全,由乙方对其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与保养。

8、甲方对乙方合作的接口相关的软件产品进行升级改造之前需征求乙方意见,选择乙方作为系统升级改造合作伙

伴,双方协商系统升级版本的合作方式和内容。

9、甲方对于乙方的系统只有使用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其出售、改造。

10、甲方员工工作由乙方负责代发,员工工资需转入乙方为员工办理的“工银薪金卡”基本账户,方便员工充值。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全面负责“一卡通管理系统”及银行端“i c卡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系统测试立案等、运行维护,与甲方系统的对接等工作。

2、乙方承建系统的所有软件产品的版权归乙方所有。

3、双方合作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把甲方提供的信息数据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4、乙方负责为甲方员工办理“工银薪金卡”和附属厂区卡,并负责“工银薪金卡”和附属厂区卡的技术安全,向持卡人提供金融服务。

5、乙方负责“ic卡管理系统”,运用中的硬件设备的系统升级、日常维护。

6、乙方负责提供本协议所界定的系统开发建设、系统维护、运营管理等所需要的全部软、硬件设施设备,并负责项目所涉及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营,乙方投入的所有设备归乙方所有。

7、乙方对乙方开发的系统享有所有权,配合甲方系统升级时,应协助甲方完成软件产品的升级改造工作。

8、乙方与甲方合作相关软硬件、网络、接口进行升级,应提前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再进行升级,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其他事项

(一)协议的期限、变更和终止及违约责任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满前60日内,若双方均为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要求,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

2、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附件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千灯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时,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造成的经济及信誉损失的赔偿。

5、甲方和乙方均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透漏有关本协议内容项目下的任何信息。

(二)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与其他第三方开展与本协议合作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合作。

(三)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协议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赢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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