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权责清单【模板】
县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模板】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卫生健康普法责任清单
卫生健康普法责任清单
卫生健康普法责任清单是指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维护卫生健康普法工作中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卫生健康普法责任清单:
1. 政府部门负责:
- 制定和完善卫生健康普法相关法律法规;
- 加强卫生健康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 组织开展卫生健康普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确保卫生健康法规的执行;- 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卫生健康普法工作。
2. 医疗机构负责:
- 遵守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 宣传医疗安全知识,引导患者合法维权;
- 主动报告感染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应急措施;
- 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3. 食品企业负责:
- 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 加强原材料采购、生产和加工过程的管控;
- 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 接受执法部门的检查和抽检,配合调查工作。
4. 教育部门负责:
- 强化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卫生健康意识和法律素养;
- 开展卫生健康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对卫生健康法规的认识;
- 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 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5. 个人和家庭负责:
- 自觉遵守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 关注个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及时就医;
- 宣传卫生健康知识,引导家人正确对待卫生健康问题;
- 如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14项)
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
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经
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 卫计局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
4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
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病情,未按规 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定接诊救助病患,未按规定处置污染场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所物品、医疗器械,保管医学记录的 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
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
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
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
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健系统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卫健系统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卫健系统行政执法的岗位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实施卫生行政法规、法律、规章和细则以及国家卫生部门的
政策、方针、措施等,制定当地卫生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行
业标准、技术标准,协调各级卫生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卫生行政工作。
2. 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依据各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要求,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职责,保证医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3. 审查和批准医疗设备和医疗器具的注册和经营许可,严格监
管医疗设备和医疗器具的使用情况,确保医疗设备和医疗器具的安全、有效和及时更新换代。
4. 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制定预防和
消除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和方案,做好医疗资源的准备和分配,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5. 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和监测等工作,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和处理,保护公众的卫生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卫生秩序。
6. 发布卫生行政执法信息,向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标准、
程序、结果等信息,维护行政执法的公开和透明。
区卫健委权责清单的情况说明
区卫健委权责清单的情况说明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卫生健康工作,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纷纷制定了权责清单。
本文以区卫健委权责清单的情况说明为题,来探讨该清单的内容和作用,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一、权责清单的定义和作用权责清单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将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权力、职责和任务进行详细列举和说明的文件。
它明确了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管理职责,规范了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加强对卫生健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区卫健委权责清单的主要内容区卫健委权责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卫生健康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各级卫生健康机构的工作。
2.卫生健康资源的管理和配置:区卫健委负责统筹卫生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制定资源分配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卫生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
3.卫生健康监督和执法:区卫健委负责卫生健康行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卫生健康工作的规范运行。
4.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定预案和措施,加强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5.卫生健康服务的提供和管理:区卫健委负责卫生健康服务的提供和管理,制定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估办法,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6.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区卫健委负责组织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卫生健康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应对突发事件和卫生健康服务需求的能力。
三、区卫健委权责清单的应用和意义区卫健委权责清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卫生健康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清单的制定有利于明确各级卫生健康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减少工作重叠和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清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卫生健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健康发展。
清单的落实有利于推动卫生健康工作的创新和改革,提升卫生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3篇)
第1篇一、前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卫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二、卫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 传染病防治(1)传染病预防控制:对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公布、疫情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等实施监督。
(2)传染病疫情报告: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药品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等传染病疫情报告行为进行监督。
(3)传染病防治措施:对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包括隔离、治疗、消毒、防疫等。
(4)传染病防治物资储备:对传染病防治物资储备情况进行监督。
2. 食品安全(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包括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流通等。
(2)食品生产加工: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食品经营: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4)食品流通:对食品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5)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食品包装材料:对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 环境卫生(1)环境卫生管理: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环境卫生维护等。
(2)环境卫生设施: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进行监督。
(3)公共场所卫生: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监督,包括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卫生制度等。
(4)生活饮用水卫生:对生活饮用水源、供水设施、水质进行监督。
(5)医疗机构废物处理:对医疗机构废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等。
4. 公共卫生监督(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监督,包括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卫生制度等。
(2)学校卫生监督:对学校卫生条件进行监督,包括学校环境卫生、学生健康体检等。
(3)职业卫生监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防治等实施监督。
淮安市卫健委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行政 许可 法》
对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的
行政机关及 法律法规
其工作人 规定的免
员,依据《 责情形及
中华人民共 《关于建
和国行政许 立容错纠
可法》《中 错机制激
政策法
华人民共和
励干部改 规处
国行政监察
革创新担 (行政
法》《行政 当作为的 许可服
机关公务员 实施意见 务处)
和国 行政 许可 法》
国行政监察 革创新担 (行政 法》《行政 当作为的 许可服 机关公务员 实施意见 务处) 处分条例》 (试行)》 《中华人民 (苏办发 共和国公务 〔2017〕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
28号)中
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时核实、处理有关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
4.事后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
2016〕117号) 第84项 职业病诊断医师审批委
通过核查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 ;及
托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时核实、处理有关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
项活动的举报;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
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
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不得谋
员,依据《 责情形及
护士执业 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应当向拟执 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依法履行保
中华人民共 《关于建
首次注册 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密义务。
《中 和国行政许 立容错纠
、护士执 部门报告。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 3.决定责任: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华人
更单位名 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 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当
区卫生健康局职责边界事项登记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指导协调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职责边界事项登记表
职责边界事项名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职责边界涉及部门Leabharlann 边界界定建议依据理由
备注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区卫生健康局《三定方案》中与区卫生健康局的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百零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模板】
22
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3
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4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0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1
违反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2
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3
违反护士条例规定的处罚
48
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49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0
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51
违反中医药法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45
违反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规定的处罚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
46
违反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47
违反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40
违反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的职权事项清单(2019版)
市级
职业健 康处
卫监督发〔2012〕25号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0号
市卫生 B28041
行政
4
健康委
00
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权 限内)
许可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4号
科技教 市级 育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消毒管理办法
市卫生 B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卫生 B28007
12
医疗广告审查
健康委 00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2
市卫生 B28018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 健康委 00 量监测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监督发〔2012〕25号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市级
综合监 督处
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26号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市级
医政医 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07〕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
济南市卫健委权责清单
附件1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许可类)序号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1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3700000123025行政许可1.【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三十六条:“……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市 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设置审批,除省属医疗机构之外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等机构执业登记、校验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承担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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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XX区卫生和计划士执业注册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5号)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二)、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行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辽宁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辽卫字[2003]13号)第四条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的机构、保健机构实行技术准入审批制度。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审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的审批,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查。
XX市XX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权责清单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层级、部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服务、助产技术服务)设置、执业许可、校验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助产技术机构基本标准》机构设置规定
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
行政许可
XX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变更、注销)注册
[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
[规章]《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5号)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