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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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市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本市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住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围,负责所辖区域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事室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

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第一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沪住产[2002]168号 2002年9月23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建设部印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和上海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十五”计划》(沪府[2002]74号),加快本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的开展,推动全装修住宅的建设,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制订本实施意见。

推进全装修住宅的建设,有利于住宅商品属性的完善(毛坯房只是半成品),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的住宅商品;有利于加快住宅建设向集约化生产方式转变,提高房地产业对GDP的贡献率;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保持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规范住宅装修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住宅建设与国际接轨,提高居住水平和城市现代化水平。

一、工作目标1、根据《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十五”计划》,本市全装修住宅的建设目标是:2002年3万套(已落实32100套),2003年10万套,到2005年,新建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

2、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方针,加大“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住宅装修科技含量。

到“十五”期末,基本形成住宅装修成套技术和通用化的部品体系。

3、积极推行住宅装修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大力提高装修质量和生产效率,用3-5年的时间基本普及住宅装修工业化的生产方式。

二、建设要求1、全装修的定义新建住宅全装修是指房屋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新建住宅全装修分为全装修和菜单式装修两种模式:全装修是指房产开发企业按照统一的装修设计、装修材料和设备配置,提供统一标准的装修;菜单式装修是指房产开发企业提供由不同的装修设计、装修材料和设备配置组成的成套方案,供购房者选定后,统一装修。

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doc 7页)

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doc 7页)

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doc 7页)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的通知沪住产[2003]032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各开发、设计单位: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以下简称装修设计导则)下发给你们,自2003年3月1日起在试点工程中实行。

请试点工程各单位参照《装修设计导则》的要求,做好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的装修设计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函告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和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日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1总则1.0.1为提高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应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环境和(注:门窗套和固定隔断及家具可根据需要设计)2.0.3装修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的外立面。

2.0.4装修设计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

2.0.5装修设计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且不得在承重墙上随意开洞。

2.0.6装修设计不得破坏竖向管道及井道,并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2.0.7装修设计采用的模数可参见《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的要求。

2.0.8装修设计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I34)的规定,保护好原有保温材料,并选用有利于节能的材料及设备。

2.0.9装修设计所形成的隔墙的隔声性能及装修设计对门洞宽度与高度的处理,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有关规定。

2.0.10当室内空间顶面采用吊顶时,其选材和构造宣有利于吊顶吸音、隔声功能的提高,且吊顶离楼、地面净高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2.0.11装修设计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限量标准的要求,提倡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

2.0.12有一定重量的饰物、吊灯、吊柜以及其他悬挂物件,均应与建筑物结构安装牢固。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附件: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 —总则1.为加强对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建筑室内装修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2.1适用的工程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本市新建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工程,包含住宅套内和公共部位(指大堂、电梯厅、楼梯间、信报间、架空层部分等)。

2.2适用的专业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中所涉及的室内装修、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等专业。

装修专业和机电专业的子项组织和图纸组织方式应该一致。

2.3适用的设计文件范围:住宅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固定装饰装修部分)施工图阶段编制的设计文件,均应在本规定的范围内。

而艺术品陈设、可移动家具和装饰部品、特殊工艺(如厨房工艺、园艺、专业照明、水景、玻璃幕墙、音响和视觉设计等)的设计内容和图纸文件深度不在本规定的范围内。

3.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要求:—2 —3.1 住宅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应改变原土建设计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包括安全疏散出口、疏散距离等。

3.2住宅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应改变原土建设计有关节能设计方面的材料要求,特别对于内保温材料部分。

3.3 住宅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应改变原土建设计有关安全玻璃、防火设施和栏杆高度及安全构造的设计。

3.4住宅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应改变原土建设计有关建筑隔声设计的材料及所要求达到的隔声效果。

3.5复式(跃层)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如有楼梯设计,应符合原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

4.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应遵照本规定的要求,设计文件必须经过严格校审,做到准确、清晰和完整。

除此之外,设计文件的编制还应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可编辑)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可编辑)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沪住产[2003]032号)1 总则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应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环境和内部居住设施的需求,规范全装修住宅的设计行为,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依据《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01 编制,适用于本市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全装修住宅试点工程的套内装修设计。

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强化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使室内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趋合理。

计应本着标准化、多样化的原则,结合试点工程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

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计应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应符合附录A《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墙面、顶面、地面、内门和门窗套及固定隔断和固定家具的设计;2.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

注:门窗套和固定隔断及家具可根据需要设计计不得破坏建筑的外立面。

计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

计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且不得在承重墙上随意开洞。

计不得破坏竖向管道及井道,并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计采用的模数可参见《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50100 的要求。

计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 的规定,保护好原有保温材料,并选用有利于节能的材料及设备。

计所形成的隔墙的隔声性能及装修设计对门洞宽度与高度的处理,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 的有关规定。

内空间顶面采用吊顶时,其选材和构造宜有利于吊顶吸音、隔声功能的提高,且吊顶离楼、地面净高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

设计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和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限量标准的要求,提倡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监理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监理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监理要点》的通知(沪住产[2003]033号2003年2月20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各试点工程开发企业、装修企业、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的建设,保障试点工程的质量,各试点工程开发企业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理,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为便于监理人员了解和掌握要点,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监理要点》印发给你们,作为国家颁布的标准和规范的补充文件。

本要点参阅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及相关标准、法规,由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和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共同制订。

本要点明确了装修监理的总体要求和质量控制要点,供监理人员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参照使用。

开发企业和上海市住宅建设监理督导队可参照本要点对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监理要点目录1、总则2、施工准备3、质量控制3.1 基本规定3.2 防水工程3.3 抹灰工程3.4 吊顶工程3.5 轻质隔墙工程3.6 门窗工程3.7 细部工程3.8 墙面铺装工程3.9 涂料工程3.10地面铺装工程3.11卫生洁具及管道安装工程3.12电气安装工程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5、进度控制6、造价控制7、安全及文明施工监控1总则1.0.1本监理要点由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和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共同制订,适用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1.0.2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由开发企业以合同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应与工程特点、规模相适应。

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

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

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住宅的装修设计对于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美观程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确保住宅装修设计能够达到优质标准,以下是一些必要的技术导则。

1.空间规划:首先,对于住宅的空间规划非常重要。

设计师需要根据住宅的布局和居住者的需求来合理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如起居区、就餐区和睡眠区。

同时,要确保每个区域都有足够的空间来容纳所需的家具和设备。

2.照明设计:照明是住宅装修中的重要一环。

设计师需要根据每个区域的功能和需求来设计合适的照明方案。

在起居区和就餐区,选择柔和的照明可以创造温馨和舒适的氛围。

在厨房和洗手间等工作区域,应选择明亮而功能性强的照明。

3.材料选择:在住宅装修设计中,材料的选择非常重要。

需要考虑到材料的质量、耐久性和可维护性。

地板、墙壁和天花板等表面材料的选择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来确定。

同时,还需要选择环保材料,确保住宅的室内空气质量良好。

4.家具与布局:合理的家具布局可以有效优化空间利用率和居住舒适度。

根据功能区域的大小和动线,选择适合的家具尺寸和样式。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储物空间的需求,选择具有储物功能的家具,如床底下的储物箱和壁挂柜等。

5.装饰与配饰:装饰和配饰是住宅装修设计中的重要一环,可以为空间增添个性和艺术感。

选择合适的墙壁装饰、家具摆设和窗帘等,可以打造独特的装饰风格。

同时,还需要注意装饰与配饰的色彩搭配和比例,以保持整体的和谐和平衡。

6.细节处理:细节处理是住宅装修设计中的关键。

它包括墙角线的处理、天花板的设计和门窗的选择等。

墙角线的处理可以通过石膏线或造型线来增加空间的层次感和美感。

天花板的设计可以通过吊顶等方式来增加空间的高度和宽敞感。

门窗的选择应根据室内外光线的需求和通风要求来进行合理选取。

综上所述,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可以包括空间规划、照明设计、材料选择、家具与布局、装饰与配饰以及细节处理等方面。

设计师需要根据住宅的需求和居住者的喜好来制定相应的设计方案,从而创造一个舒适、美观和实用的居住环境。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方案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方案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上海市全装修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居住建筑)二0一0年十二月一总则1。

0 为规范上海市全装修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推行建筑、装修设计一体化。

使全装修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国家对全装修住宅设计质量的要求,推动全装修住宅设计一体化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件:《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355号、《关于进2010]169号、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联[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结合本市全装修住宅产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审查要点。

1.1 本要点适用于本市新建商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文件的审核,供审图机构进行全装修住宅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时使用,保障性住宅全装修设计审核可参照执行。

1。

2 为方便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本要点将强制性条文逐条列入(文中用黑体字表示)。

1.3 本要点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依据下列标准和规范及政府文件,若下列标准和规范及政府文件有修订或补充时,应以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35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169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83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沪建材办[2003]617号《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建设部第27号公告) 《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第659号公告)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1《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TJ08-205-200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DB 50034-200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09《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042062—2009 《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规范》DG/TJ08—《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沪住产[2003]032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266号《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2009年版)《住宅二次供水设计规程》 DG/TJ08—2065—2009 (J11528-2009)《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DGJ08—94—2007(J11056—200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2005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2001年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上海市《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 DBJ 08—62-97《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10-200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1.4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全装修住宅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室内装修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无论是否属于审查内容,均应承担设计责任。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一、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新建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遵循“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科学地引导上海住宅小区环境建设,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把本市建设成为适宜国内外人士发展创业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所称的“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按规划批准的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建设用地内的居住、绿化、交通、市容、景观等方面的环境建设。

三、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标准。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选址应有利于保护自然地形、地貌和历史街区、文化古迹?有利于防治环境污染。

在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基础上,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

五、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应选择正确的住宅类型进行组团布置,尽可能多地满足日照和良好的通风、自然采光的要求,同时应满足“声环境”和“热环境”的环保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和光污染。

六、新建住宅小区的建筑单体设计应注重建筑与人的空间尺度、比例关系,兼顾建筑外型、色彩,考虑视觉效果,做到协调、多样与可识别性相结合,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应与城市大环境相融合,体现住宅的文化观赏功能。

七、新建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建设,要满足社区组织的功能要求,在公建配套中应按规定配置社区组织用房和活动场地,明确各种用房的面积,还应注重使用的合理性。

八、新建住宅小区的绿化环境1.应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分级配置绿化用地,合理分布,形成系统,精心配置各植物品种,建造景观各异、丰富多彩、健康的植物群落。

2.小区的绿地率应不小于其用地面积的35%;其中集中绿地不少于其用地面积的15%。

3.绿化环境建设应尽可能保护原有绿化植被,利用原有环境中的自然资源,尤其注意保护、利用和发展住宅环境中的“湿地”及其植物、种群。

九、新建住宅小区的交通环境1.建立便捷的道路系统。

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规范要求

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规范要求

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规范要求一、总则1.1 为了加强上海市装修工程的管理,保证装修工程质量,提高装修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

1.3 装修工程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美观、实用、经济的原则,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规范。

二、设计规范2.1 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防火、防盗、节能、环保等要求,确保装修后的建筑物安全、舒适、美观、实用。

2.2 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原有的结构、设施、设备及使用状况,合理布局,优化空间利用。

2.3 装修设计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设备,注重材料、设备的功能、性能、美观、耐用性及环保性能。

2.4 装修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制定的装修设计规范。

三、施工规范3.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范围的装修工程施工。

3.2 施工单位应按照装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规范。

3.4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进度安排施工人员,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

3.5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确保施工安全。

3.6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护环境。

四、监理规范4.1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范围的装修工程监理。

4.2 监理单位应根据装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4.3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4.4 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五、验收规范5.1 装修工程验收应按照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制定的验收规范进行。

5.2 验收不合格的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3.01.30•【字号】沪住产[2003]025号•【施行日期】200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产[2003]025号2003年1月30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环境保护局、各试点工程开发单位、室内环境检测单位: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一、目的为提高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根据建设部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和检测内容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的室内装修环境检测,检测内容为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TVOC)和氡五项环境污染物。

三、装修工程要求1、材料进场民用建筑工程中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 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 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

上述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检测报告应为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同批材料检测报告。

当建材和装修材料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施工要求装修施工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和混苯。

《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

《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

《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是一本指导和规范住宅全装修设计的书籍,旨在帮助设计师和业主在住宅全装修设计中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尽可能详细和全面的设计技术要点和技术规范。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该导则中的主要内容。

1.设计前期准备:-分析业主需求和喜好,确定装修风格和主题。

-考虑住宅的功能布局,确定各个空间的位置和面积比例。

-调查住宅本身的结构和条件,确保设计的可行性。

2.室内空间规划:-制定各个空间的功能要求和使用场景。

-设计人流和视线流动的合理路径。

-合理安排储物空间,减少物品摆放的杂乱感。

3.灯光设计:-根据功能区域的需要,设计合适的照明系统。

-考虑日光的利用和室内照明的关联,打造舒适的光照环境。

-使用不同类型的灯具照亮不同的区域,增强空间的层次感。

4.色彩搭配:-根据装修风格和业主喜好选择适合的色彩方案。

-考虑色彩的视觉效果和情绪共鸣,创造舒适和谐的氛围。

-控制色彩的使用比例和搭配,避免过于复杂和冲突。

5.家具和软装选配:-根据室内空间和风格选择适合的家具和软装品。

-考虑家具的尺寸、功能和材质,确保与空间的整体协调。

-选择软装品时应注重其色彩、纹理和质地的搭配,增强空间的温馨感。

6.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提供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流程,确保施工质量。

-关注材料的选择和质量,避免使用劣质材料对健康造成影响。

-定期检查施工质量,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7.环境友好和能源节约:-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装饰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提倡节能的设计和使用,降低能源消耗。

-配备适当的绿色植物和通风系统,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以上是可能包括在《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这本导则旨在提供一系列技术要点和规范,使设计师和业主能够在装修设计过程中注意重要的细节,确保最终的装修效果满足业主的需求并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建筑工程设计)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

(建筑工程设计)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的通知沪住产(2003)032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各开发、设计单位: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 (以下简称装修设计导则)下发给你们,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在试点工程中实行。

请试点工程各单位参照《装修设计导则》的要求,做好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的装修设计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函告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和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二OO三年二月二十日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一、总则1.0.1为提高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应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环境和内部居住设施的需求,规范全装修住宅的设计行为,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依据《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01)编制,适用于本市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全装修住宅试点工程的套内装修设计。

1.0.3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强化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使室内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趋合理。

1.0.4装修设计应本着标准化、多样化的原则,结合试点工程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

1.0.5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一般规定2.0.1装修设计应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应符合附录A《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0.2住宅装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墙面、顶面、地面、内门和门窗套及固定隔断和固定家具的设计;2.厨房、卫生间及其它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

(注:门窗套和固定隔断及家具可根据需要设计)2.0.3装修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的外立面。

2.0.4装修设计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月日修改版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月日修改版
顶、窗帘盒、吊柜等装饰控制尺寸,严禁内装部分遮挡外窗开启扇及 要点
外部通风开口。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室内
4.5.5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的上
装修
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
图纸
A4
修的措施。
审查 卫生间布置必须与建筑平面布置图一致。防水、隔声、检修做法必须 要点 与建筑做法一致,并符合强制要求。
室内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装修 4.7.2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 图纸 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 1.10m。
A5 1.阳台栏杆、栏板的净高应从阳台楼、地面或可踏面装修完成面算
审查 起。在地面布置图中用标高注明,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于 45dB。
6.1.3 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 30dB。 6.1.4 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 25dB。 6.1.5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和起居室。紧邻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 取隔声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7.1.3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 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 室内
室内装修专业
3
序号 项 目
审查内容
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室内装修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规范中的强制性
条文: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2001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0-2001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上海市关于下发本市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程执行住宅建筑初装饰设计、竣工核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下发本市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程执行住宅建筑初装饰设计、竣工核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下发本市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程执行住宅建筑初装饰设计、竣工核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布日期】2002.01.11•【字号】沪住产[2002]005号•【施行日期】200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上海市关于下发本市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程执行住宅建筑初装饰设计、竣工核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沪住产[2002]005号)各区、县住宅局(署)、各区、县质监站、各试点单位:为配合本市新建住宅开展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程(以下简称试点工程),确保新建住宅的质量,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进程,经和各有关部门协调,现就试点工作执行的《住宅建筑初装饰设计、竣工核验规定》提出以下补充意见:1、跃层住宅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内楼梯的,除安全措施外,可不设置踏步面层及栏杆。

2、卫生间楼地面及墙身均应采取防潮设计,除采用整体卫浴外。

3、厨房内洗涤池、卫生间内坐便器和分户门内的门及门框可不安装。

4、排水管线、燃气垂直管线均应安装到位,给水管可就近安装到管道进户后的第一个龙头。

5、有关电气、通信等预埋管线应按设计到位、穿线,可只做到住户配电箱或接线盒。

试点工程的土建与装修在设计、施工阶段应有良好的衔接。

对于住宅工程设计到初装饰阶段的试点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建筑初装饰设计、竣工核验规定》和上述补充意见组织核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对于住宅工程设计包含精装修阶段的试点工程,应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上海市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J08-62-97及相关标准组织核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试点工程可按照《住宅建筑初装饰设计、竣工核验规定》参加全市各类优质工程评选。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某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

某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

上海市新建住所全装饰试点工程装饰设计导则( 一)上海市住所发展局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对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所全装饰试点工程装饰设计导则》的通知沪住产 (2003)032 号各区 ( 县) 住所发展局、各开发、设计单位:现将《上海市新建住所全装饰试点工程装饰设计导则》( 以下简称装饰设计导则) 下发给你们,自二 OO三年三月一日起在试点工程中推行。

请试点工程各单位参照《装饰设计导则》的要求,做好新建住所全装饰试点工程的装饰设计工作。

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状况,请实时函告上海市住所发展局和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二 OO三年二月二十天上海市新建住所全装饰试点工程装饰设计导则一、总则1.0.1 为提升本市新建住所的整体质量,推动住所家产现代化,适应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环境和内部居住设备的需求,规范全装饰住所的设计行为,联合本市的实质状况,特拟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依照《住所设计标准》 (DGJ08 —20-2001) 编制,合用于本市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全装饰住所试点工程的套内装饰设计。

1.0.3 装饰设计应切合建筑设计的整体要求,增强建筑设计与装饰设计的互相连接,使室内空间组织和界面办理更趋合理。

1.0.4 装饰设计应本着标准化、多样化的原则,联合试点工程踊跃采纳和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料和新设备,并提升现场装置化程度。

1.0. 5 装饰设计除应切合本导则外,还应切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一般规定2 .0.1 装饰设计应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应切合附录A《装饰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0. 2 住所装饰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墙面、顶面、地面、内门和门窗套及固定间隔和固定家具的设计;2.厨房、洗手间及其余功,能空间需装饰达成的设备和设备设计。

( 注:门窗套和固定间隔及家具可依据需要设计)2.0. 3 装饰设计不得损坏建筑的外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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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上海市住宅进展局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的通知沪住产(2003)032号各区(县)住宅进展局、各开发、设计单位: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 (以下简称装修设计导则)下发给你们,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在试点工程中实行。

请试点工程各单位参照《装修设计导则》的要求,做好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的装修设计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情形,请及时函告上海市住宅进展局和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二OO三年二月二十日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一、总则1.0.1为提高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应宽敞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环境和内部居住设施的需求,规范全装修住宅的设计行为,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依据《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01)编制,适用于本市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全装修住宅试点工程的套内装修设计。

1.0.3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强化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使室内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趋合理。

1.0.4装修设计应本着标准化、多样化的原则,结合试点工程积极采纳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

1.0.5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一样规定2.0.1装修设计应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应符合附录A《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0.2住宅装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差不多内容:1.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墙面、顶面、地面、内门和门窗套及固定隔断和固定家具的设计;2.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

(注:门窗套和固定隔断及家具可依照需要设计)2.0.3装修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的外立面。

2.0.4装修设计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承诺的范畴内。

2.0.5装修设计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且不得在承重墙上随意开洞。

2.0.6装修设计不得破坏竖向管道及井道,并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2.0.7装修设计采纳的模数可参见<<住宅建筑模数和谐标准》 (GB/TS0100)的要求。

2.0.8装修设计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的规定,爱护好原有保温材料,并选用有利于节能的材料及设备。

2.0.9装修设计所形成的隔墙的隔声性能及装修设计对门洞宽度与高度的处理,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 (DOJ08-20)的有关规定。

2.0.10当室内空间顶面采纳吊顶时,其选材和构造宜有利于吊顶吸音、隔声功能的提高,且吊顶离楼、地面挣高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

2.0.11装修设计所采纳的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操纵规范》 (GB50325) 和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限量标准的要求,提倡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

2.0.12有一定重量的饰物、吊灯、吊柜以及其它悬挂物件,均应与建筑物结构安装牢固。

三、功能空间设计3.1卧房3.1.1卧房地面宜选用防滑、保温性能良好的材料。

3.1.2儿童居住的卧房墙面宜选用抗污染、易清洁材料。

3.2起居室、餐厅3.2.1起居室装修设计应依照不同的套型特点合理布置平面,并有利于使用者的个性化装饰布置。

3.2.2无独立餐厅套型的起居室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设置就餐区。

3.2.3起居室、餐厅地面宜选用耐磨、防滑、易清洁、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

3.3厨房3.3.1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可兼顾放开式使用的要求。

3.3.2厨房设计应依照人体工学原理,合理组织操作流线。

3.3.3厨房应设置操作台,操作台宜采纳L型或U型布置。

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0m,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

3.3.4厨房应设置吊柜,吊柜的设置不应阻碍厨房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及厨房内热水器的通风要求。

吊柜内的搁物板宜采纳可调式设计。

3,3.5厨房应设置包括洗涤地、灶具、排油烟器及热水器。

当预留冰箱、微波炉、电饭煲、洗碗机或消毒柜的位置时,应设相应的接口装置,可参见附录B《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第B.0.1条的要求。

(注:热水器可依照情形安装在服务阳台上)3.3.6采纳嵌入式下进风灶具时,其下部柜体应设计进风百叶。

3.3.7厨房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3.3.8装修设计严禁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3.3.9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顶面、墙面应选用防火、抗热、易清洁的材料。

3,4卫生间3.4.1卫生间应设置洗脸盆、浴缸(淋浴池)和座便器,并宜为照护老人、残疾人和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并配置相应设施,可参见附录B《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B.0.1条的要求。

3.4.2套型内只有单个卫生间时,宜采纳带前室的卫生单间。

3.4.3装修设计不应阻碍卫生间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并应为使用后的管道修理提供方便。

3.4.4卫生间若采纳洗面化妆台时,化妆台长度不宜小于1.00m。

3.4.5卫生间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3.4.6卫生间地面应选用防滑、耐湿、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应小于0.2%。

3.4.7卫生间墙面和吊顶应选用不易结露、方便清洁的材料。

3.4.8洗衣机不宜放置在潮湿环境中。

3.4.9当设洗衣房时,宜配置工作台及储物柜,预留洗衣机和干衣机的位置,并设相应的接口装置。

3.5走道、贮藏空间3.5.1当有户内楼梯时,其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的有关规定。

3.5.2当走道内设有踏步时,应配夜间照明设施。

3.5.3走道地面宜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3.5.4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

3.5.5设有贮藏室时,宜采纳可进入式设计,无自然或机械通风的贮藏室应设置通风百叶。

3.5.6贮藏室墙面宜选用防霉材料。

3.5.7壁橱门宜设通风百叶。

3.6阳台、露台3.6.1阳台与露台的装修设计应保证栏板或栏杆的安全高度。

3.6.2阳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应小于0.2%。

3.6.3封闭式服务阳台设计不应阻碍厨房对外自然通风。

四、设备设计4.0.1装修设计应在土建设备设计的基础上积极使用举荐技术(可参见附录C),以满足住宅设备各系统的功能有效安全运行、修理方便等要求。

4.0.2无集中热水供应的住宅装修设计时应布置热水管。

当采纳容积式热水器时宜配置热水回水管及回水循环泵。

4.0.3热水管应有补偿管道伸缩的措施。

4.0.4水嘴宜采纳陶瓷密封芯片。

4.0.5座便器的一次冲水量不应大于6L。

4.0.6空调送风不应直对居住人长时刻停留的位置。

4.0.7卫生间宜配置采暖设施。

4.0.8设有空调的要紧居住空间宜有新奇空气补充措施。

4.0.9设有竖向风道的厨房、卫生间和洗衣房应设通风设施与竖向风道连接,并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4.0.10燃气热水器、排油烟器应分别设置专用废气排放管,其布置应有利于废气排除,严禁人为造成排气不畅,热水器废气排放管安装要防止凝聚水的倒流。

4.0.11空调与通风设备应选用低噪声的环保设备,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ll8)的要求。

4.0.12装修设计应依照不同空间的使用要求合理设计户内照明点,并宜采纳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

照明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OBJ133-90)的有关规定。

4.0.13卫生间洗脸盆、浴缸、座便器、净身盆及洁身器的金属器件应与卫生间内的辅助等电位接地端子箱可靠连接。

4.0.14电源插座及插口在符合《住宅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可参见附录B《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B.O.2条的要求。

五、防火5.0.1套内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原套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减小疏散走道设计所需的挣宽度和数量。

5.0.2装修设计应依照建筑分类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

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第3.2.1和第3.3.1条有关住宅的要求执行。

5.0.3胶合板不得用于顶棚装修材料: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纳A级装修材料:厨房和卫生间不得使用塑料等可燃材料。

5.0.4装修设计不应阻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0.5关于使用管道煤气的厨房,可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

5.0.6功率在100W以上的灯具应采纳瓷质灯座。

照明灯具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 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爱护材料,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

5.0.7住宅套内的配电箱不应直截了当安装在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上。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二)附录A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规定 A.1方案设计 A.1.1方案设计时期,装修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1.设计说明书;2.设计图纸;3.各要紧空间的透视图;4.要紧装修材料样板。

A.1.2设计说明书1.设计依据及设计要求:(1)有关部门的项目批文;(2)建筑设计文件;(3)业主签发的设计托付书及使用要求:(4)可作为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文件。

2.方案设计所依据的技术准则,如建筑类别、防火等级、装修标准等。

3.设计构思和方案特点。

包括功能分区、交通流线、防火与安全、通风采光、室内空间处理、建筑装饰材料的选用等。

4.关于节能和室内装修用材的环保措施方面的必要说明。

5.列出装修材料及装修设备材料表。

A.1.3设计图纸应有如下内容:1.套型平面布置图:(1)各平面的轴线尺寸或开间、进深尺寸(可加用比例尺辅助表示);(2)各使用空间的名称和室内布置;(3)要反映出入户口位置:(4)要反映出结构受力体系中承重墙、剪力墙、柱等位置关系;(5)注明地面的标高关系:(6)立面展开图位置及编号。

2.套型平顶布置图(1)各平顶的轴线尺寸或开间、进深尺寸<可加用比例尺辅助表示),(2)各使用空间的名称和平顶布置;(3)注明呼顶的材料名称及标高关系。

3.地坪布置图(1)各使用空间的名称和地坪布置:(2)注明地坪的材料名称及标高关系。

4.剖立面展开图(1)注明墙面的材料名称及高度尺寸、标高及留洞位置。

A.1.4投资估算A.1.4.1方案设计时期,投资估算文件包括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投资估算表及要紧材料用表和面积一览表。

A.1.4。

2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应包括如下内容:1.编制依据;2.不包括的项目和费用;3.其他必要说明的问题。

A.1.4.3投资估算表编制内容可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装修工程概预算文件。

A.1.4.4要紧材料表注明要紧材料参考品牌、材质、规格及人工消耗量、人工费。

A.2施工圈设计 A.2.1图纸名目应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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