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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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04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04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及系统各单位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及其相关的土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等的养护维修。

涉及养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时,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系统各单位在进行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应接受股东的检查和监督,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建设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但负责经营管理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其它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系统各单位”,是指建设公司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但负责经营管理的子公司。

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六条 下列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一)概预算建安费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土建养护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概预算建安费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机电养护工程;(二)日常养护与小修保养外包工程;(三)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查和检测等。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按本规定实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五条交通部依法负责监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二)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

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一) 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1.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重点管理;2.非收费国、省干线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3.非收费国、省干线小修保养工程、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大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县级养护工程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4.经营性收费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负责管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按本规定实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五条交通部依法负责监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二)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

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评标标准和方法;(二)工期要求;(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2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有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供应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粤交基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粤交基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15〕634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发包人。

第九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按本规定实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五条交通部依法负责监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二)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粤交〔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招标投标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4月6日以粤交〔2017〕3号发布自2017年5月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第24号令)和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简化行政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项目属性和技术等级实行分级备案。

(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和独立桥梁、独立隧道项目的招标,原则上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招标备案。

其中:由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投资人招标或建设资金全部由地方政府出资的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地方负责建设的项目,除勘察设计招标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备案外,施工、监理检测、材料采购等招标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二)国家审批(核准)的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项目除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可由省交通运输厅上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外,其他招标内容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备案。

(三)省审批(核准)的国省道新改建、路面改造项目、养护工程项目的招标备案,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和水运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粤交规〔2014〕138号)的规定。

如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国省道改扩建工程、跨地级以上市的国省道新改建项目招标由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四)粤交规〔2014〕138号文未明确的其他由地方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所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备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新)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新)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单位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的行为,确保养护质量,提高养护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养护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等价、讲求信用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良好业绩和合理报价等开展竞争。

第三条XX单位养护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达到国家发改委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此办法。

第四条公路养护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我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我中心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XX单位负责所辖路段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具体招标工作由工程养护部承担,鄱阳养护所协助。

第三章招标工作流程第七条养护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流程(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工程计划;(二)有关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批复;(三)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及文件;(四)招标方案及文件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五)招标方案及文件报备(集团、厅);(六)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七)售卖招标文件;(鄱阳养护所负责)(八)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如需);(九)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备集团)(十)补遗(澄清、修改、最高投标限价);(十一)接受投标人的递交投标文件;(十二)开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鄱阳养护部协助开展开、评标工作)(十三)评标报告审查,确定中标候选人;(十四)中标候选人公示;(十五)确定中标人;(十六)合同谈判、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七)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评标阶段一切活动均应保密。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我中心养护工程施工招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九部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等有关法律规定。

2016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WORD版

2016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WORD版

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6 年版.粤交基〔2016〕386 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4月使用说明一、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在总结2010 年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经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24 号令)及厅《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经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 重(2016 年版.新印发《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2016 年范本》)。

二、《2016 年范本》是遵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以下统称《公路工程标准(2009 年版)》、招标文件》》架构格式和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的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2016 年范本》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内容. 只目行业范本。

标注了相关条款号.需结合使用。

《2016 年范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第二部分为三、“招标文件范本”。

本范本适用于公开招标并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的高速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的施工招标可在降低资格标准要求基础上.参照执行。

《2016 年范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篇、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四、标人选择使用;有下划线的内容.或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均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或选择填写.空格中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招标人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申请人须知”、“评“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响应内容进行补充、细化.审办法、”“投标人须知”、不得与正文内容相抵触。

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

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

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一、引言公路养护工程是维护公路设施、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公路运营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制定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必要的。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1. 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手续,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标活动,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投标人平等参与。

3. 投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投标手续,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并接受采购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三、招标单位的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1.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等相关证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质和经验,能够按照公路养护工程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

3.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等。

四、招投标程序1. 招标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

2. 投标人应当提交详细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技术资料等,确保招标单位能够全面了解投标人的能力和信誉。

3.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排名,选择符合要求的中标人,并签订施工合同。

五、合同履行和监督管理1. 招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确保施工单位按时、按质地完成公路养护工程。

2. 招标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工程进展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3. 招标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对中标人进行奖惩措施,确保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六、总结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保障公路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

04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04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及系统各单位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及其相关的土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等的养护维修。

涉及养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时,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系统各单位在进行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应接受股东的检查和监督,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建设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但负责经营管理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其它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系统各单位”,是指建设公司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但负责经营管理的子公司。

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六条 下列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一)概预算建安费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土建养护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概预算建安费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机电养护工程;(二)日常养护与小修保养外包工程;(三)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查和检测等。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16年2月)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16年2月)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广东省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按本细则实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外埠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还须持有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确认的从业资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政府监督,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依法负责监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二)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管理
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2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第24号令)和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简化行政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13-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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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广东省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按本细则实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外埠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还须持有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确认的从业资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政府监督,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依法负责监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二)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式。

(一)公开招标。

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第十一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由地级市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业主采取指定养护单位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资格预审,并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六)组织编制标底和制定评标办法;(七)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八)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九)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出投标邀请书;(二)发售招标文件;(三)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四)组织编制标底和制定评标办法;(五)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六)评标及推荐中标人;(七)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九)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

编制标底和评标阶段的有关活动,均应按细则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五条招标人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 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办法、时间和地点等。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包括资格预审申请的提交地点、截止日期、资质要求、主要证明文件、工程资金来源、工期、是否可联合投标,特别要求等;(三)资格预审申请表,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设备;(四)公路养护工程概况。

第十六条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投标人有效的证明;(二)投标人现承包公路养护工程的基本情况;(三)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构成;(四)试验设备和养护机具设备;(五)投标人资产情况及负债情况;(六)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与同类项目业绩等。

第十七条资格评审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重点评审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技术力量、设备、业绩、信誉和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人员,形成资格预审报告。

第四章招标文件及标底第十八条公路小修保养及中修、大修工程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须知: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报价编制、招标程序和有关细则,评标定标原则等。

(三)合同及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文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特殊合同条款等。

承发包合同中明确的各项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索赔、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交通组织的要求、施工安全措施、解决变更的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技术文件: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名称、养护技术要求、养护工程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与支付规则、质量标准与验收等。

(五)投标书格式及附表:投标收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段或工程、投标价、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等;附表主要有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作业场地等。

(六)工程量清单。

(七)评标办法:包括对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原则等。

第十九条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应力求正确、合理。

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

标底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招标鼓励采用无标底方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标底由招标人负责编制,也可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图纸、有关养护工程资料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养护工程定额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受招标人委托的标底编制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

第五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或者有效的授权委托人签字,并按细则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 投标书及其附表;(二) 有效的授权书;(三) 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养护工程的机械设备、作业场地(五)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包括进度安排,平面布臵,主要养护作业方法,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措施,交通疏导方案,技术和安全措施,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等。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按细则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低价抢标,不得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二十七条发出招标文件到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不应少于20天。

第二十八条开标仪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投标人应出席开标仪式。

第二十九条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

需要公证的,由公证人员对宣读的标价及相关内容现场复核,并致公证词。

第三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细则的方式密封;(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人代表或者有效的授权委托人签字;(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细则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七)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八)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的;第三十一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评标工作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工作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评标、定标原则: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合理、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可行、技术先进、能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唯一条件。

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可分别请投标人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给予书面答复。

澄清内容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和报价。

第三十四条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

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评标可采用评分、投票或者其他约定方式进行。

自开标到定标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评标结论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七章合同签订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签收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三十八条承包合同的承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公路设施正常维护和保养,保障公路畅通。

第三十九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监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维护合同双方人合法权益。

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监督本辖区内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

第八章罚则第四十条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下列违规行为需进行处罚:(一)招标代理机构或标底编制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投标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的,投标视为无效,并无权索还投标保证金,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可取消或暂停其从业资质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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