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效力
法律研究 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
法律研究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一、引言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为解决共同问题、保护共同利益而达成的协议,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然而,当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时,究竟该如何适用这些条约,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的研究热点。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二、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首先需要根据我国宪法进行确认。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际条约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即由宪法授予其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一旦我国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该条约在我国拥有法律约束力。
三、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判断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冲突时,存在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法律,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这是因为国际条约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并且我国法律通过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的方式接受了其规定。
因此,国际条约的规定应该优先适用于相冲突的国内法律。
四、国际条约的具体适用在具体适用国际条约时,需要分析条约是否在我国经过批准或加入的过程。
对于经过批准的国际条约,其规定直接适用于我国。
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定应该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确保国内法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对于未经过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其规定无法直接适用于我国。
但是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其原则、精神或部分内容纳入国内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
这种方式称为“借用”国际条约。
借用国际条约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审慎判断,并确保国际条约的原则与我国法律的精神相一致。
五、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的冲突处理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存在冲突时,需要进行冲突处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两种冲突处理方法:一是确保国际条约的特殊适用性;二是通过修改国内法律,使其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针对第一种冲突处理方法,我国可以在法律体系中设置特别规定,确保国际条约的特殊适用性。
例如,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特定领域中,国际条约的规定优于国内法律。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
二元 论 又 称平 行 说 , 指 国 际法 和 国 内法 分 属 两个不 同的 国 际条 约 在 国 内的适 用 。 立 法 规 定 看 , 国已有 多部 法 律 法 是 从 我 法律 体 系 , 者 地位 平 等 , 互联 系、 互 区 别 、 互独 立 、 二 相 相 相 相 规 对 条 约 适 用 问题 进 行 了规 定 ; 司 法 审判 实 践 看 , 国也 多 从 我 互 限制 。 足 国 际法 学 , 行 说 比较 符 合 客观 实 际 , 际 法和 次适 用 有 关 国 际条 约 解 决案 件 冲 突 ; 法 学理 论 看 , 国国 际 立 平 国 从 我
一
确定位及适用, 逐渐成为各国国际法学者日益关注 的问题 。 入
世 以后 , 中国对 外 贸易迅 速扩 大 , 际双 边 、 国 多边 条 约签 订 的数
量也达三干多个 但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纠纷、 , 政治冲突等,
也 成 为 不 可忽 视 的 问题 。 何正 确 地 处理 国际 条 约与 我 国 国内 如
中国适用 国际条约的现状及利弊分析
中国对国际条约的接 受无明确宪法规 定。 论是从立法 无
规 定 还 是司法 审判 的 实践 , 是 法 学 理论 研 究 , 国都 接 受 了 还 中
法优先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 , 认为 国内法高于 国际 法, 国际法 是国内法的对外公法 , 其效力、 渊源是国内法 , 国家 作为主权实体, 有权 支配 国际法。
予条约国内法的效力, 而未区分不 同的条约给予不 同的效力。
说来 源 于康 德 哲 学 , 主 张 是 国际 法和 国 内法 属于 同 一法 律体 国内的生效方式, 其 不必经 过国内立法 的转换, 只要经过本国政 系 , 际法 高于 国 内法 , 因是 在 同一 法 律体系 中, 国 原 各种 规 范 的 府 的批准, 即可获得 国内法 的效力, 并且适用于国内。 效 力来 源 于更 高的 规 范 , 至 一 种终 极 的 、 直 无法 从 更 高 的 规 范 中获 得 效 力 来源 的基 础 规 范 , “ 约 必 须 遵守 原则 ” 即 条 。国内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和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相互影响、制约与协调。
本文将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各个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治性。
普遍性体现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全球各个国家;平等性体现在国际法要求国家彼此平等待遇;自治性体现在国际法是由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独立法律体系。
2. 国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内法,指各个国家内部所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地域性、主权性和管辖性。
地域性体现在国内法适用于特定国家的领土范围;主权性体现在国家有权自主制定和执行国内法;管辖性体现在国内法规定了国家对本国领土和国民的管辖权。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关系并且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可以影响国内法的制定和解释;而国内法的规定和实践也可以影响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冲突解决机制来确保协调和平衡。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1.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法上的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法律体系,各国应秉持国际共识和承认相互平等。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当优先适用,以维护国际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原则然而,在一些国家内部法律体系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被采用。
这是因为国内法往往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国家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内法的适用优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
3. 冲突解决机制的运用为了平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冲突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简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简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家间关系的重要规范,同时也是维系国家间关系稳定和有序的重要基础。
国际法的适用方式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此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方式进行简述。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方式国际条约是国家间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国际法的核心内容。
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国际条约需要在国内进行法律生效程序,例如送交国家议会审查批准。
只有过了法定程序的国际条约,才能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国际条约在适用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循国内法律的规定,不能与国内法律相冲突。
二、国际惯例适用的方式国际惯例是指一种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行为标准,但并非通过条约形式进行规定的国际法律准则。
在国内,国际惯例通常被看作是法律原则,可以被法院用作判决的依据。
然而,在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律相悖的情况下,国内法律通常会优先适用,而不是依据国际惯例进行适用。
因此,在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达成一种妥协,使其在国内法律和国际惯例相互协调。
三、国际习惯适用的方式相对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这是因为国际习惯通常是在一定时间内,由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实施的某种行为方式或行为准则。
在国内,国际习惯通常被看作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法律准则,但其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和灵活性。
因此,在国内使用国际习惯时,不仅需要判断该习惯是否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而且需要考虑其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性。
四、国际司法机构适用的方式国际法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国际司法机构的作用。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通常会就国际争端作出裁决,并协助维护国际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国内,国际裁判文书通常被直接适用,成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从而确保国际法的效力和权威。
综上所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准则,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和国际司法机构的作用,使它们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适用,同时也需要考虑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探讨
法 学 视 野8INTELLIGENCE························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探讨四川大学法学院 王艳丽摘 要: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受到了广泛的重视。
本文简要分析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后,针对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现状,提出了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条约 适用方式 国内法一、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对各缔约国家怎样在国内履行条约义务,并没有很详细的规定的,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第一、转化式,是指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
如在英国,条约一经签订和批准,对英国就有拘束力,但它是否能在其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则要取决于英国议会。
而且,条约的效力还可以为以后的法令所废除,由此而产生的违约后果则由国家负相关责任。
所以,对英国来说,条约在国际法上的效力与在国内法上的效力是有区别的。
条约一经英王批准,在国际法上便生效,但未经议会使它生效,它在国内法上便没有效力。
[1]第二、纳入式,即由国内宪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或通过立法机关的行为,如批准条约和公布条约等,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凡是本国签署的已生效的条约,经本国法律程序即自动成为该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对该国产生直接适用的效力。
如法国1958年《宪法》第55 条规定,凡经正式批准或公布的条约,即使与国内法相抵触也应适用条约。
第三、混合式,是指一个国家同时采用转化和纳入两种方式适用条约:根据条约的性质或内容的不同,要求有些条约以纳入并入的方式在国内直接适用,而另一些条约须经过立法机关的立法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doc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的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分析,指出不能简单地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中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与实践中的自动纳入和个别转化方式一一对应起来;并结合中国的实践对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作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条约自动纳入个别转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探讨颇多的一个理论问题,而与之相关的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更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经成为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①,1993、1994年的《中国国际法年刊》上有数位学者参与讨论,使这一问题近几年来再度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这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频繁参与国际交往,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数目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客观上需要国内法予以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令人颇感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宪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
因此,深入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可丰富完善国际法理论,又可对立法司法部门提供借鉴参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方面,尽管更加务实的英美学者对欧陆学者一元论、二元论的对立往往不屑一顾,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争议在实践中毫无意义,相反,它是上至国际法院下到各国的国内法院在引用国内法或国际法时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任何回避与含糊其辞都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③国内学者通常把它概括为“两派三论”:一派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
论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
[ 摘要] 条约在 国 内的适用有一元论 、 - -. 、 , L论 协调 论三种理论 , 有转化 、 并入和准并入三 种 实践做 法。一元论 与二元论
并非真 的格格 不入 , 国在 国际条约的 国内适 用问题上 的差 异也 并非想 象的 那么大。我 国在 宪法上没 有对条 约在 国 内适用 各 的规定 , 条约在我 国的直接 效力取 决于具体 国内法的规制 。总的来说 , 国在 立法上是 兼采“ 我 一元论 ” 二 元论 ” 但 更加倾 与“ , 向于“ 二元 论” 。就 实践做 法来看 , 国与世界各 国具有相似之处 , 的 我 即某些具有“自动执行性 ” 的条约在一定条件 下可以得 到
条约 程序法》 进行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从而再次引发了 三个层面的问题, 笔者认为其虽然是条约适用中的一个重大
人们对于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的关注——因为在 审核 问题, 但对条约适用 的性质不构成影响。因为实际上, 规范
批准条约的过程中,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不可避 等级的问题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都是存在的, 而不独由于 免的问题。而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 应该说是一个经常 国内法体系并入了条约而产生 , 这也就是说, 即使没有直接 碰到的国际法基本问题。但是, 由于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不 适用条约, 也会存在经过转化的国内法与其他国内法之间的
直接适 用。如 果 中国在宪法上确立条约适 用的准则的话 , 建议 直接 明确 : 有且 只有具备 “ 自动执行性” 的条 约才能在 国 内得到
直接适 用, 其他条约应 当被 立法机 关转化为 国内法后适 用, 法院应 当尽量协调 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 系。
[ 关键 词] 条约 ; 适用 [ 中图分类号] 9225 D 2.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5 39 (00 0 02 0 [ 10 — 42 21 )7— 13— 3 收稿 日期】 21 0 —1 00— 3 3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具有国内法的效力无需国内立法转化,即可直接适用;第二,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居于优先地位。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从立法与实践看, 我国在适用国际法时, 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和《立法法》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而就我国缔结条约的职权、程序和国内制定法各法律渊源形式的效力等级做了具体规定。
第二种方式,我国法律允许国际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得以直接适用:其一,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应适用国际条约。
以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 但是, 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为发轫, 之后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邮政法》、《水法》、《行政诉讼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其二, 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 应适用国际条约。
1985年的《继承法》第36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其三, 涉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条约, 而我国法律又未加禁止的, 适用国际条约。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据此, 涉外合同当事人如就争端事项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时即应以公约为法律依据。
第三种方式,对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作补充性立法和转化性立法。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于1998年6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条约在美国国内法中的效力(20100917)
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法中的效力郭跃(大连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22)内容摘要:在美国法中有五中类型的国际协议都可以称为国际条约,其在美国国内法中的效力涉及可直接适用性、可援引性以及相比较于国内法的位阶这三个问题。
自动执行的条约可以在美国国内直接适用,但判断条约的自动执行性没有明确的标准;条约的可援引性取决于条约的语言和内容;而条约和国内法之间的位阶则取决于宪法的规定和一般的法律原则。
关键词:国际条约;美国宪法;自动执行;可援引性;规范的位阶作者简介:郭跃(1976—),男,湖南常德人,大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effect)问题是指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在其司法管辖领土内如何实施和适用该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①国际法学者把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大体上区分为“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
[1]198很明显,只有在“采纳”的情况下,才存在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问题。
条约如果需要转化,实际上就意味着其在国内法中没有直接的效力。
条约在美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尽管美国在宪法之下有长达两个多世纪的经验,现在还有许多批评者质疑美国法律中国际法律渊源的等级问题还没有被完全解决。
[2]这里面至少有两个原因,其一是美国在国际条约方面存在一种混合的或者说是二元的法律体系,这样对于每一条约,都要问它是否可以作为美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来加以适用;其二,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签订、批准和生效有不同形式,导致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有所差异。
一、美国法律中国际条约的类型美国宪法中仅仅提到了一种国际协议,称之为“条约(Treaty)”。
签订此类条约需要由美国总统提交给参议院审议,如果参议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投票通过给予建议和认可,美国总统方可正式核准。
不过美国总统也并非一定要核准所有国会已经通过的条约,即使参议院已经给予建议和认可,总统也可以在此后决定不核准一项条约。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
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
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
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
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
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
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
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
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
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
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
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的制度僵化及其解决_彭岳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与 SCM 协定不符问题研究”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 ( CLS( 2013 ) Y38 ) 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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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的制度僵化及其解决
范围上留有余地, 为司法创新留有足够空间? 针对这些疑问, 本文第一部分描述美国法 院适用条约的历史演进, 指出美国关于条约适用的司法实践日趋严格。 第二部分介绍 美国学者对这一法律趋势的看法和争议, 说明美国关于条约适用问题仍存在诸多法律 不确定性。第三和第四部分则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 讨论美国条约适用制度对中国 条约入宪的借鉴意义。最后一部分总结全文。
一、 美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历史演进
《宪法》 ,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 美国 第 6 条的至上性条款 ( Supremacy Clause ) 规定 制定之合众国法律; 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 皆为全国之最高法 。根据该条文的表面含义, 法官似乎有义务适用所有 律; 各州之法官均受其约束 ……”
①
实际上, 在 Foster v. Neilson 案之前, 美国法院一体适用条约, 并无自动执行条约与非自动执行条约之分 。 See Jordan J. Paust,SelfExecuting Treaties,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2 ( 1988 ) ,pp. 764766. See Oona A. Hathaway,Sabrina McElroy & Sara A. Solow ,International Law at Home: Enforcing Treaties in U. S. Courts, The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37 ( 2012 ) ,p. 56. See Foster & Elam v. Neilson, 27 U. S. ( 2 Pet. ) 253 , 314315 ( 1829 ) .
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
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接下来我为您解答。
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一、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有关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
对此国际上通常有所谓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两种理论,而一元论中又有所谓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的不同。
国内法优先说是主张国内法的效力比国际法高,一切要服从国内法。
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否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国际法优先说是主张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所有的国内法都要服从国际法。
这个说法也不对,因为这么一来就等于否定国家的主权,从而使得一个国家可以借口国际法干涉别的国家的内政。
可见,一元论的两种说法都是片面的。
二元论属于一种平行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它们基础不同,性质不同,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分别形成两种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若要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将其接受为国内法。
这是一种比较符合实际的观点。
二、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从一般原则上规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方面,条约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
对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明文规定,“各国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另一方面,内政不能干涉,这也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际法不能干涉国家依主权原则而制定的国内法。
凡未承担国际义务的事项,均属国内管辖,由国内法调整,不在国际法效力范围之内。
应当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二者是有着密切联系的。
由于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参与制定者,因此,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要顾及国内法的规定。
这样使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补充,一般是不会发生冲突的,或即使发生冲突,一般也是可以调整的。
至于具体以何种方式来保证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或调整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这属于各国国内法予以规定的事项范围。
以上就是我对的国际报复的条件有哪些的回答,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欢迎前来学习专业。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湖北经济学院政法系张晓京摘要:研究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国际条约在各国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的分析,详细地阐述了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效力等级和直接效力等问题。
关键词:国际条约;条约的国内适用近年来,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随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在数量上的迅速增加,以及条约实践问题的日益突出,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条约是通过什么方式被接受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条约与国内法孰为优先?个人能否在国内法院直接援用条约,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试图结合条约在各国适用的理论和实践,详细阐述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和实践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当事国各方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
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第26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原则和制度构成了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基础。
但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条约在各国的适用方式、所处地位、效力范围等存在着诸多不同,实践中各国的大体做法可区分为三种模式:1、转化。
即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因此,在这种模式里,可适用和具有直接效力的是该国的单行“国内立法”,而非条约本身。
此种方式深受国际法“二元论”的影响。
“二元论”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在法律效力、根据、性质等方面各不相同,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对等地位,国内法适用于国内、国际法适用于国际,在此范围,各行其道。
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2、并入或采纳。
即由国内宪法或部门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或通过立法机关的行为(如通过批准条约、公布条约、司法判例等),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作者:李小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一、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比较典型的外国法学观点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是否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自19世纪以来,外国国际法学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论,综合这些争论可以总结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为一元论,另一种观点为二元论。
前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统一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并不统一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而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一元论认为既然国际法与国内法同为一个法律体系内,而且是高于国内法的①则可以将国际法视为某一国的国内法,这样,当国际法在某一国适用时,就不会发生如何适用上的障碍。
二元论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家内部法律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体系。
由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则理所当然,国际法是不可能变为某一国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国际法被某一国适用,而国际法之所以能在国内适用,是因为它们为国家内部法律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所采纳,以致作为某一国家国内法而非以国际法的身份来而适用。
这种观点否认了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之间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二)比较典型的我国国内的法学观点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王铁崖教授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既不是完全没有关系,也不是完全相冲突的。
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法与某一国家的国内法是可以统一的,相互转化的。
②另外,王教授也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国内法的法律关系问题有着典型的理论性,这种争论事关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法律形式、国际法的法理基础、国际法的主体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③我国的另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周鲠生的观点则是,就政策与法律的协调性的角度来看,国家严格履行自己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律关系是可以具体灵活改变的。
④我国有些学者将周鲠生的这一观点总结成“自然调整论”。
简议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潘
( 西 北政 法 大 学
刚
陕 西 西安 7 1 0 0 6 1)
摘 要 :随着我 国经济、社会全球化进程 的加快 ,国际法与 国内法关 系这一传统的 国际法基本理论 问题 ,又一次 引起 了理论界与 实务界 的高度重视 。本文 试图通过对二者关 系的探讨 ,结合各 国法律 实践 ,寻求 国际条 约在我 国适用 的新思路 。 关键词 :国际条 约; 国内适用;纳入 ;转化 ・
2 1世纪 以来 ,世界经济全 球化、一体化 的趋势 不断加强 , 各 国联系紧密 ,国际法国 内化与 国内法 国际化水平与 日俱增 。如 何 认 识 和 处 理 国 际法 与 国 内法 关 系 , 不 仅 具 有 重 大 的理 论 意 义 , 而且对我 国的法律实践也有积 极的指导作用 。 国际条约 的适用 方式概述 就 目前国际条约在 国内的适用效力问题 , 各国主要采用“ 采纳” 和 “ 转 化 ”两 种 方 式 - 。坚持 一 元 论者 ,将 国 际条 约 与 国 内法 视 为 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条约可 以在 国内直接适用,此 即 “ 采纳 ” ;坚 持二元论者, 将二者视为两个完全独立不同的法律体系 , 国际条约 必须经 国内法授权从而作为 国内法的一部分加以适 用,此 即 “ 转 化” 。当然两种方式不是绝对的,因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种对立 统一的关系 ,许 多国家采取 “ 采 纳 ”与 “ 转化 ”相结合的方式 。 ( 一 )各 国处理 国际条约在 国 内适 用的方式 在 英国 ,国际条约不能在国 内直接适用 ,必须获得议会 的承 认 ,即将 国际条约转化为国 内法才能在 国内适用 , 其采用 “ 转化 ” 的方式 。 在德国,《 基本法 》 第5 9条要求规定联邦共和 国政 治关系或涉 及联邦立法事项 的条约成为联邦法律的对象用 这种方式 正式 同意 的条约 ,至少如果它们是 自动执行的 ,将 由德国法 院予 以适用 。 在美国, 宪法第 6 条第 2款规定 “ 在美国的权力下缔结的一切 条约 , 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最 高的 法律 ;即使任何州 的宪法或法律与之相抵触 , 每一州的法官仍受其 约束 。 ”美 国将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但是美 国法院区分了 “自动执行”的条约和 “ 非 自动执行”的条约。原则上 ,一个条约 除非含有需要立法执行 的明文规定, 或者 由于涉及必须经美国国会 立法才能实施 的政府行动 ,不能直接适用的那类条约 , 都是 “自动 执行 ”条约;“ 非 自动执行 ”条约必须通过补充立法加以适用。 ( 二)各国处理 国际条约在 国内适用 的特 点 各 国在适用 国际条约 问题上 ,主要有 以下特 点:第一,在宪 法 中明确 国际条约在 国内法 中的地位 , 从而在根本法 的高度 确立 了国际条约在国 内的效力 ; 第二 , 根据 条约性质 的差异 , 运用“ 采 纳 ”与 “ 转化 ”相 结合 的方 式适用 国际条约 。鲜有 国家 单独 采用 种方 式 ,究其原 因,“ 纳入 ”式固然有 方便快捷 的优势 ,可 以 最大 限度 的实现效率和经济 ,但可能削弱国家主权 的职能 ,剥夺 国内立 法机 关的立法权 ,使条 约取代 国内立法 ;相反,“ 转化 ” 式可 以有利地保护国家主权 ,减少他国干涉 ,更好 的实现国家利 益 ,但是对 于那些规定详尽 ,可操作性强 的国际条 约,仍然采取 “ 转 化 ”方 式 , 则 会 造 成 立 法 浪 费 。 二 、 国 际 条 约 在 我 国 的适 用 方 式 与 世 界 多 数 国 家 不 同 的是 , 我 国宪 法 没 有 明确 规 定 国 际 条 约 在 国内的适 用方式,而 是许 多部门法对此分别做 了规定 。国际条 约在我 国的适用 主要存在 以下两种情况 : ( 一) 以 “ 纳入 ”的方式直接适用 国际条约 我 国大 量法律规定 国际条约可 以在 国内直接 适用,如 :1 9 8 2 年 《 民事诉讼法 ( 试行 ) 》第 1 8 9条规 定:“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缔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同本 法 有 不 同规 定 的 ,适 用 国际 条 约 。但 是 我 国声 明保 留 的 条 款 除 外 。 ”此外,1 9 8 6年 《 民法 通 则 》 第 1 4 2 条第 2款, 1 9 8 9年 《 行政诉讼法 》第 7 2条,1 9 9 2年 《 海商法》 第 2 6 8条 ,1 9 9 5年 《 民用航空器法》第 1 8 4条 ,1 9 9 5年 《 票据 法 》第 9 6条 都 做 了 类 似 的规 定 。 “ 据 统 计 , 目前 这 种 法 律 ,法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利益维护问题探讨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
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一)国际条约的含义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
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
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
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
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
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及其适用考察——以WTO协定的实施为例
的立法 行为 。条 约 经议 会 许 可 总 统 批 准 后 , 生 国 或行政协定授权的行政协定。对于美 国来说,W O 发 ( T 际法上 的效力 。这 种 已发 生 国际 法上 效力 的条 约必 协定》 就属于行政协定。 须再经 议会命 令执 行 , 才被接 受 为意 大利 的 国 内法 , 意大 利 国 内法 , 然 在 实 际 上 , 者 的 内 容 是 同一 虽 两
[ 关键词] 国际条约 , 力问题 , 效 国内法院 , ' wr o协定 , 法律制度 [ 中图分 类号]90 ( 09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04 47(060 — 1 — 3 1 — 1 20)4 04 0 0 5 7
一
、
国际 条约在 国 内的效 力 问题
家机关 和个 人 知悉 条 约 , 而知 悉 条 约 显 然是 执行 条 约的前 提条 件 。所 以 当条 约 生 效 时 , 国 总统 就 予 美 以公告 , 并要 求按 约执行 。虽然 , 国宪 法 只规定 了 美
州的宪 法和 法律 与之 抵 触 。 同时 , 约 在 美 国 国 内 条
二、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院的适用问题 正如李 浩 培先 生 所 言 , 当事 国 国 内, 法 、 在 立 司
法、 行政 这 三个部 门都 有适 用条 约 的职 务 。 国际法 约 的国 内程序 , 仍然 有待各 国的 自由决 定 。l 的条 【有
国法律一般都承认 国际条 约在 国 内法 中的效力 , 同时还存在 着如 何在该 国 国内法中适用 国际条 但 约规 则的 问题 。对 此 , 虽然理论争议很 大, 但在 各国实践 中, 解决方法 大体相 同。我 国在 实践 中虽
然 已形成 了 自己的解决方法 , 但仍存在 宪法性规 范的缺 失。
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及与国内法冲突的预防和解决
作者: 吴慧
作者机构: 天葱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系,北京100091
出版物刊名: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页码: 23-28页
主题词: 国际条约;国内法;法律冲突
摘要: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与国内一般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低于根本大法——《宪法》和基本法律;由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和协定,其法律效力与国内行政法规等同;而无须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的协定,其法律效力与国内规章等同。
这样明确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效力等级有利于我国积极主动地捍卫国家利益,亦符合国际实践的习惯作法。
我国制定国内法,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条约,首先应避免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出现。
如果同位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潜在着冲突或已经发生冲突,我国应坚持解释一致原则和条约优先原则去解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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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姓名:张袁袁学号:2014日期:2015年7月20日摘要 (2)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说 (2)1、“一元论”说 (2)2、“二元论”说 (3)二、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 (3)三、国外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实践 (3)1、转化方式 (3)2、纳入方式 (4)四、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的现状 (4)1、中国对国际条约的接受无明确宪法规定 (4)2、中国关于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尚未明确 (5)3、我国法律对国际条约适用作原则性规定 (6)五、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上的法律建议 (6)1、国际条约入宪法 (6)2、确立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 (7)3、以转化方式为主,纳入方式为辅,规范条约适用方式 (7)六、结语 (8)七、参考文献 (8)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际条约的签订数量明显增多,尽管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对于国际条约的问题,并没有制定完善的国内法予以认定。
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日益密切,国际纠纷是益增多,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显现出来,理论与实践的探索需要不断的跟进,从而提高我国对国际条约的认识深度与践行能力。
本文将借鉴国外对国际条约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并简单分析我国当前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上的现状,以此提出自己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上的拙见。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条约;国内法适用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说传统国际法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的观点。
可总结为“两派三说”,“两派”即“一元论”和“二元论”,“三说”即“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
①1、“一元论”说“一元论”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的主张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原因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的规范,而国际法的规范效力来源于群体国家意志,国内法规范来源于国家意志,由此直至一种终极的、无法从更高的规范中获得效力来源的基础规范,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②该理论来源于康德哲学。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对外公法,其效力、渊源是国内法,国家作为主权实体,有权支配国际法,这种学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
①《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的制度僵化及其解决》彭岳中国法学2014-08-09 期刊②《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王红坤孙希尧2012/08/中总第374期2、“二元论”说“二元论”又称平行说,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地位平等,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相互限制。
立足国际法学,平行说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效力、渊源、执行方式等各不相同。
但它们也是相互联系的,是同一制定主体在不同领域发挥作用的结果。
“国家既是制定国内法的主体,也是参与制定国际法的主体”。
该学说既区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又不排斥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制约。
二、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法是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③国际条约是接纳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④《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⑤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文探讨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核心问题,解决好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就能为国际法的适用问题打下基础。
三、国外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实践1、转化方式转化方式是指当一国政府批准某一国际条约后,还需国内立法机关以立法形式将其转变为国内法,从而在国内具体适用,其典型代表是英国。
按照英国宪法,③王献枢主编:《国际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④《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李振华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3-05-31 期刊⑤袁松:《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再探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条约的缔结和批准是英王的特权。
条约“如果影响到私人权利或者一般地需要修改现行法律以履行条约,在英国法院能使条约所要求的法律变动具有效力以前,法律的必要变动必须是国会采取行动或国会法案授权的对象”。
⑥换种说法就是,条约签订后必须经过国会立法才能具有国内法的效力,从而才能适用于国内。
2、纳入方式第二种是纳入方式,又称吸收方式,即一次性原则地在宪法性法律中规定条约是该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一项条约在国内公布或在国际上生效的同时即在国内生效。
换言之,国际条约在国内的生效方式,不必经过国内立法的转换,只要经过本国政府的批准,即可获得国内法的效力,并且适用于国内。
以上两种实践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态度,在立法上需要相应的配合。
可以说转化方式是一种比较严谨、相对严格的适用方式,需要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相对一致,要求较快立法更新的速度与高超的立法技术。
而纳入的方式相对而言就比较宽松,对国际条约的适用的限制条件较少。
但这种方式可能导致国际条约对国内法的冲击较大,国内法与国际法出现冲突的可能性增大,降低人们对国内法的认可度,也可能会导致人们对法的预期出现误差。
四、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的现状1、中国对国际条约的接受无明确宪法规定无论是从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审判的实践,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国都接受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从立法规定看,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对条约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从司法审判实践看,我国也多次适用有关国际条约解决案件冲突;从法学理论看,我国国际法学界著名人士都在其著述或论文中明确国际条约是中国法律的一种渊源。
⑦首先,条约接受方式目的在于国家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⑥《试论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混合式》于秀玲;赵婧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 2005-03-30 期刊⑦《条约在中国适用的国际法问题研究》岑祺华东政法大学2013-04-01 硕士使国际条约在国内得到更好的执行;其次,在中国,法官采用国际条约判案的前提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产生冲突,也就是说法官并不是主动采用国际条约来实现司法公正的,更多的时候是运用国际条约背后的习惯规则加以权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时的效力位阶由宪法明确规定,同时以转化为主,兼采纳入,规范条约生效形式。
条约一旦签订,便具有整体性和稳定性,我国整体性地赋予条约国内法的效力,而不区分不同的条约给予不同的效力。
2、中国关于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尚未明确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问题被认为是“最复杂、最不易理清楚的一个问题”。
对于该问题,当代学者之间存在“比照论”与反“比照论”之争。
⑧其中,“比照论”认为应将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行为视同国内立法,并由此推定,同一立法机关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与该立法机关的国内立法具有相同的法律位阶。
“比照论”的问题在于,在中国,条约缔结程序与立法程序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如果严格按照条约分层优先适用的原则行事,则会出现大量条约因与国内的上位法律相抵触而不能得到适用的情况。
反“比照论”认为条约具有鲜明的国际政治属性,不管是哪一层级的条约缔结机关缔结条约,均代表着国家行事。
因此,各条约整体上属于同一法律位阶,并应统一优先适用。
反“比照论”的问题是,如果无条件地采取国际条约整体优先原则,则很可能冲击现有的法律体系,不利于法律的统一。
从我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三条的规定⑨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第一位阶为宪法,第二位阶为法律,第三位阶为行政法规,第四位阶为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但并没有说明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这可以说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大缺陷。
⑧《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李小霞法制与社会2009-09-15 期刊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来源:新华社2015年3月18日3、我国法律对国际条约适用作原则性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民商事法律对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如何适用条约做了原则性规定。
⑩由此可见我国当前实施的做法是采取“纳入”方式,即在国内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在立法中确立处理条约与法律关系。
由国内法直接将国际法纳入,使其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需要通过立法把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
由于采用这个方法,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其他规范都可以在本国国内涉外案件中直接适用,而无须改变它们作为国际法的性质及它们的内容。
目前我国主要是在一些相关部门法中通过原则性条款规定了采取“纳入”的方式来处理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问题。
通过比较,可将这些规定了“纳入”方式的条款大致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与中国相关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都做了类似规定。
第二类,直接规定相关事宜适用条约的规定。
如: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五、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上的法律建议1、国际条约入宪法一种法律或约定的实施必须有它的上位法依据,国际条约在一国内部的实施当然也需要本国国内法律给予其实施上的依据。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德国基本法第二十五条、法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等都对国际条约的效力、位阶及适用做了明确规定。
我国有必要将如何接受国际条约,如何对国际条约的效力、位阶加以明确,这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之举。
因而,中国立法机关应明确以下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几点:一,国际条约为我国接受,接受方式兼采转化和纳入,更多地采用转化的接受方式;二,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低于宪法,高于一般性法律;三,国际条约的效力优先于一般法律适用,继续采用保留式签约的方式。
2、确立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只有确定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才能有效解决国内法与国地条约冲突。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存在一个由不同位阶的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下位法的效力低于上位法的效力,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适用上位法而不适用下位法。
当条约成为国内法或获得国内法的效力以后,很自然地就应成为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并与其它的法律在地位上发生一定的关系。
此时,明确普遍适用的法律位阶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一个国家在接受国际条约后,不给予其相应的地位,所谓的接受就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