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新)证据中关于“当事人陈述”制度
当事人陈述的诉讼地位论

从 1 9 8 2年 《 民事 诉讼 法 ( 试行 ) 》开 始 ,当事 人 范 畴 ,即在 没有 特 殊规 定 的情况 下 ,遵 循证 人询 人 陈 述作 为 一种 独立 的证据 方法 ,一直 位 于证 据种 问 的一 般程 序规 则 。
类 排 序 的第 五顺 位 ,而 到 2 0 1 2 年 民事 诉 讼法 修 正
人不 能 作证 的规则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 英 国 《1 8 5 1 年 制 亦 随之 变 动 ,当事 人 陈述 的补 充性 逐渐 出现被 软 如: 奥地 利在 1 9 8 3 年 法案 中排 证据 法 》和 《1 8 6 9年证 据再 修 正法 》使 当事 人获 得 化 甚 至废 除 的趋 势 ,
“ 事实 上 ,当事人 由于是 实体 利益 的争议 者 ,
时 ,则上 升 到第 一位 。任何 事 物 的排列 顺 序都 有其 与 裁判 结果 具 有 紧密 的利 害关 系 ,而且 原 被告 之 间 内在 的逻 辑 性 ,首位 的神圣 地位 使 当事 人 陈述 在事 通 常存 在难 以调和 的 冲突 ,因此仅 做有 利 于 己的 陈
决 的一般 诉 讼 程序 中 ,应 该 严格 恪 守 当事人 陈 述 的补 充性 原 则 ;在追 求 快速 简易的保 全 程序 中 ,应 该首 先
询 问 当事人 。
关键 词 : 当事人 陈述 ;程 序 分化 ;类 型化 ;诉讼 地 位 中 图分 类 号 :D9 2 5 . 1 文 献 标 志码 :A 文 章编 号 : l 0 O 6 — 5 2 6 1 ( 2 0 1 3 ) 0 6 —0 0 4 5 — 0 4
收稿 日期:2 0 1 3 . 0 6 . 1 7 基金项 目: 司法部 国家法 治与 法学理论研 究项 目 ( 0 9 S F B2 0 2 8 ) 作者简 介:王晓利 ( 1 9 8 5 一) ,男,山东临沂人 ,博士研 究生。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制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制作者:李永欣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1期摘要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较为头痛的问题,很多法官在针对这一问题时只能反复的强调并不断的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
而在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对于虚假陈述的问题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其处罚的方式,对虚假陈述问题的规制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明确其中存在的进步之处与仍然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虚假陈述证据规则处罚完善作者简介:李永欣,中国传媒大学,主任编辑,研究方向:传媒与企业运营、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1.036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问题的现状与原因分析(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问题的现状在我国虚假陈述的问题一直较为普遍,但大多都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统计,直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我国各地的法院纷绉出现针对这一问题罚款情况,才让人们第一次清晰的认识到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问题的严重性。
为此笔者有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虚假陈述”作为关键词来进行搜索,共搜集到了26082个关于这一方面的裁判文书,其中仅2018年就高达17966件,2019年更是高达27847件,其中案件类型分布多集中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和劳务纠纷中,分别占比为36%、31%和17%,其中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
[1]后在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据规定》,新增第六十三条是关于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陈述不一致的处理以及故意虚假陈述的处罚规定。
自此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的问题正式成为我国司法体系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各地法院纷纷通过罚款等方式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理,其中见诸于报端的如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的罚款10万元,北京市昌平法院的罚款5万元,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的罚款2.17万元等等,可以看出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比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比表一、当事人举证新规已删除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旧规第十三条修改)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新民事证据规定系列解读之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认证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系列解读之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认证规则作者:李馨田园何溪滢钱鹏飞李欣龙系列序言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第六章中以11条立法条文,对证据制度第一次作了系统性专门规定,成为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
在后续实践过程中,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又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相关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的发布经历了多次调整。
而最近一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简称“《新证据规定》”),亦在承继中展现出诸多变化,值得我们细致探究。
本系列文章即尝试以《新证据规定》的发布为契机,回溯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发展路径,最终进一步明晰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第一篇《民事诉讼证据的三大基本规则解析》我们集中展现了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认定三大规则;第二篇《民诉证据分类和认定规则》则梳理了证据的主要种类,并分述了相应认证规则;第三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聚焦于证据规则的核心——举证责任,特别详述了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及例外情形。
之后,第四篇《民事诉讼中的自认》、第五篇《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第六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第七篇《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第八篇《民事诉讼中的质证程序》分别以单篇形式阐述了《新证据规定》下的自认、免证事实、举证时限、司法鉴定与质证程序,共同构成本系列文章的有机整体。
文末,我们后附了《民事证据相关规定对比汇总表》《新旧民诉证据规定对比汇总表》,以供查阅。
在本系列第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方法,本文我们将按照证据的种类,分类归纳每类证据的认证规则,同时会重点分析《新证据规定》[1]的新变化以及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一、当事人陈述位列变化的理论基础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序列第一位次,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一)诉讼观的转变洛克曾说过,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
德国哲学家马克思说道:既然掠夺给少数人造成了天然的权利,那么多数人就只得积聚足够的力量,来取得夺回他们被夺去的一切的天然权利。
这种为权利而斗争的自由主义思想滥觞于人文主义思潮,这种观念不仅使人们的思想发生了重要改变,也对诉讼制度的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
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的提起者、支配着,而法官作为中立一方,只能通过旁观方式了解案情及双方陈述。
此时,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只能被认为是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自卫手段,亦或是成为对方当事人及法官寻找案情突破口的牵引线。
自由主义诉讼观虽然重视私权,维护了平等原则,但这种自由主义思想已经与当今社会的发展错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事人自由主义逐步开始受到限制,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开始转向社会层面。
在纳税人的强烈呼声下,司法系统的运作必须有利于全社会,有利于群众,即使是个人的起诉,也使得司法裁判的本身被赋予社会性。
此时,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庭审中重要的一环对查明事实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这项证据,能够缩短诉讼周期,提升诉讼效率,为全社会节约重要的司法资源。
随着程序理念的变化,追求实质性公平正义逐渐取代了司法竞技理论而成为司法裁判之基本理念。
诉讼主体在程序中不得无限制运用程序权利和诉讼技巧,而要考虑他人和社会公益。
这种理念的更新不仅影响到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影响到了当事人陈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证据制度的变化。
(二)从工具理性到交往理性工具理性在经济发展中产生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其精于算计,过于追求工具价值,从而忽略了实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作为规制双方当事人并为其提供平等参与、便利诉讼、自由辩论等形式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其制度价值。
但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查清事实真相,此时,需要当事人双方的言语作为媒介,这个过程就应该符合理想言语环境(die ideal sprechsituation)。
付阳: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2003100518 付阳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证明方式。
从证据意义上讲,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使法院真实地认定案件事实,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都能起证据作用。
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民事诉讼中的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陈述,还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陈述,都具有"真实性"、"虚假性"和"争辩性"三大基本特点。
从“真实性”来说,当事人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心理,因此我们相信当事人真实客观地向法院陈述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跟强烈的控诉欲望,我们也不能排除当事人具有虚假的一面,或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或夸大甚至编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跟证据。
当事人陈诉作为证据种类之一,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但是我们又不能忽视当事人陈述的虚假的一面,不可轻信以免被其误导,造成错判。
因此,法律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学者邵明教授却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有不合理之处,即为:(1)当事人主张利己事实的,该事实为待证事实(证明对象)而需要证据来证明,除非对方当事人作出了诉讼上的自认;(2)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不利己事实的,构成诉讼上自认,该事实为免证事实而无需证据来证明。
邵教授认为,能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诉,应是:(1)当事人诉讼外自认,即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事实作出自认;(2)法官询问当事人,即当事人经法官询问而陈述或主张的事实。
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139条中提到的所谓“新证据”可分别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两个阶段来看。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又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其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一般人会觉得所有的证据都应该是举证期间就提交完毕的,可是随着整个事件的进展,很有可能在律师或者是其他人的帮助下又发现了新的证据,而且新证据又是属于完全能够左右案件判决结果的,因此法律当中必须对新证据进行清晰的界定才能保证司法公。
那么,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一、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或新形成的证据;或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知道或无法取得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这里“新发现的证据”,也不应当包括上述第二种情形。
二、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怎样提交证据?1、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
证据有以下七种:(1) 书证;(2) 物证;(3) 视听资料;(4) 证人证言;(5) 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6) 鉴定结论;(7)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证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当事人的称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一个叙述,每个民事案件都有当事人陈述,但是很多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据却不是很清楚,那么,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当事人的陈述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支持。
《证据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由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作用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因此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就要弱得多。
二、当事人陈述的内容1、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提出诉讼请求启动诉。
(诉的相关问题)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导致诉讼程序终结。
2、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
确定诉讼标的,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诉讼标的的不同理论)3、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质证权的内容。
4、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在采辩论主义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审理的方向,确定审判的内容。
(1)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3)必须注意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所负担的说明义务。
在采职权探知主义的案件中,当事人陈述不具有确定审判范围的功能,但也可以大体为审判机关指明案件事实审理的方向。
在此注意的另一问题是,当事人陈述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新机能。
作为确定证明对象和证明方向的当事人陈述称为当事人听取;是指法官为明了案情,就有关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对当事人进行发问,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充分说明的程序制度;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人陈述称为当事人询问。
当事人询问是以询问当事人本人作为重要的证据方法,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询问的程序制度。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八条第三款修改)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

目录摘要 (3)引言 (4)一、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概述 (5)(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5)(二)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5)(三)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6)二、我国当事人陈述的立法概况与制度缺陷 (7)(一)我国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立法概况 (7)(二)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的缺陷 (8)1.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性质和地位不明 (8)2.当事人陈述的适用缺乏规范性 (9)3.自认制度尚不完善 (9)4.当事人陈述的制约和惩罚不足 (10)三、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10)(一)英美法系国家证人作证制度的考察 (10)1.当事人作证的证据性质与功能 (10)2.当事人作证具体适用程序 (11)(二)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陈述制度的考察 (12)1.询问当事人的证据性质与功能 (12)2.询问当事人的具体适用程序 (12)(三)域外当事人陈述相关制度的借鉴 (13)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路径 (14)(一)明确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性质与地位 (14)(二)规范当事人陈述的适用规则 (15)(三)完善自认等配套规则 (15)(四)完善当事人陈述的有效制约与处罚机制 (17)结论 (18)参考文献 (20)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因其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而得到重视,当事人陈述作为当事人程序权利和表达权的集中体现,在促进案件事实发现、保障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然而立法虽然肯定性的将当事人陈述规定为法定民事证据形式,但实践中却缺少相应的适用规范,此外,其证据性质和地位、证明价值仍是学界争议的热点,众说纷纭,难达一致,考虑以上问题的凸显,本文在综合运用各种分析考察、对比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全面的对当事人陈述的基本原理概述、立法脉络、域外的证人作证、询问当事人制度规定进行了探究,拟提出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建议。
关键词:当事人陈述;询问当事人;证人作证引言我国民事诉讼法调整平等主体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提起的诉讼,在这当中,当事人具有推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力量和作用,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应当重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而这种所谓的“重视”的方式有很多种,如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申请保全、请求调解、自愿和解、进行辩论、上诉和申诉等权利,其中我国民事诉讼法格外重视对当事人表达权,不仅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具有证据属性,而且在庭前准备和庭审阶段的所进行的事实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活动中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表达的权利。
论当事人陈述之真实义务

论当事人陈述之真实义务当事人陈述作为我国的法定证据之一,其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具有重要作用。
当事人为真实陈述,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提高诉讼效率,为虚假陈述则无形中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负担。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增加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内容,而当事人真实陈述便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意,这也在无形中对当事人为陈述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事人的陈述是否违反真实陈述义务以及违反的后果是本文探讨的核心。
一、概述探讨当事人陈述的真实义务,首先需要界定当事人陈述的含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证据学的教材,对当事人陈述概念的界定各有不同。
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陈述从狭义上看仅指诉讼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从广义上看不仅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还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豍。
有学者认为基于当事人诉讼中的双重地位(当事人和证人),当事人基于诉讼主体地位所为的陈述是对事实的主张,而其基于证据方法地位所为的陈述则是对事实主张加以证明的证据材料豎。
还有学者主张当事人陈述在狭义上仅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从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证据来源的陈述、关于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等豏。
笔者赞同当事人陈述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可以就有关的事实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请求,主张自己的权利;二是作为证据材料的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向法庭做出陈述以证明相关待证事实,也就是我们在证据种类中规定的当事人陈述,这也是本文探讨的当事人陈述的主要内涵,即当事人的陈述具有证据材料性,而作为证据材料就必须具备客观、真实、合法的条件,基于此就有必要要求当事人去为真实陈述,以保证案件事实的迅速查明。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第一章证明标准1.【证据裁判主义】证据新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2.【证据裁判之自由心证】证据新规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证明标准之高度可能性】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证明标准之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新规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5.【程序事实认定可能性较大】证据新规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6.【反驳证明达到事实真伪不明即可】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7.【证明标准之从另有规定】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证据种类8.【证据种类】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的当事人陈述规则之探讨

2021年1月第34卷第1期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Jan.2021Vol.34No.1doi:10.3969/j.issn.1674-6341.2021.01.020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的当事人陈述规则之探讨姜霜冬(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730004)摘要:有关当事人陈述的立法规定少而粗糙,诚信风气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对其审查存在障碍,虚假陈述现象层出不穷。
为更好地规范民事诉讼秩序,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落实了当事人陈述义务,强化了法官的询问权,调整了当事人陈述的具结方式,明确了虚假陈述的制裁措施。
针对新规,分析缺漏,提出合理界定内涵、明确“有必要”情形、规范法条适用范围和多层次规制虚假陈述建议,以期帮助法院正确查明事实,推动民事诉讼诚信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当事人陈述;真实义务;虚假陈述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341(2021)01-0072-04Study on the Rules of Parties Statement under the New Rulesof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JIANG Shuang-dong(Guangxi University,Nanning530004,China)Abstract: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about the parties'statements are few and rough,the lack of integrity atmosphere leads to the obstacles in the practice of its review,false statements emerge in endlessly.In order to better regulate the order of civil litigation,on December26,2019,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promulgated a number of revised provisions on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implement the parties'obligation to state,strengthen the judge's statement by the parties rights, adjusting the way of guarantee,make clear the sanctions of false statements.In order to help the court find out the facts correctly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grity system in civil litigation,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reasonably defining the connotation of the situation,clarifying the"necessary"situation,standardiz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law and multi-level regulation of false statements.Key words:Evidence in civil procedure;Litigant statement;True obligation;False statements鉴于诉讼主体和广义上证人是当事人的双重身份m,从功能的角度可以将当事人陈述分为三个层次①,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从证据功能的视角对其进行定位。
民诉法证据制度中的当事人陈述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证据制度中的当事人陈述的理解与适用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于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经过历时两年多的修改与讨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该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解释对当事人陈述的相关程序与法律后果做了进一步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陈述(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陈述属于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言词证据,其内容包括当事人以自己的亲身所见所闻向法院做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诉讼请求的陈述,证据采信意见的陈述以及对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意见的陈述。
(二)我国当事人陈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当事人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者,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最了解案情的人,因此当事人陈述对于法官了解案情,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获取利益或者避免承担不利后果而进行虚假陈述的现象层出不穷,这种现象不仅会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会降低诉讼效率,甚至会严重危害司法的公信力和诉讼实体与程序的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成为我国当事人陈述的主要问题之一。
1.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原因。
造成我国当事人虚假陈述现象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同时也有立法与司法制度缺失等原因。
首先,当事人与案件的裁判结果有着十分密切的利益联系,因此,当事人在进行陈述时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利后果的承担,可能会夸大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或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
其次,我国立法上缺少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制裁制度,我国民诉法中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惩罚的规定很少且十分不具体,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条例》规定:“当事人故意虚伪陈述之事实,或对他造陈述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可以处300元以下之罚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将虚假陈述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伪证行为来进行处罚,其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12.25发布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范文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陈述怎么写民事诉讼被告人表达的种类: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表达都是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向人民法院表达各种各样的与案件有关的理解或者建议。
从这些表达的实质内容来分析,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是当事人的请求。
比如说:起诉状中的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某某立即还本付息,这就是一个诉讼请求。
这样的请求能不能归入到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是当事人对案件或者与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属观点性的表达。
比如说:被告对原告所作陈述或者举证表示反对,或者肯定或否定主张为正确或者是认为对方的主张为错误等。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往往是当事人的一种立场的表达,类似于申明,也并非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3、是当事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表述的案件事实。
比如说:涉案纠纷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时间、地点、人物、发生的交易、交易之后如何发生纠纷的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记忆深刻且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的事件等。
这样的一些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在内容上就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形态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就有契合之处了。
当事人表达的方式,从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方式来看,至少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态:1、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
譬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以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词等。
这表达方式比较正式,一般是经过了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深思熟虑。
2、是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
譬如:在法庭当场进行陈述等。
从是否能够固定为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角度,这种陈述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种:3、当事人在正式的场合所作的陈述。
比如说在证据交换、质证以及正式开庭过程中所作陈述。
一般而言,这样的陈述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也会在场,相关的内容将会被记录在案,如通过法庭录音录像,或者书记员所作笔录,这也是属于一种非常正规的表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生效)
(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于2019年12月 26日正式发布,针对新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继承、修改,我们第一时间总结、整理成下表,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
本表格左侧为新《规定》,右侧为2002版《规定》,针对条文的修改和增删,在表格底色上进行了区分处理,特此说明。
一、当事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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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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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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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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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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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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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开庭时原告怎么陈述?

民事诉讼开庭时原告怎么陈述?民事诉讼开庭时原告怎么陈述?民事诉讼在开庭时的流程有告知权利义务、当事人陈述案件、举证质证、辩论、决定是否调解、裁决等步骤。
其中开庭时原告需要进行陈述,陈述书的内容可请律师代写。
当事人或代理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撰写,写清事实、理由和证据。
以下是陈述书一般包含的内容:民事诉讼开庭时原告怎么陈述?民事诉讼在开庭时的流程有告知权利义务、当事人陈述案件、举证质证、辩论、决定是否调解、裁决等步骤。
其中开庭时原告需要进行陈述,陈述书的内容可请律师代写。
当事人或代理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撰写,写清事实、理由和证据。
以下是陈述书一般包含的内容:▲一、陈述内容包括什么民事起诉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首部包括两个项目:1、标题标题应当表明文书名称也即"民事诉讼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正文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民事诉讼的原告请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是原告诉讼意图和目的的体现。
2、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内容。
事实是提起诉状、实现诉讼请求的基本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基础和依据。
陈述事实应当注意两点:第一,必须事实求实地反映事情真相,不能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第二,要围绕诉讼请求写明事实,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点。
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与评说,一般包含两种意思:首先是依事论理,然后是依法伦理。
阐述理由也应当注意两点:第一,依事论理要以事实为依据,要能抓住重点,击中要害;第二,依法伦理要能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
事实与理由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都应当切合诉讼请求,几部分内容应当相互照应,前后一致,而不能相互脱节,前后矛盾。
3、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
列举证据应当注意三点:第一,证据的名称要规范,要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不仅要写明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证据的来源;第三,涉及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当事⼈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吗当事⼈的称述是指当事⼈⾃⼰对案件事实的⼀个叙述,每个民事案件都有当事⼈陈述,但是很多当事⼈对⾃⼰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据却不是很清楚,那么,当事⼈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吗?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事⼈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吗当事⼈的陈述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的,但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持。
《证据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对⾃⼰的主张,只有本⼈陈述⽽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持。
但对⽅当事⼈认可的除外。
由于当事⼈陈述的证明作⽤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因此当事⼈陈述的证明⼒就要弱得多。
当事⼈陈述的内容1、当事⼈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当事⼈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提出诉讼请求启动诉。
(诉的相关问题)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导致诉讼程序终结。
2、当事⼈提出的法律⽅⾯的理由以及反驳对⽅的法律理由。
确定诉讼标的,从⽽确定审理的基本⽅向。
(诉讼标的的不同理论)3、当事⼈就证据的证明能⼒和证明⼒的辩驳。
质证权的内容。
4、当事⼈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在采辩论主义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审理的⽅向,确定审判的内容。
(1)负举证责任的当事⼈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对他⽅主张事实的态度;(3)必须注意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所负担的说明义务。
在采职权探知主义的案件中,当事⼈陈述不具有确定审判范围的功能,但也可以⼤体为审判机关指明案件事实审理的⽅向。
在此注意的另⼀问题是,当事⼈陈述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新机能。
作为确定证明对象和证明⽅向的当事⼈陈述称为当事⼈听取;是指法官为明了案情,就有关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对当事⼈进⾏发问,使当事⼈就⼀切重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充分说明的程序制度;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陈述称为当事⼈询问。
当事⼈询问是以询问当事⼈本⼈作为重要的证据⽅法,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询问的程序制度。
当事⼈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据还存在很⼤的争议,但是在我国民事司法活动中,当事⼈的陈述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的,但是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持或对⽅认定陈述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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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新)证据中关于“当事人陈述”制度
摘要:本文对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陈述制度意义、功能以及与国外立法经验进行的对比与分析,试图进一步研究当事人陈述制度,并阐述了该制度在适用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对于人们认识我国的当事人陈述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当事人陈述,中外比较,问题研究
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引起热议,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很多地方作了修改。
其中对于证据种类亦有修改,表现在:原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证据的种类规定为: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结论;8、勘验笔录。
变化一方面在于增加新的一种证据种类,即电子数据;另一方面,把当事人陈述由以前的第五位变为现在的第一位。
本文即以第二个变化为研究对象。
当事人陈述,在狭义上仅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在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证据来源的陈述,关于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等。
当事人陈述在诉讼过程中的意义,不言自明,因为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全过程,有利于还原案件的本来真是面目,有利于正确、高效的处理案件。
受社会诉讼观的影响,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逐步彰显。
当事人本人的陈述成为阐明案情,确定争点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的证据方法。
同时,当事人听取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这是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尊重。
对于经济能力、社会地位或法律知识上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他们在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权利上存在某种程度的障碍而利用当事人听取制度中法官与当事人三方的对话交流,能够改善程序中处于弱势的当事。
人的地位和条件,使其能够充分利用国家的司法制度。
通过发挥听取制度中当事人陈述的功能,强化了当事人本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地位,从而使司法裁判成为当事人生活的一部分,这无疑能提升当事人及人民对司法裁判的信赖感并接受裁判的可能性。
但通
过看一部电影我们就不难发现当事人陈述所具有的弊病。
《罗生门》这部电影是根据日本的一个真是案件拍摄,主要内容是讲述了当事人与证人对于同一个案件事实,却有不同说法,每个人与其他人所说的完全不同。
可见,当事人陈述带有太强的主观性与利己性。
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种类却把当事人陈述放在第一位,我认为这显然不合理。
主要国家关于当事人陈述的规定:
(一)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中, 并没有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 也没有就询问当事人单独作出规定。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无证据意义。
在英美法中, 当事人是被视为证人的, 他们是证人的一部分。
英美法国家允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作为证人, 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其一是当事人毕竟是最了解案件事实的, 他们甚至比证人更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 允许当事人作证有利于在诉讼中发现真实;其二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同其陈述的可信度相关, 而与能否取得证人资格无关, 因此与其否定当事人的证人资格, 将他们排除在证人之外, 倒不如一方面承认其证人资格, 另一方面通过宣誓、交叉询问、对虚假陈述予以制裁等方法来增强当事人证言的可信度。
(二)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 证人与当事人是分开的, 当事人因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不再成为证人。
大陆法系国家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在法国、意大利、德国, 仅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证据方法。
《法国民法》对证据的实体部分作出了规定,将当事人针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归入自认, 并规定“裁判上的自认, 对作出自认的人具有完全的效力。
”在宣誓一节中, 分别规定了根据当事人提出进行的决讼宣誓和法院依职权要求进行的非决讼性宣誓。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宣誓制度, 但规定了“当事人询问”。
该法第371条规定: “对于作出裁判有重要意义的争议事实的证明也可以通过当事人询问的方式进行。
该证据调查的命令可根据申请或依职权作出”。
听取当事人本人陈述制度与询问当事人制度,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虽然都可以作为判断事实的诉讼资料,但两者还是有很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在听取当事人本人
陈述中,当事人陈述的范围和内容都比较宽泛,不仅限于整理案件争点和阐明事实主张,往往还可以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关系进行阐述;而在询问当事人中,当事人只对应证明的事实进行陈述,并且这种询问是由法院依对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
其二,对当事人的询问大多只发生在诉讼行将结束的时候,而且它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也不是证据手段,只有在通过其他证据方法不能对应证事实获得完全的证明或足够的心证时,才可询问当事人。
其三,相对于听取当事人陈述而言,询问当事人的要求更高,当事人必须说明他主张的依据、他从何处得知等情况。
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沿袭罗马法的传统, 规定了当事人宣誓制度, 把宣誓作为补充性的证明手段。
1933年修订民诉法时, 德国决定借鉴奥地利的做法, 用询问当事人取代当事人宣誓制度。
日本于1890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 该法主要是仿照德国民诉法而制定的。
但日本民诉法关于询问当事人的规定在四个问题上有别于德国: 其一是未明确区分不宣誓情形下的询问和宣誓后的询问, 而是规定法院决定询问当事人时, 可以使其宣誓;其二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 或者到庭后拒绝宣誓及拒绝陈述, 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关于询问事项的主张为真实;其三是对已宣誓的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时, 未设定刑事制裁,而是规定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其四是规定了审判长认为必要时, 可以命令由双方当事人互相对质或者由当事人与证人进行对质。
从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并不把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或者将其作为证据种类而附加其他措施。
那么,为什么我们国家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却“把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放在第一位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1、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实体公正;2、受到原苏联立法的影响:1964年的《苏俄民事诉讼法》明确地把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陈述规定为证据, 并且把这类证据放在六类证据之首。
我认为新民诉如此修订是一种退步或者不完整:
首先,当事人陈述在大多数国家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或者是穷尽其他证据仍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时,方采用此种证据。
其次,对于拒绝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没有规定制裁措施。
最后,就大多数当事人而言,其都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斗争,故其大多数关于
案件事实的陈述都偏向于自己的利益,就像电影《罗生门》里面的当事人陈述,而如何判断陈述的真伪由法官来判断,这给法官带来很大的困难。
既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然如此规定,那么,我认为有关司法解释出台时应该增加以下内容:
1、学习其他国家,当事人在陈述时应该宣誓,并且规定作虚假陈述,即违背誓言应该受到处罚,像日本直接规定给予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2、将当事人陈述制度化,即转化为询问当事人制度,在上文我们比较了当事人陈述与询问当事人之间的差别,可见,询问当事人更加正式,其要求更高,从而其真实性也就相对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