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错误:借贷合同中约定,未还借款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抵押权人是无效的(流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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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掌握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应当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至于限制流通物能否设定抵押权,担保法未予规定,但一般学者认为,其抵押权有效,但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厂房可以抵押。

(2)房屋。

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房屋如转化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抵押。

宗教用房不得抵押。

机关法人的公益性财产,如机关法人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也不宜设定抵押。

农民用房可设定抵押权。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4)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5)林木。

林木可以设定抵押权。

(6)其他财产。

包括依法获准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正在建造或计划建造的船舶可设定抵押。

但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均不得设定抵押。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实例演练1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的法律规定在贷款和抵押交易中,抵押物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用于保障贷款人的权益。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涉及许多法律规定,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且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的权属抵押物的权属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

抵押人是指贷款人,即借款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担保物品。

抵押人在贷款正常偿还的情况下,拥有抵押物的绝对权益。

然而,在贷款出现逾期或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对抵押物的权益。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的权属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届满之前,仍然归属于借款人所有。

只有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或无力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才能够主张对抵押物的权益,并通过法律程序追求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抵押物的权属关系是双方合同约定的结果,因此在贷款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抵押物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等信息,以及双方权益的约定。

二、抵押物的使用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者,仍然有权对其进行使用。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的使用不应影响其作为担保物品的价值和安全性。

抵押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抵押物,但禁止从事可能损害抵押物价值的行为,如私自出售、转移、毁损或进行其他侵害抵押物权益的行为。

抵押物的使用应遵守一定的限制,具体的规定可以在贷款合同中得到明确。

一般而言,贷款合同会规定抵押物的使用范围和限制,以确保贷款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

在特殊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约定对抵押物的特殊使用方式,如出租、转让或租赁等。

这种情况下,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三、法律责任和追偿当贷款人出现逾期或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以偿还贷款。

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时,应当依法通知借款人,并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处置。

处置抵押物的方式可以是拍卖、变卖或者以协议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等。

贷款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贷款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贷款常见法律风险防范⼀、合同⽂本常见问题(⼀)合同⽂本的选⽤错误(⼆)合同⽂本填写常见错误1、对借款⽤途描述不规范,重组贷款⽤途含混,可能导致担保责任免除2、关于合同的⽣效条款3、提前还款补偿⾦条款填写不明,客户提前还款时,容易引起争议4、抵押物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抵押合同不成⽴5、关于保证⾦质押6、合同签署不规范,直接导致合同不⽣效(三)差别化服务合同履⾏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担保物的登记、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房地产抵押登记常见法律问题1、以房产和⼟地进⾏抵押,仅办理⼟地或房产其中⼀项抵押登记2、抵押⼈仅以房产抵押,将增加抵押物的处置难度,进⽽影响债务的清偿3、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应注意的事项4、办理抵(质)押登记⼿续时,应正确填写抵(质)押权的存续期间和担保范围(⼆)变更最⾼额抵押合同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三)谨慎对待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的出租问题(四)账户质押管理常见法律问题三、借款⼈与贷款⼈变更的法律问题(即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问题)四、贷款展期常见法律问题(⼀)借款展期必须在贷款到期⽇之前由借款⼈提出申请,经银⾏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不能仅仅表达银⾏准许展期的意向,还应由银⾏与借款⼈明确约定展期期限(三)展期协议签订后,除原还款期限条款外,原合同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四)在签订展期合同时,应征得保证⼈的书⾯同意五、借新还旧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在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新贷款的真实⽤途(三)注意担保⽅式的变化(四)注意帐务处理(五)注意审查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是否存在出租情况(六)注意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续六、借款⼈违约后,可采取的常见救济措施(⼀)依法催收,中断诉讼时效1、直接送达催收(逾)到期贷款通知书2、现场公证催收3、邮寄催收4、还款和扣款5、债务⼈同意履⾏债务6、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7、向有关部门主张债权和公⽰债权(⼆)补救诉讼时效的⼏种具体⽅法1、继续设法让借款⼈和担保⼈在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2、向借款⼈和担保⼈送发银⾏贷款本息对帐单,并要求其签字盖章3、签订还款协议4、借款合同的更新5、债务转移(三)依法⾏使抵销权,直接回收债权资产七、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准备证据(⼆)调查财产(三)委托诉讼代理⼈(四)选择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强制执⾏(⼀)申请执⾏的期限(⼆)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查封优先处置的冲突(三)调查被执⾏⼈财产情况(四)变更或追加被执⾏主体(五)执⾏中的各种优先权(六)执⾏异议(七)中⽌执⾏和终结执⾏以下按照贷后管理操作的先后顺序,逐⼀进⾏风险提⽰并提出建议。

物权法习题

物权法习题

一、单选题1.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无利息),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

不久,王某又向乙借款30万元(无利息),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若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

王某届时未能偿还对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

甲、乙、丙均诉请王某偿还借款,问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考点]物权法定ACD错误B正确甲的质权没有设立,因为不能以不动产设立质权;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抵押权设立;丙和甲约定的优先受偿权违反物权法定,约定无效,因此甲受偿15万元、乙受偿30万元、丙受偿15万元。

2.为担保甲家具厂对乙农商行负担的于2021年9月1日到期的50万元借款债务,2021年3月1日,甲以其库存的20套红木家具(其中包括A套红木家具)以及运输货物的B车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21年6月1日,未经乙同意,甲将A套红木家具按市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卖给丙并交付,丙按约支付了到期价款。

2021年7月1日,未经乙同意,用将B车以市价出卖给丁并交付,丁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

因甲到期不能偿还对乙的50万元借款,2021年9月2日,乙欲行使抵押权。

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2021年6月1日,丙取得对A套红木家具的所有权B.2021年9月2日,乙可对A套红木家具行使抵押权C.2021年7月1日,丁取得对B车的所有权D.2021年9月2日,乙可对B车行使抵押权[考点]抵押物的转让;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答案]BA正确,抵押权存续期间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属于有权处分,红木家具交付给丙时,丙取得所有权B错误,丙属于一个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甲出卖家具属于正常经营活动,此时乙的抵押权消灭C正确,抵押权存续期间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属于有权处分,自完成交付时丁取得汽车的所有权D正确,甲出卖汽车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此时抵押权仍然具有追及效力3.甲、乙、丙系酒友。

担保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试题及答案担保法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7、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 )17、保证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 )1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抵押的无效与撤销

抵押的无效与撤销

抵押的无效与撤销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手段。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抵押可能存在无效或需要撤销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抵押的无效与撤销的相关问题。

一、抵押的无效抵押的无效是指抵押权不能有效地被实现或维护的情况。

抵押无效可能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1. 未取得合法拥有权:如果抵押人在抵押物上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抵押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债务人抵押了他人所有的财产,而这些财产并未属于债务人所有。

2. 抵押物超出债务数额: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债务数额的上限,超出这个数额的抵押将会无效。

因此,债务人不得将抵押物的价值超过债务数额进行抵押。

3. 无合法的抵押合同:抵押需要通过合法的抵押合同来确立,如果缺乏或存在合同违法的情况,抵押将会无效。

例如,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中的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4. 没有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抵押权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如果债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抵押将会无效。

在以上情况下,债权人将无法依靠抵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寻求其他合法手段来追求债务的偿还。

二、抵押的撤销抵押的撤销是指当抵押的设立存在违法、不公平或其他不当情形时,相关主体可以通过申请撤销抵押来解除抵押关系。

抵押的撤销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1. 合同违法:如果抵押合同存在违法情况,例如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关主体可以申请撤销抵押。

2. 不公平或强制:如果抵押合同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例如债权人利用其强势地位订立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抵押。

3. 第三人抗辩:在一些情况下,第三人可能会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或其他权益,此时,相关主体可以申请撤销抵押以解决权益冲突。

总之,抵押的无效与撤销在保护各方权益和维护合法性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抵押作为一种常用的担保方式,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确保相关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担保法》考试试题

《担保法》考试试题

《担保法》考试试题1、多选(江南博哥)甲对乙享有60万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

关于丙乙戊的关系何者正确?()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C、甲可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权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C2、多选以共有物抵押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决定以其份额设抵押B、共同共有物设抵押的,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效C、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抵押的,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D、以共有船舶抵押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答案:A,B,C,D3、填空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和()。

答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4、问答?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

合同订立后,甲又向丙借款6万元,并以其已出租房屋作为抵押,双发签订了抵押协议。

规定如甲在一年内不能还清借款,则将房屋作价转让给丙。

后甲不能还清借款,将房屋过户给丙,并要求乙从房屋中搬走,并认为甲在租期未满前将房屋出卖或抵押给他人,损害了他的利益,要求法院认定房屋抵押和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甲能否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答案:甲完全可以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不影响租赁合同履行,同时,在转让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这时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买卖合同无效,自己愿意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

同时,即便乙放弃优先购买权,丙也无权要求乙搬出房屋,买卖不破租赁。

乙可以继续使用房屋至合同期满,除双方商定外合同不能解除。

5、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

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

债务无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

债务无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

债务⽆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在我们的⽇常⽣活中,很多⼈为了成功借债往往会提供相应的抵押,如果最终还是未能偿还债务,债权⼈可以就抵押物受偿。

那么,债务⽆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债务⽆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如果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的,其他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三⽅抵押贷款处置抵押物后,不⾜偿还部份可否处置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三⽅抵押贷款处置抵押物后,不⾜偿还部分由债务⼈清偿,可以由抵押⼈的其他财产偿还。

根据2000年12⽉13⽇起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七⼗三条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清偿。

不⾜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清偿。

”以及根据该解释第七⼗五条的规定:“同⼀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的,债权⼈放弃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可以请求⼈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的,当事⼈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可以就其中任⼀或者各个财产⾏使抵押权。

抵押⼈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债务⽆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这⼀问题进⾏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债务⽆法偿还,债权⼈可以拍卖抵押物折抵债务,以保护⾃⾝利益。

法考民法难点梳理:流押条款、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的界定

法考民法难点梳理:流押条款、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的界定

3、禁止设立流押条款的目的禁止设立流押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抵押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往往出于急需,不惜以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担保数额较小的债权。

如果允许当事人设立流押条款,首先,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将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债务人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失,也违反了民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其次,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流押条款这种方式,来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从而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再者,在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情形下,债务人有可能与债权人串通,债务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债务从而让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如果抵押物是国有资产,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故流押条款为立法者所禁止。

二、让与担保1、理论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第71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三、以物抵债1、理论依据【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九民会议纪要》第44条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履行期届满后债权债务数额确定,法院此时排除恶意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形,即可支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的诉讼请求。

此条规定改变了过去审判实践中“要物说”的观点(以物的交付为准),认可了“诺成说”的观点,即一旦履行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虽然还未实际交付标的物,但债权人可根据以物抵债协议要求债务人完成交付义务。

不再像过去必须要标的物交付才算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并生效,此举便利了债权人,更好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物权习题

担保物权习题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一、名词解释1浮动抵押权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4留臵权5流质契约6共同抵押权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按照我国法律,关于质押与留臵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者都可以以动产权利为标的B留臵权是法定的,而质押是约定的C留臵权与质押并存时,留臵权优先D留臵权与质押并存时,效力相同2有关以股权出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B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D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3王星为做生意,向朋友赵某借钱10万元,由朋友郭某提供价值7万元的房屋一间做抵押,为了省下登记费用,王星经赵某同意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后来王星又把自己的一台电脑质押给赵某,但因为赵某用不着电脑,所以仍旧放在王星处。

一年后,王星生意亏损无力还债,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本案中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如何?()A抵押权和质权都有效B抵押权有效,质权无效C抵押权和质权都无效D抵押权无效,质权有效4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

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B质押合同不成立C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D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5甲将所持有的汇票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乙对该汇票不享有质权B乙对该汇票享有质权C乙丙为平等的债权人,应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D乙以汇票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6甲将房屋一间做抵押向乙借款20 000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0 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借款中的抵押物与质押物的法律规定

借款中的抵押物与质押物的法律规定

借款中的抵押物与质押物的法律规定在借款过程中,抵押物和质押物在法律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本文
将介绍借款中抵押物和质押物的法律规定。

在贷款合同中,抵押物是指借款人为了保障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而
提供的财产。

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土地、汽车、存款等有形的财产,
也可以是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抵押物应当具有相应的价值,是借款人自有并能处分的财产。

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将抵押物转让给贷款人,贷款人可以在借款人还
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依法拍卖所抵押的物品来实现债权。

另一方面,质押物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移交给贷款人
作为借款保证的行为。

质押物可以是有形的财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

在法律上,质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质权目的,并经过书面协议确认。

贷款人可以在借款
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通过处置质押物来实现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物和质押物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区别。

抵押物是
一种物权担保方式,贷款人可以通过抵押权优先取得清偿权,而质押
物则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贷款人在实现债权时需要依法处置质押物。

在实际借款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明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种类、价值、处置方式等相关事宜,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综上所述,借款中的抵押物与质押物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借款
人和贷款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权责义务,做好相关准备和规划,以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抵押权的实现指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通过依法处理抵押财产而使债权得以清偿。

实现抵押权应当具备二个条件:(一)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不履行债务还不能确定,因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有了明确的结论,只有在这时,才能决定是否需要实现抵押权。

债务履行期间应当根据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确定。

(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包括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才能实现抵押权;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不得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一)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受偿所谓协议受偿,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如何处理抵押物协议,双方协议一致的,按照协议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受偿:1、折价方式。

折价的方式,指抵押人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以抵押物的价值折抵债权。

以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应当由有关部门对抵押物估价,以体现担保活动的公平原则。

2、拍卖的方式。

拍卖是抵押权实现的最为普通的一种方式。

拍卖也可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争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者。

拍卖又分为自愿拍卖或者称任意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

自愿拍卖是出卖人与拍卖机构(一般称为拍卖行)订立委托合同,强制拍卖是债务人的财产基于某些法定的原因而由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拍卖来实现债权的方式即属于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选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抵押的违约与法律责任

抵押的违约与法律责任

抵押的违约与法律责任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名下的财产(通常为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抵债的保证。

在借贷交易中,借款人通常会向贷款方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以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如果借款人违约,将会面临着一定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抵押的违约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违约行为定义抵押的违约是指借款人不履行其在贷款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

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按时偿还借款、未履行抵押物的保管责任、抵押物被灭失或损毁等情况。

2. 法律责任在抵押违约的情况下,借款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规,这些责任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违约金或罚金在贷款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借款人在违约时需要支付违约金或罚金,以此作为一种补偿贷款方的方式。

违约金或罚金的数额通常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借款人需按照约定支付。

2.2 抵押物处置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抵押物的处置。

处置的方式可能包括出售抵押物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方以支付债务。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借款人将失去对抵押物的所有权。

2.3 追究民事责任如果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给贷款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贷款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借款人的民事责任,并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追究民事责任的结果将取决于法院的判决以及借款人的财力状况等因素。

2.4 后果可能扩大化一旦借款人发生严重的违约行为,进一步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借款人可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可能包括刑事责任,如诈骗、贪污等罪名。

3. 避免违约的措施为避免抵押违约带来的法律责任,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3.1 提前做好充分的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提前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确保按时偿还债务。

及时还款是避免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

3.2 确保抵押物安全借款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确保其安全无损。

如果抵押物发生损失或灭失,借款人需要及时通知贷款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抵押权过期不用即作废

抵押权过期不用即作废

抵押权过期不用即作废本报讯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人们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设定一定的担保,而设定物的抵押是担保的主要方式之一。

问题是设定物的抵押后,实现债权就会高枕无忧了吗?近日,我市某商业银行就遇到了一件悲催的事情,其抵押权因有权不用而过期作废了。

贷款抵押起纷争2001年3月,市民秦某因资金短缺向某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期限3年。

同时,秦某应银行的要求,请好友熊某、郭某夫妇用其自有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在房管部门进行了抵押权登记,房管局为商业银行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熊某、郭某二人以该抵押登记的房屋为限为秦某的上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该贷款到期后双方约定展期9个月,即延至2004年12月到期,展期期间继续由熊某、郭某的上述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展期到期后,商业银行既未催促秦某还款,也未向熊某、郭某主张实现抵押权,秦某也一直未还款。

2015年6月,熊某、郭某夫妇要求该银行返还房屋他项权证被拒,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主持自己的主张。

抵押权过时“归零”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商业银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有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存在而不行使,不仅不利于物的交易价值和担保秩序稳定,反而可能助长抵押权人滥用物之担保而取得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使抵押财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既不利于抵押财产效能的发挥,也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法院判令该商业银行向熊某、郭某夫妇退还房屋他项权证。

实际上,该银行的抵押权归于消灭了。

律师点评对此,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黎律师表示,设定抵押是融资活动中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在一般人的意识中,认为债权只要有合法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就是“稳当”的,在将来的任何时候均可通过实现抵押权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其实,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因为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于《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而本案抵押权设立于《物权法》实施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抵押权的处理应适用当时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约定无力偿还借款时抵押房屋归贷款人所有的条款无效

约定无力偿还借款时抵押房屋归贷款人所有的条款无效

约定无力偿还借款时抵押房屋归贷款人所有的条款无效【审判规则】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签订协议约定,在借款到期时如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归贷款人所有。

该条款约定的内容具有抵押借款合同的特征,因违反我国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该抵押条款无效。

贷款人因该无效抵押条款取得的房屋应返还给借款人,但借款人因急需用钱向贷款人借款,并自愿在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将房屋抵债给贷款人,后因房屋价格明显升高而要求返还房屋,具有过错,应偿还借款并赔偿贷款人因此受到的合理损失。

【关键词】民事抵押合同借款人贷款人房屋抵押流质条款违法无效条款返还过错赔偿合理损失【基本案情】2005年10月,程X生与武X君(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签订《借款及出卖房屋协议书》,约定:程X生向武X君借款十三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如到期1个月未能偿还借款,程X生愿意转移密云城关季庄大队8间平房一个整院(座落于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季庄村北巷11条3号)产权归武X君所有,程X生无条件退出;如程X 生一个月内还清此款,则在支付一万元损失费的基础上,再按每天一千元计算支付,但最多每月不超过叁万元整;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武X君只能收取季庄8间房屋一个整院产权,不再要求偿还十三万元借款。

之后,贺X兰与武X君补签了相同内容的协议书一份。

同年12月,密云县密云镇季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鉴于程X 生、贺X兰夫妻二人由于债务纠纷,自愿将坐落于我村的房产以抵债的方式抵给债权方武X君,村委会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双方的借款及出卖房屋的协议书。

特此证明。

”借款到期后,程X生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武X君已取得协议中约定的密云城关季庄大队8间平房。

程X生、贺X兰以其无房居住,其与武X君签订协议中约定的抵押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中将房屋抵押的条款无效,判令武X君立即返还协议中的房屋及院落。

武X君辩称:本案的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抵押权纠纷。

借款中的抵押物如何处理

借款中的抵押物如何处理

借款中的抵押物如何处理在借贷关系中,抵押物常常被用作一种保障手段,以降低出借人的风险。

然而,当借款无法按时偿还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况时,抵押物的处理就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这不仅涉及到法律规定和程序,还关系到借贷双方的权益平衡。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可以作为抵押物。

常见的抵押物包括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具有一定价值且能够依法转让和变现的资产。

在确定抵押物时,双方应当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物的具体情况。

当借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出借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但这个处置过程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通常是通知借款人违约,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在这个期间内,借款人仍有机会偿还欠款以赎回抵押物。

如果宽限期过后,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启动抵押物的处置程序。

对于房产等抵押物,可能需要通过法院进行拍卖。

法院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拍卖的底价。

在拍卖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引潜在的买家参与竞拍。

拍卖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支付拍卖相关的费用,如评估费、拍卖手续费等。

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偿还出借人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如果拍卖所得款项超过了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应当归还给借款人。

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处理方式与房产类似,但相对来说流程可能会较为简便。

可以通过二手车市场进行出售,或者委托专业的车辆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对于有价证券等抵押物,处理方式则会根据证券的类型和市场规则有所不同。

例如,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变现。

在处理抵押物的过程中,有几个重要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应当客观公正。

如果评估过高,可能导致抵押物难以处置;如果评估过低,则可能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二是处置程序必须合法合规。

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置行为都是无效的,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三是要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权。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借款人应当被告知相关的进展和情况。

抵押物的所有权与占有关系

抵押物的所有权与占有关系

抵押物的所有权与占有关系抵押物的所有权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并丧失了对该财产的自由支配权,但并未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

抵押物的占有则是指债权人在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实际占有并处分抵押物。

一、抵押物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抵押物的所有权在抵押合同中并未转移给债权人,而是仍然归于债务人所有。

债务人在提供抵押物时,仅是将其财产用于担保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并不取得对抵押物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债务人依然享有抵押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在违约等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程序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变卖或处置抵押物以偿还债务。

此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支付其债权。

如此便能体现债权人在抵押物中的特殊地位。

二、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的占有权是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一项重要权益,也是债权人获得保障的手段之一。

债权人在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占有抵押物,并可以行使相关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抵押物的占有权可以表现为实际占有和担保占有两种形式。

实际占有是指债权人在约定的情况下直接实际掌控抵押物,例如当借款人拖欠贷款时,债权人可以入主借款人的房屋并从事相关管理。

担保占有则是指债权人并未实际占有抵押物,但债务人同意债权人行使相关权益,例如将汽车作为抵押物时,债权人仅持有汽车的购车发票和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文件。

无论是实际占有还是担保占有,债权人在行使占有权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抵押物的保管和保险债权人在占有抵押物的同时,应当依法妥善保管和保险抵押物,确保其价值不受损失或减值。

债权人的保管义务包括仓储、保管和贮存等,保险义务则在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时提供相应的理赔或赔偿。

保管和保险的责任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在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违约情况下,能够通过处分抵押物获得相应的偿还。

四、抵押权的行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等情况下可以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的保障和偿还。

抵押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抵押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抵押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获取资金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其中,借贷成为了解决资金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借贷过程中,抵押物的使用和所有权问题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就抵押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是指借贷双方约定作为担保的财产。

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变现抵押物来回收借款。

在抵押物的所有权方面,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贷款人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与借款人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在贷款人手中。

这种情况下,借款人需要对抵押物的使用权和保管责任进行约定,并且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人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物的所有权属于借款人。

债权人只有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才会行使变现抵押物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对抵押物有使用权、保管责任和处分权。

3.共同所有权:在某些情况下,借贷双方共同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这种情况下,对于抵押物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借贷双方需要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二、抵押物的使用权除了所有权之外,抵押物的使用权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借贷双方需要明确规定抵押物的使用权,以确保借款人所享有的权益。

在抵押物的使用权方面,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借款人享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享有抵押物的使用权。

债权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干涉借款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除非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2.债权人限制抵押物的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会对借款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权进行限制。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规定借款人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使用抵押物,或者有特定的使用范围。

3.共同约定使用权:在抵押物的使用权方面,借贷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同的使用约定。

债权人和借款人可以就抵押物的使用条件、使用范围等进行约定,以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抵押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在借贷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民法典对抵押物处分的规定

民法典对抵押物处分的规定

民法典对抵押物处分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不断增加,贷款和抵押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抵押物的处分也有着一些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对抵押物处分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清偿债务。

这意味着,债务人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采取措施通过处分抵押物来弥补损失。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时应当遵循的程序。

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之前,应当事先通知债务人、抵押人,并公告。

这样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债务人和抵押人的知情权。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分配方式。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在从抵押物处分所得的价款中扣除了必要的处分费用后,应当先支付担保债权,再支付其他债权。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抵押权人依法取得应得的债权。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抵押物处分的方式。

例如,当抵押物为动产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处分抵押物。

而当抵押物为不动产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则需要通过拍卖或者公开征询意见的方式处分。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抵押物处分的相关法律责任。

在处分抵押物的过程中,如果抵押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导致债务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抵押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抵押物处分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债务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明确的程序规定和相关的法律责任也提高了抵押物处分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对于广大市民而言,熟悉和了解民法典对抵押物处分的规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建设。

抵押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后果

抵押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后果

抵押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后果一、抵押合同的无效情形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合同是借款合同,因此,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

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抵押合同有效;反之,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抵押合同也无效。

(二)抵押人没有处分权而设定抵押权,致使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应当是抵押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也就是说,抵押人必须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

如果抵押人没有处分权而设定抵押权,该抵押合同无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抵押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是指抵押人之间或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相互串通,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与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

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中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平诚信的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认定为无效。

二、抵押合同无效的后果(一)返还财产由于抵押合同无效,因此抵押合同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如果双方过错大小不同,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分担责任。

(二)赔偿损失由于抵押合同的无效,致使抵押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债务人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保证人免责由于抵押合同的无效,致使债权人选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主债权无法实现的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保证人不应对因抵押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抵押物权消灭由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导致抵押权自始不存在或者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合意并经过法定程序后重新设定抵押权的,则可以重新设定并取得相应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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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借贷合同中约定,未还借款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抵押权人是无效的(流质条款)
表现形式
例如:借贷合同中约定,未还借款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抵押权人
流质条款概念
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

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虽然流质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40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7条的内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流质条款无效的原因
我国法律之所禁止绝对禁止流质条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
权益。

第三,流质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

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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