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与法律的殖民主义 论文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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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二十一世纪的时代宿命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始,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渐渐让人耳熟能详。这场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支撑,以经济的跨国流动为肇端的运动目前已渐渐达致其危险的临界点:法律的全球化。尽管许多学者认为,在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中,法律仅仅是一个“被绑在全球化战车上的不很情愿的随军大夫”,i但主观上愿不愿意正视它并不十分重要,法律全球化已经是二十一世纪初的人类必须面对的现实:ii

法的世界化已不再是一个人们是否赞成或反对的问题,而是因为事实上法正变得越来越世界化。

我国学者车丕照教授也指出:iii

法律全球化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必然演变趋势,只是这种趋势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更为显现。

法律全球化不是一种凭空想像,而是在不断演进的事实。

相反,否认这种事实的存在倒是一种主观的愿望。

中心区与边缘区

中心区与边缘区的概念最初是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一对矛盾范畴。社会学家齐美尔(Georg Simmel)指出,任何社会互动的情势之中,人与人都可能有优位之势(superordination)和劣位之势(subordination)不同的境遇。这种优位之势与劣位之势在实质上是一种支配与被支

配的关系,即优位之势的人具有影响、决定和控制劣位之势的人的能力和机会。并且,这种支配关系不仅存在于同一个社会的不同群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iv另一位社会学大师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进一步指出,我们生活于其间的世界乃是一种源于十六世纪的特定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世界经济”是为多元政治结构所肢解了的但又经过整合的生产结构的极为不平等的链条,其基本逻辑是不平等地分配积累起来的剩余产品。从而使这一体系的变化呈现双重过程:中心区的不断中心化过程和边缘区的进一步边缘化过程。v同时,在中心区与边缘区之间还存在一个半边缘区。这样,中心区、半边缘区和边缘区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分别担当着不同的社会经济角色,构成了世界经济体中的等级关系。vi

由此出发,西方的法律与制度曾是西方殖民者征服非西方国家和地区的重要工具。西方世界对非西方世界的法律殖民主义,强行扭曲了非西方社会法律文明的成长取向,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非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道路。这也是当今许多非西方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法律未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原因之一。vii因此,对于法律全球化,边缘区和半边缘区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如何限制这一既有制度的惯性延伸,如何防止以全球化名义出现的新的法律殖民主义,而捍卫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和法律主权只是这种努力的一种

方式或手段。

国际经济关系作为国际关系的一部分,虽可溯源至古代,但国际经济法的真正兴起却是依托二战后以美、英为主导创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也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在不同国家间形成了“优位之势”(Superordination)与“劣位之势”(Subordination)的区别。viii 并且这种区别随着西方价值观的全球散播和美国独霸地位的确立而越发彰显。

移植与接轨

对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发展而言,长期以来重点进行的是对既存的国际经济理论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接轨”和“移植”,而忽视了对这些理论和制度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观的正确性进行讨论,似乎这些价值是毋需讨论的终极标准。这也许是由于近世以降,西方国家率先垂范了一种人们称之为“现代化”的法律与制度,并以其绝对强势,推展至全球。而百余年来,中国不得不在一次次的“外迫”之下实施追赶,单纯地期许同样的制度与法律可以实现国家民族的再次复兴,单纯地指望“以夷长技以制夷”。

以我国学者和实务界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认识为例,在众多观点中有一种流传甚广的“游戏规则”论,认为WTO 代表了一个自然规则的形成过程。之所以是“自然规则”,盖因为它是由西方市场参与者(“游戏者”)在国际经济的发

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而非政府强力制订出来的,因此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中国的入世,意味着去适应这种规则,去“接轨”。但是,这种理论忽略了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1)缺乏对西方市场参与者(“游戏者”)的社会角色进行考察;(2)忽略了对“自然规则”的本源价值观进行评价。以这样的观点来看待世界贸易组织,必然忽略制度背后更深层次的“优位之势”与“劣位之势”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同样,以这样的视角去考察全球化浪潮,就必然陷入一种将全球化时代视作“普世真理”和“历史必然”的浪漫憧憬之中。就必然看不到全球化时代依然存在的自然资源的匮乏或稀缺;就必然看不到世界体系中“中心区”的进一步“中心化”与“边缘区”的进一步“边缘化”过程;就更不可能看到不同族群文化间的挤压与被挤压。对这种“中国学者的集体无意识”状况,不少学者进行着反思,如朱苏力教授提出了“法律本土化”观点,ix夏勇教授则高呼中国的“哲学权利”,x邓正来教授更评价到:xi‚……(在现代化过程中-笔者加)中国学者普遍忽视的是(亦即中国学者集体无意识的具体展现)中国知识分子在这种‘支配’过程中与‘支配者’的共谋,也即中国论者对西方现代化理论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无批判意识或无反思性的‘接受’……全球化时代支配的实效却在于被纳入进这个‘时代‘的中国对既有制度安排的承认。据此我们可以

说,全球化时代的支配是结构性和强制性的,它所依凭的并不是赤裸裸的暴力,而是发达社会建构起来的被认为更有效或更具有正当性的制度安排----不论中国是否进行和谋,只要中国承认并接受了既有制度安排,那么它们就都对中国论者构成了支配。‛

更有不少学者对全球化时代发出警音:“全球化可能是一首史诗,也可能是一场梦魇。现在我们还无法看得很清楚。”xii德国当代著名社会思想家哈贝马斯更尖锐地指出:“长期以来,各种危险的全球化,客观上将世界连结起来,使之变成一个建立在所有人都面临之危险基础上的非本意所愿的共同体。”xiii

对制度接轨与法律移植的适当警醒。

对中国而言,长期以来重点进行的是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建设,这种建设的核心是对西方法律文化的模仿:放在国际层面,被称之为“接轨”;放在国家层面,被称之为“移植”。其实,不管是“接轨”还是“移植”,都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接轨”与“移植”必须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契合,方可能获得成功。西方的法律文化自有其语境,如英国历史学家汤恩比(Amold J.Toynbee)所言,西方法律文化乃是“西方自中世纪以来,几经折腾,人头滚滚、血流成河中于漫长时光里一点一滴逐渐涵育、生成的。”xiv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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