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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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三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围: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 ………………………………………………………………………5.1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180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2.3本附加险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 ………………………………………………………………………2.3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7.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2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减保 5.1 减保6.保险费自动垫交 6.1 保险费自动垫交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8.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年龄错误9.重大疾病的定义 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0.特定疾病的定义 10.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11.6 意外伤害 11.7 毒品 11.8 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11.11 机动车 11.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1.13 遗传性疾病 11.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15 现金价值11.16 情形复杂11.17 专科医生11.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1.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1.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1.21 永久不可逆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简称“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04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现金价值表(示例)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04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现金价值表(示例)
附件四: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 版)现金价值表(示例)
(35 岁男性被保险人,每 1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保单 年度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趸交
0 2326 2407 2491 2577 2666 2757 2851 2948 3048 3151 3711 4351 5065 5807 6556 7277 7937 8506 8968 9318 9568 9806
表中数据为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现金价值将按如下公式计算: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后的现金价值=(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前的有效保 险金额-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有效保险金额)/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前的有效保险金额×未发生特定疾 病提前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
5年 交清
0 221 690 1276 1933 2666 2757 2851 2948 3048 3151 3711 4351 5065 5807 6556 7277 7937 8506 8968 9318 9568 9806
10 年 交清
0 73 254 510 808 1130 1478 1852 2255 2687 3151 3711 4351 5065 5807 6556 7277 7937 8506 8968 9318 9568 9806
单位:人民币元
15 年 交清
20 年 交清
0
0
50
33
166
130
333
233
530
387
740
549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5)(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3)。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说明:本规则适用于《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一、一般规则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

二、特殊规则(一)主附险组合关系必须与《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组合销售。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交费方式须与其主险一致。

(二)保险金额本险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与所附加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为1:1。

本附加险最低承保份数为1份,每份基本保额为10000元,1份以上可按0.1份为单位投保。

(三)本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额为每份10000元,且需满足以下保额限制条件:1、≤4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2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200,000元;2、5-17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3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300,000元;3、≥18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1,0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1,000,000元;4、本险种具体可承保保额需根据医学及财务核保结果确定,医学及财务核保请严格按照现行核保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超过保额限制的处理对转核后系统提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超过上述保额限制条件的,按照如下原则处理:(1)按照承保规则及系统累计的重大疾病保额计算被保险人可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额,按此保额对主附险同时作限额处理;(2)剩余部分主险保额建议客户另行投保。

(五)客户同时投保主附险时累计保额的计算原则如客户同时投保主险及附加险,根据该险种产品形态的特点,在计算被保险人累计保额时应避免重复计算,即仅将主险保额计入累计保额。

示例:上海地区某未成年被保险人,16周岁,投保10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10份《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既往未投保公司其他险种,则根据上述原则计算,该被保险人累计保额为10万元。

金佑人生新产品发布篇

金佑人生新产品发布篇
历代重疾产品蜕变
重疾险种全面化 保单功能完善化
理赔条件人性化
百万关爱 千亿保障
—太平洋保险第五代递增型保障计划
“金佑人生”
创新上市
产品特色
领先行业 引领重疾险发展趋势
42种重疾强势升级
保障更广更多
10种轻症业内领先
摆脱了“重疾保重不保轻”的尴尬 更贴近民众需求
产品亮点
二疾提前
一仹保单
说明:上述疾病定义以条款约定为准
重大疾病与轻症疾病之对比:
恶性肿瘤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 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 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 生转移的皮肤癌); 0 0 1 (5)TNM分期为T N M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 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 恶性肿瘤。
轻症
重疾
身价
四大功效
重疾——扩大至42种大病 轻症——新增10种轻症提前给付 养老——灵活转换养老金,规划晚年 身价——年龄长,身价涨,强大风险呵护
重疾
轻症
养老
身价
产品基本形态
投保年龄 3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保险金额 保单功能 开发思路
终身
趸交、限期年交(5、10、15、20年交) 有效保额=基本保额(10000元/份)+累积红利保额 保单贷款、减保、保费自动垫交、转换年金 加强保障“增轻症”、人性设计“双提前”, 与时 俱进“三递增”,度身定制“四效用”
对今后的生活有什么打算吗?
业:在你成长的过程中是不是父母对你付出很多?不过你可曾想过在为事 业打拼和奋斗的同时所面临的风险确是无处不在的。万一发生不幸怎样回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保障计划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保障计划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保障计划( 在售)产品详情投保示例产品咨询产品类型:产品组合投保年龄:30天-65岁缴费期限:趸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保险期间:终身等待期:180天∙在合同生效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或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返还所缴保费,主险、附加险同时终止。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是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额相应减少。

产品分析1.疾病保障高达52种,其中包含:42种重大疾病+10种特定疾病金佑人生除了提供多达42种的重大疾病保障外,还有10种特定疾病保障,如原位癌、轻微脑中风等,特定疾病提前赔付保额的20%,赔付后,重疾的保额会相应降低。

2.本产品的红利包括两种: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年度分红以保额分红形式领取,就是将每年分红所得,用于增加保额,这样保障额度每年都会增长。

保额增长能够有效规避未来保障缩水的风险,如通货膨胀、医药费上涨等。

而终了红利,则是在合同终止时才能给付。

特别提醒: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代理人演示的数额只能作为参考。

3.本产品购买后可保障终身。

当然,您也可以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将保障转换为养老年金。

转换年金有两种方式:①被保险人通过减保或退保,将现金价值及红利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用于补充养老。

这个功能适合前期注重保障,后期注重自身养老的人。

②当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终止时,受益人可将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如果部分转换,则剩下部分可提取现金,年金领取人为受益人。

4.对身故保险金按年龄进行区分,让少儿重疾拥有高额保障。

保监会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不得超过10万元。

本产品对身故保险责任按年龄进行区分,18岁之前身故至赔付所缴保费,而不是赔付保额,这样即使保额超过10万元,也不会违规。

家长为孩子购买本产品,保额可选择高于10万元。

责任免除主险合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展开>>投保须知1.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家族疾病史。

金佑人生A款(2014版)产品介绍及卖点分析(1)

金佑人生A款(2014版)产品介绍及卖点分析(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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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出给付保险 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 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将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 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观察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 额降为零。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13 -
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交费20年
第二是保命,
终身高额的身故与全残保障至少 20万元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180天后身故或全残,按保 额给付
交费20年
第三是保老,
我们希望一生都健康平安,若没有发生风险, 老来还可以转换养老。若您70岁转换,就 可领26.8万元;或到80岁转换时就可一次 性领取养老金领35.7万元;真是“有病管病, 无病增值养老!
注:等待期是180天
- 12 -
附加险保障利益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 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有 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 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产品组合构成
身故保险金
金佑人生终身寿 险A款(分红型)

805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条款

805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6.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3❖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版产品说明书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版产品说明书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版产品说明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版)产品说明书一、重要声明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

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3、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二、产品特色1、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本产品与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版)(即“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搭配,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

既终身提供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一生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又提供重疾和特定疾病保障,更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为晚年生活添精彩,实现身价、重疾、特定疾病和养老的“一站式”综合保障。

2、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障年年三递增身价保障、重疾保障和特定疾病保障额度将随着每年年度红利的分配而不断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使您的保障水平实现动态增长,除此之外,还能获得丰厚的终了红利,让您获得充足的保障。

3、保障范围更广泛,健康呵护双提前不仅提供多达60种的重大疾病保障,更有12种特定疾病的关爱提前给付,健康有托付,患难显真情。

4、特定疾病显关爱,后续保费可豁免,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保险金给付后,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5、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更从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保单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您的生活和事业助一臂之力。

三、保障责任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3、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投保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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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3 54640 204720 204720 40944 17830 200000 4030 200000 3015 17000 830 13660 10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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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关爱 金分配的,本公司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在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产品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 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 的。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产品有终了红利的,给付本产品减少的有效 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本公司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 给付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六、红利及分配方式 1、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和利差,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产品假设(死亡率假设和预定利率假设) 的盈余,按不低于 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 的。 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投保人分红的具体情况。 2、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产品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 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 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产品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产品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 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产品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产品的年度红利由本公司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 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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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 ………………………………………………………………………5.1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180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2.3本附加险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 ………………………………………………………………………2.3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7.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2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减保 5.1 减保6.保险费自动垫交 6.1 保险费自动垫交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8.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年龄错误9.重大疾病的定义 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0.特定疾病的定义 10.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11.6 意外伤害 11.7 毒品 11.8 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11.11 机动车 11.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1.13 遗传性疾病 11.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15 现金价值11.16 情形复杂11.17 专科医生11.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1.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1.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1.21 永久不可逆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简称“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合同”,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若发生减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

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2)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原发性心肌病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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