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对城区重点滩涂经营业户收取卫生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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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场收费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场收费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场收费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哈价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场收费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哈价发〔2009〕34号)各区、县(市)物价局、林业地区物价局: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清费治乱工作的要求,落实全市党政干部大会精神,努力创建优良价格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市物价局决定组织开展市场收费专项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本地大型早夜市、退路进厅农贸市场。

二、调查内容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之间,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金额、收费依据、执收部门及隶属机构等。

三、几点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清费治乱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专门领导机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调查工作深入开展,全面实际。

(二)找准问题,提出建议。

要通过深入调研,发现影响我市集市贸易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侵害经营者利益的乱收费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可行性意见,为进一步创建优良发展环境当好参谋助手。

(三)迅速实施,抓紧反馈。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9月末前,将调查报告及统计报表一并上报市局综合处。

如遇特殊情况,请随时沟通。

联系人:吕岩,电话:84632192;王然,电话:84641494。

附件:1、哈尔滨市大型早夜市市场收费调查统计表2、哈尔滨市退路进厅市场收费调查统计表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附件1哈尔滨市大型早夜市市场收费调查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人:审批人:填附件2哈尔滨市退路进厅市场收费调查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人:审批人:填。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162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设立黑龙江省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请示》(黑建规[2001]36号)收悉。

为建立健全我省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提高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水平,规范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是指建设项目业主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委托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规划技术服务而交纳的费用。

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禁以行政手段强行提供服务,做到优质服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持证收费,按章纳税。

二、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技术服务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有偿服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的取得,应首先经当地市、县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布发技术服务资格证。

三、凡收取中介技术服务费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服务:(一)建设项目现场踏勘。

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踏勘,了解拟建场址(地域)周边建筑、有关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等关系。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三)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划技术资料。

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指导,为建设项目前期规划工作提供依据。

(四)对规划设计方案提供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标准服务,并以节约投资和加快建设进度为目的,提高项目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哈价行发[2014]23号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哈价行发[2014]23号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哈价行发〔2014〕23号)各区、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发改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规定,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4年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验分工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

市、区、县(市)具体分工如下:市局负责市直属持证收费单位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审验结论;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内持证收费单位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由市局负责复核并出具审验结论;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持证收费单位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审验结论。

二、时间安排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5月31日前结束。

市直属持证收费单位的审验时间详见附表1,各区、县(市)的审验时间在市局规定时限内由本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三、审验内容(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对收费单位实行重点审验:一是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二是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的;三是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四是上一年度审验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2009年一季度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情况通报-哈价发[2009]19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2009年一季度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情况通报-哈价发[2009]19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2009年一季度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情况通报正文:----------------------------------------------------------------------------------------------------------------------------------------------------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2009年一季度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情况通报(哈价发〔2009〕19号)各区、县(市)物价局:一季度,全市价格监测工作在各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价格监测人员的辛勤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服务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促进全市价格监测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完成下一步监测工作,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总体情况一季度,全市价格监测工作质量总体情况良好。

价格监测数据上报情况较好,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五常市、木兰县、依兰县物价局排名居前。

价格监测信息报送质量进一步提高,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平房区、香坊区、呼兰区、松北区、五常市、木兰县、依兰县物价局所报信息内容全面,精品较多。

五常市、木兰县、平房区等单位有多篇信息被市局和哈尔滨价格信息网采用。

二、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具体情况(一)价格监测数据上报考核情况一季度,全市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显著提高。

各单位能够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数据,数据的准确性达到95%以上。

从各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看: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方面,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物价局能够每日按时上报,没有迟报、漏报、误报现象。

居民食品零售价格调查监测报告制度方面,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物价局的上报率、准确率达100%。

农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方面,从3月1日开始由周报改为日报,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呼兰区、道外区、阿城区、五常市、巴彦县、木兰县、双城市、依兰县物价局上报率较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抓好“第一战场”、开辟“第二战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如期实现翻两番奔小康的战略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清理近年来所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清理文件是以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主要依据,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省委七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四个重要文件的通知》(黑发〔1994〕10号)、《关于印发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5〕6号)、《田凤山同志在全省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讨论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省委办公厅《情况通报》14)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近年来所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

对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思路顺利实施的政策、规定,要区别情况予以废止或修订。

二、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上的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时间进行清理。

清理之后,对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在已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公布结果。

4月15日前,各部门要将确定予以废止的本部门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便统一汇总公布结果。

三、最近,我厅已对近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作了统计(含1992年清理文件时提出需做调整的9个文件,详见附表),请表中所列的负责部门按职责分工,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哈尔滨市红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哈尔滨市红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哈尔滨市红霞幼儿园
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价联发[2009]26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9.08
【实施日期】2009.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哈尔滨市红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价联发〔2009〕26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准红霞幼儿园、崇俭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哈教函〔2009〕66号)收悉。

哈尔滨市红霞幼儿园是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是财政拨款类的公办幼儿园。

根据《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哈价联发〔2009〕2号)文件精神,现就哈尔滨市红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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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关于对哈尔滨市推进清洁取暖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意见的函》的复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关于对哈尔滨市推进清洁取暖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意见的函》的复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关于对哈尔滨市推进清洁取暖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意见的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黑环函〔2017〕233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关于对哈尔滨市推进清洁取暖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意见的函》的复函黑环函〔2017〕233号省发改委:贵委《关于对哈尔滨市推进清洁取暖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意见的函》收悉,我厅组织相关处(室)进行认真研究,现复函如下:一、关于“批准哈尔滨市执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事项同意哈尔滨市对现役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哈尔滨市需同时提供执行该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清单。

同意哈尔滨市对现役1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和新建燃煤锅炉执行国家标准中的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哈尔滨市需分别明确执行标准及对应燃煤发电机组清单并随时更新备案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锅炉清单。

二、关于“明确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淘汰小锅炉资金来源”事项我厅与中直在哈单位和驻军部队无交集、无接触,地方政府更有沟通条件。

三、关于“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资金支持”事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属于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一部分,DCS设施属于企业内部自行管理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6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6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
呼兰区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黑价联字〔2005〕65号)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正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哈呼政呈[2005]14号)收悉。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复了你区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过我们对你区一年来配套费收支情况的审核,决定同意你区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40元,征收配套费的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呼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106号)。

此批复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到期如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二个月申报。

此复
——结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2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2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优化城市生态环境,依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性质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4〕178号)关于“将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之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更名为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收费范围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一)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人计费、按户征收”,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00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按1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l.00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哈政发[2010]6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1【实施日期】2010.04.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有效遏制乱收费现象,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的行为。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应当将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主管部门先行备案。

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予以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的除外)。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二、全面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全市各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05〕13号)关于“对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新建、扩建项目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报经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石忠信2001年12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对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下列24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哈尔滨市招用进城劳务人员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5日哈政发[1987]100号);(二)《哈尔滨市国营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规定》(1989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四)《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89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五)《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199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六)《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0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七)《哈尔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八)《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199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九)《哈尔滨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十)《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1993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十一)《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993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十二)《哈尔滨市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规定》(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十三)《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3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8年1月4日修订);(十四)《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十五)《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十六)《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十七)《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细则》(1995年5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物价局名义发布);(十八)《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爆炸物品管理的通告》(1995年9月20日市政府批准,1995年9月20日市公安局发布);(十九)《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1995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二十)《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二十一)《哈尔滨市旅游业管理规定》(1997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二十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日照间距规定》(199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二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销售管理的规定》(1998年5月6日哈政发法字19984号);(二十四)《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规定》(2000年4月14日哈政发法字[2000]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继续收取城镇居民放心用电工程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继续收取城镇居民放心用电工程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继续收取城镇居民放心用电工
程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经字[2003]12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6.10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继续
收取城镇居民放心用电工程费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3]126号2003年6月10日)
哈尔滨电业局:
你局《关于重新报批“放心用电工程”取费标准的请示》(哈电用营呈[2003]11号)收悉。

为满足我市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居民安全可靠用电。

根据黑龙江省经贸委、建设厅、物价局、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放心用电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经贸电力联发[2001]401号)文件规定,我局于2002年4月批复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放心用电工程的收费标准。

经一年多的试运行及我们对居民的回访情况。

经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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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卫生信息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卫生信息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卫生信息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21•【字号】哈价函[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卫生信息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哈价函〔2009〕96号)市卫生信息学会:你学会《关于哈尔滨市卫生学会申请收费项目的请示》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1、你单位属于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开展自愿参加的培训和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2、收费标准由你单位自行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但不能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3、培训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或把本部门正常的代理、咨询等工作职能变为有偿服务。

4、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单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

并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税务发票。

5、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价格(收费)公示,接受监督。

6、此复函试行期一年,到期或需变更须及时提出申请。

7、如违反以上任何一条,将依据《价格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及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服务)收费备案表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注:1、此表一式三份,执收单位、市局业务处、收费许可证中心各一份。

2、如备案表所列收费项目及标准需调整,请及时提出申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人民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保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和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262件规范性文件。

二、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等3件规范性文件。

三、废止《哈尔滨市哈依煤气工程市区低压管网建设资金征集办法》等151件规范性文件。

四、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等3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 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2日
附件
1
附件2
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达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达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达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哈价经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达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哈价经发〔2013〕78号)哈尔滨哈达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凡进入你单位停车场(南岗区学府路279号院内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划备案的300个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按下列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1、小型机动车白天时段(8:00-20:00)实行计时收费,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15分钟至2小时,按照3元/台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2小时,每1小时加收1元,超出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夜间时段(20:00-8:00)6元/台次; 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15元/台。

2、其他车型实行计次收费,按下列政府指导价幅度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长期停放的用户,你单位须与其签订车辆停放合同及其双方协议收费价格,可按月、季、年计收。

二、你单位须以本批复文件内容制作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停车场价格公示牌,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收费人员上岗收费须佩戴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的收费员证,示证收费。

三、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须使用税务票据。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一个月另行申请。

此复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2013年8月20日。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道外区北头道街道路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道外区北头道街道路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道外区北头道街道路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哈价经发[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道外区北头道街道路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哈价经发〔2010〕122号)哈尔滨市道外区越成停车场:你单位《关于办理机动车泊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机动车停车泊位实行招标经营的指示精神,根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你单位在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通过竞标取得经营权的机动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凡进入道外区北头道街(大新街-江畔路人行道、车行道30个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辆,白天时段(8:00时-20:00时)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停车10分钟及以内免费,10分钟以上3小时及以内收费标准为3元/台;超过3小时的按每1小时加1元/台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夜间时段(20:00时-8:00时)实行计次收费,收费标准为6元/台;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10元/台。

二、收费采取预收款结算方式。

车主停车时,停车场收费员预收日停车收费限价金额另加10元停车计时卡工本费押金。

停车结束,收费员收回计时卡,按停车时间结算后返还预收款余额及计时卡片押金,禁止以任何形式销售停车计时卡。

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结算时须给付税务票据。

对该路段企事业单位和住户,须实行优惠价格,可由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价格。

三、你单位须以本批复文件内容制作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停车场价格公示牌,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收费人员上岗收费时须佩戴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的收费员证。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哈价行发[2007]4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7.03.16【实施日期】2007.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哈价行发〔2007〕4号)各区、县(市)物价局、林业地区物价局:现将《哈尔滨市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并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哈尔滨市物价局二○○七年三月十六日哈尔滨市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及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立足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省近几年来有关取消、降低、减免涉农收费的文件规定,按照有计划、分阶段、抓重点的工作思路,对全市的涉农收费进一步清理整顿,使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落到实处。

三、工作时限和方法步骤(一)工作时限。

从2007年3月份起,利用8个月左右的时间,到10月底完成。

(二)方法步骤。

此次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采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上下结合,系统联动的方式方法进行,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份为准备启动阶段,即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下发文件、布置任务:第二阶段,4月至8月份为清理整顿阶段,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涉农收费部门(单位)和农户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通过听取收费部门的汇报、召开农户座谈会、填写调查表和个别走访等形式,及时发现和研究存在的问题。

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三阶段,9月至10月份为汇总总结阶段,将清理整顿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附表,于11月5日前上报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处。

四、组织领导市物价局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蔺相才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张国贤、王亚卓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行政处、经营处、检查分局负责人担任。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对城区重点滩涂经营业户收取卫生费的复函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对城区重点滩涂经营业户收取卫生费的复函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对城区重点滩涂经营业户收取卫
生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9.24
•【字号】哈价函发[2003]21号
•【施行日期】2003.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对城区重点滩涂经营业户收取卫生费的
复函
(哈价函发[2003]21号)
市水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对城区重点滩涂经营业户收取卫生费的函》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以滩护滩、以收养管的原则,同意你单位向在城区重点滩涂从事经营活动的业户收取卫生费等费用,用于保洁人员的经费。

具体标准为:
一、卫生费
1、流动经营业户每日每人1元;
2、固定经营业户每日每平米0.50元。

二、存车费每台次3元。

三、水冲公厕每人次0.5元。

执行时间:2003年9月24日至2004年9月24日。

哈尔滨市物价局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哈价函[2010]38号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哈价函[2010]38号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收费标准的复

正文:
----------------------------------------------------------------------------------------------------------------------------------------------------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价函〔2010〕38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准哈一职新增专业收费标准的函》(哈教财函〔2010〕8号)收悉。

根据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哈教联发〔2002〕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
物流专业、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客户信息服务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服务专业、营养与保健专业、交通乘务专业、美容美发与形象设计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机械加工技术专业、焊接技术专业、机电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2400元。

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学校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到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此复函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此复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函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函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黑价格函字[2001]56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函(黑价格函字[2001]56号2001年12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函》(哈政综[2001]67号)收悉。

哈尔滨市供水企业由于受原材料、电价等上涨,供水设备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特别是近年来松花江哈尔滨段水位持续下降及水质污染严重,加大了取水和制水的难度,致使成本大幅度提高,企业几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的状态。

按照国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水价改革方针,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并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水价分类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80元。

二、行政事业(群团组织)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4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中的住宿业(宾馆、饭店等包含内部配套设施用水)、餐饮业调整为每立方米4.00元;美容美发业、娱乐业、基建施工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7.00元;其他用水调整为每立方米2.50元。

四、特种用水分二个档次:(一)生产饮品、饮用水(纯净水)、冰冻制品用水,以及洗车业和洗浴业中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7.00元;(二)洗浴业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10.00元及以上的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10.00元。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当地政府颁发的特困证明材料,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1.30元。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字380号)文件中:附加率应当从低,最高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十的有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供水附加费额不变,仍以黑价经字[2000]162号文件中确定的供水价格为基数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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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对城区重点滩涂经营业户收取卫生费的
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价函发[2003]21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9.24
【实施日期】2003.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对城区重点滩涂经营业户收取卫生费的复函
(哈价函发[2003]21号)
市水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对城区重点滩涂经营业户收取卫生费的函》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以滩护滩、以收养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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