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方案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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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法规、规章)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省级法规、规章)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2-11-29∙【失效时间】∙【法规来源】/portal/Desktop.aspx?PATH=cnzjrd/sy/syxxllnew&G_id=e79ec21d-632a-4cf9-96f6-17aa27e468e2&T_id=Cms_Info∙【全文】∙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 号《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1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 年11月29日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东山华浮港务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东山县西浦镇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泽园路341号法定代表人:陈义钦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甲方转让给乙方海域使用权两宗,海域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国海证103570031号(宗海面积7.039公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和国海证103570032号(宗海面积1.231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两宗海域使用权的终止日期均为2059年9月29日,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及港口用海,项目名称为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项目性质为经营性。

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取得东山县人民政府同意。

甲方承诺交付给乙方的该两宗海域使用权无权属及经济纠纷,且符合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条件,该两宗海域使用权无他项权和法院查封情况。

甲方对本条前述基本情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甲方委托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公开招集竞买方,乙方被确定为买受方,本合同项下两宗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万元整,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将海域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付清。

乙方预先向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缴交的竞买保证金壹佰万元可冲抵转让价款。

四、产权交割及权证的变更:乙方向甲方付清海域使用权转让总价款后15日内,甲方将涉及本次转让的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随附资料清单),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后视为交割完成。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海域使用权,现甲方同意将该海域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海域使用权。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海域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条出让海域的基本情况1. 出让海域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出让海域的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3. 出让海域的使用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出让条件及价格1. 甲方保证其拥有的海域使用权合法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2. 出让海域使用权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

第四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支付全部出让款项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海域使用权出让款项。

- 甲方应保证出让海域的合法性,并协助乙方办理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在支付全部出让款项后,依法使用该海域。

-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海域使用权出让款项,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海域。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海域使用权或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出让款项的_____%。

2.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出让款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款项的_____%。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海域处•【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沿海各县(市、区)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本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海域设施一并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海域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海域租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国海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水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且属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出让人为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由设区的市海洋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

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人为共同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填海海域使用权应当纳入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编制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下称出让方案)前应当取得海洋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

第六条出让方案由出让人制定,按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方案由共同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出让人)会同海域所在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出让人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委托资质单位对拟出让的海域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价格评估、海籍测量等,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果制定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后,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官方)范本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官方)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官方)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 ___________ E政编码: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 __________ 务:_________ 电话号码:委托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_ X务: ________ 电话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 ___________ E政编码: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 __________ 务:_________ 电话号码:委托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_ X务: ________ 电话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海域使用权的产生。

海域属国家所有,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经宁波人民政府批准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

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第二条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位于____________ ,面积为 _________ 公顷。

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附图所示。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

乙方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使用的权利。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冀自然资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0〕1号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对河北省海洋局2013年发布的《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发布的《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月20日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和《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管辖海域内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05•【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海域、无居民海岛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

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实施,对促进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资源生态价值和稀缺程度未得到充分体现,使用金征收标准偏低且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以生态保护优先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导向,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海域、无居民海岛,通过有偿使用达到尽可能少用的目的。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符合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价值规律的有偿使用制度,切实维护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保护优先、绿色利用。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统一,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提高用海用岛生态门槛。

强化用途管制,实施差别化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供给政策,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海域使用权 规定

海域使用权 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广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

广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

广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广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送审稿,截止到8月19日)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公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挂牌所得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收入按海域使用金征缴办法进行管理。

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所需要费用,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优先满足公益性用海需求。

经营性项目用海或同一宗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有特定限制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无特定限制条件的,应当采取拍卖或挂牌方式。

非法围填且不能恢复海域原状的海域应当采取拍卖、挂牌的方式。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招标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由出让人组织进行。

海域使用权拍卖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海域使用权的挂牌由出让人组织进行。

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出让人制订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宗海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有海域使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二)依据批准的方案制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文件;(三)在规定的报纸或网站发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四)组织实施开标、评标或竞拍、挂牌;(五)根据中标或竞拍、挂牌结果办理海域使用权出让手续。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七五号)《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月8日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规划管理第三章海岸线保护管理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五章海域使用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排他性使用海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深圳市管辖范围内的内水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海域使用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陆海统筹、统一规划和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第四条建立海洋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第六条全面推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

优化海域空间布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弘扬海洋文化。

第七条严格保护海岸线,大力开展生态修复,构筑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将海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纳入海域使用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各派出机构承担海域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具体工作。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7修正)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7修正)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号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号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八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7篇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7篇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7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海域的使用权,并有意将其转让给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海域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标的1.1 本合同转让的海域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海域具体位置)。

1.2 海域面积:______平方米。

1.3 海域使用期限:自海域使用权取得之日起至期满日止。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转让价格:人民币______元整。

2.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______%作为首付款,剩余款项在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三、权属转移3.1 甲方保证对转让的海域拥有完全有效的使用权,并承诺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变更手续。

3.2 乙方在支付完转让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甲方应将海域使用权证书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完成权属转移登记。

四、海域使用4.1 乙方在海域使用期限内,有权对海域进行合法、合理的使用。

4.2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五、违约责任5.1 若甲方未能按约定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变更手续或未能按时交付海域使用权证书,则视为甲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5.2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转让价款,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不可抗力6.1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7.1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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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K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方案示范文本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方案根据《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规程》等有关规定,拟对_____宗海域使用权竞价出让。

一、基本情况及管控指标要求:
二、组织实施:局按法定程序具体组织上述宗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三、供海方式:结合宗海受让意向,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四、申请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

五、竞买保证金:
_____宗海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万元;
_____宗海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万元。

六、出让起始价:根据_____宗海评估价(_____万元/公顷),结合周边海域成交市场价,经研究,拟确定该宗海(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为_____万元/公顷,增加幅度为_____万元/公顷(或其整数倍);
根据_____宗海评估价(_____万元/公顷),结合周边海域成交市场价,经研究,拟确定该宗海(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为_____万元/公顷,增加幅度为_____万元/公顷(或其整数倍)。

七、供海时间:拟于年月组织上述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八、建设时间:必须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

不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超过《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满一年的,按照《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处置。

九、其他说明:拟建项目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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