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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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范文实施细则: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第三条纪委是党组织内监督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党纪,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力量,纪委有权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审查和执纪问责。
第四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在法律范围内,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第二章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和党纪,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作用;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惩处腐败分子,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日常监督,做好预防和处理工作;
(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
第六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现和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二)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制定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
(四)开展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
(五)组织开展审计工作,查明党员、干部的经济问题;
(六)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
(一)接受群众举报和检举,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二)组织调查,通过询问、调阅文件资料等方式,查明问题的事实;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方式;
(四)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相应的纪律审查和执纪问责措施;
(五)对涉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党员、干部委托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对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八条纪委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时应当:
(一)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保护举报人和参与调查的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向被监督对象通报查处情况和处理结果;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章党员、干部的纪律审查和执纪问责
第九条纪委对党员、干部的纪律审查和执纪问责主要依据党章和纪委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包括:
(一)违反党章的纪律性问题,纪委可采取批评、诫勉等处理方式;
(二)涉及违纪行为的,纪委可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纪律审查和执纪问责措施;
(三)涉及违法行为的,纪委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对确有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党员、干部,纪委应当坚决予以纪律处分和追责问责。
第十条党员、干部对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党章和纪委相关规定提出申诉和复议。
第五章教育培训与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纪委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通过组织学习、上级交流等方式,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十二条纪委应当开展定期的廉政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示范等方式,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和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纪委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预防违纪违法行为,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四条纪委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协同办公等方式,共同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形成合力。
第六章评估和总结
第十五条纪委应当定期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反思,并加以改进和提高。
第十六条纪委应当将评估和总结的结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以便上级党委加以指导和支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举报人和参与调查的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和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