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执业药师《管理与法规》:处方管理办法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界定: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三处方的开具1.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四处方的调剂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2.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A.四查十对: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B.签名: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C.不得调配的: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的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五监督管理1.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 年版)相关法律法规之《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江西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在医疗机构由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长期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省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级负责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用药范围第六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七条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八条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且一般家庭无法满足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九条原则上,长期处方用药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省域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范围(见附件),并适时调整。
设区市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增加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在省域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范围内,根据本机构实际,依据相关诊疗指南和规范等,制定本机构长期处方药物目录,并适时调整。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权益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和其他合法开展处方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应按照下列含义解释:(一) 处方:指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合法开展处方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患者病情开出的治疗、预防、诊断用药及其他治疗措施的医疗文件。
(二) 处方药:指医生处方使用的依法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基本药物目录但须在医生处方下使用的人类非特殊用途药品。
(三) 药店:指依法合法营业的医药经营业者设立的经营药物零售的经济组织。
(四) 医保药品:指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内企业的药品。
(五) 特价药:指依法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基本药物目录的人类非特殊用途药品中,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医保支付标准控制药价并赋予相应药品配结算价的药品。
(六) 不良反应:指使用药物后所引起的不良症状。
第四条处方的开具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了解患者个人身体情况和病史,了解患者过往服药史,制定合适的处方并在处方上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处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法和用量;(二) 药品创造商、生产批号以及有效期限;(三) 医师姓名、职称、医院或者诊所名称、盖章或者签字,以及处方开具时间;(四) 在开立处方药时,应注明是否成列使用。
医师应遵循选用安全、经济、有效并在保障患者治疗效果的基础上减少不当用药现象。
第五条处方的审查(一) 医师应当在处方上注明相关诊断和患者的其他病史,可根据需要向患者问询相关病情,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 处方审查人员应在规范使用处方药证明中进行处方审查并核实药品真实性,及时告知处方开具人药品不合适或者建议调整药品用量和用法,避免过度使用等现象。
(三) 药店应当对接收到的处方进行审查,签名及核实药品的真实性,及时向医师或者处方审查人员提出疑问和建议。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卫医管发〔2022〕28 号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者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 (组) 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 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 份。
2022年关于药品管理规定最新办法
2022年关于药品管理规定最新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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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补充规定
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二、病历有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
内容表述用中文和医学术语,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 (ICD-10) 》书写,译名以《英汉医学词汇》(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为准,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写外文原名。
简化字按国务院发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不用自造字如肺 Ca、主 A 等。
度量单位须用法定计量单位。
书写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字不出格、跨行。
浮现错字时,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
三、病历和处方中的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 2022、9、21),医嘱中的日期按“日/月或者月、日”填写,时分间均按照“小时”方式书写,用 Am 代表上午, Pm 代表下午,中午 12 时为 12N,午夜 12 时为 12MN。
四、药名书写用中文通用名称或者英文国际非专利名(INN),如用商品名可在其后的括号内写出。
药名简写或者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不得用化学份子式、别名或者自造简写。
药名后写出剂型、规格、给药剂量、给药次数、给药方法;药品剂量使用公制单位。
五、病历和处方按照规定在相关的位置,由相应医务人员签署全名或者加盖印章,签名应清晰易认。
实习、进修和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或者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六、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和签名用红笔,注明修改日期和职称,并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
抢救急危患者时,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工作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记录。
2022年关于药品管理的最新规定
2022年关于药品管理的最新规定2022年药品管理的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2022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2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以下药品的处方管理:(一)化学药品、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二)各种剂型的药品,包括口服、外用、注射剂、静脉输液剂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制定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制定药品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药品采购、贮存、分发、使用、监督等各环节的管理。
(三)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和药品使用记录的登记、核查、保存和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处方书写与查询第四条医师向患者开立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二)正确填写医师姓名、职称、所在医疗机构的名称与地址、处方时间等基本信息。
(三)准确填写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用药途径等药品信息。
(四)控制药品用量,根据患者病情适量合用药品。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查询系统,医师应当合理利用药品查询系统,查询药品信息并咨询临床药师,做到合理用药。
第三章处方防伪与审查第六条医师向患者开立处方应当使用防伪处方纸,防止假冒伪劣药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处方的真伪和合规性,开展处方审查,必须确保处方与患者签字一致。
第八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当对患者进行全面了解,获得患者详细的病史、症状、检查项目、体征、病理检查、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并结合这些信息对患者用药进行判断,确保用药对患者安全有效。
第四章处方网络远程审核第九条医师使用远程审核技术开具处方,应当确保药品安全和科学合理。
第十条远程审核系统应强制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查,必须确保处方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章处方记录和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处方记录与管理制度,能够对处方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管理。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对每位患者的处方进行标记、备案、统计、分析,履行处方管理责任。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中草药作为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具有重要地位和广泛应用。
为了保障中草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对中草药处方管理的规范,特制定本《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草药处方管理,加强对中草药使用的监管,本规定适用于中草药处方的书写、存储、调配、使用等环节。
第二条中草药处方的书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病名和证候;(二)病症描述准确完整;(三)处方组成符合中医药理论和实际需求;(四)剂量、用法用量明确。
第三条中草药处方的书写应使用规定的书写格式,包括字体、字号、行距、页眉等。
第四条中草药处方应当由中医执业医师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书写。
第五条中草药处方应当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时间、医师签名等内容,并进行必要的审核和审查。
第六条中草药处方应当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进行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归档。
第七条中草药处方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章处方书写第八条中草药处方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字体,建议使用宋体或楷体字。
第九条中草药处方的字号应当适中,一般使用小四号字。
第十条中草药处方的行距应保持统一,一般为1.5倍行距。
第十一条中草药处方的页眉应包含医院名称、科室、医师姓名和出处日期。
第十二条中草药处方应明确病名和证候,可以采用拼音、汉字或拼音与汉字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中草药处方对病症的描述应准确完整,包括病程、病情、主要症状等信息。
第十四条中草药处方的处方组成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实际需求,包括总方、各方、各味药的名称、用量等。
第十五条中草药处方的剂量、用法用量应明确,包括用药方法、用药频次和服用量等。
第十六条中草药处方书写应遵循书写规范,包括文字工整、清晰可辨等要求。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十七条中草药处方应当进行审核,审核人应具备相应的中医药知识和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中草药处方的审核应包括对病症的判断、处方的合理性、药物的安全性等方面。
第十九条中草药处方审核应注重对患者个体差异的考虑,避免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的发生。
2022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规范
我院麻醉药品目录
药品名称 硫酸吗啡缓释片 盐酸吗啡注射液 盐酸哌替啶片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 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 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 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 芬太尼透皮贴剂 盐酸羟考酮缓释片
剂型 片剂 注射液 片剂 注射液 注射液 粉针剂 注射液 贴剂 片剂
规格 30mg 10mg:1ml 50mg 2ml:0.1g 2ml:0.1mg 1mg 50μg:1ml 2.5mg 10mg
精神药品分类: • 镇静催眠药
– 巴比妥类:苯巴比妥(长效)、异戊巴比妥 (中效)、司可巴比妥(短效)。
– 苯二氮卓类:地西泮、劳拉西泮、奥沙西泮、 艾司唑仑等。
– 其他类:甲丙氨酯、唑吡坦、扎来普隆。
我院一类精神药品目录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盐酸氯胺酮注射液
注射液
0.1g:2ml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注射液
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 或抑制,连续使用会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 分类
麻醉药品分类
• 阿片类 – 天然来源的阿片及其中所含的有效成分,如吗啡,可 待因; – 人工合 成或人工半合成的化合物,如海洛因、哌替啶、 美沙酮、芬太尼、二氢埃托啡、阿桔片;
• 可卡因类 – 可卡因 – 古柯叶
第三十八条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持3 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 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 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处方管理办法2022》(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处方管理的规定。
一、定义1、处方:指医师根据病情,治疗病人时出具的药品开药凭证;2、电子处方:指医师通过电子系统出具的处方;3、处方药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第三类药品和第四类药品;4、处方管理:指医师出具处方并由药品经营企业执行的管理流程。
二、目的本办法旨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管理处方药品,防止滥用处方药品,保障患者使用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处方药品的制度管理。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药品经营企业和医师在处方药品的管理中的相关行为。
四、处方管理原则1、遵循医学准则和药学准则:医师在出具处方时应当遵循医学准则,确保药物的安全性;药品经营企业在核销处方时应当遵循药学准则,保证药品的质量。
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医师在出具处方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药品经营企业在核销处方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3、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医师在出具处方时应当确保处方的真实性,确保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经营企业在核销处方时应当确保处方的真实性,确保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严格审核电子处方:药品经营企业在核销电子处方时应当严格审核医师出具的电子处方,确保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处方管理要求1、医师出具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出具处方,明确处方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及禁忌症;2、处方药品的准确性及有效性,应当由患者本人配合医师进行详细评估,不应当出现拿药不服药的情况;3、药品经营企业在核销处方时,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4、药品经营企业在核销电子处方时,应当严格审核医师出具的电子处方,确保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5、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建立处方数据库,记录处方药品的购进、销售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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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用于购买药品的文书。
处方应当真实、准确、合理,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条药品购买者应当凭处方购买药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用药,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二)根据病情开具药品种类、规格、用量、用法、用药期限等内容,确保处方真实、准确、合理;
(三)注明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
第五条处方中使用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适应症、用药须知、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应当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明示。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核查
第六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依据临床需要开具处方,并对处方负责。
第七条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将处方内容及信息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查验患者的有效件并将件号码填写在处方上。
第九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查验处方上的相关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认真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
第十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对出具的处方进行复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合理。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处方管理监督工作,特别要重点监督网络销售、邮购、电话订购等非面对面销售药品情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开具处方,并妥善保管处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及其核查、复核、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先验后售”规定,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对虚假处方、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行为要予以制止和打击。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提供医疗服务,构成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六条药品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简要注释如下:
1. 处方: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用于购买药品的文书。
2. 真实、准确、合理:处方开具应当符合这三个要求,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3. 药品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内容应当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明示。
4. 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将处方内容及信息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对非面对面销售药品情况的监管。
6. “先验后售”:药品销售企业在销售药品前应当先审核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 本办法违反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防止和控制药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中浮现质量问题,规范药品开辟、生产、流通和使用等领域的法律。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
3.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设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