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适用第二审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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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释义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条文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部分第3条第3款规定: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

《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若干意见》则规定,对执行实施和审查事项采取不同的运行方式,对于实施事项采取审批制,而对于审查事项采取合议制。

本条是在司法解释层面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回应,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制。

合议制度,是指三名以上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代表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

合议制与独任制是相对的组织形式。

独任制由一名审判人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亦即此类案件适用独任制。

独任制组织方式便捷灵活,便于提高效率,在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形式中比较实用。

根据统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达到71.26%,因为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为独任制,据此推断,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数量超过了合议制的范围。

[2]应当注意的是,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排除了独任制的适用。

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从查明事实方面,合议制有着比独任制更慎重稳定的特点。

执行裁判应当以查明事实为基本前提。

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标准一样,采用“盖然性原则”。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作者:程婉卿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3期摘要: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效率的要求迫使我們必须关注独任制在二审民事案件中适用的可能性。

从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博弈等视角看,在民事诉讼二审中推进独任制是合理的。

构建民事二审独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审判组织与审级功能相配合、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相平衡、审判放权与审判监督相统一、改革突破与诉讼体系相衔接。

建议民事二审独任制的程序展开,应该从案件范围、启动条件、法官资格与期限要求四个层面进行,从而使其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独任制;合议制;二审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3-0085-04由于长期以来将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捆绑,加之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民事案件的高速增长,致使立法上作为合议制补充的独任制,成为事实上最为主要、适用最为广泛的审判组织形式。

在这种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的对位模式下,审判资源、程序保障与案件类型及难易程度之间匹配失序,制约着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

为了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无疑是亮睛之笔。

如何在实施办案总体框架的顶层设计下,准确把握独任制适用扩大的逻辑基础,科学探索其具体实施进路至关重要。

一、民事二审独任制的推进基础(一)决策博弈: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的公平与效率审判活动本是一种决策的过程,审判中的独任制和合议制分别对应个体决策和群体决策,这两种决策方式均存在一定的优劣之处。

具体体现在:群体决策的优势在于群策群力,通过相互的讨论与监督提供丰富的信息,尽可能地降低失误,不足之处为效率不高,且容易受到部分决策者偏好的影响,增加集体决策失误的风险;而个体决策花费时间较少,在效率上略胜一筹,且最后的结果仅由个体独自决定,无从众压力,但其民主参与度较低,受限于决策者的个体经验与价值判断,难免有失误和主观偏见之虞。

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

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

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调研正文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推进独任制适用范围改革,是我院结合院情实际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加快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重大变革。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

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

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

”在2019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立”,随后,各试点法院纷纷开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我院亦在其中。

自2019年7月成立以来,我院速裁审判团队以15名员额法官组成5个速裁合议庭,一年内审结了民商事案件5652件,行政案件361件,占同期同类案件结案量的41.35%,将二审案件审理周期缩短至平均结案周期不超过10天,人均结案335件,是后端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的2.74倍。

但掣肘速裁审判效率的因素仍然存在,突出的一点在于大量案情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程序简单的案件,需要经过助理—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的三重讨论研究,稀释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能,削弱了速裁效果,成为制约我院速裁审判事业发展的一大问题。

2020年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细化了试点改革的各项内容,并明确分工安排、实施步骤等。

2020年3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以配套文件形式对试点改革涉及的五项具体制度进行了专门细化和规定。

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

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

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一、审判组织形式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客体的理性分析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即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程序之外,还可以在合议制与独任制之间进行选择,甚至也可以选择法官。

笔者认为,即使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但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不宜包括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理由如下:首先,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应当是相对的,有理性的。

“程序与民主并不相连,程序与民主的联系则是特定历史阶段赋予的”,程序选择权应当是现代民事诉讼程序民主性的体现。

但是,现代民事诉讼程序更需要理性,其必须以合理的内容和合理的形式予以展现。

程序的合理性,指的是各项程序制度对非理性制度的排他性,其实质是反思理性。

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程序的民主性与程序的理性并不当然呈同步优化的关系,诉讼程序不适度的民主,将是对诉讼程序理性的破坏,其结果可能反而使程序演变成“无序”。

其次,将审判组织和法官作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是民事诉讼程序泛民主的表现。

法院的民事审判权是通过具体的审判组织来实现的,一个民事案件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审理,完全属于公权力的范畴,不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对象。

当事人的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上的民主性,应当主要及于直接涉及当事人实体或者程序利益的事项,而审判组织形式的适用并不具有这种效应。

至于法官,就更不应当成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

法官之所以是法官,就是因为其已通过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获得了能够直接行使审判权的资格,这种资格体现出的尊严表现为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由此决定,法官如何被具体使用,应当只受法院内部的调派,而不能受当事人意志的调遣,这也是审判权必须受尊重和法院必须受尊重使然。

2022速记本民诉必练题

2022速记本民诉必练题

速记本民诉必练题(上)判断题:共50题1【71804004】根据法律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属于部门法;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法律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属于部门法。

2【72204006】中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错误解析:虽然部分二审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中级二审+一审简易或不服裁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但需要注意的是,独任制≠简易程序。

3【72204005】甲以侵权为由将乙诉至丙区法院,如果丙区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则只能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本案。

答案:错误解析:基层法院+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一审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

4【72204004】只有中院在二审中可以适用独任制,高院、最高院在二审中不能适用独任制。

答案:正确5【72204003】线下诉讼活动具有优先于线上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答案:错误解析: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72204002】甲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将乙诉至法院,经过甲乙同意,法院决定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审理本案,这体现了在线诉讼原则。

答案:正确7【72204001】甲诉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近开庭,但由于近期疫情形势严峻,为疫情防控需要,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本案通过网络平台在线审理。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在线诉讼原则,必须经当事人同意,诉讼活动才能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8【71804023】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

答案:正确9【71804091】反诉提出的时间最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制扩张适用之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制扩张适用之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制扩张适用之解析2中国农业银行南昌东湖支行江西省南昌市330000摘要本文拟从立法解读出发,同时结合实证研究,对独任制扩张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进而提出相关的规范建议,以及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独任制有所裨益。

关键词:独任制;扩张适用;问题;规范建议。

引言2021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对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都作出了较大的改变,极大地适应了当下司法实践中的要求。

从立法上肯定了独任制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地位。

独任制扩张适用是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实践中各国对独任制的修改也验证了这一点。

但是从目前的立法和实际运用现状来看,都存在进一步予以规范的情形,文章从立法解读出发,结合实务中独任制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规范性建议。

第1章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制扩张适用的现状1.1独任制扩张适用之立法解析1.1.1 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的变化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的变化,以2021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分界点。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最突出的亮点是普通程序中也可以适用独任制,适用条件为“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此项规定极大地扩张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独任法官在对案件综合考量后只需认定案件符合上述两个要求,即可独任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基本都符合要求,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为了防止独任制肆意适用,法律也对其做出排除适用的限制,第42条规定了独任制排除适用的情形。

与之前所有规定都不同的是,本次修订后根据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独任制在二审中也可以适用审理部分案件。

1.1.2 独任制适用的审级范围扩张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案件,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实行两审终审。

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首先要契合其作为上诉程序的价值,同时结合程序设立的司法理念,上诉制度还具有纠正一审错误判决或裁定的功能,确保我国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实施功能,因此二审程序具有重要意义,独任制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可以在二审程序中适用。

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研究——新《民事诉讼法》第41 条评注

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研究——新《民事诉讼法》第41 条评注
对于儿童来说,早餐更是至关重要的。早餐提供的营养 能够支持他们的生长发育,维持身体健康。儿童在早餐 中摄入的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对于他们的身体和大 脑发育至关重要。吃早餐还可以提高儿童的学习能力和 记忆力,让他们更加专注和活力满满地度过一天。
一、 了解早餐的重要性
早餐பைடு நூலகம்保持良好的体重和健康饮食习惯的重要性
设计一个平衡的早餐
控制食物份量
在设计早餐时,我们需要控制食物的份量,避免摄入过 多或过少的营养物质。一般来说,主食的份量应占早餐 总量的三分之一,蛋白质食物的份量应占早餐总量的三 分之一至四分之一,水果或蔬菜的份量应占早餐总量的 三分之一。这样可以确保早餐均衡而且适量。
设计一个平衡的早餐
注意食物的搭配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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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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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标题:蛋白质的 重要性
要点标题:碳水化合 物的作用
要点标题:蔬菜和水 果的重要性
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要点标题:蛋白质的重要性
要点内容:蛋白质是人体必需的营养物质之一,它是构 成肌肉、骨骼、皮肤以及内脏器官的基本组成部分。在 早上,我们需要摄入足够的蛋白质来提供能量和维持身 体功能的正常运作。常见的蛋白质来源包括鸡蛋、牛奶 、豆类和坚果等。我们可以在早餐中选择食用这些食物 ,如煮鸡蛋、牛奶麦片、豆浆等,以确保蛋白质的摄入 。
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要点标题:蔬菜和水果的重要性
要点内容:蔬菜和水果富含维生素、矿物质和纤维素,对身 体健康非常重要。早餐时,我们应该摄入足够的蔬菜和水果 来补充这些营养物质。蔬菜可以选择新鲜的或者煮熟的,如 番茄、黄瓜、胡萝卜等。水果可以选择新鲜的或者切片的, 如苹果、香蕉、葡萄等。我们可以在早餐中加入一份蔬菜沙 拉或者一份水果沙拉,以确保蔬菜和水果的摄入。 以上就是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的要点,包括蛋白质的重要性 、碳水化合物的作用以及蔬菜和水果的重要性。在设计营养 早餐时,我们应该注意合理搭配这些成分,以满足身体所需 的各种营养物质。

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

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

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所以,通常情况下,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并且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再有陪审员。

既然组成合议庭,法官人数就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不能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然而,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这一规定正在被逐渐突破,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其法律依据,就是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根据这一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原则上还是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例外情况,也就是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的情形,只有两种情况:1.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2.不服民事裁定的。

所要注意的是,并非以上两种情形下都可以由法官独任审理,还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案件属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

在满足这个前提条件下,上述两类案件二审才可以由法官独任审理。

事实上,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是在一审程序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对于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上诉的民事裁定只有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不予受理裁定。

因此,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上述三类裁定,二审也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最后要明确的是,上述两类案件的二审程序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故不具有民事诉讼法的普遍适用效力。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目前只是在指定的试点法院施行,故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办法规定的试点地域的特定法院。

法律知识建构从对立走向融合:独任制普通程序之

法律知识建构从对立走向融合:独任制普通程序之

从对立走向融合:独任制普通程序之建构徐力英提要: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完全挂钩,与普通程序截然分开,忽视了独任制的相对独立性与与普通程序的兼容性。

由于诉讼日益增多,导致简易程序泛滥,合议制流于形式,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影响诉讼效率。

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以有限的司法资源满足社会的最大司法需求,必须构建独任制普通程序。

本文从独任制与普通程序在立法、司法层面的对立着手,分析了独任制与普通程序融合的理论基础、价值蕴含以与现实动因,并进而提出了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的具体设计和构想。

案例一:因向被告邮寄送达诉状副本等文书被退回,经原告多方查找第二次有效送达后,被告又因故提出延期开庭,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因送达与延期举证、延期开庭等程序性因素导致三个月内无法审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案例二: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案例三:因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或诉讼标的较大等因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上述三个案例基本反映了当前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几种情形。

真正因案件比较疑难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比例较少,其中大部分的案件完全可由独任审判员一人完成。

但由于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司法资源浪费、诉讼效率低下的现象,因此,必须对现行的审判组织所适用的诉讼程序进行改革,规X简易程序适用X围,缩小合议制适用X围,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

一、对立:独任制与普通程序之截然分开独任制是相对合议制而言的,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

简易程序必然是独任制,但独任制并不完全是简易程序,独任制有其相对的独立性。

而我国不仅在立法层面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完全挂钩,在司法层面也是将独任制与普通程序截然分开,忽视了独任制的相对独立性与与普通程序的兼容性。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二 合议庭组织形式
(一)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 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三)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第二审依法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 误,应当决定再审。再审的案件可能是第一审法院 审结的案件,也可能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案件。原 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 庭;原来是第二审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 成合议庭。
① 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并未把陪审 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作为审判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 没有要求第一审合议庭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 ② 在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两者 的比例,没有做限制性规定; ③ 哪些民事案件类型由审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决定; ④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 成,而没有陪审员参加。
3. 陪审制的完善
(二)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制 1.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是指进入合议庭参与民事案件审 判的民众代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 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陪审员参加民事案件的 审理规定非常简略,其内容涉及:
四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为: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 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审判委员会虽然不直接 开庭审理案件,但它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讨论决 定权,其对案件做出的最后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 执行。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具体的任务不同。 第二,工作方式不同。第三,组成要求不同。

独任制在民商事案件二审中适用条件——以《民事诉讼法》第41条分析

独任制在民商事案件二审中适用条件——以《民事诉讼法》第41条分析

独任制在民商事案件二审中适用条件——以《民事诉讼法》第41条分析摘要:《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民事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二审独任制的实体性要求,而合议制的功能在于发现不同法律意见达成共识,提高司法裁判效率,审理适用合议制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竞争的结果。

案件中不存在多个不同意见,均可以适用独任制。

通过分析独任制的制度逻辑,对二审独任制实体性要件进行解释,进而理解其程序性要件,防止二审独任制适用过程中的限缩或扩大。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第41条;二审独任制;合议制的功能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41条规定在二审中适用独任制,其适用条件需满足四个要件:1、适用法院限于中级人民法院;2、适用案件限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3、适用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4、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把握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防止在二审中被不当适用,是该法条适用值得研究的问题。

适用要件第3条属于实体性条件,表明具体个案证据和法官个人审判经验与业务能力,影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

在实践中,独任制适用标准的判断不是很明晰。

依据合议制的功能和价值,有助于说明独任制扩大适用范围的制度逻辑;结合对简案的认定,并结合独任制适用的程序性要件,为二审独任制实体标准提供参考。

一、二审独任制适用现状根据我国法院系统繁简分流和中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适用独任制的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对二审独任在实践中适用实体标准来说,总结以下特点:第一,案件类型和案由涉及范围广,各领域纠纷均有涉及;第二,案件繁简认定标准不一,部分案件当事人众多、案件争议较大、第三人参加诉讼等不一定被认定为繁案,部分案件事实复杂,难以查清认定,二审又提供新的证据,大多数法院不认定是疑难案件;第三,部分案件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明显不同,法院也不认定为繁案;第四,部分案件一审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部分不当,部分案件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被改判,有些案件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此种情形也未认定未繁案。

司法卷二-31_真题-无答案

司法卷二-31_真题-无答案

司法卷二-3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条规定是下列哪一项原则的体现?______A.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 B.直接言辞原则、审判公开原则 C.审判公开原则、集中审理原则 D.辩论原则、直接言辞原则2. 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______A.侦查人员小刘和小章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他们侦查过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B.法院审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C.不公开审理的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与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3.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

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______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下列属于审查内容之一的选项是:______A.审查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B.审查证据是否充分 C.审查证据是否确实 D.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5. 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岁。

《二审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2020年4月1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优势,规范独任制审理诉讼行为,提高审判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一审案件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案件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二)案件事实不易查明或案件事实查明过程较繁琐,需经过评估、鉴定、审计或者调查取证等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的;(三)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符合独任审理条件的;(四)其他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二条【一审案件排除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六)发回重审的;(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九)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三条【二审案件适用范围】下列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上诉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起诉和受理第四条【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服务指导,对符合适用要素式审判且符合适用独任制审理条件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将起诉状按要素进行列表。

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

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

独任审理的适⽤情形在现实⽣活中,独任审理能体现法官审判的独⽴性,在⼀定程度上节约国家的审判成本和审判资源。

那么,独任审理的适⽤情形有哪些?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独任审理的适⽤情形独任审理的适⽤情形,如下:1、基层⼈民法院及派出庭⽤简抄易程序审理的⼀审案件;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疑难案件除外);3、⾮讼程序(公⽰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特别程序审判⾮重⼤、百疑难的⾮讼案件。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款规定:“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区分合议庭和独任制法庭合议庭制和独任制法庭(独任庭)是我国法院的⼆种审理法庭的组成⽅式。

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审判;独任制则是指由审判员⼀个独任进⾏审判。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于⼀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版⼀⼈独任审判外,均应组成合议庭进⾏审判;如果是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则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 ⼈民法院审判案件,实⾏合议制。

⼈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由审权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担任审判长。

上海中院首次适用二审独任制

上海中院首次适用二审独任制

上海中院首次适用二审独任制
2020年2月21日,上海中院首次适用二审独任制即由一名法官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上诉案。

当天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亦适用独任制审理。

因处于战“疫”特殊时期,该两起
案件均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无接触式“云间”庭审。

此前,最高法院印发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上海中院被列入试点范围,开展包括在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在内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

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

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一、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

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并确定审判长,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准备工作。

合议庭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应当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行使上诉权的必要条件。

如有欠缺,能补正的应通知其补正。

对超过上诉期限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对符合上诉要件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认真查阅一审案卷。

通过调查研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向他们了解案件事实,核对证据,以便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二、开庭审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开庭审理,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

三、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迳行判决、裁定。

但是,迳行裁决不等于书面审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迳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包括:第一,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第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第三,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第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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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适用第二审程序吗
一、独任制适用第二审程序吗
二审不能适用独任制。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法律规定,一审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二审不能适用独任制。

二、什么是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
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引起的诉讼程序。

中国民事诉讼实行两
审终审制,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必
须要经过一定的上诉期。

三、什么是独任制
独任制,“合议制”的对称。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
式之一。

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
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民事诉讼
和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
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
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四、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
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
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2、审级不同。

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
院审理适用的程序;而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它是一审案件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适用的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

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
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
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
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
院的裁判。

5、审理的方式不同。

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
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
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

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从文章中可以看到,独任制适用第二审程序吗的问题已经有了解答,独任制不适用第二审程序。

网友们在生活中有碰到这方面情况的时候也会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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