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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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道第三章港口与渡口第四章水路运输第五章船舶与船员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港口、渡口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水路运输经营、船舶与船员管理、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路交通事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安全畅通、生态环保、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水路交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建设、养护和维护资金,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护和经营。

鼓励、支持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等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加强水路交通市场监管,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市场诚信体系,实行政务公开,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航道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当对航道规划建设用地、用海予以优先保障。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20)-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20)-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20)正文:----------------------------------------------------------------------------------------------------------------------------------------------------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道第三章港口与渡口第四章水路运输第五章船舶与船员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港口、渡口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水路运输经营、船舶与船员管理、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路交通事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安全畅通、生态环保、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水路交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建设、养护和维护资金,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护和经营。

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鲁交体法[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体法[2006]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路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是指港门、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场(含物流园区、中心)、沙石料场、盐场、工矿企业等道路货物运输的装载起运现场。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的名录,由设区的市交通部门组织调查并报省交通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凡列入前条第二款规定名录内的源头单位和装运其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领导、政府总体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交通部门负责;其他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由当地县 (市)交通部门负责。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图文稿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图文稿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三章旅客运输第四章货物运输第五章车辆维修第六章搬运装卸第七章运输服务第八章价格、规费和票证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5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八年四月四日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渡运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内河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和利用渡船、浮桥以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依法纳入港口管理的渡运码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渡运的行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渡运管理工作。

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应的渡运管理职责,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渡运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水利、公安、海洋与渔业、黄河河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渡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组织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岸线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安全技术条件以及环境保护和防洪等要求,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前,应当征求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内河渡口以及浮桥的建设方案,应当由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和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条从事乘客、车辆和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渡运的,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21558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21558

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鲁交运〔2011〕3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现将《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

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路运输平安管理方法下面是关于山东省水路运输平安管理方法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2000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根据xx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平安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水路运输平安管理应当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统一管理的原那么,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平安工作的指导和监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平安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详细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水路运输平安工作,并可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详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水路运输经营容许,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水路运输经营容许实行审验制度。

经审验合格、符合平安运营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平安、便利、优质效劳。

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非法拦截、检查船舶。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水路运输平安消费规定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平安消费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及集装箱班轮运输,不得擅自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航线、班次和停靠港(站、点)。

确须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的,应提早30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至少提早7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临时取消客运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办理乘客全额退票。

山东省渡口管理办法

山东省渡口管理办法

山东省渡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提高营运效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本省境内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渡运距离不超过10海里的海岸或岛屿,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和设施的总称。

第三条山东省交通厅设置或批准设置的港航(务)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渡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渡口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渡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渡口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交通企事业单位设置的渡口,由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实施渡运管理;县(市、区)、乡镇村或个体、联户设置的渡口,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渡运管理;其他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专用渡口,由设置单位实施渡运管理。

跨省、市地、县(市、区)的渡口管理事宜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渡口建设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与撤销,由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及所在地港航(务)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渡口应设置在河势稳定、岸平水缓、航道畅通、上下方便及不影响河道安全的地段。

第八条渡口两岸应设置码头、人车行道、牢固的缆桩及便于乘客上下的辅助设施和必要的助航、照明、救生、消防等设备。

客运量较大的渡口应建旅客候船厅(室)等设施。

渡口两岸应设置“渡口管理区”、“渡口守则”、“乘客须知”等标牌。

第九条渡运业户应加强对渡口场地、码头及其辅助设施的管理和养护,保持渡口整洁。

第十条未经有关部门及港航(务)监督机构批准,不得在通航水域使用缆渡和设置浮桥。

第三章渡船船员第十一条渡船必须经过当地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港航(务)监督机构登记,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登记证书。

渡船应在明显处标明核定的乘客、载货定额,在规定的位置装钉船名牌,并勘划载重线。

第十二条渡船应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设备完善有效。

(整理)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整理)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省交通厅鲁交港航(2002)1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客(渡)船、旅游船的管理,规范运输市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沿海、内河、湖泊、水库及其他水域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港航管理机构依照各自权限对辖区内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实施管理。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第五条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个人和单船公司不得从事小型客(渡)、旅游船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条企业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适应经营需要的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工商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资本;(四)使用省统一规定的专业票据;(五)拥有至少2艘船舶,并且总运力应当满足20以上客位;(六)为所属船舶办理船舶险和旅客责任险。

第八条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的有关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管理人员(指从事机务、海务、航运经营管理等业务的人员)中1/3以上应当取得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内河具有职高以上、沿海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且应当与企业签定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航区等级的船长、轮机长证书或小型客(渡)船、旅游船驾长适任证书。

第九条运输船舶应当按规定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条经营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有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服务设施。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发布日期:2008-4-4执行日期:2008-5-1生效日期:1900-1-1(《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5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八年四月四日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渡运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内河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和利用渡船、浮桥以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依法纳入港口管理的渡运码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渡运的行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渡运管理工作。

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应的渡运管理职责,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渡运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水利、公安、海洋与渔业、黄河河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渡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组织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岸线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安全技术条件以及环境保护和防洪等要求,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前,应当征求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内河渡口以及浮桥的建设方案,应当由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和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条从事乘客、车辆和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渡运的,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利用浮桥从事渡运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

第七条申请设立浮桥渡运企业和其他渡运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许可和水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9月21日修正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9月21日修正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五节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鲁交运[2006]5号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鲁交运[2006]5号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鲁交运〔2006〕5号)各市交通局(委):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二月八日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三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县级市和设区的市下辖乡镇的区。

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鲁交运〔2011〕39号)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整理)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整理)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省交通厅鲁交港航(2002)1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客(渡)船、旅游船的管理,规范运输市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沿海、内河、湖泊、水库及其他水域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港航管理机构依照各自权限对辖区内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实施管理。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第五条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个人和单船公司不得从事小型客(渡)、旅游船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条企业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适应经营需要的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工商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资本;(四)使用省统一规定的专业票据;(五)拥有至少2艘船舶,并且总运力应当满足20以上客位;(六)为所属船舶办理船舶险和旅客责任险。

第八条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的有关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管理人员(指从事机务、海务、航运经营管理等业务的人员)中1/3以上应当取得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内河具有职高以上、沿海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且应当与企业签定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航区等级的船长、轮机长证书或小型客(渡)船、旅游船驾长适任证书。

第九条运输船舶应当按规定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条经营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有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服务设施。

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

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

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运输与铁、水、航运输方式相比,所需固定设施简单,路面购置费用一般也比较低,因此,投资兴办容易,投资回收期短。

下文是山东省暂行条例公路运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海外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相关道路公路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控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便道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由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地,仅为本单位和个人产品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路线运输的单位道路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专利技术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运输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业申请三十日内作出提出申请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开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道路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准开业。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五章信用结果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登记并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维护全省统一的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经营者信用基础数据库,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强化信息归集、监测、分析、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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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包、天津电视台非编网扩容技术要求
由于我台新闻节目制作量增加,计划对我台原有的AVID 非编网进行扩容,新增精编工作站4台.
每台工作站具有分量,复合及SDI数字信号上下载功能,配置视音频接口盒,能够通过RS422接口控制录像机,进行精确素材采集和成片下载。

编辑码流大小
可调,支持多格式混编。

每台工作站具有三维特技编辑功能,故事板叠加四层25M
bps的视频信号可实时播放.每台工作站需有文稿编辑系统。

软硬件配置要求:HP XW8200,双CPU:T5150,内存:2GB DDR,系统硬盘:80GB,双头100/1000M以太网卡,17'’液晶平板监示器×2,2块143GB SCSI硬
盘、Quadro1500 PCIExpress显卡,预装XP 正版操作系统。

M—Aud
io DX4专业音箱,Avid Mojo DNA数字非线性加速器,Avid Xpress ProH
D非编软件.对原有盘阵的可用连接数做相应增加,以适应新增站点的网络需求.
为提高天津电视台内部局域网管理水平,改善整体办公网络环境,我台拟购置一台上网行为管理网关。

要求为千兆产品,适合部署在千兆网络环境,支持2个百兆网络接口、4个千兆网络接口以上,可管理1000个以内的用户,配置界面支持中文界面,可使用专用安全GUI客户端,防火墙吞吐速度应达700Mbps以上,垃圾邮件扫描速度达10封/秒以上,并发会话数目达800000以上,服务器工作方式支持路由模式、透明模式、旁路模式,内置硬盘可存储一周以上的日志。

具体功能要求如下:
第二包非编工作站 2套
非编系统招标资质及功能要求
一、供应商资质要求:从事非线编系统生产、销售的专业厂家或公司,且投标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其产品在市场上有较高的占有率和良好的信誉.
1。

通过ISO9001认证及ISO9000管理体系认证。

2。

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3C认证证书
3。

属于国际品牌要有CE认证证书.
4。

整机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测试;所有指标测试项均为甲级,并提供检测报告. 5。

系统软件要求是自主研发,提供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

二、系统功能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系统安装、操作和维护简单方便;
2、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数据安全性好;
3、系统先进并且可扩充性、兼容性好.
4、能完成视频非线性编辑的全程工作,包括视频导入、剪辑、特技、影视动画制作及后期的输出等;.
5、能永久为用户提供系统维护及软件免费升级.
(二)、性能要求:
l 4U工控机箱,或品牌机箱,提供全部视音频接口,包括复合、Y/C、分量、SDI(内嵌8路音频);模拟平衡、非平衡、AES/EBU音频
l 低辐射低噪音,通过CCC认证、CE认证、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l 7层50Mb/s视频 + 6层三维特技实时输出,8~11层25Mb/s视频 + 多层三维特技+2层图文实时输出,无限层字幕叠加,支持实时二维特技,实时三维特技(Depth Rotation),基本颜色校正/二级颜色校正/局部颜色校正、色键、亮键、图文键抠像、CPU及GPU特技,无限层字幕叠加,无限轨快速合成,实时快、慢、倒、静效果
l 支持所有格式采集和编辑,包括DV25、DV50、MPEG2
I(10~50Mbps)、MPEG2IBP和MPEG4等主流视频格式的混合编辑,支持VFW、AVI、MXF、MOV、WMV、RM和TS等主流文件格式的编辑.
l 故事版能同时输出到复合、分量、SDI各自连接的设备
l支持Premiere、After Effect、Photoshop软件中视频直接输出
l音频支持精确到采样点的编辑精度,提供采样降噪、自动消除爆破音、声音拉伸、语音变速、模型混响等效果;支持VST、DirectX插件l对音频轨道电平、立体声像可以进行自动化记录处理,一次性完成混音
l 支持XML、AAF文件导入导出,可以与音频工作站交换工程文件l 定时采集功能,设定采集开始的时间和长度,自动收录信号;可以设定循环
l 支持AVID、Apple、Canopus生成的MXF文件,无须转码,直接编辑l同一个工程文件可以保存为不同版本,工程文件在编辑时可随意在不同版本间切换
l 支持DVD的VOB格式的文件上轨编辑,并能打包输出DVD格式的文件。

l 提供完善的故事板备份和恢复功能,恢复的步数可自行定义.
l编辑站点提供后台打包功能;
l 编辑站点支持素材的查询、筛选,并能恢复误删除的素材,提供素材回收站;
l视频特技能自定义,并能保存,可以不断升级;
l 非编支持的各种格式均能制作静帧特技,且画面不抖动
(三)产品配置:
附:在满足基本要求,性能要求和满足产品配置指标要求的同档次的苹果非线性编辑工作站也可投标。

第三包磁带
IMX 184’ 220盘
IMX 94’180盘
IMX 60’(外拍)1000盘
IMX 64’ 290盘
IMX 124' 40盘
IMX 32' 10盘
SP 90' 50盘
SX 60'(外拍) 280盘
SX 64’350盘
SX 94’360盘
第四包数据流磁带技术要求:
天津电视台媒体资产管理系统选用的数据流带库为SUNSTK SL8500,为满足该系统不断增长的数据流磁带需求,现购置SUN、IMATION或SONY生产LTO3型数据流磁带1000盘,磁带预贴条码从101001开始向上顺序增加,
为保证我台媒资系统和数据流带库的正常运行,数据流磁带提供商必须提供所供品牌数据流磁带在SUNSTK SL8500带库正常使用的用户报告(需加盖公章),如因新购磁带质量问题导致我台磁带库、驱动器故障,磁带提供方要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自产品到货之日起两年内,如发现新磁带无法正常使用,磁带提供方应免费更换磁带;如发现已写满磁带无法正常读取,磁带提供方有义务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磁带记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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