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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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能否作为工伤申请主 体的问题:
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工伤保险的合格 用人单位。
?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简述受 伤害经过,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 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 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 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 位负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 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 时限内。
?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
?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 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 (一)不可抗力; ?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一)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
会组织。 新《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
属”,主要考虑:一是配偶应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 二是配偶不属于“直系亲属”的范围,而属于“近亲属” 的范围。
、个人不能成为工伤认定主体的情况 ? () 非法使用的童工(年龄<周岁) ? ()实习生和勤工助学人员 ? ()家政服务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雇劳动者)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 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 讼的;
?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次会议通过)
?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 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主体问题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 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这些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不能成为 工伤认定的合法主体。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法用工单位 ”。
()对于在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被注销的情况下,只要 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合法存在,就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的前提有三点:
第一、是职工发生伤残与用人单位有关系,而不是个人或 其他办私事、非组织的活动。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是非法用人单位,如果是,不作工伤 认定,只作是否符合工伤情形的判定。
第三、审查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进行工伤认定,不 具有劳动关系的,不进行工伤认定。
特殊规定,按规定办理。如:见义勇为。
工伤保险
概念
? 工伤保险: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 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 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 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 帮助,促进预防工伤事故,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一种社会 保险制度。
关于工伤认定
?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Biblioteka Baidu关系的其他证明材 料;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 特殊情况: 离退休人员仍参加工伤保险的, 按照项目参加 工伤保险、 职业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 意见(二)(人社部发〔〕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 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 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概念
? 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工伤认定
申报 —受理 — 认定—发出结论 …复议—诉讼
申报
?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残或死亡事故后,应进行抢救治疗, 经初步判断除明显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应该及时向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
? 年月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及承接一批行政审 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号)精神,我市工伤认定下 放各区(园区)。
? 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市级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由省 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在宁企业单位;
? 各区(园区)人社局主要负责:区级机关、区(直)属事业 单位、街(镇)及其所属单位、由本市市级及以下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或批准成立,且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企业、社会团体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行政区以外注册登记 但实际生产经营地在本辖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等。
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工伤保险的合格 用人单位。
?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简述受 伤害经过,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 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 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 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 位负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 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 时限内。
?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
?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 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 (一)不可抗力; ?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一)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
会组织。 新《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
属”,主要考虑:一是配偶应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 二是配偶不属于“直系亲属”的范围,而属于“近亲属” 的范围。
、个人不能成为工伤认定主体的情况 ? () 非法使用的童工(年龄<周岁) ? ()实习生和勤工助学人员 ? ()家政服务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雇劳动者)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 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 讼的;
?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次会议通过)
?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 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主体问题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 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这些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不能成为 工伤认定的合法主体。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法用工单位 ”。
()对于在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被注销的情况下,只要 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合法存在,就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的前提有三点:
第一、是职工发生伤残与用人单位有关系,而不是个人或 其他办私事、非组织的活动。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是非法用人单位,如果是,不作工伤 认定,只作是否符合工伤情形的判定。
第三、审查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进行工伤认定,不 具有劳动关系的,不进行工伤认定。
特殊规定,按规定办理。如:见义勇为。
工伤保险
概念
? 工伤保险: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 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 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 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 帮助,促进预防工伤事故,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一种社会 保险制度。
关于工伤认定
?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Biblioteka Baidu关系的其他证明材 料;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 特殊情况: 离退休人员仍参加工伤保险的, 按照项目参加 工伤保险、 职业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 意见(二)(人社部发〔〕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 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 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概念
? 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工伤认定
申报 —受理 — 认定—发出结论 …复议—诉讼
申报
?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残或死亡事故后,应进行抢救治疗, 经初步判断除明显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应该及时向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
? 年月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及承接一批行政审 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号)精神,我市工伤认定下 放各区(园区)。
? 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市级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由省 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在宁企业单位;
? 各区(园区)人社局主要负责:区级机关、区(直)属事业 单位、街(镇)及其所属单位、由本市市级及以下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或批准成立,且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企业、社会团体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行政区以外注册登记 但实际生产经营地在本辖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