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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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

06-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

06-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1: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并确保公平竞争,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服务贸易规则。

本文将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进行详细介绍。

2: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概述2.1 服务贸易的定义2.2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和意义2.3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分类3:主要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体系3.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体系3.1.1《关于贸易与服务协定》(GATS)3.1.2 服务贸易技术壁垒的规则3.1.3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服务贸易中的应用3.2 区域性经济组织的规则3.2.1 欧洲联盟(EU)的服务贸易规则3.2.2 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服务贸易规则3.2.3 其他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服务贸易规则3.3 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FTA)3.3.1 重点双边和多边FTA的服务贸易规则3.3.2 服务贸易在FTA中的优惠和限制4:国际服务贸易协调机制4.1 WTO委员会的服务贸易协调机制4.2 区域经济组织的服务贸易协调机制4.3 双边和多边FTA的服务贸易协调机制附件:1: WTO《关于贸易与服务协定》全文2:欧洲联盟服务贸易规则详细说明书3: APEC服务贸易规则概述手册法律名词及注释:1:世界贸易组织(WTO):一个全球性的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旨在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

2:关于贸易与服务协定(GATS):WTO框架下的一个协议,旨在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和规则。

3:区域性经济组织:由一些地理位置相近的国家或地区组成的组织,通过合作促进区域内贸易和经济发展,如欧洲联盟、亚太经合组织等。

第十章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

第十章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
• 未经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 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发行含有受保护 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 品,都是侵权行为。
(7)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 未披露的信息有以下三个特征:秘密、商业 价值、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施。
• 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 露、获得或使用该信息,即为侵权。
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 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 务 。(如一国的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 一国从事个体服务)。
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服务 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 不同点是: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 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 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
• 专利保护期不应少于20年。
(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 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两个以上 元件(至少有一个是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 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 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的两个以上元件(至少 有一个是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的三维配置, 或者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一、保护范围
TRIPS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识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局设计 权 7.未披露信息 权
二、基本原则
成员方应实施《协定》,并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 确定实施该协定的适当方法;只要不违反该协定,成员方 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 实施《协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华盛顿条约》等已经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区域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态势异常迅猛,各国均热衷于构建区域贸易协定。

本文通过对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比较分析,揭示了多边贸易体制下RTAs的特点。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多边贸易体制WTO区域贸易协定(RTAs)是指政府之间为了达到区域贸易自由化或区域贸易便利化的目标所签署的协定。

多边贸易体制(MTS),通常认为是WTO所管理的体制。

这一体制的基石是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原则。

50多年来,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WTO,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步履维艰、坎昆会议的无果而终,人们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质疑日增,同时,各种区域贸易协定的快速扩张、区域贸易集团的广泛建立吸引了更多关注。

由此,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一)多边贸易体制的宽容推动了区域贸易协议的扩张WTO中关于区域贸易协议的条款主要有:《关贸总协定(1947)》第24条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规范和肯定了区域贸易组织的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与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优惠安排做了详细的规定;1979年“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授权条款”,对发展中国家达成区域贸易协定做出了详细规定。

《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谅解》第5条对成立区域贸易组织(主要分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两种类型)做了更加明确规定,从而对区域经济组织形成一定的约束。

另外,WTO总理事会于1996年2月成立了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CRTA),赋予该委员会审理各国所提出有关区域贸易协议的申请,并制订一个可供遵循的标准模式,评估区域贸易协议对多边体制所造成的影响。

然而,在评估已通知到的RTAs是否符合WTO规定方面,CRTA显得有所不足。

这里面有客观的政治、法律因素,也与WTO自身的缺陷有关。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区域贸易安排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区域贸易安排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 l fne o mao InrMa oi n l g aA l Unvri (oi cne}:ir L i st  ̄c l i c 3i 0 e y aS e lo t
21 0 0年第 5期 ( 1 第 2卷
总第 5 ) 3期
Nn 2 1 ( 11 S m N . 3 5 0 0 Vo. 2 u o 5)
体制的职能得到空前强化 。从 14 97年算起 , O m wr 以 A T/ o为代 _ 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已经运行 了 6 o多年 , 在关税减让和消除非关税 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 为全球经济发展做 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 , 世纪后半叶更是一个 区域经济 一体化迅猛发展的时 2 O
的, 但对非成员 国向欧盟国家 的商品和劳务 出1 直接或间接投资 3、
就可能产生十分不利的影 响。从长远来看, 欧盟 同非成员国之间
及措施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而言, 只是 范围 缩小了, 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因为很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协定也 是多边意义上的贸易 自由化的发展方式 。 2 世纪后半 叶是多边贸易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时期 , , 0 如今
期。期间成立了很多区域性国际经济合作组织 ,98 产 生和
发展
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是指 以关税贸易 总协定( r 和世界贸 ( )
易组织 ( r0 为代表的全球性的贸易谈判机制。经济一体化从范 Ⅵr ) 围上来讲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经济一体化。而狭义的经济~体化
定机构以及确立一定经济 一体化类型 , 在某些特定经济领域有
效地实 施统 一规 则 的整 合 过程 。] 这个 多 国经 济联 盟 的 区 域 内 , _ l在 】

区域主义和多边主义的关系

区域主义和多边主义的关系

正 式 通 过 的 “ 域 贸 易协 定 新 透 明化 机 制 ” ,对 于 加 速 区域 区
贸易协定委 员会 的工作有 所帮助 。 “ 明机制 ”标 志着W O 透 T
对RA T 由协 调 为 主 转 向管 理 为 主 。 新 透 明 化 机 制 规 定 ,R A T 成 员 需 要 履 行 的 义 务 主 要 有 早 期 通 知 义 务 、通 知 义 务 、履 行 透 明度 程 序 义 务 以及 后 续 通 知 及 报 告 义 务 。 新 机 制 将 使 W O T 及 其 成 员 可 以 及 时 掌握 区 域 贸 易 协 定 发 展 的 动 态 ,新 的 R A T 成 员 围 也将 较 为 严 格 地 受 制 于 更 透 明 、更 有 效 的 审 查 工 作 。尤 其 “ 实 报 告 ”制 度 ,极 大 地 便 利 了 其 他 W O 员对 协 定 的 事 T成
区域主 义 和 多边 主 义 的关 系
在 曰益 多边 的 贸 易环 境 中 ,发 展 中 国家 在 积 极 参 与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进 程 时 , 不 可 回 避 地 要 处 理 好 区域 主 义 和 多 边 主 义 的关 系 问 系 相 ~ 致 T多 呢 ?是 全 面 转 向 区域 主 义 以代 替 多 边 主 义 ,还 是 继 续 坚 持 多 边 谈 判 ?这 一 关 系 问题 的 处 理 , 对 于 以 发 展 为 首 要 目标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来 说 尤 为 重 要 , 因 为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 W O 导 下 HT主 的 多 边 谈 判 都 可 以作 为 一 国经 济 发 展 的 战 略 。
视 原则 。R A T 能给 区域 内国家带来 利益 ,但 也可 能给 区域 内
外 国 家 带 来 贸 易 和 投 资 扭 曲 , 影 响 各 国 的 经 济 福 祉 ,这 一 点 不 像 多 边 谈 判 带 来 的 自 由化 。 因 此 , 为 了减 少 R A 区 域 外 T对 国家 的 不 利 影 响 ,W O 定 了一 些 条 件 ( G T 2 条 、 G T 5 T规 见 AT4 A S 条 以 及 授 权 条 款 等 ) 。 尽 管 如 此 , 由于 W O N 条 款 的 不 明 T ̄关 确 性 以及 W O 执 行 不 力 , 各 国所 签 订 的 协 定 多 有 与 W O 一 T的 T不

RCEP特点、问题与前景

RCEP特点、问题与前景

RCEP:特点、问题与前景∗张天桂【内容摘要】作为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安排,RCEP所取得的突破不仅有利于改善区域贸易与投资环境、增强区域供应链、推动经济复苏,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全球贸易自由化、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制注入了前行的动力。

同时,它对中国贸易和投资的可持续发展、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RCEP 以市场准入、规则、合作为支柱,具有开放包容、全面、高质量、互惠等诸多特点,并突出东盟方式与东盟中心地位。

RCEP的后续生效实施与适时升级,将面临成员差异性与利益诉求复杂性、外部因素牵制、既有FTA规则的多样性与整合的难度、区域身份认同与大国协调等现实问题的挑战,仍需要以渐进灵活的方式,不断推动其深化和拓展。

中国应一如既往支持东盟的主导地位,推动RCEP尽快生效。

既要助力东盟提升凝聚力、加强大国协调,也要加速推进中日韩FTA谈判、加快与东盟成员的FTA构建。

应不断提高规则利用率,充分发挥FTA本应具有的效应,以制度型开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持续推动区域制度性经济一体化。

【关键词】RCEP 高质量与互惠协定东盟方式美国因素中国作用【作者简介】张天桂,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上海邮编:200020)【中图分类号】F114.4 D8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568-(2021)02-0120-16【DOI编号】10.13851/ki.gjzw.202102007∗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FTA战略加快实施视角下CPTPP的应对研究”(19BGJ022)的资助。

120RCEP:特点、问题与前景121 在逆全球化思潮泛起、多边主义受到挑战、贸易保护主义升温、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使世界经济陷入衰退之际,《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的正式签署,是各方在变局中应对危机与挑战的重要结果。

区域性贸易协定

区域性贸易协定
中央政府集权应该建立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之上, 无论是中央政府集权还是地方政府分权都是有限的。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关系
(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我国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传统框架 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
14
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四、 投资者 五、 经营者 六、 劳动者 七、 消费者
关于框架 (二)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8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 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 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
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 特征: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7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 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 表明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 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17
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二) 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三) 多标准并存原则
18
四、 投资者
(一) 投资者的界定 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
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 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二) 投资者的资格 (三) 投资者的类型 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

贸易保护研究多边贸易体制下中国的贸易保护

贸易保护研究多边贸易体制下中国的贸易保护

贸易保护研究多边贸易体制下中国的贸易保护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多边贸易体制逐渐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主导力量,各国在享受开放市场带来的利益的也面临着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贸易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在多边贸易体制下,中国的贸易保护策略与实践,分析其在应对外部贸易冲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与影响。

文章首先将对多边贸易体制进行简要介绍,阐述其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结合中国实际,分析中国贸易保护政策的演变历程和主要特点;接着,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探讨中国贸易保护政策的实际效果与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期为中国在全球贸易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参考。

二、多边贸易体制概述多边贸易体制,也被称为多边贸易体系或多边贸易制度,是管理世界贸易和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

其核心机构为世界贸易组织(WTO),该组织成立于1995年,其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多边贸易体制基于规则导向,其目标是实现全球贸易的自由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各国在贸易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贸易的公平和透明,有助于减少贸易壁垒,推动全球贸易的自由化进程。

在多边贸易体制下,中国作为一个重要的贸易大国,积极参与全球贸易活动,并享受着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红利。

中国也面临着来自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压力和挑战。

如何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合理有效地实施贸易保护策略,既保护本国的产业利益,又不违反国际贸易规则,是中国政府和企业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多边贸易体制为全球贸易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和规则体系,对于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和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多边贸易体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和改进。

三、中国的贸易保护现状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贸易大国,在贸易保护方面展现出了独特的态势。

第7章 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

第7章 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

关税
45
6 1964-1967 瑞士日内瓦(肯尼迪回合) 关税与反倾销
54
7 1973-1979 瑞士日内瓦(东京回合) 关税、非关税
102
8 1986-1993 瑞士日内瓦(乌拉圭回合) 关税、非关税、 123 知识产权、服务 贸易、WTO
乌拉圭海滨城市埃斯特角
埃斯特角,距首 都蒙得维的亚市 130公里,是闻名 的旅游胜地, 1986 年 关 贸 总 协 议乌拉圭回合会 议在此举行。
第26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第27条 利益的拒绝给予 第28条 定义 第29条 附件
附件
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流动的附件 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 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 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世界贸易组织简况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 协定和组织。
二次大战之后,国际经济严重萧条,国际贸易秩序混 乱,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 与金融会议,建议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 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支撑 全球经济的三大支柱来调节世界经贸关系,推动全球 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GATS适用于“服务贸易参考清单”中所列的12个服务部门
第二部分 一般义务和纪律
第一,最惠国待遇。 第二,透明度与机密信息的披露。 第三,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第四,经济一体化与劳动力市场一体化。 第五,国内法规。 第六,承认。 第七,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第八,商业措施 第九,紧急保障措施。
WTO第九届部长级会议2013年12月7日在印度尼西 亚巴里岛闭幕。会议发表《巴厘部长宣言》,达成 "巴厘一揽子协定",实现了世贸组织成立18年来多 边谈判的"零突破"。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的 宽 容 推 动 了 区 一 域 贸 易协 议 的 扩 张
区域 贸 易 协 定 对 多边 贸 易 体 制 的 影 响
( )区域 贸易协 定在 某种程 度上侵 一
蚀 了 多边 贸 易体 制 的 基 础
WT O在进 行决策时 , 循 “ 商一致 ” 遵 协
CR A对 R A 的审查 很难 有效地 进行。 T Ts 可
以说 , 多边贸易体制对R A 约 束和监 管上 Ts 的宽容某种程度上推动 了它们的扩张。
(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的低 效 促 进 了 区 二 域 贸 易协 议 的 发 展
多 边 贸 易体 制 对 区域 贸 易 协 定 的 影 响
的原则 ,只有 在无法协 商一致时才通过投 票表决。 截止 2 0 年 1 月 。 O已有 1 9 05 2 WT 4 个会员国 ,要让这 1 9个谈判主体达成一 4
1区域贸易协定违 背最 惠国待遇原则 , . 给成员 与非成 员造成 一定的损害。与多边
WT O中关于区域贸易协议 的条款主要
(94 1 9 年关贸 总协定 ) 第二十 四条 的谅解 》
第 5条对成 立区域贸易组织 ( 主要分 为关 税 同盟 和自 由贸易区两种类型 ) 了更加 做 明确规定 ,从 而对区域经济组织形成一定 的约束 。另外 ,WT O总理事会于 1 9 9 6年 2 月成立 了区域 贸易协议 委员会 ( T , CR A) 赋予该委 员会 审理各 国所 提出有关 区域贸 易协议 的申请 ,并制订一个可供遵循 的标 准模式 ,评估 区域贸易协议 对多边体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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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域 易 定 区 贸 协 与多 易 制的 系 边贸 体 关
■ 李 玉平 博 士后 马兆庆 ( 、北 京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 济学院 、 1

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体制

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体制
3. 国际协议和合作:通过参与国际协议和合作,推动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和发展。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挑战和争议
挑战
1. 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导致就业机会减少:由于服务贸易自由化导致 服务业市场的开放,外国企业可能会进入本国市场,与本国企业竞争,
导致就业机会减少。
2. 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由于服务贸易自由化导致 市场竞争加剧,服务质量可能下降,影响消费者利益。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挑战和争议
• 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导致监管难度增加:由于服务 贸易自由化导致服务业市场的开放,监管部门需要 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市场混乱和不公平竞争。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挑战和争议
01
争议
02
1.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和速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服务贸
易自由化的程度和速度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要求。
03
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定义和目标
定义:服务贸易自由 化是指在国际贸易中 ,通过减少或消除服 务贸易壁垒,促进服 务贸易的开放和便利 化。
目标
1. 增加服务贸易的规 模和范围:通过降低 或消除服务贸易壁垒 ,促进服务贸易的增 长和扩大,增加服务 贸易的规模和范围。
2. 提高服务贸易的效 率和效益:通过减少 或消除服务贸易壁垒 ,提高服务贸易的效 率和效益,降低服务 成本,提高国际竞争 力。
2.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分配: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服务贸易
03
自由化的利益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要求。
04
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制定 与监管
服务贸易规则制定的必要性和原则
规则制定的必要性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需要规范的规则来确 保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则制定 能够减少市场失灵和不确定性,促进服务 贸易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论多边与区域贸易体制的相互影响

论多边与区域贸易体制的相互影响

尽管在全球 经济进程 中, 出现经济快速发展 会
或者经济危机 等状 态 , 多边贸易 体制仍然是稳定 的 贸易秩序 的调整 方式 , 也是 国际社会 多边贸易经 济
体制调整 。 众所周 知 , 世界 贸易组 织 ( 以下简 称 WTO) 以 贸易 自由化 为宗 旨, 事实上也成为全球 多边 贸易 这 的基本宗 旨。但是 , 这并 没有改变世界经济 贸易 发 展的不平等 , 企盼或者 已经 实行区域贸易开放 的国 家, 针对不平衡 的 多边 贸易体 制 , 如何 寻求 发展并 在 区域环境 中确立开放经济 ? 尽管 多边 贸易 制度 , 并不仅 仅 由《 世界 贸易协
定 ) 独构 成 , 实上还 有 一 些其 他 的 多边 贸 易法律 形 式 。但 由于《 界 贸 易协 定 》 广泛 影 响 , 目前 实 际上 是 单 事 世 的 它
多边 贸 易制度 的重 要 内容 。尽 管世 界 贸 易组 织 ( 0 没 有全 面 具体 的规 范 区 域 贸 易制度 , wT ) 但是 , 界 贸 易组 织 世 在 协议 文 件 中, 认 了贸 易 区域 化 的现 实 , 对 于 多边 贸 易的 体 制运 作 , 生 重要 影 响 。现 时, 承 这 产 区域 经 济 贸 易与
的法律条件 。现 时 , 区域经济 贸易开放与多边 贸易 进程相伴随 , 得注意 的 是 , 这种 互 动 中以 区域 值 在
化 规 则 实 现 贸 易 多边 化 的 趋 向 已经 形 成 。 事 实 上 , 域 经 济 贸 易 正 在 越 来 越 明 显 地 展 区
开, 多边贸易实 际上也 被 开放 的 区域经 济所 推动 。
秩序 , 的确 需要多 边 贸易 体制 , 调整 全球 资 源优 化 配置的状态 。但 由于 现实 中存在 各 经 济贸 易 区域 利益明显 突 出的形 势 , 因而多边 贸 易体 制 内 , 益 利 调整平衡 机制 被 明显 削 弱 了 , 易制 度 的 调 整 方 贸 向, 逐渐 向不同利益 区域 内的 国家各 自利益方 向发

区域贸易安排与WTO

区域贸易安排与WTO

区域贸易安排与WTO区域贸易安排与WTO区域贸易安排(Regional Trading Arrangements,RTA)是一些国家或实体间的优惠贸易安排。

“区域”(regional)是一个地理概念,即这种安排常常是在地理相邻者之间进行的。

但RTA的现代发展已经超出了地域的限制。

现在人们使用这个概念,是针对“普遍”(universal)或“多边”(multilateral)贸易安排而言的,即相对于多边贸易安排而言,单个RTA的成员数量较少。

历史上最早的RTA,应当说自国家有贸易政策起就有了:几个国家之间相互给予优惠而不给予他国。

19世纪,德、奥、英帝国的一些国家之间签订条约,成立了关税联盟(customs unions)。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RTA有所增加,欧洲经济共同体(EEC,1957年),拉美自由贸易区(LAFTA,1960年),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1960年)等等纷纷成立。

但这些RTA在实现起发展经济的目标方面,并不十分成功。

RTA的大发展,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

欧洲经济共同体加快了建立单一市场的步伐,最终了成立了欧洲联盟(EU);美国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成立了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向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向发展;亚太经合组织(APEC)宣布成立。

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参加了某种RTA.RTA有多种,从单纯的关税优惠到全面的经济一体化。

从贸易安排的水平看,可以分为5类: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s)、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s)、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和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s)。

优惠贸易安排是给予一些贸易伙伴部分优惠,属于最为松散的一种RTA.这包括单向安排,例如普惠制安排,也包括互惠安排。

当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之间彼此取消了所有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就形成了自由贸易区。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摘要】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关系在全球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的特点和优势入手,探讨了多边规则在全球贸易中的作用,以及区域性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与协调。

同时分析了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规则的影响,强调了二者之间的互补性。

结合当前形势,提出了如何更好发挥二者之间的互补性,以及未来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关系,为推动全球贸易合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多边规则,互补性,冲突,协调,影响,全球贸易,发展方向,未来展望。

1. 引言1.1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的重要性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关系对于全球经济和贸易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是由一些国家或地区共同制定的,旨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规则。

而多边规则则是由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机构制定的,旨在统一全球贸易规则,维护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公平。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竞争又存在互补。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协调也对解决贸易规则冲突、促进跨境服务贸易的畅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和多边规则之间的协调可以避免出现重复、矛盾的规则内容,有利于推动跨境服务贸易的便利化。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关系的重要性不可低估。

只有通过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和互补性,才能更好地推动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1.2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的现状分析当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

在国际贸易中,区域性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规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主要针对某个地区或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进行规范和促进,并且往往具有更灵活、更具体的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需求。

第三章国际贸易政策协调:多边贸易体制介绍

第三章国际贸易政策协调:多边贸易体制介绍

第三章国际贸易政策协调:多边贸易体制介绍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贸易政策协调至关重要,而多边贸易体制则是其中的核心框架。

多边贸易体制为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提供了规则和秩序,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WTO 成立于1995 年,其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WTO 拥有 160 多个成员,涵盖了全球绝大部分的贸易份额。

多边贸易体制的首要目标是推动贸易自由化。

通过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以及促进服务贸易的开放,使得各国能够更自由地开展贸易活动。

这不仅有利于各国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提高生产效率,还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样化、更优质且价格更低廉的商品和服务。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一项关键原则。

这意味着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个成员国的优惠待遇,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

这一原则确保了贸易的公平性和非歧视性,防止个别国家之间形成排他性的贸易安排。

国民待遇原则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支柱。

它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税收和法规等方面,对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给予同等对待。

这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平等地位。

多边贸易体制还建立了一套争端解决机制。

当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通过这一机制寻求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确保了规则的有效执行,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

然而,多边贸易体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不同国家在贸易自由化中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

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过快的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冲击本国的产业,而发达国家则往往希望进一步打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

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也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巨大压力。

某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采取加征关税、设置贸易壁垒等措施,这与多边贸易体制所倡导的自由贸易精神背道而驰。

区域贸易协定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了挑战。

一些国家更倾向于参与区域贸易协定,因为其谈判成本相对较低,且能够更快地实现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国际服务贸易_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国际服务贸易_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国际服务贸易_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以下关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的说法,正确的包括()。

答案:贸易产业基础极为发达_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突出_主导国际服务贸易格局和秩序_总量规模上占支配地位2.金融服务贸易的作用包括()。

答案: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繁荣_满足国际金融服务需求_拓展国际金融服务市场_创新国际金融服务供给3.以下服务属于旅游服务的是()。

答案:购物服务_交通服务_导游服务_餐饮服务4.从全球范围来看,全球国际旅游保持稳步增长态势,欧洲地区继续引领国际旅游发展。

()答案:错误5.入境游是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旅游目的国而言属于旅游服务出口贸易。

它是衡量一个国家旅游业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水平的基础指标。

()答案:正确6.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法律体系是执行和管理多边贸易体制的保障,贯穿这一体系的基本法律原则则是多边贸易体制得以形成和发展的依据。

这些原则具体是()。

答案:公平贸易原则_市场开放,权利与义务平衡_非歧视性原则7.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构成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基本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其本身文本16项条款和四大附件。

四大附件则涉及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协调和贸易争端的解决以及贸易竞争规则的规范等实质性规定,具体包括:( )。

答案:服务贸易协定_13个多边货物贸易协定_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_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8.商业性服务作为现代新型服务业,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规模大。

答案:错误9.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越来越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行业工作者希望从这个市场中攫取更多的商业利润。

答案:正确10.中国旅游业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从小众市场向大众化转变、从单一入境游向出入境旅游并重格局转变,旅游业发展面由局部扩展到全国,形成了国家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社会共同推进的大格局。

()答案:正确11.以下属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的有()。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第三版)第03篇服务贸易规则及案例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第三版)第03篇服务贸易规则及案例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一)金融服务附件的协议范围
—界定金融服务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金融服务具体包括内容:详见教材205页 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一成员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但不包括政府机构。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二)部长会议《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 解》的协议范围
GATS第5条允许成员方可以参加双边 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但这类协 议必须适用于众多的服务部门,并不得 事先规定排除某一提供方式;在市场准 入与国民待遇方面实质性取消歧视。
四、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
(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垄断及专营 服务提供者”和第9条“商业惯例”对限 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约束。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签订的背景
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序言部分概括 了进行服务贸易谈判应考虑的三个方面: 第一,通过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 的多边框架,以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签订的背景
第二,所有成员为了实现国内政策的目 标,有权对其境内服务的提供制定和实 施新的规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 由于其发展水平的制约,应有实施该项 权利的特殊需要。
五、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的例外
1.紧急保障措施
指世贸组织成员在由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 或由于某一具体承诺而使某一服务进口数 量太大,以至于对本国的服务提供者造成 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可以 部分或全部地中止此承诺以减缓或消除损 害。
五、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的例外
2.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条款
三、WTO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及范围
(二)范围 3.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 包括:建筑物的一般建筑工作,民用工 程的一般建筑工作,建筑物的安装与装 配工作,建筑物的完善与装饰工作,其 他服务。

多边贸易体制

多边贸易体制

多边贸易体制多边贸易体制即WTO所管理的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多边经济体系中三大国际机构之一,也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

在WTO事务中,“多边”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

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该体制的成员,但仍有一些国家不是,因此使用“多边(multilateral)”一词,而不用“全球(global)”或“世界(world)”等词。

内涵世界贸易组织采取“多边贸易体制”。

在WTO事务中,“多边”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

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该体制的成员,但仍有一些国家不是,因此使用“多边(multilateral)”一词,而不用“全球(global)”或“世界(world)”等词。

多边贸易体制的最大目的是使贸易尽可能自由流动。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标志着自二战以来国际贸易体制最大的改革。

世贸组织是处理各国及单独关税区之间贸易规则的唯一国际组织,而世贸组织协议则为国际贸易提供法规。

多边贸易体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不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

这一方面意味着消除壁垒,另一方面意味着保证个人、公司和政府了解世界上的贸易规则是什么,并使他们相信,政策不会发生突然的变化。

《WTO协议》是涵盖范围广泛的各项活动的法律文本,冗长而复杂。

但几个简单而根本的原则贯穿于所有这些文件,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主要原则虽然世贸组织1995年才成立,但多边贸易体制已有50多年的历史了。

自1948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就已为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规则。

多边贸易体制有五项主要原则:一是非歧视性,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它们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其“国民待遇”。

多边贸易与区域贸易的比较研究

多边贸易与区域贸易的比较研究

多边贸易与区域贸易的比较研究一、简介多边贸易和区域贸易是两种不同的贸易方式。

在现今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两种贸易方式的比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多边贸易多边贸易是指各个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多边机构内进行的贸易活动。

多边贸易的优势在于平等、公正。

这种方式的贸易规则在全球范围内适用,有利于各国之间的平等合作,保障了较为完整的全球贸易体系。

然而,多边贸易可能存在的问题在于复杂的谈判和较大的执行成本。

由于需要考虑到各成员国的利益,多边贸易的谈判和执行过程通常会很漫长,也可能会出现一些难以掌控的问题或者不必要的争执。

三、区域贸易区域贸易是指同一地域范围内的国家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与多边贸易相比,区域贸易更加灵活,部分国家可以快速地建立和调整他们自己的贸易关系。

而且,区域贸易在推动经济合作和发展上具有很大的潜力。

然而,区域贸易的问题不容忽视。

首先,区域贸易可能存在保护主义倾向,限制企业和产品进出某个区域。

次之,各个区域之间的贸易制度极为复杂,加上区域规则相对比较松散,会造成贸易制度的不确定性,让贸易变得更加不稳定。

四、多边贸易与区域贸易的比较多边贸易和区域贸易都各有优劣,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在不同阶段和不同国家的发展中,多边贸易和区域贸易的选择会有所不同。

多边贸易可以作为全球化经济的重要基石,但是在保障贸易公正和减少贸易壁垒方面的行动力不足,需要得到改进和完善,以适应全球化发展和各国的实际需要。

区域贸易作为经济合作的一种提供了灵活的政策实施和扶持手段,促进了地区内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

但是危及多元化经济发展,导致市场过于狭窄,易于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保护主义而产生不良后果,也不利于商业发展的全球化。

总体而言,多边贸易和区域贸易各有长处与短处,具体选用哪种贸易方式需要参照各自国家的经济,市场和战略等实际情况而详细考虑。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自由贸易区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自由贸易区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自由贸易区规则自由贸易区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促进商品和服务贸易而建立的地区,通过消除或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

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管理受到一系列规则的制约和约束。

本文将从合同的角度探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自由贸易区规则。

一、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管理必须遵守一定的基本原则。

首先,平等互惠原则是自由贸易区的基础。

在自由贸易区内,各成员国应保持平等地位,并进行互利合作。

其次,自由贸易区应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包括关税减让、非关税壁垒的降低以及市场准入等。

此外,自由贸易区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禁止任何成员国采取不公平贸易措施,如补贴、反倾销等。

最后,自由贸易区应寻求互利共赢,促进经济合作与发展,实现共同繁荣。

二、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与退出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和退出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具有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在成立自由贸易区前,各成员国应达成一致,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是各成员国之间约定的法律文书,明确规定关税减让、贸易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成立自由贸易区后,各成员国需共同遵守协定的规定,互不侵犯。

然而,若某一成员国违反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有权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并可能导致其退出自由贸易区。

三、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原则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原则包括议定协商原则、进程和透明原则、一揽子原则等。

议定协商原则强调自由贸易区的决策应由各成员国共同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进程和透明原则要求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修改和终止应透明公开,以确保各国知情权和参与权。

一揽子原则提出自由贸易区的协定应全面、均衡和相互依存,既要包括贸易自由化,也要关注其他问题,如知识产权、投资、服务贸易等。

四、自由贸易区的区域政策协调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各成员国需进行区域政策协调,以促进经济一体化和合作发展。

首先,各成员国应就关税、非关税措施、货物和服务贸易规则等进行协商和调整,以消除贸易壁垒,推动自由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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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规则之影响区域性规则对多边体制之影响,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双面性,具体体现为: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具有积极影响。

它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同样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标,一定程度上对多边贸易体制起补充作用。

服务贸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

所谓“贸易创造”,即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后,国内成本高的服务为其他成员国成本低的服务所代替,原来由本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从区域内其他成员国进口,新的贸易得到“创造”。

由于从其他成员国进口成本低的服务代替原来成本高的服务,该国就可以把原来生产成本高的资源转向生产成本低的服务,从而获得收益。

自由贸易可以使全世界的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而区域经济一体化至少在区域成员国之间取消彼此间的贸易限制,虽然对外实行较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也不失为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次优”选择。

(2)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可以实现将已取得的区域内服务贸易自由安排制度化,抵制区域内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

由于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其多元化、国际化的趋势加强,更由于服务贸易对世界各国经济重要性的日益提高,使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各国的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是否开放本国的服务业市场,服务业不具明显比较优势的国家大多举棋不定。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大量存在于各国国内法层面,对国际服务贸易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产生最直接最广泛的影响。

国内立法者贸易政策取向较易受相关利益集团之影响,其摇摆不定阻碍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通过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各成员国间已采取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锁定,藉国际条约之力量抵制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防止各国立场的倒退,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

(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制定及实施,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起到“实验田”的作用。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之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澳新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已就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规定。

这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认识,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虑,为多边规则的达成和实施提供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

同时,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尤其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先例。

服务贸易理事会十分重视区域性协定项下相关规则的研究以资借鉴。

例如,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小组就曾应世贸组织秘书长之要求,就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进行考查,分别就其程序性规则和实体规则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以作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相关规则之参考。

2、区域主义为实现本地区的贸易利益最大化,对区域外成员多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主要表现在:(1)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次优选择,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服务贸易领域尤为突出。

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对非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其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被“贸易转移”效应所抵消。

所谓“贸易转移”是指由于区域性集团内部取消贸易壁垒,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会使原来从区域外国家进口的服务转由区域内成员国进口,产生了贸易转移。

这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给世界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

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势不可挡,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块状”的区域性市场及相应的一体化规则人为地将无边界的技术区域化,对全球及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将带来消极影响。

当今世界,电信服务、金融服务和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在统一的全球大市场内进行,地理上的距离已不足为障。

在这一无边界的信息时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已不足以促进甚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经济全球化进程。

(2)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中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尤其是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解决第三国“搭便车”乘机享受区域内部服务贸易自由化之便利,皆有严格之原产地规则规定。

原产地规则除了产生贸易限制作用外,其管理也徒增行政负担及带给厂商额外的取证及举证成本,《欧共体罗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澳新服务贸易议定书》以原产地规则来判定
服务提供者之“原产地”(国籍),用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区域安排之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在欧美等国平均实际有效税率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其贸易限制效果,相对已较轻微。

服务贸易的歧视待遇,不仅出现在市场进入方面,而且存在于产品进入后之国民待遇中,而使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实施歧视性待遇之意义远大于货物贸易,换言之,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之贸易限制较货物贸易为大。

因而,服务原产地规则容易被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利用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工具,背离了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另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将与世贸组织的管辖权发生冲突。

(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拉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差距。

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议数量剧增的原因除提高地区经济效益与加强合作以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在竞争日益剧烈的国际市场上发挥地区优势保证地区利益。

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多个回合的谈判,全球关税税率已大为降低,然而,各区域间各不相同的规则、标准及原产地规则构成了新的区域间壁垒。

更令人担忧的是,美国及欧盟作为世界上两大主要的经济力量,正是这种争夺世界市场竞争的始作俑者,二者均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其加强对世界市场争夺的重要工具,相互较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广度和深度。

从现今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来看,呈现出以美欧为轴心不断向外辐射扩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美欧处于这一格局的中心,操纵着游戏规则,而发展中国家处于外围,最不发达国家往往被排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之外。

在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更不能同日而语,就服务贸易达成区域性安排也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之间。

目前已达成的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进一步增强了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更处于劣势地位。

欧美皆已是成熟服务经济,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尤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之金融服务及电讯服务方面,其共识使《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附件得以顺利通过,而针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之劳动、雇佣服务自由化却又强制给予封杀。

综合以上分析,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多边贸易体制可谓利弊兼具。

从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无论是目前还是将来,世界经济中的集团化和全球化并不是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而是两种趋势并存,共同发展。

基于国际社会的现实,在区域贸易协议与多边贸易体制(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系上,世界贸易组织确认了区域性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同时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首要的和主导的地位,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置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之中。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作为国际服务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但不能取代多边服务贸易规则。

处理二者关系的正确途径是:区域全球化而非全球区域化。

如何约束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消除其负面效应,使其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是世贸组织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经济一体化”规定之评析乌拉圭回合谈判最显著的成就之一,就是将合作的范围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对于区域一体化的存在及其对服务贸易的影响,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是不可能回避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是仿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规则制定的。

尽管在服务贸易领域,因为没有货物贸易中关税那样的对应措施,不存在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那样的区分。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明确规定:“本协议的规定不应防止其任何缔约方成为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的成员或进入该类协议”。

同时,为了防止上述权利被滥用,协定也规定了一体化协议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协定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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