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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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专家履行义务,切实维护评审专家的权利,充分保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的在项目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聘请、评审活动管理、监督和保障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评审专家工作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聘请评审专家并建立评审专家库;(二)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三)组织开展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工作;(四)提供必要的评审工作条件;(五)监督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六)其他与评审专家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一)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三)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准确把握科学基金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三)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四)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评审过程中出现回避或者保密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担任评审专家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三)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能聘请其作为评审专家:(一)因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二)存在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记录的;(三)参加各类科技评审活动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四)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不宜作为评审专家情形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

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4

引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中国科学界的重要科研资金来源之一,为了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进行详细阐述,并分为引言概述、正文内容、总结三个部分进行介绍。

概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科学研究水平。

本文将从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责任、资金使用程序和资金监督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正文内容:1. 资金来源: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投资和其他捐赠。

其中,中央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通过年度预算来分配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b. 资金来源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资金使用范围: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支持,包括项目人员的薪酬、实验费用、设备购置和科研成果的推广等。

b. 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着重关注创新性、前瞻性和基础性的科学研究项目。

3. 资金管理责任: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进行管理,并依法享有对申请者、受助单位和项目人员的监督权力。

b.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的资金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并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和报告。

4. 资金使用程序:a. 资金使用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结算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预算,并经过专家评审后才能获得资金支持。

b.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严格控制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金额,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同时,合理利用资金资源。

5. 资金监督:a. 资金监督是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1992年11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把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择优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1.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针对我国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特点,以及开拓新兴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三条在条件相近时,属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科学基金应优先予以支持:1)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2)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科学工作者;3)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开展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支持创新是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主要宗旨。

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

积极支持交叉学科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五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遴选。

第六条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1)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及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科学基金项目,并回避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审;2)学科评审组成员和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回避本人及直系亲属申请或参加的项目的评审活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基金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基金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管理科学部基⾦项⽬绩效评估暂⾏办法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管理科学部基⾦项⽬绩效评估暂⾏办法⼀、总则第⼀条根据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关于加强基⾦项⽬的后期管理,逐步开展对结题项⽬进⾏绩效评估的要求,结合管理科学的学科特点,管理科学部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对科学基⾦项⽬开展绩效评估是为了切实加强对管理科学资助项⽬后期管理,对结题项⽬研究结果的⽔平、⼯作质量等进⾏检查与评价。

通过评价⿎励创新,促进管理科学部资助项⽬研究⽔平与成果质量不断提⾼,扩⼤管理科学研究成果的显⽰度与影响⼒,促进学科发展。

第三条基⾦项⽬进⾏绩效评估是管理科学部加强基⾦项⽬后期管理的⼀个重要环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与实事求是的原则进⾏。

第四条管理科学部资助的结题项⽬的绩效评估⼯作,由管理科学部按照本办法组织同⾏专家进⾏。

⼆、绩效评估的组织与准备第五条基⾦项⽬按批准时限完成研究⼯作后,项⽬主持⼈和承担单位按照基⾦委员会有关规定,按时向基⾦委有关部门报送《资助项⽬总结报告》与相关附件、软盘及财务决算表,经各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该项⽬即为结题项⽬。

项⽬结题⼀年后,管理科学部对已结题项⽬实施绩效评估。

第六条项⽬主持⼈在项⽬结题⼀年以后,第⼆年的2⽉底以前向管理科学部报送其基⾦项⽬在研期间及其结题以后所取得的全部研究结果材料⼀式两份。

1、报送的材料必须能被确认为该项⽬的研究结果,包括:研究报告、所有公开发表有标注的论⽂、专著等,以及成果应⽤、引⽤、获奖或鉴定、⼈才培养等⽅⾯的情况说明;获奖、鉴定项⽬要求附证书复印件,已被应⽤的研究成果要求提供应⽤单位的有效证明。

2、《研究报告》不同于结题时报送的《资助项⽬总结报告》,它是根据项⽬申请书中提出的研究⽬标与内容,从学术⾓度全⾯、系统地综述报告其研究结果,特别是研究中主持⼈认为有创新性的结果以及学术界的反映与引⽤等,同时,对原计划的调整,包括发展、补充、删改等应予以说明,以补充所提交论⽂、著作、证明等材料的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重大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重大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重大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重大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六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学基金委)在择优资助量大面广申请课题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若干意义重大、目标明确、基础好、可望在近期取得重要成果的重大研究项目,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成果转化,以便更有效地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条重大项目的组织,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

处理好目前和长远、面向和储备、应用和基础的关系,协调好与高技术、“七五”攻关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关系。

第三条国家科学基金委成立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组织工作的统一部署、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的综合平衡,并指导、协调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审、管理、成果评价等工作。

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依靠科学部进行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局。

第二章立项原则第四条重大项目必须确属学科前沿领域,对科学技术自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或者经过预研证明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研究,以及有利于发挥我国自然资源优势,可望获得重大效益的研究。

第五条重大项目要有总体思想和目标,课题之间具有有机的联系,能够组织发挥跨学科、跨部门优势的合作研究。

第六条重大项目要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有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具备国内领先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实验条件。

第七条重大项目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学术梯队,能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面上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面上项目的指南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

申请者须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

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六条申请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七条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

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八条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AA等地区行政所辖单位的正式受聘人员。

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

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十条面上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的科学处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科学部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1•【文号】国科金发计[2009]4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09〕46号)各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基金项目:(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三)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8•【文号】财教〔2021〕177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1990年10月3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适应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

重点项目主要是针对我国科学发展与布局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学科领域新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

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意义重要。

包括:学科前沿和新生长点的研究;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发展高技术起关键作用或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基础性研究;以及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和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研究等;(二)有先进、可行的研究方案,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必要的基本实验研究条件;(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以中青年研究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四)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遴选要在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所确定的学科布局和优先领域的指导下,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重点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

每项资助强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

研究年限3至5年。

要重视学科的交叉和渗透,但不强调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

注意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

第五条重点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并定期向全委会报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基金是指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的基金。

联合资助方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我国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与联合资助方签定联合资助协议。

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合资助双方共同研究决定。

必要时联合资助双方可以成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联合基金是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方式,双方共同管理。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会同联合资助方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六条联合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联合基金项目主要分为培育项目、重点支持项目等亚类。

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可协商确定其他亚类。

第八条联合资助方根据协议规定的研究领域并结合其发展需求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指南建议。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基金发展规划、联合基金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九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联合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三)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地区基金项目限为1项;(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地区基金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地区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地区基金项目的,不得申请;(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五”重大项目立项、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五”重大项目立项、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五”重大项目立项、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1990.12.05•【文号】•【施行日期】1990.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五”重大项目立项、评审、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5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特点和组织管理的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八五”期间继续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形成既有战略纵深部署又有学科发展布局、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资助格局。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要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目标,针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

资助项目的遴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意义重大,目标先进。

包括:在国内有较强的研究工作基础和优势,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或具有重大应用前景,近期可能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的应用基础研究;或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自然科学问题为目标,发挥我国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性研究;(二)要有总体思想和清晰、可检查的目标,课题之间研究内容须是有机联系,能够发挥跨学科、跨单位合作研究的优势;(三)要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四)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学术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高级科研人才作用的发挥和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第三条重大项目要少而精,规模适度,所含子课题不宜太多。

资助强度平均每项200万元,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所需经费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

第四条重大项目的组织应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战略布局为指导,注意与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项目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协调和衔接,注意与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研究工作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1992年10月1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评议等)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基础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

1.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项;2.受资助单位应将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条件落实、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多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管理细则,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简称计划局)备案;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三条本办法是管理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高技术新概念新的构思探索项目的依据。

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计划实施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的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审查(一份),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间的协作研究。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学术交流和 工作协调会议。负责向科学部报送项目研究工作年度报告、项目所属课题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中 期经费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及课题结题报告等。
课题负责人应围绕项目总体目标对课题研究计划实施及经费使用负责,做好与项目所属其他课题间的交叉与 协同,负责撰写课题进展等相关报告并提交项目主持人。
第六章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11月20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公布的其他重大项目有关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 十九条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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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凡符合《规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重大项目申请指南,通过依托单位 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指项目、课题的申请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 的项数,限为一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 参加新的重大项目的申请。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评审论证会,应就项目总体目标、研究方案、课题设置、研究队伍、工作基础、预期成果 进行答辩和评审,以专家评审组记名投票、超过半数的方式通过确定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评审论证会确定的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课题)和编制经费预算,报送科学部审查,计划局复核。经费预算由财务局审 核。
第九条跨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应由两个以上(含两个)科学部联合提出,经委务扩大会议(由委 领导、科学部兼职主任和部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参加)差额遴选,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 项目立项的后续工作和组织实施由相关科学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负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2015年7月7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专家履行义务,切实维护评审专家的权利,充分保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的在项目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聘请、评审活动管理、监督和保障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评审专家工作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聘请评审专家并建立评审专家库;(二)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三)组织开展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工作;(四)提供必要的评审工作条件;(五)监督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六)其他与评审专家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一)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三)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准确把握科学基金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三)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四)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评审过程中出现回避或者保密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担任评审专家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三)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能聘请其作为评审专家:(一)因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二)存在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记录的;(三)参加各类科技评审活动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四)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不宜作为评审专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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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2015年7月7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专家履行义务,切实维护评审专家的权利,充分保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的在项目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聘请、评审活动管理、监督和保障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评审专家工作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请评审专家并建立评审专家库;
(二)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
(三)组织开展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工作;
(四)提供必要的评审工作条件;
(五)监督评审专家评审工作;
(六)其他与评审专家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
(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确把握科学基金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评审过程中出现回避或者保密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
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担任评审专家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能聘请其作为评审专家:
(一)因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记录的;
(三)参加各类科技评审活动中存在不良记录的;
(四)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不宜作为评审专家情形的。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推荐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评审专家人选。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被推荐的评审专家人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聘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聘请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人员成为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将聘请的评审专家的资料列入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与维护。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将聘请评审专家的情况告知本人及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研究领域变化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

依托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评审专家的信息进行核查,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或督促评审专家办理信息变更。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核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提出的信息变更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再聘请作为评审专家:
(一)不愿意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无法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的;
(三)在履行评审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不宜继续履行评审专家职责的;
(五)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通讯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同行专家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通讯评审。

选取专家的具体数量按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自然科学基金委选取通讯评审专家时应当考虑申请人提出的不宜评审其项目的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评审专家发送评审材料,并对通讯评审意见的撰写提出具体要求,评审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材料以及通讯评审意见撰写说明或者指导文件等。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接到评审材料后,因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没有精力等情况无法评审的,应当在收到评审材料后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重新选择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按要求认真阅读申请材料,依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评审标准作出判断,撰写评审意见,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反馈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不得请他人代评或代撰写评审意见。

第四章会议评审管理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专家组组建原则如下:
(一)每个会议评审专家组内同一法人单位的成员限1名;
(二)考虑不同学科领域、不同部门和地域的代表性;
(三)注意选择一定比例的青年、女性科学技术人员。

选取的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以往的评审工作中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长期在科研第一线工作;
(三)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发展情况,具有战略思想和宏观把握能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特邀部分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工作。

特邀专家具有与会议评审专家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会议评审专家组内的特邀专家数量一般不超过该会议评审专家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每个会议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至2名,成员数量根据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连续参与同一类型项目的会议评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会议评审前通知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因故无法参加会议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会议评审专家组名单。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会议评审前,向评审专家提供评审所需要的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材料、通讯评审意见及结果等评审材料,告知评审专家会议评审的讨论、投票等基本评审要求。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评审要求的基础上,认真阅读评审资料,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不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提醒或者制止。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申请独立进行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

投票结果应当现场公布。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记录评审专家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通讯评审意见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通过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调查等方式建立评审专家监督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联系方式,接受科学界和社会公众对评审专家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

第三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
(五)自然科学基金委认为的其他评估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评审专家监督意见以及社会公众的举报将作为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并定期进行维护。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提供时间、工作条件、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

评审专家可以就评审保障方面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四条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项目管理中,中期检查与评估、结题审查、预算评审及财务验收等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30日公布实施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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