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不承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1期:新贷保证人对“借新还旧”不知情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1期:新贷保证⼈对“借新还旧”不知情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卞某某诉许某、某⽊业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民间借贷中,债权⼈与债务⼈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同⼀⼈且新贷保证⼈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真实意思,保证⼈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18)苏民再291号基本案情2014年8⽉5⽇,卞松祥(债权⼈、甲⽅)与徐州利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峰⽊业公司)、许峰(⼆者为债务⼈、⼄⽅),谢守富等(连带保证⽅、丙⽅)签订《借款合同》⼀份,约定⼄⽅因经营需要资⾦周转向甲⽅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8⽉5⽇起⾄2015年3⽉5⽇⽌;借款⽉利率2.5%;丙⽅为⼄⽅向甲⽅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卞松祥实际⽀付借款共计390万元。
许峰在收到汇款后随即取款150万元返还给卞松祥,双⽅⼀致认可该150万元系⽤于偿还许峰先前向卞松祥借款中的未偿还本息。
后因债务⼈许峰、利峰⽊业公司未按期还款,卞松祥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归还借款本息,保证⼈谢守富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谢守富主张,其对案涉借款中150万元系“借新还旧”并不知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审法院认为,案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权⼈已按约履⾏交付借款义务,债务⼈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遂判决利峰⽊业公司、许峰偿还390万元借款本息,保证⼈谢守富等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谢守富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借新还旧”的规定系针对⾦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定规则,并不适⽤于民间借贷纠纷,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级⼈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我国担保法规定,主合同当事⼈双⽅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中,债权⼈与债务⼈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并⾮同⼀⼈且新贷保证⼈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的真实意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编注:该司法解释已废⽌,下同)第三⼗九条规定,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案例
债权人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案例在法律领域中,债权人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选择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从而使保证人不再承担原本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将免受债务的影响,而债权人则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债权人放弃保证人责任的案例,并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一现象。
1. 案例一:小明与银行的借款小明经营了一家小型企业,需要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来扩大生意规模。
在借款合同中,银行要求小明提供一名担保人作为借款的担保。
小明的朋友小李同意担任保证人,并签署了相关的保证协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小明的企业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使得银行面临债务违约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选择放弃对小李的保证责任,并决定只追讨小明本人的债务。
2. 案例二:借款公司与保证人的纠纷某借款公司向一位借款人提供贷款,并要求该借款人找到一名保证人对借款进行担保。
在签署保证协议后,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使得借款公司面临违约风险。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借款公司发现保证人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因此决定放弃追求保证责任,而直接追讨借款人的债务。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债权人选择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其合理的考虑。
债权人可能会考虑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如果保证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债务,那么债权人没有必要追求这样一种无法实现的债权。
债权人可能会考虑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保证人存在虚假陈述或其他违约行为,那么债权人可能会认为追求保证责任并不切实际。
然而,债权人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债权人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使得债务违约的风险更加集中在债务人身上,从而增加了债权人的损失风险。
放弃保证责任可能会损害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给今后的合作带来不确定性。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往往需要经过仔细的法律分析和合同约定。
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并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放弃保证责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大家平时一定听说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尤其是有车的朋友。
其实保险责任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保障条款,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条款略有不同。
那么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1、意外险的免责条款通常情况下,意外险对人的健康状况没有限制,但对于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有一定的要求,一般高危行业都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
意外险是指因是非本意所导致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保险责任,所以因疾病以及人为因素等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意外险的赔付责任之外。
2、寿险的免责条款寿险,是指以人的生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大同小异。
比如属于道德风险范畴的部分,如故意伤害以及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保险事故肯定是不赔付的,不能与法律精神相违背,这一点基本上是所有保险合同都载明的责任免除。
3、健康险的免责条款健康险主要包括重疾险和医疗保险。
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其中一部份的责任免除与寿险是一致的,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要注意的是重疾险特有的责任免责,如“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感染艾滋病毒或已患艾滋”是不予赔付的。
医疗保险所对应的除外责任是相对较多的,在购买医疗险的过程中一定要多加注意。
一般而言,非疾病所导致的医疗事故,都不在医疗险的赔付范围内,其中对于不同的疾病,其所对应的等待期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投保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不赔付的。
二、保险免责条款的分类有哪些1、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来源,可以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责。
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2、有学者将保险免责条款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
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承担担保责任的34种情形
不承担担保责任的34种情形一、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对外担保。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
四、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授权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
五、被担保人存在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等情形。
六、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吊销执照或注销的情况。
七、被担保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被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九、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十、担保期限届满或未约定担保期限,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
十一、担保人或被担保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债权人与被担保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获取担保。
十三、公司资产被挪用、侵占或恶意转移。
十四、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前已被吊销执照或注销。
十五、债权人明知被担保人不具备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仍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十六、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有效监控和制约被担保人的行为。
十七、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即对外提供担保。
十八、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十九、公司对外担保违反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十、公司对外担保违反了反垄断的相关规定。
二十一、公司提供的担保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十二、公司提供的担保超出其承担能力。
二十三、担保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十四、债权人与被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二十五、债权人明知被担保人有重大违法行为而不予告知。
二十六、未依法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二十七、公司承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高额、最高额保证的限额等约定不明确。
二十八、公司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变更后的债务加重的部分仍然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
二十九、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
案例学习: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借款不承担责任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学习: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借款不承担责任的十大典型案例法条提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下面是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借款不承担责任的十大典型案例:一、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新还旧,债权人也要证明保证人知情。
否则,保证人免责。
裁判要旨:仅凭主合同列明借款用途不能认定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知情,债权人如不能直接举证证明“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借新还旧”的事实存在,应认定为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
案件来源:《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圣雪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172号】二、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发放借款的,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保证责任免除。
裁判要旨:京华公司本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和按合同约定履行尽职调查,进而知道或应当知道高登公司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其并没有停止发放上述贷款,事后亦未向高登公司提出异议。
对上述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京华公司亦没有告知保证人光大公司并征得其同意,其市场风险明显超出了保证人的预先设定,亦违背了光大公司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对光大公司构成了欺诈。
律师提示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案件来源: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与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北京高登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号。
三、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担保人虚假借款用途,构成串通骗保,担保人免责!裁判要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为购买桨板,但借贷双方真实目的并非购买桨板。
保证人免责及抗辩事由
保证⼈免责及抗辩事由免责的意思是免除法定职责或者免除约定的职责,简单的意思就是不再承担责任,法律对于保证⼈的免责有⼀定的规定,如果保证⼈符合法定情形的话,就是可以免除的,但是即便保证⼈免责了,债权⼈也是可以提出⾃⼰的抗辩的,对于抗辩的事由是如何的呢,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保证⼈免责及抗辩事由有哪些由于保证分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此外,还有⼀种特殊的保证形式——最⾼额保证。
故,店铺分为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和最⾼额保证均可适⽤)和特定抗辩事由(仅适⽤于⼀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或最⾼额保证当中之⼀种),来分别阐述之。
1、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根据《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以下⼏种情况:1、主合同⽆效的情况《民法典》第⼆百⼋⼗⼋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效的,各⽅责任的承担为: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款)。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条对担保⼈的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故,主合同⽆效的,⼀般可以作为担保⼈(保证⼈)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之⼀,它适⽤于⼀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和最⾼额保证。
2、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效的情况⾸先说⼀下本情况与上述第⼀种情况的区别:本情况是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本⾝是⽆效的,主合同可能是有效的;⽽上述第⼀种情况则是因主合同⽆效⽽导致保证合同⽆效,那么保证合同本⾝可能是有效的。
如果主合同⽆效、保证合同⼜⽆效的,由于主合同⽆效⼀般对保证⼈更有利,故保证⼈应从主合同⽆效的抗辩事由这⼀点来主张。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
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应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债务⼈不履约时,并不是所有的保证⼈都承担保证责任,即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免除基于债权⼈和债务⼈的前期⾏为及债权⼈怠于追索的⾏为,法律规定保证⼈免责,但是在债务⼈破产等特殊情形下,保证⼈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本⽂通过最⾼法院案例阐述免除保证责任的⼏种情形及例外。
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因保证合同⽆效及意思表⽰瑕疵免责1.担保合同⽆效的,保证⼈部分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2.主合同当事⼈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主合同的双⽅当事⼈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骗取保证⼈提供保证,或者保证⼈受⼀⽅当事⼈的⾏政命令⽽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是主合同双⽅当事⼈实施了恶意串通⾏为,⾜以使保证⼈受骗上当。
如果是双⽅当事⼈各怀不同的⽬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的过失⽽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保证⼈⽆过错。
3.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或第三⼈。
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与保证⼈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
如保证⼈因受主合同债务⼈的欺诈、胁迫⽽与债权⼈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免除责任,否则会损害债权⼈的利益;⼆是保证⼈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完全是违背真实意志,对主合同双⽅当事⼈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
哪些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The su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life, the moo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the sou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哪些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哪些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法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什么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典中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情形
民法典中担保⼈解除担保责任情形担保⼈为债务担保后,在债务⼈不履⾏债务时,担保⼈要偿还债务的责任。
⽽担保⼈的责任在⼀定的情形下可以解除的,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那么民法典中担保⼈解除担保责任有什么情形?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担保⼈解除担保责任情形民法典规定,担保⼈解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包括主债权合同⽆效、债权⼈免除担保⼈责任、主债权消灭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担保合同】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不知情被担保怎么处理担保只要具有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为担保是合同,只要签订了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的双⽅不能协商⼀致解除,担保⼈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保证中,债权⼈使⽤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段,使担保⼈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效合同,保证⼈⽆需承担保证责任。
为了督促债权⼈⾏使权利,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经过六个⽉,债权⼈都没有要求担保⼈还款的,那么担保⼈就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担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担保,那么需要去搜集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维护⾃⼰的权益,如果在收集证据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可以解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包括主债权合同⽆效、担保债权消灭、债权⼈免除担保⼈的责任等,担保责任解除后,担保⼈不再承担债务。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担保法主要内容有哪些较新担保法全文《担保法》已经废止,担保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物权编中第四分编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免责合同6篇
担保人免责合同6篇篇1鉴于:甲方(借款人)与乙方(出借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担保人)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但鉴于某些特定情况,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就丙方在特定情形下免责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担保人免责合同旨在明确丙方在特定情形下的担保责任免除事宜,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免责情形1. 甲方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的,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2. 乙方在借款期限内未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内不承担担保责任。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借款合同,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担保责任。
4. 若乙方与甲方恶意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丙方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的义务1. 丙方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即承担为甲方履行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义务。
2. 丙方在担保期间内应监督甲方的借款使用及还款情况,如发现甲方有违约行为,应及时通知乙方。
3. 若发生免责情形以外的情形,丙方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四、免责条款的效力1. 本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2. 本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和适用。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协商补充。
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合同签署部分:甲方(借款人):(签字/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出借人):(签字/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丙方(担保人):(签字/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本合同是为明确担保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免责事宜而制定,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保证人请求银行督促借款人还款的函件不构成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
保证人请求银行督促借款人还款的函件不构成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阅读提示保证责任相对于保证人是一种权利负担,来源于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承诺。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即告免除。
保证期间届满后,除非保证人明确承诺继续为已超过保证期间的债务提供担保,否则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即使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发函要求银行向主债务人催款,除非保证人明确承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继续承担保证还款的责任,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即告免除。
案情简介1. 自1998年4月14日起,康立公司从中行山阴县支行贷款,截至1999年6月30日,共贷款31笔,计本金18181555.62元。
该31笔贷款中,石星公司担保24笔,计本金15161555.62元,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保证期限为两年。
2. 2000年7月20日、2000年8月10日、2002年12月10日、2003年8月29日中行山阴县支行就上述借款进行催收,主债务人康立公司在催收借款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担保人石星公司均没有签字盖章。
3. 2004年6月25日,中行山阴县支行与信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于2004年12月30日在《山西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4. 一审:原告中行山阴县支行起诉被告康立公司、石星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石星公司的保证责任,山西省高院认为石星公司保证期间到期日为2004年5月28日,原债权人的催收通知均没有石星公司签字盖章,信达公司2004年12月30日刊登公告时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石星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 二审:信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四份函件,函件内容为:石星公司请求中行山阴县支行督促债务人康立公司还款。
担保人免责合同6篇
担保人免责合同6篇篇1担保人免责合同一、甲方为借款人,准备向某银行申请借款,但由于甲方个人信用不佳,银行要求甲方提供担保人。
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确保银行在借款未能偿还时得到充分的保障。
因此,担保人需要签订一份担保人免责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由甲方和担保人共同签订,担保人同意担保甲方向银行借款的行为,并且同意承担在借款未能还清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担保人也是希望能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减少责任的承担,因此制定了担保人免责合同。
三、在合同中,担保人有权利在以下情况下免除担保责任:1.甲方能够向银行提供充足的抵押品或者其他担保方式;2.借款本金和利息未还清的情况下,银行仍能通过其他方式追回款项,担保人的责任已得到充分履行;3.甲方借款行为与担保人的关系不属于合法担保关系,例如未经担保人同意或者未明确担保范围。
四、担保人免责合同的签订将有效减少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并且确认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后期发生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担保人应当自觉履行担保责任,确保向银行提供的担保是合法有效的,同时也能够在遇到特殊情况下,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五、担保人免责合同是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件,对于保护担保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借款担保过程中,担保人因为担保责任而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需要担保人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
只有在双方共同遵守合同规定,才能够保障借款行为的安全、合法和顺利进行。
篇2担保人免责合同在金融交易中,担保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提供担保来增加借款人的信用度,帮助借款人获得更好的借款条件。
然而,担保人也存在风险,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债务的责任。
因此,担保人免责合同就变得至关重要,它确保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能够免于承担责任。
担保人免责合同是借款人、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规定了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的责任和权利。
(完整版)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八种情况
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八种情况!在民间借贷中,有些人会出于亲戚情谊或是兄弟义气而糊里糊涂给人做了担保,事后才反悔这往往也是不幸的开端,一些债务人会因为没钱而把昔日情谊忘至脑后,然后跑路了,八种情况!一、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
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二、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
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
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六、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如《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这就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了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将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
担保法论文(共10篇)
担保法论文(共10篇)担保法论文(一): 担保法解释及担保法的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意思是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应该是等于《担保法解释》是对《担保法》的补充吧有点晕.因为担保法中“以下情形”并没有“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这条.不过如果不是.那《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不是等于没用我想会不会有人作文章呢他的真实意思我想我没有理解错吧注意《担保法解释》所说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处理”,要理解法条中所说的“处理”的含义.从法理的角度说,《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和《担保法》第三十条都是法律规则,一个法律规则就包含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中的:“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和《担保法》第三十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是假定条件;而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才是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所说的“处理”就是适用《担保法》30条的法律后果,即: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连30条的假定条件也一起适用.看起来比较复杂,你看看法理学的法律规则一章就比较好理解了.担保法论文(二): 有关《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疑问?《担保法解释》第12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快来阅读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是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民法典》项下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一样免除责任
《民法典》项下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一样免除责任《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但《民法典》却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齐精智律师提示《民法典》项下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一样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一、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的法律规定,从“有”到“无”的历史沿革。
1、《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
(1)《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
二、《民法典》项下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依然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1、依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借新还旧”无效。
《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担保法》仅仅规定双方恶意串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未规定法律理由。
《民法典》明确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撤销保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学习:保证人不能以没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学习:保证人不能以没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一、问题缘起:保证担保作为人保,又被称作信用担保,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那保证人在提供担保之后,能否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呢?二、法律规定及法院裁判观点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保证人在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后,如果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如没其他免责情形,保证人不能单纯靠此理由要求免责。
目前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担保法》第七条属于规范性条款,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便保证人没有代偿能力,也不能以此要求免责,保证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保证人无权以其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三、相关判例案件1郭黎明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陶巍等借款合同纠纷,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3407号太原中院认为:对上诉人郭黎明还诉称其没有代偿能力也不具备担保人资格的意见,但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陈述的本案保证人需是本公司的员工的条件也不予认可,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上诉人郭黎明的该项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
案件2李丰香与孙吉帅等民间借贷纠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4556号济南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无责任保证书范文
无责任保证书范文本保证书由以下三方签署: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被保证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拟进行一项活动或交易,保证人应被保证人的要求,愿意对该活动或交易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保证。
在签署本保证书之前,保证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本保证书的内容。
第一条保证范围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以下行为向被保证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1. 贷款、透支或其他借款活动;2. 商业交易、合同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或商业活动;3. 投资、收购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资本支出;4. 任何其他被保证人进行的合法活动。
第二条保证期限本保证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被保证人履行了其在本保证书项下的所有义务为止。
第三条担保金额保证人同意为被保证人的上述行为提供无限额的担保。
第四条被保证人的义务被保证人应严格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其活动或交易合法、合规,并尽最大努力避免任何可能导致保证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五条保证人的义务保证人应妥善保管保证书,并按照被保证人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被保证人未能履行其在保证书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人将立即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保证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保证书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保证书引起的或与本保证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1.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保证人、被保证人和见证人各执一份。
2. 本保证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保证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证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无责任保证书范文(1)本保证书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被保证人在__________(具体描述被保证人的身份或行为)方面的表现,保证人愿意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保证,确保被保证人在未来不会因任何原因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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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保证人不承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法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
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
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