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秩序性,维护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独立、公正的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调解主要适用于行政纠纷、行政争议的解决,如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等。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平等、及时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具备法律资格的调解机构代为实施。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目标是通过协商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合法基础上达成互利互惠的和解协议。
第七条行政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强制当事人参与调解,但应当依法向当事人介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优势。
第八条行政调解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
第二章行政调解程序第一节调解申请第九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经由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调解申请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要解决的问题和调解的要求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第二节调解程序第十二条调解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优势,听取双方的陈述,并了解纠纷的主要事实。
第十三条调解人员可以协调当事人的观点,在保障法律合法性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应当制作协议书,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调解结案文书,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行政调解机构及人员第一节行政调解机构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第二节调解人员第十七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应当具备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调解证书。
第十八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应当遵守行政调解工作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背景和意义行政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能,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1. 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进行;2. 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效率,及时化解争议和纠纷;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行政争议和民事诉讼。
(二)原则1. 合法性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 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调解结果公正公平;3. 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4. 及时高效原则:确保调解工作迅速、高效地进行;5. 便民利民原则:简化调解程序,方便当事人参与调解。
三、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调解范围和对象1. 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的;2. 民事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纠纷,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的。
(二)调解机构与人员1. 设立行政调解机构:在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负责调解工作的机构,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办公室等;2. 配备调解人员: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3. 调解人员培训: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
(三)调解程序1.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争议事实,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3. 调解会议:调解人员组织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4. 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人员的引导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5. 调解协议的履行与监督: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行政机关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概念及意义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纠纷案件发生时,通过行政机关的调解来解决纠纷,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行政调解制度的引入,具有解决争议快速、简便、费用较少等优点。
其所体现的“调和”精神也符合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行政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调解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行政部门与个人、企业之间的争议。
2.行政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
3.行政部门内部的纠纷。
取得行政调解的方式行政调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愿调解。
当一方或双方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要求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2.强制调解。
当双方到达无法自行解决的地步,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调解措施。
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双方签订调解书,并作为文书执行。
3.第三方调解。
行政机关可以利用第三方衔接调解,如调解委员会等。
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调解的主体,也是受理行政调解案件的部门。
2.第三方调解机构。
第三方调解机构承担调解工作,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3.调解员。
调解员是银行调解的重要力量,其应具备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
行政调解的优点行政调解制度具有以下优点:1.解决争议快速,避免纷争恶化。
2.调解过程简便,没有诉讼繁琐。
3.调解费用较少,省去诉讼费用。
4.调解过程中,双方坦诚相见,有利于以后的合作。
5.调解过程具有记录性,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可靠性。
行政调解的局限性行政调解制度虽然具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1.法律效力较差。
调解结论不能自行执行,需要另外诉讼或者执行。
2.调解过程中,双方也可能出现不诚实情况,对于不诚实情况的处理需要依靠法律制裁。
3.调解方式单一,只有调解,没有其他处理方式。
行政调解的未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将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为保障人民利益的行政机关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手段。
此外,由于前置性的优势,所以行政调解往往是争议解决的第一选择。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日益突出,更深入地影响着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为了合理、及时解决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我国成立了行政调解机构,这在我国社会管理领域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对于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内涵1. 定义: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利用行政管理手段,通过调解、调和等方式解决纠纷、矛盾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机制和工作方式。
2. 原则:行政调解制度以合法、公正、公平、便利、快捷为原则。
3. 主体:行政调解主体包含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4. 应用领域:行政调解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所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矛盾和争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
5. 功能:行政调解制度的功能是解决当事人因行政行为发生的纠纷、矛盾和争议,促进双方和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6. 程序:行政调解制度的程序包括投诉、受理、调查、调解、签署协议、执行等环节。
调解协议的实施有监督、强制执行的程序。
7. 监督:行政调解制度需要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保证调解公正、合法进行,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机关的信誉。
三、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1. 加强行政调解机构建设,健全调解队伍,提高调解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2. 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便于记录调解过程、协议内容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3.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领域的调解规则,并为行政调解委员会统一执行。
4. 对初步调解不成功的行政等纠纷、矛盾和争议,可以转入诉讼程序。
5. 强化调解协议的实施监督,对协议履行不力的,可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1. 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一些调解人员水平不高,甚至存在收取小费等不当行为的问题。
建议: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调解行为,对不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处理。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或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公正、高效、便民的调解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以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基础,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2.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各方了解和监督。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以解决争议为重点,采取快捷高效的方式进行调解,尽量减少时间和经济成本。
4.自愿、协商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依法自愿原则,各方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
二、行政调解的主体和程序1.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可以由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负责,也可以由具备调解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调解员负责。
2.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调解:当发生行政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行政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申请调解。
(2)调解受理: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与各方进行确认,确定受理范围和调解方式。
(3)调解过程: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4)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保障协议执行。
(5)调解结果: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协议要求,监督和落实协议执行情况。
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对象1.行政调解适用范围:行政调解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补偿、行政决定等。
2.行政调解对象:行政调解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和申请调解的一方或双方。
四、行政调解的职责和权力1.行政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1)受理行政争议的调解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核。
(2)组织调解,听取各方意见,并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3)制作调解书,记录调解结果,并监督和落实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行政调解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行政调解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是指利用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捷的原则,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章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和组织第六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确保覆盖面和便利性。
第七条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行政调解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八条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业调解员队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第九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技能和法律水平。
第十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行政调解的程序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安排行政调解。
第十二条行政调解可以通过书面调解、口头调解或者网络调解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提供与行政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第十四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尽快组织调解程序,审查相关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充分协商和调解。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调解文书,明确调解意见和结论。
第四章附件附件1:行政调解申请表格附件2:行政调解协议书范本(根据实际需要添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调解:指利用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2.行政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5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工作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调解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法院审判和仲裁相比,具有调解程序简单、调解结果灵活等优势。
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方发起调解并进行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具有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
3.行政调解是一种协商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调查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3.调解登记:行政调解机构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登记,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4.调解过程:行政调解机构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
6.执行和监督:行政调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参与或接受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3.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4.法律效力原则: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需要进行以下制度建设:1.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二篇)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某某镇的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在该镇内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的一种机制。
该制度旨在使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某某镇的行政调解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例如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行政调解工作。
2. 调解人员:选聘一批经过培训合格的调解人员,具有专业素养和公正性,能够独立、中立、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规定了行政调解的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受理申请、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等环节。
4. 调解事项:明确了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事项范围,一般包括行政争议、行政纠纷、行政不服等。
5. 调解原则:制定了行政调解的原则,例如公正、公平、合法、自愿等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调解结果:明确了调解的结果,一般有调解协议、调解意见书等形式,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调解制度,某某镇可以在行政争议和纠纷解决中更加高效、公正地进行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二)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建平安三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某某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任为成员。
“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综治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1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二)每年一次听取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构或相关部门通过调解承担争议分歧的解决过程。
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一套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调解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应当由专门人员组成,设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负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该部门应当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其职责主要包括接受各类行政争议案件,并进行调查和调解工作,最终寻求解决方案和调解结果。
二、行政调解申请与受理程序1.行政调解申请必须书面形式,并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3.受理后,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并邀请争议双方参与调解。
三、行政调解过程1.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选择专门人员担任调解员,并确保其中立、公正的原则。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包括面对面沟通、书面沟通、电话沟通等,并为争议双方提供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和表达诉求。
3.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倾听争议双方的意见,加强对争议的了解,并采取中立的立场进行调解。
四、行政调解结果的处理1.经过调解工作部门的努力,如果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将调解协议写成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并在协议中规定相关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3.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五、行政调解工作的评估与反馈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该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与反馈,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透明和高效。
六、行政调解工作保密制度行政调解工作需要保护争议双方的隐私和商业机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未经争议双方同意,不得将任何调解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四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调解争议,实施行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五条除双面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申请调解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八条申请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相关事实材料。
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制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
简单的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本案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本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回避后,另行指定调解员。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调解员调解争议,应当拟定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管理,促进行政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制订了本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二、调解对象本行政调解工作适用于行政调解工作的所有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三、调解范围本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行政调解范围:1.行政争议调解2.行政复议调解3.行政诉讼调解四、行政调解组织1.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是负责组织行政调解工作的管理机构。
其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完善、落实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调解资源的配置和共享;•组织和培训行政调解人员;•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改进和创新;•监督和检查行政调解工作的执行情况。
2.行政调解中心行政调解中心是提供行政调解服务的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组织的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企业。
其职责包括:•提供行政调解服务;•提供调解宣传、咨询和培训服务;•负责行政调解案件的管理和统计。
3.行政调解人员行政调解人员是指被行政调解委员会授权、注册并通过考核的,具有行政调解资格的人员。
其职责包括:•接受行政调解工作的委托,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独立、公正、中立地开展调解工作;•保守调解过程中所知道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的机密性。
五、调解程序1.申请行政调解当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行政调解中心申请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安排调解。
2.召开调解会议在行政调解中心设立的调解室或者调解人员协商的场所召开行政调解会议。
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介绍调解程序和规则,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要求。
3.调解协议在调解会议上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当签发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将协议书送交行政机关。
4.调解失败如果在调解会议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调解效力行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4篇)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镇行政调解工作,推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某某镇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就行政争议等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达成共识,促进和谐稳定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行政调解是充分发挥法律、行政和协调职能的一种行政手段,对行政争议等纠纷进行调解,确保国家和谐稳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第二章调解原则第四条调解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及时原则。
第五条某某镇行政调解工作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当事人主动申请并同意参加调解,调解过程和结果应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第六条调解工作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公正地处理调解事项,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调解工作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解参与人员特点,遵循保密原则,严守调解事项的保密性。
第八条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争议发生后及时进行调解,确保争议及时解决,避免发展恶劣影响。
第三章调解组织第九条某某镇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对行政争议等纠纷进行调解工作。
第十条某某镇行政调解机构由调解委员会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调解委员等。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是行政调解机构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指导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某某镇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配备足够数量和素质的调解员,具备专业能力。
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行政调解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协议、解决和签订协议等阶段。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调解机构申请行政调解。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受理并依法进行初步调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行政调解机构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七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依法、公正、有序地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当聆听当事人的陈述,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提供中立的帮助和建议。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部门对涉及行政行为的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行政争议,减少法律诉讼的费用和时间,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行政能力。
为了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调解结果对各方具有合法、公正、公平的意义。
2.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参与调解的各方应自愿参与,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迅速高效,及时解决争议,减少纠纷扩大的可能性,增加行政效能。
4.保密原则:行政调解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调解结果的保密。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1.申请受理:当行政争议发生时,涉及方可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行政调解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争议事实,确定能否受理。
3.协商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应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解决争议。
4.辅助调解:如有需要,行政调解机构可安排专业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评估,提供专业性意见。
5.调解协议: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署并履行协议。
6.调解结果备案:行政调解机构应将调解协议备案,并告知相关部门。
三、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社会代表组成。
2.行政调解人员:组建专业的行政调解人员队伍,进行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
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3.调查评估机构:设立专门的调查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评估,并提供专业性意见。
4.培训机构: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行政调解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四、行政调解的保障措施1.经费保障:政府应拨付足够的经费,确保行政调解机构正常运作。
2.人员保障:政府应招聘专业人员,建立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保障。
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行政纠纷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沟通、协商、教育等方法,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妥善解决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调解原则(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平等原则。
当事人各方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行政机关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正原则。
调解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调解范围行政纠纷调解适用于下列范围:(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的。
(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前,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调解的其他行政纠纷。
第五条调解机构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行政纠纷调解工作。
调解机构应当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调解程序(一)接收调解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调解准备。
调解机构应当查阅相关案件材料,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三)调解会议。
调解机构应当邀请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通过沟通、协商、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四)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五)调解结束。
调解书生效后,调解机构应当将调解结果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录入案件档案。
第七条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公共机构或行政部门建立的一套规范程序,用于处理政府与公众、企业和组织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法治稳定的社会秩序,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调解机构的设置: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或利用现有的行政机构进行调解工作。
2. 调解人员的选拔与培训:根据专业知识、经验和素质,选拔具有调解能力的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3. 调解程序的规定:确定调解申请的受理、审理和决定的程序,包括调解的发起、调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等。
4. 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明确行政调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包括纳入调解的事项、不适用调解的情形等。
5. 调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规定调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程序,包括调解协议的签署、公告和强制执行等。
6. 调解工作的评估和监督:建立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有效和规范运行。
总之,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一种机构化的、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公正、公平和程序规范的调解程序,解决政府与公众、企业和组织之间的纠纷和争议,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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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4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报送的内容:(一)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信息报送的形式。
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
第四条信息报送的要求。
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
语言准确精练。
一般信息字数以500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____字以内,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____月____日和____月____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____日内报送。
(三)报送数量和方式。
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
第五条信息报送考核。
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内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____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照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一、引言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二、行政调解的定义和原则(一)行政调解的定义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理。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提高调解效率。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一)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纠纷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如土地权属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等。
2、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如行政处罚争议、行政赔偿争议等。
(二)不适用行政调解的纠纷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纠纷。
2、涉及刑事案件的纠纷。
3、涉及法律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处理的纠纷,如劳动争议、仲裁纠纷等。
四、行政调解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一)行政调解组织机构设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
领导小组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行政调解人员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3、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行政调解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行政调解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等内容;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第一条在接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本局将在____个工作日内严格审查所有相关材料。
若经审查确认符合调解条件,将立即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正式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及《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若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行政调解,或虽同意但所涉事项并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本局将出具《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针对同一行政调解申请,若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接收,应由具有明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若多个行政机关均具备管辖权,则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
若行政机关间就管辖权产生争议,应由同级政府法制办进行指定管辖。
第三条以下情况,本局将不予受理调解申请:(一)申请人已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的;(二)申请人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发起的调解除外);(三)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四)调解过程中,一方明确要求调解而另一方坚决拒绝调解的。
第四条在征得所有当事人明确同意后,本局将正式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正式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确保及时将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通知到所有当事人。
第五条在受理矛盾纠纷案件时,对于可能引发激烈冲突的案件,本局将遵循“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缓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第六条本制度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全面施行。
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在申请人明确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向相关组织及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过程中,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证件,明确表明身份。
第二条若发现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情况,承办人员可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保存的建议。
该建议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证据的登记或保存工作。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化解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管局各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我区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社管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执法纠纷采取沟通协商、说服教育等方法疏导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选聘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第四条调解工作委员会的职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调解申请;指派调解办理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执法纠纷调解事宜。
第五条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调解工作委员会意见,参与执法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指导行政调解员撰写本部门的行政调解信息并完成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积极主动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既不能在调解过程中简单从事,调解缺位;也不能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平等原则。
社管局作为行政调解机关时,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和诉求;社管局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
要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增强行政调解意识,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管局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由裁决、复议或诉讼机关移送本机关先行予以调解的,本机关调解机构负责进行调解;(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属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案件,可以由本机关调解机构先行予以调解,视调解情况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1.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有些可以通过调解而得以解决,有些则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作为一种非司法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已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成为迫切需要。
2.目的和意义行政调解是以和谐解决当事人纠纷为目的,以行政手段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工作。
行政调解除了利用行政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并可为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成本,缓解法律纠纷的每日入案数量。
同时,行政调解还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规范行政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价值。
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3.1 行政调解工作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开、透明、便民、服务等原则,保持与民为友、公平公正的工作作风,秉持处理矛盾纠纷的客观立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3.2 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
首先是接到调解申请,双方当事人经过确认后,由调解机构为其安排座谈,进行实际解决问题的调解。
调解机构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互惠互利,主动服务,确保调解公正、公平、有效。
3.3 调解机构的组成调解机构应当建立业务咨询、调解和协调等部门,其中调解部门是行政调解机构的核心部门。
为了保证调解工作的有效性,调解机构应当招聘专业人才,制定职工的行为规范,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3.4 行政调解员的职责行政调解员是行政调解机构中的关键岗位,其职责主要包括:认真审核各类申请材料,组织双方座谈调解,以公正客观的态度推进调解过程,并记录调解过程及结果,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5 调解结果的处理行政调解结果应当主动加以推动,争取当事人同意即时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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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人社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行政调解调解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行行政调解员选任制度化和规范化,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行政调解工作,熟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行政调解员队伍。
第三条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第四条行政调解员一般从本单位工作人员中选任。
第五条行政调解员任期1年,每1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六条行政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行政调解中心补选、补聘。
第七条行政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的,由行政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撤换。
二、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二条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第三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
行政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时分流指派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行政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经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业务部门调解员调处的,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责成相关部门调解员予以处理。
第七条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当及时调解。
第八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部门调解员在接到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解处理。
第九条接受部门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行政调解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行政调解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中心解决。
第十条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进行督察回访。
三、行政调解文书管理制度第一条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做好行政调解笔录,真实记录调解过程,妥善保管调解资料,对调解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二条调解机构应当在案件调解终结后30日内,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调解申请、调解笔录、事实证据及调解协议等材料进行立卷。
第三条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
第四条行政调解案卷可由调解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也可送交本局档案室归档保存。
四、行政调解会办制度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会办制度。
第二条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和内容,实施各相关业务部门联合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各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诿。
第三条对涉及多个部门,而且一个部门调解不了的,或者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又不宜交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决定,局长室牵头相关部门实行联合调解。
第四条按照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矛盾纠纷的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在进行调解工作前,应当按会议制度要求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调解工作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积极主动、依法处理"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按照《行政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反悔的,应当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资料,由行政调解中心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五、行政调解考核评估制度第一条各单位应当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行政调解工作实施量化考核,细化指标,明确权重,与依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
因不当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引发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调解机构应当定期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各方履行协议的情况,督促各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
第五条本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本局范围调解的重大争议纠纷,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并做好行政调解后的效能评估。
六、行政调解督察回访制度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督察回访制度。
第二条案件调解终结后,按照"谁受理、谁回访"的原则,行政调解中心对调解完的纠纷应当进行督察回访。
第三条回访的重点内容为调解书的执行情况以及调解对象对调解员的态度、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回访调解对象对调解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及时发现掌握当事人的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帮助当事人依法履行调解书。
第五条督办回访主要采取电话、短信、互联网、传真、信件、直接走访、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回访组整理后报行政调解中心集体讨论,责成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七条对于在回访中,当事人对调处结果执行不满意或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的,由回访人员做好记录并呈报给本单位的主管人员,再分别反馈给案件承办单位或调解人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置。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青交法〔2016〕373号)第一条为规范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交通运输领域行政争议,促进行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由省交通运输厅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依法进行协调、疏导和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诚信原则,及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厅长任主任,分管副厅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以及综合调处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二)听取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汇报;(三)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事务相关部门的行政调解沟通协调工作;(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登记;(二)指导和安排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的调解工作;(三)督促具体调解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四)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相关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八条行政调解工作方式:(一)坚持预防在先。
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加强矛盾排查,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本部门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防止纠纷激化和升级;(二)注重调解效果。
根据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和社会有关力量参加调解;(三)强化科技支撑。
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
第九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进行上访或者投诉的行政争议案件;(二)交通运输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三)交通建设、公路养护、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港航管理等领域,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争议纠纷;(五)其他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可以调解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与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调解事项与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权有关;(三)申请调解的事项具有可调解性;(四)申请人未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第十一条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不得强行调解。
第十二条当事人书面申请行政调解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或者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当事人同意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
第十三条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包含以下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争议事项;(三)具体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四)相关证据;(五)申请日期。
第十四条行政调解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行政调解申请的受理,协调相关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应当将行政调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责任处室或者单位。
责任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
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第十五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与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三)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争议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则,不得扰乱调解秩序;(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一)与本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矛盾纠纷公正调解情形的。
第十八条进行行政调解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第十九条调解主持人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积极引导当事人当面协商。